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正式)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 预防灾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采矿权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制度、矿井通风、瓦斯、防尘等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制度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求煤矿企业进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内容。
5. 预防灾害设施使用维护制度:详细规定矿井通风、瓦斯、防尘等安全防范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制度:规定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企业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事故的处置和调查。
7. 矿井安全监察制度:明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权责,规定监察机构的监察方法和措施。
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预防煤矿主要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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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管理制度

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管理制度一、计划的编制(1)《矿井重大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由安监处牵头组织通风、生产、机电、地测、调度室、自动化等部门进行编制,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总工批准。
(2)各业务部室按所负责处理的灾害类型,根据矿井年度规划和矿井自然条件、生产技术条件,确定各自分管范围可能发生灾害的地点,并提出相应的救灾措施、救灾路线、避灾路线、预防措施等,每年十月底以前交安监处。
通风部负责瓦斯事故、煤尘事故、火灾事故的预防、处理的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部负责水灾、顶板事故预防处理。
机电部负责电气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调度室负责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救灾期间由指挥部根据计划和各业务部室的职责,统一协调。
(3)生产、机电、地测、通风、自动化等业务部门负责以下有关资料和图纸,并随计划的更新同步更新。
生产技术部提供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矿井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
通风部提供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路图、反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井下防灭火洒水系统图、隔爆系统图。
机电部提供矿井供电系统图。
调度室提供矿井运输系统图。
自动化部提供井下监测、监控系统图及井下通讯系统图。
(4)《计划》必须在每年二月底前由安监处报送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5)每季开始前15天,由公司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变化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补充《计划》的各类附图应同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6)各采掘开井下生产队组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突出对重大灾害事故预防有关内容进行专门编制。
二、《计划》的贯彻实施(1)《计划》批准后,安监处要及时分送公司有关领导、业务部室、基层各生产队组。
(2)已批准的《计划》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执行,由安监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各单位的贯彻、学习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各业务部室对分管生产队组的贯彻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各单位在接收到《计划》后,要及时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贯彻学习。
各生产队组的领导和技术员要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学习计戈U,认真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贯彻《计划》的有关内容,并进行考试。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2篇)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一、安全生产目标和原则煤矿的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应确立安全生产的目标和原则。
安全生产的目标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在制度中不使用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以避免给人产生优先级的错觉。
二、风险评估和管理1. 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灾害的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
2. 针对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3.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复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 煤矿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落实到每个岗位上。
2. 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层层传导和落实,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机制,鼓励安全生产的积极作为,惩罚安全事故的失职失责人员。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员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配备专业的安全培训师,确保培训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1. 对于发生的事故,煤矿应立即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2.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安全检查和监督1. 煤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档案。
2. 加强对安全检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3. 鼓励员工和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氛围。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应急措施和责任人,并进行定期演练和练习,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制定相应的应急装备和工具配备计划,保障应急处置的需要。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它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安全设施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内容。
一、煤矿的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确保人人有责、处处有责。
2.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制定煤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确保人员配置合理。
3. 培训与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二、煤矿的技术措施1. 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类型的煤矿和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明确煤矿的采掘、通风、支护等方面的操作要求。
2. 安全生产设备与工艺改进: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设备与工艺的改进,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和工艺的可靠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3. 安全检测监测技术的应用:引进先进的安全检测监测技术,对煤矿的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4. 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与指导: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煤矿的安全设施1. 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合理设置煤矿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确保在突发事故时人员的安全撤离。
2. 消防设施: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火灾报警器等,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 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如矿山救援车辆、呼吸器等,应对突发事故进行及时救援。
4.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合适的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通行的标识、安全出口标识等,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以上就是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的内容。
通过建立和落实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煤矿灾害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和《矿井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和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防治十六字工作体系,完善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瓦斯检查点的设置在每月瓦斯测点计划中安排,根据需要,及时变更。
施工地点变动,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天向通防监区提出书面申请,通防监区增加新的瓦检点。
二、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1、采煤工作面设计要充分考虑防治瓦斯的需要,合理设计通风系统。
2、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作面上下顺槽发生高冒区要及时处理,防止瓦斯积累,否则追究事故责任。
3、回采工作上下安全出口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工作面进回风道要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不小于原断面的70%)。
4、维护好本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板,保护好安全监控设施,损坏安全监控设施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5、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和采煤机上都要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采煤监区应及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取超前放顶、设导风帘、局扇处理等措施。
6、巷道掘进在贯通、过溜煤眼、揭露煤线、地质破坏带或透老空、老巷等危险区时,及时编制如加强瓦检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7、采面回风隅角密集支护不能拖后,综放面支架后部浮煤不能太多,影响风流畅通,由上述原因造成瓦斯超限,追究采煤监区责任。
8、掘进迎头风量不足时必须停止作业,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停电停风要立即撤人,否则按严重违章论处。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
第三条矿井主要灾害包括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瓦斯爆炸、顶板事故、地质构造事故等。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预防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制定矿井内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矿井内煤与瓦斯的积聚。
第八条矿井出风巷和进风巷应当根据煤与瓦斯突出的情况进行布置,以保证瓦斯的有效排除。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矿井内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条矿井内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设立警告设备,及时发出警报。
第十一条知晓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人不得进入瓦斯超限度的区域工作,发现瓦斯突出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或上级报告。
第三章煤与瓦斯爆炸预防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煤与瓦斯爆炸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矿井内应当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确保煤与瓦斯不积聚。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建立和健全瓦斯检测体系,定期对瓦斯进行监测,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五条矿井瓦斯浓度超标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爆设备,如防爆电器等。
第十六条矿井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设施,如防火墙、灭火器等。
第十七条对矿井内的进风井、出风井等必要的安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以便应对突发情况。
第四章顶板事故预防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在掘进过程中,应当注意及时支护顶板,防止顶板松动导致事故。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等。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制定统一的安全标准,要求煤矿企业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严肃违法违规行为。
6.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煤矿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责任。
7.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制度:要求煤矿企业按照相关安全要求配置和使用安全设施设备,保障生产安全。
8. 安全应急预案制度: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机构和责任,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灾害事故。
9. 安全生产监测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对煤矿生产环境、瓦斯、煤尘等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隐患。
10.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范本引言一、责任制度1.矿井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灾害预防责任制度。
责任单位包括矿井所有制者、矿井负责人、矿井安全管理机构等。
2.矿井所有制者应当制定相应的灾害预防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与义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井负责人要全面负责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制度,并且确保其有效实施。
4.矿井安全管理机构要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对矿井主要灾害进行全面负责的管理和预防工作。
二、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监测设备,监测矿井相关参数,包括气体浓度、温度、水位等。
2.矿井安全监测设备应当得到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3.矿井应当制定安全监测与预警制度,当监测设备监测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将安全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报告给上级部门。
三、事故应急预案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职责,包括事故报告、紧急撤离、救援救助等。
2.矿井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矿井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装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4.矿井应当建立与当地救援队伍的合作机制,确保一旦事故发生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四、培训与教育制度1.矿井应当制定培训与教育制度,确保员工能够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矿井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安全培训,包括灾害预防知识、逃生自救技能等。
3.矿井应当安排安全教育课程,让员工了解矿井主要灾害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矿井应当确保员工参与培训与教育的时间和机会,保障其权益。
五、安全设施与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应当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灭火器、应急通讯设备等。
2.矿井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
3.矿井应当建立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设施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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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753-67 煤矿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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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二级涉煤公司及矿井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矿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所属二级涉煤公司批复。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采、掘(包括开拓)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
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
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
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各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所属二级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审查批复后上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瓦斯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井下各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正确选择通风设施的位置,按标准构筑通风设施,确保通风设施稳定、可靠。
严格按照矿井配风计划进行配风,确保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消除无风、微风区域,防止瓦斯集聚、超限。
第二十一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0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二十三条加强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一)采掘抽衔接正常。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
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以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基本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治理等规章制度,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管理人员和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第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所属二级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
加强可疑区、构造区和采动影响区的物探工作。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收集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
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带压开采矿井要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实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
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三十一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涉煤公司、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
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坚持以“一定、二查、三专、四探、五保障”为核心防治水工作体系,切实制定和落实好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实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模式,并严格执行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
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水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第三十四条地面防治水:(一)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二)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三)受滑坡威胁的地段,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四)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五)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六)报废的井筒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封填。
(七)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河道沟通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八)严格执行暴雨停产撤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矿井探放水必须做到:矿井探放水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一)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三)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操作规程。
(四)井下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五)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第三十六条井下防排水必须做到:(一)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用水量大于 1000m3/h 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用量应满足 V=2 (Q+3000)的要求,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 4h 的矿井正常涌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