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9•【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四年十月九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发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根据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省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的规范要求,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1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2-8-7 点击:3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第六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
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七条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九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省级备案机办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省级以下备案机关负责办理当地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第八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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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一、投资项目名称
/pub/content.jsp?newsId=120FAE10-F76C-4283-9DDC-6B674565FBD7[2016/9/20 16:02:1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Biblioteka 万元注册地址省 市 县(市、区)
企业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 □民营及民营控股企业 □外资企业 □其他
主要经营范围
主要 、主要产品的
投资方 生产(销售)
二、投资
规模
主体情况
股权结构
(说明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企业资产、经营状况(金额单位:万元)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
一、投资项目名 称
主要投资方名称
注册地址
主要股东及股比
(最新) 年 度
主营业务情况
/pub/content.jsp?newsId=120FAE10-F76C-4283-9DDC-6B674565FBD7[2016/9/20 16:02:14]
/pub/content.jsp?newsId=120FAE10-F76C-4283-9DDC-6B674565FBD7[2016/9/20 16:02:1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 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不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
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的内容及编写第六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
项目备案报告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组织力量编写。
第七条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
第八条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九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省级备案机办理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有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所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省级以下备案机关负责办理当地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并会同相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项目情况向上级备案机关汇总上报,抄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附件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表)和有关附件提交你委。
请予以核准(或备案)。
附件:(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表)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填报指南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是对申报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一般要求,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格式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二、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不完全一致的,应在文件中说明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
比如,投资主体是A、B、C,申报单位是A,则在文件中简要说明“投资主体A、B、C协商一致后由A作为申报单位”,同时附具A、B、C对此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
又如,投资主体是中央企业A的子公司a,申报单位是A,则在文件中简要说明“投资主体a的母公司A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体注册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通过网络系统抄送)。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配套实施,其中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公布。
核准办法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
??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目录仅对省级政府及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规定,其中:??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核报省政府核准。
??目录规定“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以下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省属大型企业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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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年末 总资产
净资产
(最新)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
境内其他 投资方基 本情况 (如有)
三、境外合作方 基本情况(如有)
四、投资背景及目 (项目的由来,投资主体实施项目的意图,外方合作意愿等)
的
五、投资地点
投资目的国 项目所在地
六、投资领域
□油气 □电力 □矿产 □农林牧渔 □基础设施 □制造加工 □科技研发 □服务业 □房地产及旅游设施 □_______
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获得信息报告确认函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 报批评,责令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 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
2015年8月13日
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 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 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 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初审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 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七条 省内企业实施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 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核准文件和备案文件有 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情况、生产开发情况、估值、配套基础设施)
对外工作 五、已开展的前
期工作
尽职调查
(主要说明考察谈判情况、已达成的初步意向等) (包括经济技术、法律、财务、社区、环境等尽职调 查结论)
六、收购或竞标 交易方式及内容
方案
交易金额
资金来源
七、下一步工作 时间表
八、附件 (一)投资主体与外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二)投资主体相关决策文件; (三)其他支持性文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
一、投资项目名 称
主要投资方名称
注册地址
主要股东及股比
(最新) 年 度
主营业务情况
/pub/content.jsp?newsId=120FAE10-F76C-4283-9DDC-6B674565FBD7[2016/9/20 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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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19 来源: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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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或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 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国家
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办法相关条目将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22日发布的《安徽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发改
外资〔2004〕1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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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一、投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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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方式
□新建 □并购 □参股 □增资 □注资 □_______
八、投资内容
(建设类项目需要说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市场、配套基础设施,预 期投资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并购类项目需要说明目标公司最新年度生产经营 状况、资产财务状况、股权及股价状况,具体收购方案;涉及能源资源开发的 ,还需说明资源储量、勘探状况、生产开发情况等)
总投资额
万美元
实际使用币种: ,折合汇率:
中方投资额 万美元
实际使用币种: ,折合汇率:
九、投资规模及资 投资用途说明
金来源
自有资金
境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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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主体
经 营 状 况
营业额
利润额
(最新)
总资产
净资产
年 末
资 金 状 况
资产负债率
其他投资方
基本情况
三、投资背景
项目由来 投资目的
目标名称
现所有者
外方出让原因 四、收购或竞标
目标
基本情况
(包括最新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股权 及股价情况,涉及能源资源的,说明资源储量、勘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 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省发展改
革委将按照管理权限撤销备案文件或提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 或备案文件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
/pub/content.jsp?newsId=120FAE10-F76C-4283-9DDC-6B674565FBD7[2016/9/20 1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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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省内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 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内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 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 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省内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省发展改革 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 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他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 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 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附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上报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如20 个工作日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核准初审意见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 (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委。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 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或 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