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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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8.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γ0S d≤R d(3.8.1—1)
地震设计状况S d≤R d/γRE (3.8.1—2)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S d——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R d——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γRE——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3.9.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除
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9.3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抗震设防分类、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3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本规程“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
的简称。
3.9.4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3.9.4确定。
四、荷载和地震作用
4.2.2 基本风压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1.1倍采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
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
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
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
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度(0.15g)、8度抗震设计时应计
入竖向地震作用。
4 9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
符合下式要求:
4.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
响予以折减。
五、结构计算分析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整体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当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注: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0.7的场合应取为0.9
5.6. 2 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荷载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γG:当其效应对结构承载力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
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2,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1.35;当其效
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应取1.0。
2 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γQ ;一般情况下应取1.4。
3 风荷载的分项系数γw 应取1.4。
5.6.3 地震设计状况下,当作用与作用效应按线性关系考虑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
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 d wk w w vk v hk h S S S S E E E E GE G γψγγγ+++= (5.6.3)
式中:S d ——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GE S ——重力荷载代表值效应;
Ehk S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Evk S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G γ——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w γ——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 ——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 ——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w ψ——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用0.2.
5.6. 4 地震设计状况下,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
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不应大于1.0.
六、框架结构设计
6.1.6 框架结构按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之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
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
6.3.2 框架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设计时,计入受压钢筋作用的梁端截面混凝土受压区高度与有效高
度之比值,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ρmin(%),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2和45f t/f y二者的较大值;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表6.3.2—1规定的
数值。
3 抗震设计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除按计
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4 抗震设计时,梁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符合
表6.3.2—2的要求;当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
直径应增大2mm。
6.4.3柱纵向钢筋和箍筋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6.4.3—1的规定值,且柱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