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政发93号(征地补偿意见)(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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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账,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侯西岭、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西岭、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西岭、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西岭;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侯西岭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侯西岭【当事人-公司】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侯西岭【被告】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庭审中均明确其诉讼请求是对征收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采取迁建安置即“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予以补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征收人坚持要求按上述特定的安置方式予以补偿能否成立。

根据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收补偿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地方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有权机关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职能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部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

因此,上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法定的补偿依据。

本案中,太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应征收土地决定对涉案土地分别作出太国土资〔2015〕324号、太国土资〔2016〕16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述方案均经太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实施部门组织实施。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其实就是南京市政府在2007年制定实施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那么该办法具体是如何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93号拆迁补偿

政府令【第93号】泰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居住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单位,应持下列资料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一) 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拆迁协议书;(二)拆迁房屋现状图和安置房屋规划平面图;(三)房屋拆除安全保障措施;(四)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五)安置房屋的准备情况及相关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安置政策等事项,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做好有关政策和拆迁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3 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3年9月10日—1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土地共分为两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65000元/亩;旱地/园地:182500元/亩;林地:9125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5625元/亩二类区片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7000元/亩;旱地/园地:58500元/亩;林地:29250元/亩。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的土地共分为两类:一类区片范围:近郊区域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365000元/亩;旱地/园地:182500元/亩;林地:9125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45625元/亩二类区片范围:丘陵区域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7000元/亩;旱地/园地:58500元/亩;林地:29250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4625元/亩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2017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广东25人收容车内被烧死续: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精)

广东25人收容车内被烧死续: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精)

广东25人收容车内被烧死续:死者家属获国家赔偿“我们终于赢了,一年半的申请国家赔偿官司终于结束了,儿子在天之灵也可以得到告慰了”。

前天,家在河北的祁景令夫妇,接到代理律师汪秋萍关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电话后抱头而泣。

祁景令夫妇的儿子祁文正在2001年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丧生,汪秋萍是他们所请的代理申请国家赔偿的律师。

和他们一样,委托汪律师代理国家赔偿的还有另外10户人家。

这些人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海丰“4.9”收容遣送车失火事件中死者的亲属。

在这份终审判决书上,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这也就意味着汕尾市民政局将在接到这个判决的10天内,向提出国家赔偿的11名死者家属分别支付18.7万元的行政赔偿。

事件回放遣送车途中起火25人无一逃生2001年4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粤ND0323的收容遣送车(中巴)载着25个被收容遣送的人员开往广州。

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

“粤ND0323”并不是普通的中巴,而是一辆经过改装过的“收容遣送车”。

这辆1998年10月购买的中巴在上牌之前,就按照站长施养鸿等领导的意思进行了改装:窗户上加了不锈钢的栅栏。

在车厢与驾驶室之间,加了一道不锈钢推拉开关的隔离门,也称“侧拉门”。

被收容人员上车时,先通过驾驶室,再进入“侧拉门”后的车厢。

当日上午10时40分,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了。

戴剑辉发现车厢里冒了烟后,走到“侧拉门”前喊了句:“是谁放的火?赶快自己灭掉,要不然就报警,把你们全部送到公安局去”后就没有再理。

在减速行驶约100米后,司机施长成看到火越烧越大,就停下了车,拿了一支灭火器,和戴剑辉一起下车,跑到车右侧的窗口去灭火。

由于车窗内扣式玻璃关着,无法打开,两人又返回车内,用灭火器从栅栏门上部往里喷。

但是,“距离太远,加上里面的人都站起来往前涌,灭火器喷不到而灭不了火”。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7.05.21
•【字号】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施行日期】2007.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各县(市、区)所划分的区域以及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农用地,暂按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的各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平均值和平均补偿倍数测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三、上述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征地补偿,以及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仍按《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四、用地请示(资料)已报省政府、国务院批准或待批的,不再调整征地补偿费。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正式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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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文件太政发〔2007〕93号
印发《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
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台、中心、行、公司: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农民保障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
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各群团组织。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22日印发共印35份
— 1 —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
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意见》(苏府〔2007〕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置换补偿
1.统一按《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政发〔2004〕36号)实施“土地换保障”的,置换资金总额由原每人32600元调整为45000元(安置补助费25000元)。

其中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资金,按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

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原6000元调整为7500元,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的失业(生活)补助费由原每月175元调整为每月180元,在规定应发年限内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发放,所需资金在置换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2.仅为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置换城保的,置换资金总额为置换当时省(市)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2%计缴比率以及180个月缴费年限测算。

置换后,第一年龄段人员的一次性生活— 2 —
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的失业补助费、第三年龄段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及发放年限内均由各镇(区)发放。

3.第四年龄段人员,可自愿选择:选择“土地换保障”的,置换资金总额为每人45000元,资金到帐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金;不选择“土地换保障”的,可
一次性领取一半的安置补助费,并从失地后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80元的生活补助费,资金由各镇(区)负担,另外,参加农保的,在到达农保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享受农保养老金。

每月生活补助费与农保养老金之和不足280元的,由各镇(区)补足,死亡后由各镇(区)一次性发给500元丧葬补助费。

一旦选择,不能更改。

上述置换资金必须全额到位。

对确有困难的除第一、第四年龄段必须全额缴清,第二、第三年龄段个人帐户记帐额必须全额缴清外,其余可分期缴清,但最长不超过3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置换城保的人员在未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凡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凡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其他人员不再实行补贴。

三、关系衔接
1.对续保期间中断缴费的人员,在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应按当时补缴规定一次性补缴中断年限的社会保险费,不愿补缴— 3 —
的,按中断缴费时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计发基础养老金。

2.“土地换保障”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参照上级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确定调整标准。

3.被征地农民置换城保后,扣除置换年限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20个月的,死亡一次性抚恤费的支付,按规定在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支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够支付的,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费,不享受供养待遇。

4.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仍按现行规定,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大病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四、本《意见》实施后,《印发<关于实施大龄被征地农民失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及缴纳保险费政策优抚的意见>的通知》(太政发〔2004〕97号)停止执行。

《太仓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太政发〔2004〕36号)中涉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

五、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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