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地补偿2019172管理条例是什么
最新《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相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河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么样的?

河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是怎么样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河北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是怎么样的?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什么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河北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

河北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规定,全省平均价提高到67038元/亩,最高价石家庄市主城区达到45万元/亩;张家口市尚义县最低价也提高到37314元/亩。
新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征地补偿就是依据相关政策或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地原住民实施补偿措施的一种活动。
某些被征收地人民不知道相关的征收低价,或者签过协议后才得知自己得到的补偿太少。
那么,河北省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呢?为了回应河北地区征收地去人民的呼声,今天小编将最新整理的东西发给大家。
▲一、河北省征地补偿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各地区补偿具体数额地区平均区片价区片1 区片2 区片3 区片4 区片5 区片6 区片7 区片8 区片9全省44003石家庄市63671主城区239075 370000 290000 250000 200000 153000 105000井陉矿区33988 64400 32600辛集市46711 58650 46000 44850藁城市84648 111000 95000 92000 80000晋州市44403 56500 53000 49500 46000 42600新乐市64132 115000 110000 105000 63000 60000 56000鹿泉市71358 92000 80000 73000 63000 56000平山县60474 120000 80000 65000 60000 50000井陉县63464 230000 160000 90000 84000 55200 50600栾城县91795 110000 90000正定县86660 250000 130000 100000 85000 80000行唐县46154 83000 74000 67000 60000 53000 43700 34500灵寿县58980 94000 78000 65000 59000 51800高邑县47855 60000 48000 43000赵县58054 67300 66000 59000 56000 52000赞皇县42091 81200 77600 62400 59000 47000 43000 40000 36000 33000深泽县54535 71860 63250 61990 58190 57440 53770 52120无极县52191 91080 87520 84200 56850 48800 38500 35300元氏县40633 58700 52400 47200 43700 40300 36800高新区136994 250000 140000 130000承德市46092双桥区108783 138000 120000103500 92000 80000双滦区88561 147200 110000 105000 90000 80000鹰手营子矿区55370 97000 89000 80000 64000 52000承德县51435 95000 60000 45000 35000兴隆县40632 90000 63500 51800 40500 36700 35000隆化县35312 146000 112000 65000 40000 35000平泉县39720 115000 92000 69000 35000滦平县54035 100000 80000 60000 50000 46000丰宁满族自治县48773 365000 97750 65550 51750 33000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43102 100000 68000 60000 52000 44000 35000宽城满族自治县43976 141000 80000 65000 43000 38000张家口市32021桥西区48052 90727 53960 32573桥东区52624 57187 41747宣化区75181 202140 178820 130500 99360 65760 32960下花园区39026 55000 40760 32500宣化县42555 64515 54395 41745 32292康保县23125 26500 23073张北县23758 32173 23540阳原县37471 60164 43355 39345 35420 32231赤城县32955 80600 39100 35700 32200沽源县23166 30833 25407 23053怀安县35040 36806 35044 32482怀来县43820 58919 49054 46016 45541 38140 33322崇礼县26267 74418 46530 28769 25376 23260尚义县24542 27695 25177 23028蔚县41181 132000 104000 93000 69000 43750 40920 36900 34160涿鹿县35582 76820 46980 35995 35765 35535 33796 33677万全县34353 65081 36955 36111 32337察北管理区26611 32260 29260 23080塞北管理区26168 31253 23940高新区71459 88027 80500 61000产业集聚区36960 36960秦皇岛市44839海港区149133 210000 150000 105000 65000山海关区63996 111000 90000 70000 55000北戴河区141453 180000 120000 90000开发区43372 50000 35000 33000昌黎县48068 140000 115000 92000 60000 40000卢龙县39949 48000 41000 39000 36000抚宁县43546 85000 65000 50000 40000 35000青龙满族自治县36777 120000 60000 36000 34000北戴河新区42267 65000 30000唐山市51894主城区133000 133000古冶区45000 45000开平区79287 81000 77100丰南区68089 92000 67000丰润区68176 75000 66700遵化市56100 64000 58000 52000迁安市45174 53000 45000迁西县45565 55000 45000滦南县41342 48000 41000玉田县39478 45000 39000唐海县60856 72000 60000乐亭县44541 62000 44000滦县41549 48000 41000汉沽管理区45740 45740芦台开发区45000 45000南堡开发区40042 41000 35000空港城开发区66700 66700唐山湾生态城44036 52000 41000廊坊市42556主城区110850 138000 115000 94500 69000广阳区80500 80500安次区41488 60000 48000 47000 40000 35000霸州市48635 77000 63000 49000 44800三河市43385 51000 44000 40000 33000固安县32861 50600 38000 32200永清县34314 45000 34000香河县56640 75000 58000 55000 51000大城县36187 7500035000文安县34245 61000 48300 46000 38000 35700 32200大厂回族自治县35065 38000 34500 32500经济技术开发区58700 58700保定市46464主城区111672 196000 143000 93000 79000 71000 66000涿州市71733 90000 75000 67000定州市52294 130000 110000 93000 86000 54000 52000 49400 48200 47800安国市55516 78000 55300 47300 45000高碑店市54523 77500 63300 58300 52100满城县47197 115000 69000 46000 41000 33000清苑县62924 75000 70000 65000 60000 55000涞水县42961 80000 65300 60300 45200 35000阜平县47097 66700 61800 58400 50800 40000徐水县43966 90500 64500 43800 40600 34600定兴县37778 41000 38000 37000唐县41627 75000 60000 45000 42000 37000高阳县57225 66600 63600 61500 57000 53200容城县46160 49000 46000 45000涞源县33112 69000 57500 34500 32200望都县41412 59000 54000 40000 39000安新县44539 116000 90000 42000 39000 36000易县41338 92000 70700 61500 46500 41500 34000曲阳县37970 60000 45000 40000 35000蠡县54236 96200 77100 57800 52200 46400顺平县42686 52000 45000 39000博野县41148 64300 61300 50700 40700 35700雄县43968 60000 51000 49500 47500 39500沧州市39398主城区90311 105000 92000 80500泊头市35607 45573 40373 37100 33973任丘市64845 118000 101000 89000 5600055000 53000黄骅市34381 38862 35274 34101河间市33744 53000 35000 33000沧县41217 80000 60000 45000 35000青县37271 49000 44800 39100 37500 34800献县33438 49000 42000 33000东光县35264 43000 39000 35000海兴县33715 38000 36000 35000 34000 33000盐山县34501 90000 69000 43700 32200 32200肃宁县37836 53000 40000 36000南皮县41458 48350 41121吴桥县33571 56100 48300 36000 33000孟村回族自治县54709 100000 80000 60000 55000 45000开发区49238 60000 45000渤海新区32934 35900 32200衡水市39185主城区71742 171000 137000 61000 52500冀州市33132 43500 38700 33800 32500深州市32618 34500 32800 32200饶阳县42245 43700 41400 39100枣强县35459 38000 36000 33000故城县35136 41000 37000 33000阜城县34393 37000 35000 33000安平县58485 86500 75000 55000武邑县36538 37700 36500 35300景县36527 41174 38905 36659 33715武强县32795 52000 41000 33600 32200邢台市41049桥东区149637 189175 175000 151000 125000 92000桥西区116866 189175 161000 125000 78000 59000南宫市37149 54500 46500 39000 36000 33500沙河市60458 67000 64500 58000邢台县43305 100000 65000 45000 37350柏乡县34032 50000 38000 33500任县34757 43000 39000 35000 32200清河县35153 49500 40000 35700 33500 32800宁晋县41542112000 90000 70000 40000 36000威县34184 51500 41500 37000 33000隆尧县36266 59000 39500 36000 32200临城县34756 43500 37000 32400广宗县45649 50000 48000 46000 44000临西县35490 42000 39000 35000 34000 33000内丘县34367 46000 34500 32775 32200平乡县32818 35000 33100 32200巨鹿县37434 49800 45500 38100 33500新河县33765 36000 33200南和县33837 42000 37000 32500经济开发区62872 84240 80000 71000 66000 58650大曹庄管理区33119 36000 32500邯郸市48950丛台区172020 176000 159000 151000复兴区151000 151000邯山区(含马头)136374 176000 159000 151000 143000 55000 48000峰峰矿区101454 124000 115000 102000 85000 68000武安市50000 120000 89000 56000 47000 41000邯郸县(含高开区)119332 176000 159000 148000 143000 120000 100000 80000永年县61714 66000 63000 60000 57000曲周县37029 45000 39500 37000 35000馆陶县35836 53200 45200 38700 34900魏县39053 45545 42318 39155 37009 34863成安县38547 47000 41000 36000大名县36364 43000 39000 37000 35000涉县49525 62000 54000 46000鸡泽县34670 38000 33500邱县34833 48300 34500广平县37260 43000 36000肥乡县35417 47500 36000 34500临漳县34924 41000 38000 35450 33950磁县43216 61000 53000 48000 43000 38000综上所述,河北省征地补偿办法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和登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性质、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拨付。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的均价是多少

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的均价是多少河北省最新的征地补偿均价在2018年是达到了每亩平均5.3万元到2.1万元不等的标准,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来看,菜田平均是15万元一亩,但是基本农田当中的菜田平均补偿的均价是15.6万元一亩,至于征收一些荒山,荒地,还有没有利用过的土地的话平均每亩就是补偿2.1万元。
▲一、河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8年的均价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签订征地补偿合同书的注意事项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3、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0•【字号】冀政办字〔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2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0日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前期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报批第四章征收土地批后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征收土地前期程序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确定拟征收范围,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后,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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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地补偿2019172管理条例是什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遇到征地的问题相信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征地的补偿标准和相关的土地征地管理条例,一般来说征地的原因就是工程的建设或者是新城区的发展用地,原有的土地所有人土地就需要出让给国家,不过给予的补偿一般是高于土地原有价值的,我们需要注意的就是是否按照当地的管理条例进行征地,那在河北省征地补偿2017172管理条例是怎样的呢?2017年河北省征地补偿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与资产管理,全面规划,依法行政,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管理工作,与县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权力。
第二章土地权利的确认和变更第六条本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制度。
未按本条例登记发证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在已经确定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上设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权利,包括抵押权、租赁权、空中权、地下权等。
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确认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权、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需要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和土地用途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依法收回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终止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原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有关批准文件,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依照合同的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原登记机关根据合同,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一条城市市区内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该土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自然环境恶劣地区农民生活条件等原因,国家组织农民集体迁移的;(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改变位置的;(三)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调整土地的;(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的。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农民承包经营本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承包期内,承包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包、互换、入股、联营。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经发包方同意和不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等原则。
第十四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处理。
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下达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逐级报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所依据的土地调查资料、土地统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明确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确定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实际状况拟订方案,与有关部门和上、下级人民政府充分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设区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定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范围。
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渔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业矿业用地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
未实现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逐级报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二十四条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达指标,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因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异地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七条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负责恢复,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无法恢复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垦与其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且按照规定拨付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八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批准的动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不得造成土地闲置。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一条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二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
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