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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光大永明讲解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
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可以见到。
光大永明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大多期限较长,由数年至数十年不等,故其保险费的交付大都是分期交纳。
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交付时间内没有按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则保险合同中止。
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
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
当然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事实。
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
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
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与光大永明签订保险合同即续保。
但是这里所指的续保并不意味着保险期限的延长或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另一个新的保险合同的签订。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光大永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生病而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况。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合同生命周期中两个重要的阶段。
终止和中止的含义和方式有所不同,下面将对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进行比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关系正式终止的行为。
终止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由一方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
终止的条件通常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议解除、被保险人死亡等因素。
当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并将剩余未领取的保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与终止不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致使合同被迫中止的行为。
中止通常是由于保险标的的丧失、合同条款的违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等原因造成的。
中止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被保险人也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此外,保险公司在发现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后,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保险合同终止和中止的规定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来进行约束。
根据该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之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和退还已交保费。
而保险公司则可以在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时,解除合同,并要求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此外,保险合同的终止和中止还受到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合同的效力、解释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总之,在保险合同的生命周期中,合同的终止和中止是常见且重要的法律行为。
终止是指合同关系正式结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
中止则是因特殊情况导致合同被迫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后续的责任。
双方在合同终止或中止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书中的保险终止和解除

书中的保险终止和解除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而成立的。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或解除。
本文将探讨书中的保险终止和解除的情况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的终结,即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终止: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了保险期限,一旦保险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
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合同,继续享受保险保障。
2. 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终止。
当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当事人有其他需要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3. 取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人可以取消保险合同。
例如,如果投保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有权取消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公司或投保人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除:1. 违约解除: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对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例如,如果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 取消合同:除了保险人有权取消保险合同外,投保人也有权取消保险合同。
例如,在某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并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3. 法定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被解除。
例如,当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者不复存在时,保险合同自动解除。
在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或退还保险费等处理。
总之,保险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而进行的。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责任终结,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在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

保险合同终止与中止一、概念1.1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 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特定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
二、保险合同终止2.1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保险期间届满;2.保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3.保险合同解除;4.保险金给付完毕;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保险合同终止的程序1.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发出终止通知;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应当解除保险合同,并将解除合同的情况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合同中止3.1 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形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依法主张解除保险合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 保险合同中止的程序1.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中止通知;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四、法律后果4.1 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4.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费;3.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3.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4.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保险合同终止或者中止的事宜。
保险合同中止

保险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的日常运作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的中止情况。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中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解除、终止和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自愿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
解除合同的原因可以是:第一,当事人改变保险合同的交易意愿,不再愿意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第二,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争议,协商无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一条件没有达到,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一旦解除,就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已支付的保险费进行退还,同时清算未满期的保险责任。
二、合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合同中某些具体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终止的原因可以是:第一,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被保险人死亡,导致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合同期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已支付的保险费进行结算,同时清算已履行的保险责任。
三、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整体无效,没有法律效力。
解除合同的原因可以是:第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
第二,当事人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真实意愿。
第三,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解除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撤销未起效的保险责任。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的中止有解除、终止和解除合同三种情况。
当保险合同中止时,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已支付的保险费进行退还,并清算已履行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中止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

比较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约定,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等事项。
在保险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进行比较和分析。
首先,我们来看什么是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内,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合同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况。
中止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要求暂停合同执行、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保险公司暂停提供某些保险产品等。
中止保险合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有所约定。
一般而言,中止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保险公司中止合同的情况,往往需要在通知投保人后的合理期限内,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对已经发生但尚未得到赔付的风险给予相应的解决措施。
在保险合同中止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一方面,合同暂停执行,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另一方面,投保人也不能享受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和权益。
只有在解除中止后,合同才能继续生效。
相比之下,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略有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终止的状态,即保险合同不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再存在。
合同终止的情况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保险期限届满,未续保;投保人因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因为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主动解除合同等。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完全终止。
投保人不再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并退还可能存在的现金价值或其他应退还的款项。
保险合同终止后,双方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再受限于合同的约束。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的中止与终止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合同的中止是暂时性的,而合同的终止是永久性的。
中止时,合同可能恢复执行;而终止时,合同已经达到结束状态。
此外,在中止和终止合同时,各方的权益保护措施和程序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是指体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变更。
解除、终止保险合同协议书-样本

解除、终止保险合同协议书-样本
甲方:[保险公司名称]
乙方:[投保人名称]
鉴于以下事实:
一、乙方与甲方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
合同,保险合同编号为[保险合同编号]。
二、根据保险合同,乙方应于[缴费日]按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费,保险费共计[保费金额]元,现有保费欠费[欠费金额]元。
三、合同签订后,由于[解除或终止的原因],乙方希望解除
(或终止)该保险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甲方同意。
二、依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甲方将于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向乙方退还[保险合同退还金额]元。
三、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偿保费欠款,
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解除(或终止)保险
合同的前三个月的保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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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2)_合同大全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止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思考
(一)关于催告形式及程序
(二)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复效的同意权
(三)关于保险合同复效的“可保性要求”
(四)关于保险合同中止其间的保费的利息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上的困难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由于人们对复效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使得在实务操作中出现很多保险纠纷。
本文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保险合同的中止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是相对于合同效力中止而言的。
保险合同复效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含义
我国《保险法》第36 条第1 款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价值,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
交保险费而失效,其效力只是暂时停止1。
保险合同的中止,具有如下两个特征第一,保险合同中止,只是其效力处于一种暂时的停止状态,并非效力消灭。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可以恢复。
第二,在中止期间,如果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止与保险合同终止、解除的区别
保险合同的终止意味着保险合同效力的消灭,指保险合同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合同效力永久性的停止,权利义务关系不再有约束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从含义即可看出保险合同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终止或解除,都表示保险契约当事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2。
则合同的中止只是双方契约关系的暂时中断,并非消灭,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恢复。
1袁继尚对人身保险合同复效问题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6
2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4
二、保险合同的复效
(一)保险合同复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复效,是指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行恢复。
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使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需注意的是,复效与续效不同。
所谓续效,是指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后,当
事人约定继续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
续效是在原保险合同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又形成了一个与原合同内容一样的新合同,而复效则是原合同的恢复,只存在一个合同。
(二)保险合同复效的意义
人身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防止因投保人一时疏忽或经济困难延迟交付当期保费而使合同归于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可以使投保人避免因合同解除而遭受长期投资利益的损失以及重新投保时更高的保费。
同样,复效也符合保险人的利益要求。
首先,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可以使保险公司现有的保险业务保持稳定,降低保险人佣金、租金及各种管理费用成本。
其次,从保险人营业来看,对以年为期、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合同,因在缔约之初的年份已分摊完以后合同的附加费用,以后收取的营业保险费除提取纯保险费外,其他部分将属于保险人的利得,可以达到公司财务上关于净资产额的要求,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指标3。
(三)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保险合同效力的回复只能适用于效力中止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投保人向保险人为申请复效的意思表示;2投保人补交保险费;3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复效条件达成协议4。
对于上述条件中,要使效力中止的合同恢复效力,除补交自保险费到期日至复效日为止所欠的保险费外,是否还应当交付该期间保险费的利息存在争议。
美国、日本保险法均要求补交利息,我国《保险法》中未作出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