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技术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制定目的在于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的舒适和能源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采暖系统设计规范:- 采暖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采暖系统应使用高效环保的热源设备,如燃气锅炉、地源热泵等。
- 采暖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管道布局和循环系统,确保供热均匀、稳定。
- 采暖系统应设置温度、湿度和风速等参数控制装置,实现自动控制和调节。
2. 通风系统设计规范:- 通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空气质量要求和使用需求确定。
- 通风系统应设计合理的通风量和送排风位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流通。
- 通风系统应采用高效的送风和排风设备,如风机、换热器等。
- 通风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实时监测和调节室内空气质量。
3. 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热负荷、使用需求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冷热源系统,如空调机组、冷却塔等。
- 空调系统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装置,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和舒适。
- 空调系统应设计合理的空气分配和循环系统,确保舒适度和能效。
4. 能源利用与节能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高效的设备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定时开启和关闭装置,根据使用需求灵活调节系统运行。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装置,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和室内环境参数,通过数据分析优化系统运行。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确保建筑物内部环境舒适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指导原则,合理的设计和实施这些规范可以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同时减少能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为了规范节能技术计划和实施的规范,该标准涵盖了通风系统、空调系统、暖通空调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它也适用于改善建筑环境的设计以及新建和改建住宅和办公楼。
一、设计原则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努力达到低能耗、舒适和安全的要求,并节约能源。
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尽可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建筑空气状况、空间要求、加热负荷和加湿、新风换气等因素。
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配置应充分考虑受限的空间要求以及建筑物完好的外观和外观.二、新风系统:1、新风采暖系统应选择外部新风方式来解决室内空气质量问题。
2、新风采暖系统的新风量应考虑室内人数和业务需要,达到换气率要求。
3、新风采暖系统应该采用适当的换气机构,以保证新风温度和湿度处于舒适范围,并克服空气流通、对流和辐射热损失。
4、新风采暖系统还应考虑室内活动的增加对空气的影响,以及建筑结构、设备、室内装饰等对换气系统的影响。
1、通风系统应该采用室外换热器,并搭配新风采暖系统。
2、通风系统应考虑通风风量、风温、风速、风压等因素,达到节能舒适的排风要求。
3、通风系统应考虑强化补高风量及冷却热风量,节省能耗。
四、空调系统:1、空调系统应考虑采暖空调系统对建筑结构、操作工况及设备计算的影响。
2、空调系统的空调量应符合建筑内的空气厂况及夏季或冬季的典型空气暖通空调系统的负荷配置算法,达到节能舒适的效果。
3、空调系统应考虑环境因素,如气候、噪声和灰尘,以及如何克服室内空气水分内限等缺陷。
4、空调系统应采用高效节能设计,尽可能降低能耗。
5、空调系统应选择节能高效的控制仪表及系统,达到节能舒适的暖通空调系统效果。
五、专业指标:1、采用空气处理的空调系统的空调性能指标:空调量≥ 130m³/h;有效制冷量≥12.5kW;有效制热量≥01.kW。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能源利用率指标:采暖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SCOP)应≥2.8;制冷总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EER)应≥4.5;空气调节系统的能量效果分类(APF)应≥40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doc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
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C中作业不应低于12°C重作业不应低于10°C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376-201

5. 1
一般 规定
热负荷
5. 2
…........……...........................….......... 12 ........….............................................…. 15
18
20
23
5. 3 5. 4
5.5
5. 6
祷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 京 西郊百 万庄)
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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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4峰
开本
850X 116 8 毫米
1/32
印张
16 )/4
字数
433 千字
2012 年 8 月第一版 定价
20 12 年 8 月第 一 次印刷
68.00 元(共三册)
统一书号
一般规定
62 62
64 65
8.2 8.3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热泵........….........…...........................…..........
8.4 8.5
澳化铿吸收式机组........…….........….........….......... 空调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风管设计
7
空气调节 ..................................................…..........
44 7
7. 1
7.2
7.3
7.4
一般规定
................................…..................…. …................................…................... ..............……..................................... .......................….........…................... ....................................................…..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室内温度:根据不同的场所和用途,建筑物内的温度应该在舒适的范围内。
例如,在办公室,一般应该保持在20-24摄氏度;在医院手术室,应该保持在18-22摄氏度。
2.通风要求:建筑物应该有足够的通风系统,以保证新鲜空气的供应和室内有害物质的排出。
通风量的计算应该基于建筑物的容积和使用人数。
例如,办公室应该有每小时10-20立方米的通风量。
3.空调系统:空调系统应该能够快速调节室内温度和湿度,以及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
空调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物的需求,确保舒适的室内环境,并提高能源效率。
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物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满足卫生标准,以减少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改善措施应该包括排气系统、过滤系统、室内环境监测和维护等。
5.采暖系统:采暖系统应该能够提供足够的供热能力,以满足室内的温度需求。
设计时应考虑到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选择适当的采暖设备和节能措施。
6.节能设计:HVAC系统的节能设计应该包括优化设备的选择、合理的系统布局、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例如,使用高效的热回收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废热,并减少对能源的依赖。
7.技术要求:HVAC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性。
设计工程师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合理选择和安装设备。
总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旨在确保建筑物内的舒适和健康的室内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设计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建筑物和使用需求,制定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以提供高效、可靠和经济的HVAC系统。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GBJ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主编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实行日期:1988年8月1日关于发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7〕2480号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同时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1987年12月30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17个单位,对原《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J19—75(试行)进行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比较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查阅了国内外大量资料,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香港地区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自动控制和消声与隔振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暖通规范管理组(北京复兴路12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1987年12月主要符号A——声级;矩形送风口边长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紊流系数B——距离;矩形送风口边长b——指数;系数C——静风;有效热压差与有效风压差之比;系数c f——风压系数C L——逐时冷负荷c p——空气的定压比热容c r——热压系数D——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直径d g——工作地点的宽度d——含湿量d o——送风口的直径d s——送至工作地点的气流宽度E——东;东风F,f——面积F o——送风口的有效截面积F j——进风口面积F p——排风口面积G——通风量G j——进风量G p——排风量g——重力加速度H——高度;水平h——高度;计算门窗的中心线标高;高差h j——进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p——排风口中心与中和界的高差h z——中和界标高I——焓J——太阳总辐射照度J p——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值K——传热系数;安全系数L——风量;空气量l——门窗缝隙计算长度m——散热量有效系数;渗透冷空气量的综合修正系数m1,m2,m3——系数N——北;北风n——建筑物的楼层数;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P——电动机功率P n——电动机轴功率△P——系统总压力损失△P min——调节阀全开时的压力损失Q——散热量;显热量;耗热量Q f——辐射散热量R o——围护结构传热阻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R j——围护结构本体的热阻R 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R 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阻S——压力损失比;南;南风;距离s——净距t o——送风口的出口温度t d——屋顶下的温度t g——工作地点温度t1——露点温度t1p——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t1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t max——累年极端最高温度t n,t n′——分别为室内计算温度和竖井计算温度t np——室内平均温度t p——排风温度t p·min——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t rp——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t sh——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t s·max——与累年极端最高温度和最热月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s·rp——与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和平均相对湿度相对应的湿球温度t w——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 wf——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t wg——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t wk——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t wl——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t 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t 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t w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t zp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t zs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t H温度梯度△t1s计算平均温度与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之差△t 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t y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v o冬季室外平均风速;送风口的出口风速Vg——工作地点平均风速W——西;西风Z——距离α——系数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β——夏季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ξj—进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ξr—排风口的局部阻力系数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ρnp——室内空气的平均密度ρp——排风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 i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ρ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空气密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第三章采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热负荷第三节散热器采暖第四节辐射采暖第五节热风采暖与热风幕第六节采暖管道第七节蒸汽喷射器第四章通风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自然通风第三节隔热降温第四节机械通风第五节除尘与净化第六节防火与防爆第七节设备、风管及其他第五章空气调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负荷计算第三节系统设计第四节气流组织第五节空气处理第六章制冷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压缩式制冷第三节热力制冷第四节机房设计、设备布置及其他第七章自动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检测、联锁与信号显示第三节自动调节与控制第四节制冷装置的自动保护与控制第八章消声与隔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声与隔声第三节隔振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室外气象参数附录三室外计算温度的简化统计方法附录四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附录五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附录六夏季空气调节大气透明度分布图附录七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附录八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附录九自然通风的计算附录十系统式局部送风的计算附录十一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附录十二法定计量单位与习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换算表附录十三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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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工程技术规范1.概述本工程的项目均须应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部颁规程、安徽省与合肥市地方标准及有关行业性标准。
下述规范中如遇版本更新,以更新后之版本为准。
同一规范在新旧版本共同使用的过渡期内,以较新版本为准。
A《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B《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J116-2001C《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D《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E《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368-2005F《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G《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力2003)H《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I《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03K404J《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K《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L《建筑给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M《采暖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242-82N《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GB/T 10801.1-2002O上述规范仅为列出的部分规范。
未被列入上述目录之规范亦应遵守。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工程应满足上述约定前提下,甲方还特别要求如下:A若图纸上或本合同条件之间的说明与规范、标准相互之间不一致、有分歧、另有说明或要求,乙方须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进行施工。
B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认可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物料于本工程。
2.系统设计要求2.1.一般规定2.1.1.本工程厨房与卫生间不供暖,其余区域采用干法地暖供暖。
2.1.2.要求整个房间提供一个温度控制装置,温控器安装在客厅。
2.1.3.制热功能:冬季通过地面敷设盘管制热满足室内采暖需求;2.1.4.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应由计算确定,供水温度宜采用45-50℃,不应超过60℃,供、回水温差宜小于或等于10℃。
2.1.5.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在客厅、卧室区域宜在24-26℃,最高不超过28℃。
2.1.6.全年热水功能:全年提供生活热水。
2.2.地面构造2.2.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加热管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混凝土填充层。
2.2.2.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20mm,与土壤或不采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不低于30mm;2.2.3.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
2.2.4.当采用干铺法时,木龙骨中心距为303mm,则根据木龙骨宽度50mm,龙骨间绝热层应采用预制管槽EPS板,厚度同龙骨高度,宽度250mm。
2.3.分集水器、加热管系统2.3.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a。
2.3.2.连接在同一分、集水器上的同一管径各环路加热管的长度宜尽量接近,并不宜超过120m。
2.3.3.加热管的布置,应根据保证地面温度均匀的原则,宜将高温管段优先布置于外窗、外墙侧。
当采用干铺法时采用平行型布置,当采用湿铺法时选择采用回折型。
2.3.4.加热管的敷设管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空气设计温度、平均水温及地面传热热阻等通过计算确定。
2.3.5.加热管内水的流速不宜小于0.25m/s。
2.3.6.地面固定设备及卫生洁具下无需布置加热管,其他根据设计要求布置。
2.3.7.每个分支环路的地板下埋设部分应由一根完整的管段铺设而成,地板以下部分不应有连接件。
2.3.8.不同标高的房间地面,不宜共用一个加热管环路。
不同房间和住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别设置分支环路。
2.3.9.分、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
每个分、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
2.3.10.系统室内温度控制采用电动式恒温控制阀,通过各房间内的温控器控制相应回路上的调节阀,控制室内温度保持恒定。
3.材料设备要求3.1.干式地暖产品要求3.1.1.地板区干式水地暖模块具备高抗压强度、可消除积热挥发措施的铝板型干式地暖模块,保障地板区地暖环保舒适。
干式模块厚度不低于3CM,其保温材料容重不低于35Kg/立方,模块弯头部分管槽必须预留6mm以上的膨胀空间,模块弯头部分应有消除地板响声的结构措施。
3.1.2.为了均匀地板导热,避免由于铝板导,传热层厚度不够引起的“温度线”故铝板厚度应在2.5MM以上或有其他可消除“温度线”产生的措施。
3.1.3.地板区干式水地暖系统的设计和管道铺设方式应满足水阻力平衡原则,确保各地暖区域表面和室内空间温度均衡。
3.1.4.为了满足维护结构的散热负荷,故地板区干式水地暖热负荷不低于125w/m2,地砖区水地暖热负荷不低于130w/m2 ;3.1.5.分户干式水地暖系统各地暖区温度可以方便调节,需配置壁挂炉温控器,达到房间温度反馈控制效果。
3.1.6.地暖盘管的选择应满足层高、节能、热负荷综合要求,采用消除漏水、渗水隐患的分水器连接方式。
3.1.7.根据各地暖面积区域设计壁挂炉混水降温装置,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功能的产品,提高本项目地暖系统稳定性。
3.1.8.产品必须持有国家质检证明。
3.2.干式地暖系统设备要求3.2.1.干式地板采暖系统设备参数要求a)设备燃烧效率(烟道处)≥93%b)额定热效率30%输出,设备效率≥93%;c)氮氧化物等级:3级。
3.2.2.干式地板采暖其他要求a)干式地板采暖锅炉必须是知名品牌制造生产的全新、全进口设备,出厂前在工厂进行全负荷的制热测试。
设备必须满足系统功能要求。
b)锅炉应具有自我诊断功能、供暖装置内置排气系统、具有防冻、防结垢和防抱死的保护图案。
c)设备需具有水温和水泵转速的自调节功能。
d)设备需要具有生活热水的速热功能。
e)设备需要具有室外温感的气候补偿功能。
f)设备需有原装原配的烟管等配件。
g)投标人必须提供品牌干式地板采暖锅炉正式印刷样本。
h)投标人必须提供设备制造商在中国代理投标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承担一切责任。
i)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锅炉的名称、品牌、配置、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及性能参数、数量、产品样本、单价、制造商全称及制造地点。
j)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设备详细的供货范围清单、主要部件、主要配套设备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及数量、单价、制造商全称及制造地点等。
k)我国实行生产许可证、准入证制度(原装进口)的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权威部门批准认可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l)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随设备提供的备品配件及专用工具的明细清单及单价。
m)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设备质保期以及质保期满后,备品配件、易损件的明细清单。
n)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锅炉运行时的最大噪音及检测标准。
o)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设备的系统总图、设备基础图、系统内配管图、与系统外连接的管口尺寸及方位图等。
p)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同类产品的业绩表。
q)中标人在设备到货前,向买方提供安装所需的机械、电器、仪表资料,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机械和电气资料。
r)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在交货时,应同时提供装箱清单、有关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所提供的设备、部件或配套件,如为国外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原产地证书、报关资料及商检证明。
s)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内容、售后服务机构及人员、培训计划、售后服务承诺等。
3.2.3.每户生活热水要求a)投标人按照相关标准计算生活热水负荷及用量。
b)燃气炉必须满足最不利季节工况的采暖和热水要求。
3.2.4.设备品牌要求4.施工与安装要求4.1.工作界面4.1.1.燃气管道由燃气管道安装单位负责将燃气管接至壁挂炉;4.1.2.主进水管、生活用热水管及热水循环管(如有)采用PPR管,由精装修单位负责引至壁挂炉安装位,安装位处所有冷热水管、热水循环管(如有)及相应的阀门由采暖系统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并安装至壁挂炉及储水罐(如有)。
4.1.3.壁挂炉及储水罐(如有)至集分水器、散热片间的所有水管路系统均由地暖单位负责施工。
4.1.4.地暖单位应提供温控系统布点图,由精装修单位负责温控系统的预埋管,穿线由地暖单位负责。
4.1.5.地暖单位应提供木龙骨布置图,由精装修单位进行木龙骨施工。
木龙骨布置图应包含横穿龙骨的采暖管点位及尺寸图。
4.1.6.过路管槽预留在找平层中木龙骨下,地暖单位应提供过路管槽定位及尺寸图,由精装修单位负责地坪找平时预留过路管槽。
4.2.施工准备4.2.1.组织施工交底,与精装修单位及地板施工单位明确工作界面划分,并提出配合事项。
4.2.2.根据进场计划排定材料设备采购计划。
4.2.3.做好相应的资质、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材料报验等工作准备。
4.3.配合精装修总包4.3.1.检查土建预留孔洞位置是否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
4.3.2.配合完成预埋管、预留过路管槽。
4.3.3.配合精装修单位在龙骨上进行开槽。
4.4.地暖系统施工4.4.1.清理地面垃圾后方可进行保温板铺设。
4.4.2.保温板需拼好槽口,以便采暖管铺设,保温板不得高于木龙骨平面,但不宜低于木龙骨3mm。
4.4.3.对铝板槽口中的垃圾进行清理后方可铺设采暖管,采暖管每个分支环路的地板下埋设部分应由一根完整的管路铺设而成,地板以下部分不应有接头。
施工完成后,发现加热管损坏,必须整个回路进行更换,如条件限制必须增设接头时,必须报批后方可实施,且最终在竣工图中标明归档。
4.4.4.从集分水器接出的过路管应有保温措施,不得直接铺设在地坪上。
4.4.5.连接集分水器的采暖管露出地面部分必须采用保温措施,保温采用不低于7mm厚的橡塑保温材料。
4.4.6.集、分水器宜在铺设加热管前安装。
4.4.7.中间验收程序包括木龙骨开槽、铺设保温板及铝板、铺设管路,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
4.4.8.按照规范要求对已完成的系统进行冲洗及试压,先进行0.6Mpa的试压,至少保持1小时,再维持0.4MPa的压力进行系统调试。
4.4.9.试压应在地板安装前及安装完毕后分别进行两次,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
4.5.调试与验收4.5.1.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
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
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