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6〕1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的通知湘环发〔2016〕12号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71号)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湘环发〔2015〕3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活动,在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有关规划发布之前,现就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通知如下:1、各市(州)环保局在受理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除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时,应依据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统筹规划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除外)项目的建设。
暂不下放省直管县审批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应立足收集、利用、处置本辖区内的危险废物(国家批准设立的湖南汨罗循环经济工业园和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除外);涉及从本辖区以外利用危险废物的,有以下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4-49中的废CRT锥玻璃、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的废印刷电路板、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中的含有或直接沾染油漆的包装物和杂物、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37-46的含镍催化剂、HW49其他废物中的火电厂烟气脱硝废催化剂(钒钛类)等。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深环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26日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三章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
第三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
《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4•【文号】环办环评〔2018〕18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
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4号)执行。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排查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领程序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领程序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必须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下简称《许可证》)。
申领程序如下:一、受理范围省环保局受理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许可证》的申请。
县级以上环保局对《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企业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需要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后报省环保局备案。
二、申领条件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3、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五)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申领《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具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试运行同意文件(本程序实施前已投入运行的,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本程序实施后的新建项目还应符合省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要求;(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六)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七)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八)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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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
粤府〔2019〕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55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期限暂定1年。
根据评估论证和有关事项审批调整情况,省政府决定将其中54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上述继续委托事项的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实施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
附件:广东省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54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结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5ead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24.png)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豫环文[2018]1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精神,为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5月27日至6月4日,省环保厅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综合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执法检查分4组对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85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31家共计116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进行了综合执法检查。
检查发现存在问题企业77家,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54家、废矿物油收集贮存单位23家。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对确认存在的问题依法做出处理。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检查发现,一些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包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生产经营情况记录薄不规范;应急预案及演练形同虚设;申报登记存在漏报、不报,申报登记不全,未将危险废物包装物纳入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外委处置的危险废物,虽有委托处置合同,但实际长期没有转移;次生危险废物登记不清、去向不明。
(二)个别持证单位存在超范围超规模经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平顶山市润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持有平顶山市环保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不含“油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粤府[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工作,并配合开展对该项目的环保监管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重污染行业项目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国家环保部门审批的除外)。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25•【文号】环环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
关事项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20
【摘要】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与城市管理局:为规范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现将我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74-7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3.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J],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J],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环保局审批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通知 [J], ;
4.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J], ;
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废止《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通告(粤环发[202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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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粤环函〔2016〕881号•【施行日期】201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7月29日以粤环函〔2016〕881号发布自2016年8月28日起施行)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和联网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一、编制依据本规范引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三)《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四)《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五)《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六)《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632-2009)(七)《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八)《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九)《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2016〕4号)(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5〕202号)(十一)《广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接口规范》(粤环函〔2013〕1188号)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也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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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2.06•【字号】粤环函[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3〕140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政府,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为做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重要意义许可证审批权下放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重心下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务实为民的行政审批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把许可证审批权下放与加强环境监管结合起来,提高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切实落实好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后的各项工作。
二、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相关衔接工作自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公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许可证申请业务,有关许可证业务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
各地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认真组织实施许可证审批下放衔接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开辖区内申领许可证有关制度、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确保许可证审批权顺利承接。
省环保厅已核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今后办理许可证变更或续证手续等业务则由各地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三、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等法规、规章和省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许可证审批工作。
为指导和规范各地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见附件1),请各地参照执行。
四、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
一是要加强严控废物产生源管理,每年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严控废物产生源申报登记工作。
二是要加强许可证单位备案管理。
许可证单位异地接收严控废物的,应向拟接收严控废物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当地环保部门在接到企业备案资料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企业和社会公布。
三是要加大日常巡查、核查力度。
将严控废物转移、流向和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利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信息,切实加强对企业违法违规转移、处理严控废物行为的预警分析,增强防范环境风险的意识。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要求,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联单样式见附件2)。
污泥产生单位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许可证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加大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各地要积极加强严控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严控废物的危害性,科学理性对待严控废物处理项目,自觉参与严控废物污染防治社会监督。
同时,加大对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请各地认真执行,贯彻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广东省废物管理中心黄潘贤电话:************传真:************邮箱:huangpanxian@附件: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2.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样式(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2月6日附件1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为做好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指导和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粤府令第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粤府令第172号),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从事处理严控废物活动的,必须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核发。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审批工作。
企业自有设施处理自身产生严控废物的,不需要申领许可证,但自行处理严控废物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一)申请企业应当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两名以上具有两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三)严控废物处理项目选址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严控废物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处理设施和工艺应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项目应具备试生产或生产条件;(四)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的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及初审(20个工作日内)。
申请单位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市级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表(见附1)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登陆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备案。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企业需补正的事项。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级环保部门审批。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
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技术与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出具专家审核意见。
专家人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少于2人。
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固体废物特别是严控废物、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其中涉及焚烧、填埋处置项目至少有1名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
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评审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相关工作经验。
(三)审批(20个工作日)。
市级环保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依法发布同意发放许可证的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颁发许可证。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级环保部门制作、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样式参照附2),并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证书内容应包括企业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处理设施地址、处理的废物类别、处理方式、处理能力、有效期限、证书编号等,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五、审查要点(一)填埋设施。
对采用填埋方式处置严控废物的,应当通过核查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监理记录和施工质量保证书等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来判断填埋设施是否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相关标准、规范。
(二)焚烧设施。
对采用焚烧方式(包括掺烧)处置或协同处置严控废物的,应当通过试焚烧来核查焚烧设施性能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记录试焚烧运行工况、污染物排放等证明数据,并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三)利用设施。
对从事严控废物综合利用的申请单位,应当重点审查严控废物处理利用过程是否按要求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废水、废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否得到安全处置等。
(四)内部管理制度。
1.污染防治责任制。
申请单位应建立严控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的严控废物管理职责。
制定内部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有害物质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等情况,责任到人,进行经常性检查。
2.废物分析制度。
申请单位应当制定废物分析制度,制定对拟接收废物的取样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明确特性分析内容、接收标准和拒收标准等,从而确保按许可证经营范围接收并正确贮存与处置严控废物。
3.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申请单位可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要求编制应急预案。
4.人员培训制度。
申请单位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参加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和管理培训,或自行组织员工开展相关培训。
5.档案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严控废物管理台账、应急预案、员工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等档案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建立档案库,并专人管理。
(五)其他证明材料。
1.技术人员证明。
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具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场地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六、许可证有效期处于试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许可证。
持证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申领许可证,未按时申领许可证的,该临时许可证自动失效。
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生产或者正式运行,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七、许可证变更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一)调整严控废物处理工艺的;(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迁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原批准年处理规模20%以上的。
八、许可证续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需组织专家论证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