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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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的函(粤环函〔2012〕67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2〕61号)收悉。

根据通知要求,现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

请审阅。

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二○一二年七月三日附件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工作总结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粤安监〔2012〕61号)精神,今年6月1日至30日是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

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的工作部署,我厅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收到省委宣传部、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省妇联《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黄文沐副厅长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办公室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4月28日,成立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黄文沐副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任副组长;5月11日,环境监察局局长周全主持召开厅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布置开展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要求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精心组织、具体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岗,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

关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思考 ——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为例发布时间:2022-07-06T07:57:39.031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3月5期作者:何煜智[导读] 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均有深远影响。

环境咨询服务作为环境何煜智广东粤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10260摘要:环境保护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对于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的发展均有深远影响。

环境咨询服务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中枢大脑”,对于环境保护的推进与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环境咨询服务作为一门起步较晚的行业,在市场环境、服务模式、服务内容以及服务团队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服务质量更是参差不齐。

本文以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为例,探索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的举措,进而促进环境咨询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咨询服务;方法;思考;广东省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广东是全国最早一批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的地区,于2016年下半年即要求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开展VOCs 综合整治工作。

现如今,该区域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已顺利完成,同时完成了“十三五”规划中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工业源VOCs排放量大幅度减少,大气环境质量稳步提升。

项目的顺利推进也形成了宝贵的经验,对于优化环境咨询服务质量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环境咨询服务存在问题分析1、市场问题环境咨询服务市场不完善是当前比较重要的问题。

环境咨询服务是为政府部门以及企业提供环境保护咨询服务的工作,由于起步时间较晚,我国环境咨询服务市场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市场体系尚未健全、市场环境不佳、市场不规范、“价格战”等问题普遍存在。

市场方面的问题,不仅造成了环境咨询服务面临的竞争压力增加,也会阻碍环境咨询服务的发展与进步。

低价竞争、恶性压价、“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屡见不鲜。

2、评价体系问题环境咨询服务评价体系不健全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

新丰绿色崛起正当时走进韶关市新丰县,放眼望去,清水流淌、青山秀美,农村整洁干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当前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新丰留下了一片难得的净土。

而生态保护留下的绿水青山,也正在成为新丰县的后发优势,为新丰县积极探索加快绿色崛起、推动跨越发展提供了厚实的基础。

用心呵护,一江清水新丰江,横贯新丰县三镇一街,境内全长77.4公里,新丰县为新丰江水库(万绿湖)提供的积水量年径流量13.03亿立方米,占总流量的43%。

行走在新丰县内,随处可见清澈的新丰江水蜿蜒流动,小桥流水人家的美景不再是诗篇里的美好意境,而是活生生的存在,清澈流水静静滋养着这里的万物生灵。

作为广东重要饮用水源之一,新丰县始终把新丰江水质保护列为重中之重,倾力保护。

“从2012年3月开始,我们就对新丰江进行专项整治,明确新丰江流域内的所有工业污染源(含小造纸厂)、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为打击整治重点,狠抓源头整治。

”新丰县环保局局长朱卫斌介绍,4年来,新丰已累计投入整治资金2350万元,取缔非法造纸厂18间,立案查处各类森林案件185宗;水土流失复绿面积3100亩;创建东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22个。

经监测,新丰江4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与河源市交接断面水质保持国家Ⅱ类水标准。

新丰县鲁古河水库,河水清澈,两岸林木郁郁葱葱,满目青翠。

这里是韶关的重要饮用水源地,也是供港水源头之一。

为了保护水源安全,水库被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当地还专门设立机构加强管理。

“我们实行封闭管理,游人是无法进入保护区的。

”据水库管理人员陈主任介绍,为了保护水源安全,新丰县还将2个对库区水质影响比较大的行政村进行了搬迁,涉及3000多人,“水库移民搬迁是大事情,这也看出县里对水质保护的重视。

”此前,还有企业看中了鲁古河自然保护区的优美环境,想在保护区发展旅游业,项目若实施,可带来5千万元的税收,这对于新丰这个贫困县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收入,但考虑到该项目可能会影响水库水质,新丰断然拒绝了这个项目。

广东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广东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附件1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要求(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基本要求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点位,均应当实施自动监控:1.按照己经发布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最低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监测点位;2.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主要产污环节对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总管;4.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5.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暂可不实施自动监控的情形1符合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点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暂不实施自动监控: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测限的;2.排放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3.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

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注销或关闭的企业;5.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6.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7.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

上述情形须同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暂不实施自动监控情况说明。

二、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己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按规范和指南里最低监测频次是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均应实施自动监控,其它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监测的污染物和参数参照下列要求执行:(一)废气排放口2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VOCs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与政策汇总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排气筒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


苯、甲苯、二甲苯
总VOCs 控制形式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限值
石化行业VOCs污染防治相关 法规、标准与政策要求
2017.05
主要内容
一、VOCs相关法规、标准、政策
二、石化行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VOCs“一厂一策”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四、LDAR工作要求
五、下阶段VOCs污染防治工作重点
2
前言
什么是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 缩写 :是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工业 VOCs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 业,油类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 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有什么危害:一是臭氧的重要前驱物。在夏季阳光灿烂的高温天气条 件下,NOx和VOC与氧发生化学反应,形成臭氧。臭氧已经成为我市首要 污染物,2015年我市全年超标9天均为臭氧超标,2016年超标12天中有10 天为臭氧超标。二是PM2.5的重要组成。三是VOCs臭气成为环境投诉的热 点难点问题。
2010
2010
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 标准
制鞋行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817-2010)
集装箱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情况评审技术指南

附件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7月目录1前言 (1)2主要引用文件 (1)3适用范围 (3)4评审流程 (3)“一企一方案”方案评审 (4)评审准备 (4)评审组织 (4)评审小组的组成 (4)评审会议流程 (5)评审意见 (5)复核 (5)材料提交 (6)综合整治效果核实评审 (6)评审准备 (6)核实评审 (7)核实小组的组成 (7)核实评审要点 (7)核实评审结论 (11)材料存档 (11)抽查 (12)附件1:方案评审会议程序 (13)附件2:评审意见表 (14)附件3:情况自查表 (16)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 (17)1前言为指导开展固定污染源VOCs综合整治“一企一方案”和综合整治效果的评审,规范VOCs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综合整治工作,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2主要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广东省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03-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广东省地方标准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73-2016)《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作方案》《广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粤环函〔2016〕52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3〕79号)《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4〕116号)《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粤环〔2015〕4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广东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项目评估技术规范》(粤环函〔2016〕1049号)3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已列入《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的通知》(粤环函〔2016〕525号)的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及各地市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的“一企一方案”评审和综合整治实施效果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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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

正文: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环函〔2013〕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
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
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三、运营管理职责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负责全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验收技术要求和考核办法。

1.依据国家要求,负责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的审批,并制定运营考核办法。

2.对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监督管理,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负责软件开发及维护管理,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对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定期对违法使用和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运营单位进行通报。

4.结合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考核情况。

(二)地市(县)环保部门。

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社会化运营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辖区内社会化运营公司的从业资格。

2.做好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委托合同的备案。

3.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数据传输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4.加强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管理的日常监管。

5.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设备的有效性审核情况及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三)排污企业。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备案。

验收合格后,移交运营单位,纳入社会化运营管理。

2.保证自动监控设施的安全(防盗、防破坏),水、电、气等的正常供应。

若遇计划停电、停水及设备检修等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情况时,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运营单位。

若出现紧急停电时必须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并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监控设备损坏或停运及其它损失,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3.明确自动监控系统岗位责任人,将姓名、联系电话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积极配合运营单位的工作,不得阻碍其进厂开展工作。

4.经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拆除、闲置、更换、停运等重大改变的,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5.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施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6.当污染物排放需作重大改变或发生紧急重大变更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并及时通知运营单位。

(四)社会化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依据运营管理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数据传输、日常维护、易损件和耗材更换、仪器校准等工作,确保所运营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及时、准确、可靠上报。

1.运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动连续监测类“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持有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合格证书”,操作人员能正确、熟练地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配件更换等技能。

3.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设施运营操作规程、定期校准校验记录、运营状况及维护记录、突发性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文件资料管理制度等。

4.做好日常的运营维护工作。

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应当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的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运营要求见附表。

5.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自动监控设施及所有的技术档案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四、社会化运营管理质量考核
各地市环保部门每年年终将辖区内各运营单位所运营自动监控设施的有效性审核情况、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运营管理问题、对运营商运营质量评估等情况上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资质审核于每年年初公布社会化运营单位上一年度运营管理情况。

各委托运营单位在拨付运营经费时可将该运营管理情况作为主要依据。

附件: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有效性要求(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3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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