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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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广东省的工业活动日益活跃,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

本导则旨在规范污染源排污口的设置,提高污染源监管能力,保障环境质量。

二、主要内容1、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原则导则规定,排污口应遵循“合规、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规范化设置。

具体来说,排污口应设置在工艺流程合理、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位置,同时要满足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2、排污口分类管理根据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导则将排污口分为重点排污口和一般排污口两类。

重点排污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施实时监控,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一般排污口则需按规定进行监测和监管。

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要求导则对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排污口应设置明显的标志牌,标明排污单位名称、排污口编号、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信息。

排污口应按照规定安装污水水量计量设施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排污口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实施与监督1、实施责任主体导则明确规定,排污单位是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实施主体,应按照导则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

同时,政府部门将对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与处罚对于未按照导则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的排污口,政府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重点排污口超标排放等行为,政府部门也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意义与影响《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广东省排污口管理、提高污染源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可以更好地掌握广东省的工业污染状况,为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环保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导则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度和参与度,推动广东省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与展望《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实施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2017.6.5印发)

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关于加快我省环保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36号)、《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对我省从事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能力及范围等进行评价。

第三条评价范围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与振动以及污染修复等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五个专业类别。

第四条能力评价是针对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能力评价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种等级。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设计、实验场所;(三)具备承担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分析化验能力;(四)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申请能力评价甲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不少于15名相关专业的初级(或相当于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且专业与所承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类别配套合理,其中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凡口铅锌矿及其周边区域(仁化县董塘镇)、大宝山矿及其周边区域(曲江区沙溪镇、翁源县铁龙林场)。

二、执行行业与因子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铅锌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特别排放限值。

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铜镍钴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镍、总砷、总汞、总钴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特别排放限值。

铁矿采选工业废水中总锌、总铜、总锰、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9年6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上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附件重金属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标准《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政策背景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方面明确提出“自2017年起,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臵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 —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

各项相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2 —量控制的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篇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XX?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XX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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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粤环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2010年6月25日粤环发〔2010〕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或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

具体名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

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2项指标: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

评价标准为上述12项指标全部合格,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理处置,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经查实的、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问题;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5、发生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6、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

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6、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事件);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评价机构与程序第七条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按季度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数据负责。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审核监督性监测数据,并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反馈被监测单位。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收集整理,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相关信息报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

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各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

被评价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逾期视同无异议);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对环保警示企业(红牌标识)和环保严管企业(黄牌标识),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高治污水平。

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由有相应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

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2.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3.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附件1: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为准确判定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等级,明确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各项指标体系的执行标准与尺度,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指标的相关解释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共12项,具体如下:1、废水排放情况;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3、废气排放情况;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5、噪声排放情况;6、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7、排污费缴纳情况;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9、违法排污情况;10、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11、环境行政处罚情况;12、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评价指标涉及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公众监督方面,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范畴,也是公众关注的重点。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2项、第4项以及第6至第12项信息,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排污单位第1项、第3项、第5项信息,信息上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省级层面收集相关信息。

各项相关解释如下:(一)第1项、第3项和第5项,考核污染因子是否达标排放。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监测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并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上报监督性监测报告;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相关内容,突击抽测重点污染源,对排污单位污染因子是否达标作出判断。

为督促排污单位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监测。

对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排污单位须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出监测报告15天内向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

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认为提出的异议合理的,须作出说明,可以予以重新监测。

(二)第2项和第4项,考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

排污单位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必须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经分配排放总量的,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控制在总量分配指标内。

(三)第6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处置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处理处置,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实行联单管理,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四)第7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五)第8项,考核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六)第9项,考核排污单位违法排污情况,核查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行为,是否通过上述方式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

(七)第10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排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引发的除外),经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判定责任主体为排污单位,则根据事故级别,作出评判。

(八)第11项,考核排污单位是否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实施的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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