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污染场地修复、调查与评估

污染场地修复、调查与评估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卿工--189-3394-6343在工业化进程中,主要的工业产业如采掘业、冶炼、石油、化工、皮革、金属加工等都会造成污染问题。
另外,化学品(如杀虫剂)的不当使用、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居民的生活垃圾等都带来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污染。
污染场地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土地价值的降低,农业用地或城市用地的减少,污染场地引发的严重的责任纠纷问题,巨额的处理经费支出,等等。
这些都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场地污染有很大隐蔽性、滞后性和持久性,污染通常存在于土壤并通过土壤转移,变化和移动非常缓慢(几年甚至几十年),污染只有触及受体时才可能会被发现。
发达国家对污染场地管理始于上世纪80 年代,形成各自的污染场地的管理模式,模式的共同之处都是经过这样一个管理流程:疑似污染场地的发现,场地的初步调查、初步筛选确定优先管理名单,场地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管理措施——修复或其他措施。
各国支持这样一个管理流程的法律体系、技术文件体系等有所不同,但风险评估方面的技术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分为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和生态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是指针对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的场地条件,评价场地上一种或多种污染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可能性的技术方法;染场地生态风险评估是评价场地污染物对植物、动物和特定区域的生态系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大小。
场地受到污染后,通常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削减土地利用过程中的人群健康风险和生态风险。
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估考虑到多种污染物可能同时存在于场地不同的介质之中,如土壤、空气、水、食物和尘埃等,通过分析与受体相关的多种暴露途径,实现对多介质的健康风险评估;以可接受健康风险水平为出发点,提出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修复目标值。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结果是进行污染修复和管理决策的科学依据,有助于分析和比较多种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为合理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污染治理计划提供依据,有效地规避场地污染风险。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环[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粤环〔2012〕77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保留、修订、废止、宣告失效文件的通告(2018年发布)

28
东环办
〔2010〕1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保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
东环
〔2012〕11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东莞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 (2010-2025年)的通知
东环
30 〔2014〕105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淘汰或改造项目财政补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文件宣布失效。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适时进行修订后另行发 布,被废止、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保留文件目录(共计43份)
序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东环
1 〔2013〕140 关于印发东莞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31
东环
〔2016〕64号
关于印发《家具制造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南》和《制鞋行业VOCs治理技术
指南》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进一步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整治类和提升类企业环评文件及环保验收要求
32 〔2016〕73号 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印发《东莞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33 〔2016〕146 指引》的通知
东环办函 关于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8 〔2013〕86号 废气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东环办
19 〔2014〕5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用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东环
20 〔2014〕190 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生态环境规划(2015~2030)的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第一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质量考核管理规定(2014.12.1)第一条为加强东莞市环境监测工作,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其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粤环〔2008〕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在东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信息采集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制度,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考核,方式如下:(一)实验室检查实验室检查是指根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进行抽查,检查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质控措施、监测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仪器试剂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记录是否规范等;(二)盲样考核盲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三)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选取部分监测任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操作、方法选择、仪器设备、环境条件、样品采集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四)比对监测比对监测是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进行现场或实验室分析的比对,比对监测项目为其资质认定项目;第五条质量管理和考核中不符合要求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在东莞市辖区内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如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要求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在东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的资格,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进行信息采集。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日。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篇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XX?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XX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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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11.04
•【字号】粤环[2011]114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粤环〔2011〕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
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
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
(一)环境质量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
(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第三章设备及标准物质管理
第八条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能满足检测方法标准的要求,设备购置后须及时进行性能验收。
每台设备必须独立编号,并明确、清晰的标识设备所处的校准
状态或性能状态。
设备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第九条为保证量值可追溯性,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定或校准,使用过程中按要求定期检定或校准。
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情况下,则通过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来提供测量结果满意的证据。
第十条对使用频次高、使用年限长、使用环境条件较差的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期间应对仪器设备的性能状态进行期间核查。
第十一条标准物质首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附合格证书的产品,标准物质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当国内无满足要求的标准物质时,可使用国外权威部门发布的标准物质,但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报告)。
第四章监测方法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监测时,应采用标准方法,包括国家标准方法、国家行业标准方法和地方标准方法,必要时可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和国外标准方法。
第十三条采用新标准方法开展监测前,应对标准方法进行确认,证实仪器、耗材、试剂和环境等条件满足方法要求且监测人员能够正确使用标准方法。
如果标准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方法确认。
第十四条当采用国际标准方法和国外标准方法时,应对方法的技术特性进行实验、评估和确认,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当必须使用国际标准方法、国外标准方法时,须向委托方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第五章环境条件管理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确保结果有效性和准确性,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立即停止监测工作,联系有关部门查找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有明显标识,有特殊要求的应进行有效控制,保证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章监测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当需要进行现场监测、采样时,应制定采样计划或监测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现场监测、采样时至少应有2名以上监测人员参加,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采样计划(监测方案),同时填写相关记录,并在现场复核。
第十九条除委托监测外,其他污染源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等)在实施前须严格保密,相关人员不得泄露采样安排,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反映污染源日常排污状况。
第二十条样品采集后按有关要求进行保存、运输并确保完好无缺。
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回实验室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均需在样品交接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安排专人负责样品接收、编号、分发、留样保存和插入质控样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在收样后应确保样品在任何时候都不发生混淆,并保证样品在检测过程中和规定的保存期内不受污染和损坏。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各单位通过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证书附表范围,选择合适的方法开展分析测试。
第二十四条当需要分包时,应对分包方的资质进行调查评估并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监测人员负责原始数据的记录、转换、计算和处理,并保证数据在此过程中准确、完整、安全、保密并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
使用电脑控制的大型仪器,其自动校准或采集、处理、记录、存储数据使用的软件,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并有权对干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按照《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加强对监测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所有数据均应严格审核,确保准确可靠。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监测报告,经三级审后盖章、发出。
监测报告在签发前,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透露监测数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无私奉献。
二、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勇于创新。
三、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语言规范、服务热情。
四、科学监测、规范管理、数据准确、客观公正。
五、反应迅速、不畏艰难、服从指挥、应急到位。
六、秉公办事、恪尽职守、不徇私情、廉洁自律。
(一)不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或有价证券;
(二)不参与委托方和被监测方的营销活动;
(三)不篡改数据或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四)不泄漏委托方和被监测方的机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