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粤价[2013]291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291号2013年12月18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市场优化配置环境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较低成本实现治污减排目标,有效促进环境保护和幸福广东建设,现就我省试点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包括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排污权交易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等的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照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初始价格获得排污权初始分配指标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标准;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交易双方在合法的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进行买卖结算的实际价格;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是指排污权交易机构向排污权买卖者收取的手续费用标准。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遵循政府适度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统筹兼顾公平和效率与合理补偿治理成本相结合、体现环境资源稀缺有价性与节约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管理(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的,采取政府定价方式进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上述价格管理基本原则、污染物治理合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粤价函[2009]57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整顿中介服务和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七月十日粤价函〔2009〕571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全面开展我省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违反收费管理权限,随意打折收费的。
(四)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五)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继续收取的。
(六)擅自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
(七)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
对属于以上情况之一的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将依法采取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规范收费行为等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三、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在 2009 年 8月上旬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进行清理整顿。
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7 月中旬前)。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中介服务、经营服务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费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处理成本等相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费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处理成本等相关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粤价函[2011]543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企业排污费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处理成本等相关情况调查的通知(粤价函〔2011〕543号二○一一年六月一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环境工作部署要求,了解污水处理企业的行业排污费征收情况以及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处理成本,完善COD、氨氮差别排污费政策,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现就开展污(废)水处理企业(项目)缴纳排污费及COD、氨氮处理成本等相关情况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接到通知后及时将调查表(附后)转发给本辖区内已正式投产运营的污(废)水处理企业(单位)和部分重污染企业(自备污(废)水处理设施)填报。
污水处理企业(单位)按市、县、独立定价区定价批费范围各选1家;在本市范围内印染、冶金、电镀、陶瓷、制革、造纸、建材、食品制造、制药、化学工业等重污染行业中,选择有污(废)水处理设施并且正常运行的5家企业作为此次调查对象,其中,污(废)水处理后中水直接排放到水体的选择3家企业,处理后中水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选择2家企业。
二、请各填报单位书面总结2009年实行COD差别排污费政策以来,本单位COD排污费的征收变化情况,以及对本企业治污减排的效果,结合企业实际,对完善差别排污费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请于6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和调查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收齐后一并报送我局(环境价格管理处)。
附件:1.污水处理企业2009-2010年缴纳排污费及COD处理成本情况调查表2.污水处理企业2009-2010年缴纳排污费及氨氮处理成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污(废)水处理企业(项目)2009-2010年缴纳排污费及COD处理成本情况调查表说明:1.本表请污水处理企业帮助填报2009年、2010年的数据(序号2、4、5填在备注栏);2.序号3“本项目营运模式”栏,按“BOT、TOT或其他”选一填报;3.序号19“每吨污泥处理费用”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请予以测算后填报;4.表中有关项目如不一致的,可在备注栏说明。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4.28•【字号】粤价[2013]102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2013年4月28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促进排污者积极主动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按时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污染物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物价局有关价格支持政策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9〕1238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并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一)NOx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0元提高到1.20元。
(二)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0元提高到1.40元。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除上述两个污染因子外的其它废气、污水中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试点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一)试点范围广东省内的燃煤电厂排放NOx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免征污水排污费企业除外)排放NH3-N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在同一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或污水排污费时,首先计征SO2、NOX或COD、NH3-N排污费,之后再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征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
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其NOx排污费和NH3-N排污费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计算方法征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7•【字号】粤环[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3年1月7日附件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坚持把污染减排作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大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监管减排,超额完成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时期,产业结构重型化趋势加深,城镇化进程推进加速,污染物排放的新增量仍然较大,而进一步减排的潜力有限,污染减排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通过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为建立现代产业腾出环境容量,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七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加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三)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情况的通报-粤价[2010]43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情况的通报-粤价[2010]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23140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28.png)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2009年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情况的通报(二○一○年三月一日粤价〔2010〕43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也是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治污减排的重要经济手段。
2009年,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各级党委、政府将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层层抓落实,有关领导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指导推进改革工作。
我省东西北地区各市、县城区勇于面对污水处理收费调价间隔时间短、调价幅度大和用户经济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等诸多问题,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抓紧开展前期调研、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统筹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及时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每立方米0.80元以上。
揭阳、潮州、清远、云浮等市采取全市统一步骤和实行市、县、镇各类收费标准同价的做法完成规定任务。
湛江、惠州、揭阳和高州、信宜、顺德、惠东等市、县城区实行“一次听证、分步到位”的措施,在2009年上半年提前出台了达标方案或将收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盈利水平。
尤为可贵的是,各有关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想方设法克服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尚未建成投产、污水处理定价成本资料难以完整收集整理、化解群众对提高收费标准听证方案意见分歧难度大等实际困难,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具体落实方案,严格履行法定调价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实行最低收费标准的各项工作。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穗价函[2009]145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穗价函[2009]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af7e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5.png)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的复函(穗价函〔2009〕145号)市建委:你委《关于申请召开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的函》(穗建计函〔2008〕2155号)收悉。
经召开价格听证会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函复如下: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居民生活类污水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3.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后,对每户居民用水人口超过4人时,每增加1人,可在户均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吨,在户均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6吨、上限增加8吨,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
(二)行政事业类污水、工业类污水、经营服务类污水、特种行业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分别调整为:1.2元/吨、1.4元/吨、1.4元/吨、2.0元/吨。
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表污水类别收费标准(元/吨)居民生活类污水22吨以内(含22吨)0.922-30吨(含30吨)部分1.230吨以上部分1.5行政事业类污水1.2工业类污水1.4商业类污水1.4特殊行业类污水2.0二、相关配套政策和减免措施(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仍按用水量的9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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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
理处置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5.30
•【字号】粤价[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我省严控类污泥处理处置
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125号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防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省政府2009年3月发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印染废水处理污泥、造纸废水处理污泥(以下简称:严控类污泥)的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列入严控废物管理范围,实行许可证管理。
鉴于严控类污泥具有明显的环境污染外部性,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供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具有区域垄断经营性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企业,从事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处置服务,其价格由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提出方案,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批
准。
二、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合理成本费用、利润、税金构成。
(一)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规定核定。
(二)污泥处理处置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最高不超过8%计算。
暂无净资产数据的,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核定。
污泥处理处置利润包括企业对污泥综合利用产生的收益和政府的各项补助。
(三)污泥处理处置税金依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三、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根据严控废物处置企业实际运营的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发生的合理支出为基础,区分不同来源和类别的污泥及其含水率,以原料污泥每吨为计量单位核定。
四、严控废物处置企业投产运营初期,严控类污泥收集、贮存、处理和最终处置的数量及其生产经营成本可能存在较大变化的,应先行制定为期1年或2年的试行价格。
五、实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移交-经营-移交)等特许经营模式的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实行标底上限价格方式进行管理,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预测该项目的运营成本和盈利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批。
六、过去已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其它已批准的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重新报省物价局审批。
七、城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污水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八、列入《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覆铜板边角料及残次品、味精和酒精发酵废液、饮食业产生的食物加工废物和废弃食物及植物油加工厂产生的残渣,其收集、贮存、处理、处置的服务价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