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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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各地级以上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及电话:李玲************)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在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省2009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落实《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99号)规定的减排目标,确保我省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本年度计划。

一、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城镇人口增长等预测结果以及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拟定我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比2009年下降1.82万吨(2.0%),累计比2005年下降15.6%;二氧化硫比2009年下降1.07万吨(1.0%),累计比2005年下降18.1%。

二、我省总量减排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9年,化学需氧量累计比2005年减排14.68万吨,下降13.87%,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2.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18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粤环[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粤环〔2012〕77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7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取消“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许可”。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部及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

施工期间,你局(委)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工艺及环保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主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施工期间采取的主要环保措施及效果,环评文件和环评批复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点搬迁落实情况等,督促建设单位定期向你局(委)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环评批复未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并作为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你局(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

二、加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的环境监管环评批复要求项目竣工后经检查同意方可进行试生产(运行)的,你局(委)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还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法规类别】选举法【发文字号】粤环函[2010]28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粤环函〔2010〕284号)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号)的要求,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及电话:黄国锋 87532163)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十二五”是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科学编制和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对于改善环境质量,推动我省加快科学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号)的要求,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质监局参与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为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框架为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规划编制技术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李清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组长:李晖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林喜南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成员:毕志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曾志权省财政厅副厅长涂高坤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锦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彭泽英省水利厅副厅长余俭娥省农业厅副厅长杨胜强省林业局防火副总指挥屈家树省海洋渔业局副局长林璨省质监局总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规划编制的日常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粤环[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粤环〔2011〕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深入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系统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我厅编制了《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和《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2.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一广东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实验室”)。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环境监测活动:(一)环境质量监测;(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四)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并出具监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六条凡使用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监测人员需经所在实验室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仪器操作授权。

第七条新人员进入实验室后,所在实验室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监测基础知识、安全防护知识、质量体系文件等。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生态环境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备注地方性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6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7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8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12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1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省政府规章1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环发〔2010〕78号2关于印发石马河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86号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2号5关于明确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和换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函〔2011〕738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应急专家库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号7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8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37号9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47号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粤环〔2012〕83号1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粤环函〔2012〕8 81号1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1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3〕84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粤环函〔2013〕1 18号15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转发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6号1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1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1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20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2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4〕759号2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2014〕64号2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环〔2014〕130号25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环〔2015〕8号26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的通知粤环〔2015〕26号27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59号2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5〕60号29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粤环函〔2015〕1065号3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5〕99号31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粤环〔2016〕12号32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粤环办〔2016〕22号3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 81号3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许多地区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的地区已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纳入地方相关法规。

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总体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定位、作用和范围还不够明确,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现就推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明显上升,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环保措施和设施“三同时”落实不到位、未经批准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比较突出,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有些环境影响不可逆转,有些环保措施难以补救。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对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检查,使得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在投产后集中体现,给环保验收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通过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有利于实现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管理的转变,由单一环保行政监管向行政监管与建设单位内部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对于促进建设项目全面、同步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涵,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定位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主要功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全面核实设计文件与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的相符性任务;依据环评及其批复文件,督查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建设期环保宣传和培训,指导施工单位落实好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以驻场、旁站或巡查方式实行监理;发挥环境监理单位在环保技术及环境管理方面的业务优势,搭建环保信息交流平台,建立环保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协助建设单位配合好环保部门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9日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我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0年,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信息统一规范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建设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分步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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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2月3日以粤环〔2015〕8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指政府直接向社会提供的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市场机制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环境监测社会化是健全完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政府提供的环境监测服务难以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必须创新供给模式,整合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构建多元化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体系。

(三)环境监测社会化是促进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有利于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环境监测公共服务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环境监测市场,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新制度,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开。

同时,注重推进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完善环境监测市场准入、竞争、退出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促进优胜劣汰,培育一批骨干企业。

——明确权责,强化监管。

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

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或个人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等在购买、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保障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

(三)主要目标。

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全省环境监测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环境监测市场规范有序,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主要任务(一)市场准入。

1.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

设立深圳、佛山、东莞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

2.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

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

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需求,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重点围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指导性目录、企业或个人委托等需求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

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购买服务标准,择优确定并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各试点地区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二)市场培育。

1.加强财税支持。

在保障政府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的力度,将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扩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范围和规模。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监测服务业,带动建立多元化环境监测服务投入机制。

允许政府采取多种方式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除项目外包外,也可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租借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推进企业自行监测。

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推动重点排污企业对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环境监测。

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重点排污企业应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

其他排污企业可参照执行。

3.加强人才培养。

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人员培训,为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培训,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4.提升专业化、规模化服务水平。

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对热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服务水平,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并向环境监测综合服务延伸。

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

对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优先予以考虑。

(三)市场运作。

1.规范监测行为。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制度,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有效期及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负责,并保留原始记录以便追溯。

2.明确委托方责任。

委托方应对其委托行为负责,委托的类别和项目必须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范围内,对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

3.签订合同保障供需权益。

委托方应及时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服务购买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并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

各地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应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5.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公布委托方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

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数据信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布。

(四)市场监管。

1.加强监督管理。

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结合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按信用等级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差别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性措施。

推进信息化建设,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2.严惩违法行为。

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严查严惩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委托方不得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中编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媒体曝光违法违规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并通报CMA证书发证机关。

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各类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3.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以行业协会为平台,宣贯环境监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促进环境监测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

4.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业务能力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承接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依据的业务,应及时公开承接项目的基本信息、监测方案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身基本信息等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5.完善政府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的监督,按规定对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绩效开展绩效自评;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行政监察。

监督和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境监测社会化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形成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合力。

(二)完善工作机制。

积极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立法。

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质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环境监测社会化的目的、意义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其他事项本指导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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