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苏政办发[2013]16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6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6日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201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一)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意见和措施原则上要对外公开。
推进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重点围绕投资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工商登记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方面,及时公开保留、取消、下放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推进行政审批程序和结果公开,要明确行政审批职责,规范公开程序,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信息,重点做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审批过程、结果公开。
推进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包括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重点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安排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及安排一、序言环保工作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对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保障至关重要。
2024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将继续秉承科学、合理、创新的原则,全面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我国绿色发展目标,提高环境可持续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二、工作目标1.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别是大气、水质、土壤环境的改善,减少环境污染物排放,并提高环境空气质量、水质质量等环境指标。
2.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回收利用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固体废弃物和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3.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生态修复力度,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
4.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与舆论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的环保行为和理念转变。
三、具体工作计划及安排1.大气污染治理a.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确保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b.完善工业企业和机动车辆等排放标准,加强大气污染排放监控和考核。
c.推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的发展,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水环境治理a.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控制重点流域和城市污水排放。
b.提升水环境监测和治理能力,确保地表水质量持续改善,加大对地下水保护力度。
3.土壤环境保护a.制定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改善耕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
b.加强对重金属、农药等土壤污染物的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和农田土壤质量安全。
4.固体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利用a.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促进节约资源和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
b.完善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率。
5.能源资源利用a.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强对煤、石油等传统能源的减排减消工作。
b.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
6.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a.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扩大森林覆盖率和保护面积。
b.加强湿地保护,修复退化湿地和水域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粤环办[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环办〔2012〕103号)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附件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信息发布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保密和信息上网的有关规定,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和公开、便民、效率、安全的原则,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三条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应当有效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各业务流程整合,逐步实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信息服务。
加快信息上网和更新速度,提高信息的时效性。
第二章信息内容和分工第四条按照国家、省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公众网具有“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政民互动”功能的要求,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政务公开类信息。
包括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任免、各类规划、行政执法事项、环境质量、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信访受理和投诉案件处理、污染源相关信息等的非涉密信息。
(二)在线服务类信息。
实现与公众、企业密切相关的信息网上查询,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办事程序、表格下载、网上咨询、批复、结果查询等,开展在线服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8〕42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8〕42号各重点排污单位,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环保局执法监察支队,市环境信息中心: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须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现就我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如下:一、明确工作职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重要途径。
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开展对所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一)2018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应该公开下列信息:1. 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 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 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名称、投入使用日期、处理工艺、平均日处理能力;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环评审批部门、环评批复文号及时间、竣工环保验收审批部门、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号及时间;5. 排污许可情况,包括排污许可证号、有效期限、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6. 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加剧,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逐渐成为了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将环境相关信息公开给社会大众,以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众参与度和加强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国际经验和中国的现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更加了解环境状况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各方共同参与环境治理。
2. 增加政府透明度:通过公开环境信息,政府可以展示其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3. 促进科学决策:环境信息公开可以为社会提供丰富的环境数据和科学依据,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国际经验1. 瑞典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瑞典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非常先进,其《公众权利取得环境信息法》规定了公众可以获得哪些环境信息,政府部门也需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2. 美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美国的环境保护署将各类环境信息以在线数据库的形式公开,公众可以随时查询。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相关的环境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公开政策和相关标准。
四、中国的环境信息公开现状尽管中国已经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2. 信息公开渠道不畅通:部分地区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完善,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渠道有限,影响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 数据质量亟待提高:部分环境数据公开不准确、不实时,缺乏科学性,需要加强数据采集和整理工作。
五、建设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和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明确政府和公众的权责,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水平。
2. 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加大投入,建设完善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查询途径,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的通告通告是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的周知性公文。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境保护的通告,仅供参考!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xx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xx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xx年6月4日环境保护的通告范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xx〕26号)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时期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
工作任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11.04
•【字号】辽环函〔2016〕294号
•【施行日期】2016.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环保“十三五”规划重点工作任
务部门分工意见的函
省政府各相关委、办、厅、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由省政府办公厅于6月26日以辽政办发﹝2016﹞76号文印发。
为保证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顺利完成,对照省直各相关部门的“三定”方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56号),参照《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省“气十条”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我厅将规划的重点任务初步分解落实到省直各部门。
请你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对分工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1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鞠占杰,电话62788676,传真62788682。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
省直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4日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细化分解表——省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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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
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办[2013]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9.26
【实施日期】2013.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粤环办〔2013〕91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识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期望值、关注度显著提高;环境信息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领域,既是省政府对环境
信息公开高度重视的充分体现,也是针对社会各界对环境信息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提出的重要举措。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大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级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二、当前环境信息公开重点工作
(一)推进空气质量和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
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公开珠三角地级以上市62个站点的实时监测数据和AQI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评价信息。
推进其他地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监测能力建设,在2013年底前,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按照国家空气质量新标准公开城市空气质量信息。
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通过广东省环境信息GIS综合发布平台发布江河水环境周报、水环境月报、水环境年报以及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每年通报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