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调研非银行金融机构简介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析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其他机构思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义非银行金融机构(nonbankfinancial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从最终借款人那里买进初级证券并为最终贷款人持有资产而发行间接债券。
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种中介活动可以降低投资的单位成本可以通过多样化降低投资风险调整期限结构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流动性危机的可能性可以正常地预测偿付要求的情况即使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结构也可以应付自如。
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无数债权人债务人从事大规模借贷活动可以用优惠贷款条件的形式分到债务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债权人身上也可以用优厚红利的形式分到股东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资本。
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各种保险业务、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或机构。
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实现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以接受客户信任和委托根据客户的不同需要和约定代理客户管理、经营各种金融资产和财产为主要内容的金融机构信托基本要素:信托行为、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人信托分类:实物信托和金钱信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各种有价证券经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
证券公司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投资银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只能从事经纪类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除经纪类业务外还从事证券承销、自营和相关咨询业务。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类金融租赁公司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组织法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是指银行以外的各类金融机构。
⏹其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营运以及监管,应依照专门法律或行政法规,不适用商业银行法。
⏹2、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银行”字样;⏹3、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不得吸收活期存款和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分类⏹1、按所有制划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制⏹2、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划分:全国性和区域性(地方)⏹3、按业务性质划分:⏹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类金融机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类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第一节保险机构组织规则⏹一、保险公司组织规则⏹(一)保险公司的概念和组织形式⏹1、概念⏹保险公司是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一般包括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三类。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各国多遵循法定主义的原则。
⏹2、组织形式⏹我国的保险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等组织形式。
⏹《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1)必须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银行从业知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从业知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从业知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监督管理角度讲,除上述银行机构外,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银行业机构还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下面由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分享了银行从业知识点: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上广义理解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指由国家出面专门设立的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为使命的金融机构,具有特定使命以及较为宽泛的业务范围。
亚洲金融危机后,为处置国有银行业不良资产,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经过十多年运作,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已开始逐步向商业性机构转型,形成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主要是为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其业务一类是基础类业务,涵盖了商业银行可以办理的全部资产、负债、中间业务;另一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办理的业务,包括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等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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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银行金融机构简介 • 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分析
• 保险公司 • 信托公司 • 证券公司 • 租赁公司 • 其他机构
•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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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机构介绍
• 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是由证券主管机关 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上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 构。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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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信托业务
• 指供货单位将准备出售或出租的财产向信托公司 提出信托申请,并委托信托公司向其指定的需货 单位提供财产的业务。
1、融资性财产信托
信托公司接受供货单位的申请,向其指定的需货单位提供信托财产, 并予以融资。信托公司在需货单位办妥延期付款或承租手续后,先向 委托单位一次性垫付全部货款或租费,以后再逐步向需货到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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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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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形态
• 财产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 • 责任保险 • 信用(保证)保险 • 人身保险 • 人寿保险 • 健康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 • • • •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组建目的 (1)改善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 (2)回收不良资产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 2、特征 • (1)负有特殊使命 • (2)不以营利为目的
• • • • •
3、设立资本条件:100亿元,财政部拨款。 4、业务:管理和处置收购的不良资产 5、不良贷款收购:债权转移 6、债权转股权: (1)实施程序:推荐、评审、制定方案、 签订协议、审核、批准、实施; • (2)股权处理:阶段性持股(转让、回 购)。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第二节
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
• (一)概念 • 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 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 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 中国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 • 长城、东方、信达、华融 • 美国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 六、货币经纪公司(5家) • 05年银监会《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 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 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 业务范围:境内外的外汇市场交易、货币市场交易、 债券市场交易、衍生产品交易。 •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外 币。
• 二、分类 • 1、银监法: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 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 2、证券法: • 证券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服务机构。 • 3、保险法: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 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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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
开拓直接融资业务,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补充银行服务之不足,促进社区经济和小 商品生产者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造货币和创造信用的 能力大大低于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信托、保险、证 券等业务,法律关系更复杂,业务规则更 详细具体,监督更严格 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冠以与自己所经营的 业务相适应的名称,不能冠以“银行”字 样
城市信用合作社
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是城 市合作金融组织,是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 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 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 业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城市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 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 自控风险、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银监会的领导、管理、 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所服务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追偿债务;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 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 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 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 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主要采取招 标、拍卖等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胡新明吴强(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一、导言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
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
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
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
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
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
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金融法第五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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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一)设立 (二)业务范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 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 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 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 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 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 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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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 (一)业务范围 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接受 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外股东3个月(含) 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经批准, 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 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运营设备贷款,包括 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 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 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 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资讯、代理业 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 务;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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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银监会批准 后,应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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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公司的监管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评价和分类监管指引》 (银监发„2007‟81号),对财务公司进行的风险 评价包括公司治理评价、功能定位评价、内部控制 评价、合规性管理评价、合规性管理评价、内部审 计评价、信息系统评价。经营状况评价主要从资本 充足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 和服务水平六个方面评价财务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 成果。所属集团影响度评价主要分析财务公司所属 集团对其影响状况,包括集团基本状况、集团对成 员单位控制力及对财务公司的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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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界定【摘要】本文通过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异同的辨析,以及国内外有关理论研究的比较,阐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关键词】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创造一、导言随着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在金融总资产中比重逐渐增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日益凸现。
一方面,它是银行的补充,是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点,在融资、引进技术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独有的作用。
此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其方式是逐渐剥离共有经济,重点进行增量式的发展,以此扩大非公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顺应了这一发展模式转变的需要,并在这一转变中发挥了积极推动的作用。
基于此,可以断定,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不断的发展、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必将会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界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内涵和外延的正确理解,是研究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前提。
然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在国内学术界鲜有明确的表述。
一般情况是,尽量回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在不得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出解释时,往往采取诸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之类描述性的定义(刘国光等,1998),缺乏科学的界定。
更多的情况是,通过借助其外延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构成来代替对其的界定。
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的界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都有重大意义。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涵义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二是通过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比较,进一步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涵与外延在西方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其中契约型储蓄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人寿保险、财产和灾害保险)和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公共养老基金),投资性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互助基金(股票债券互助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和金融公司(米什金,2000)。
在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除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本质尚不具备信用创造功能、从事金融性业务的企业组织,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共同基金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与发展的原则;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在资金来源方面,采取国家投资和地方财政与企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些还采取向个人集资的股份制形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判别标准是:“不具有较强的信用创造能力”+“没有银行字样”+金融机构。
其理由有三:首先,经济转轨所造成的体制摩擦,使得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重叠严重,丝毫没有信用创造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用合作社就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
因此,对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根本性区别,主要是看它们信用创造价值是否一样以及信用创造力的强弱;其次,中国现实的做法是,对不同于一般银行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命名,都避免使用“银行”字样;最后,将没有“银行”字样作为判定标准,就有更大的包容性,便于避免对今后新产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同障碍。
按照不同的标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作多种分类。
如,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国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集体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组织体制和活动区域来划分,可以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域(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范围来划分,可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机构、证券经营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性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公司、邮政储蓄机构、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异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共同构成了金融机构体系。
它们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均以信用方式聚集资金,形成金融资产,以获取赢利。
但它们也有着不同的内涵,存在明显的区别。
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西方与中国的理解不近相同。
(1)国外的理解。
根据西方权威经济理论,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质上是金融中介。
金融中介是指从资金盈余单位吸收来的资金提供给资金赤字单位的媒介。
根据米什金(2000)的划分,金融中介由存款中介、契约中介和投资类中介三部分构成。
存款类金融中介通常被称为“银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货币部门”,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储贷协会、互助储蓄银行等;契约类和投资类中介机构通常被称为“非银行金融中介”,即格利和肖(1994)所指的“非货币部门”,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退休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互助基金、金融公司等。
按照国外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划分,银行是“银行型”金融结构即间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机构,而非银行金融中介是“市场型”金融结构即直接金融的主要中介机构。
在间接金融中,银行金融中介以负债的形式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取得资金,然后以资产的形式提供给资金的需求单位,从而完成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在这一过程中,中介机构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双重身份。
而在直接金融中,非银行金融中介是金融市场中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交易的中介人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中介虽然都能创造出金融债权,但他们创造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
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来实现其信用创造的功能。
其特殊性在于其货币创造,即银行仅仅依靠增加其负债就能达到创造多倍存款货币的目的。
银行的派生存款形成了新的购买力,引导新的资源输入到经济循环中,从而完成向经济循环中输入货币的目的。
从这一点上讲,银行不仅仅是资金从储蓄者向使用者转移的中介,而且是“货币的生产者”,是高杠杆性的融资机构。
而非银行金融中介通过购买初级证券创造对自身的非货币性债权,这种债券是以基金份额、保险单、股份以及其他证券形式存在的流动性资产。
这些多样化的流动性资产只是货币的替代品,是对现存货币的重新分配,不能形成新的购买力。
因此,非银行金融中介无法完成向经济循环中输入新的资源的任务。
(2)国内的理解。
关于银行金融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虽然目前很难找到权威性定论,但我们仍可以通过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经营和管理实践的分析,来对两者进行区别,从而进一步认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涵义。
①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中没有“银行”字样。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在第十一条的第二款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根据这样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应是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其相关金融法规和《公司法》设立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机构主业以外的其它金融性业务的法人企业。
因此,从表面上可以从这样两条标准来判断是否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看该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二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要求低,且业务范围较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使用“银行”字样,还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要求较低。
即使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超过银行,但它不像银行那样专门经营金融业务而不经营其他业务的单纯的金融机构。
按照法律规定,银行只能经营银行业务,不能从事贸易、投资、劳务和资源方面的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对来说要比银行窄一些。
除信用合作社之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居民储蓄这样的零售性金融业务,只能经营批发性的金融业务。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质上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从本质上讲,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银行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具有创造货币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无此机制。
一般而言,银行在再贷款过程中创造货币,即它在转移贷款使用权时,通过自身存贷款机制,可增加货币供给和需求量,从而创造货币。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仅仅在货币存量既定的条件下转移资金,不增加货币供应总量;它改变的是存量结构,影响的是货币周转率,对货币的供给和需求没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二者在业务活动中的这种区别,银行活动对金融和经济形势的波动影响较大,因而受到政府的管制较严,它也就成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主要调节对象。
相比之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由于与货币供给的增减没有直接的联系,受到政府的管制相对要少。
三、结论在创造派生存款上,商业银行一般可在不减少储备的情况下,增加放款,在增加放款的同时,也往往增加存款;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必须减少资金储备才能增加贷款。
如果非银行金融中介通过中央银行或货币市场的借款,来履行信用创造的功能,它就必须增加其储备资产作为借款的保证,这样会增加融资的成本,降低融资的规模,难以达到信用创造的目的。
综述所述,非银行金融机构从本质上讲是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在实际中可以是否含有“银行”字样进行辨别。
【参考文献】[1] 刘国光:金融体制改革及运作全书[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2] 米什金:货币金融学(第四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3] 格利和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非银行金融机构与银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结算业务,因而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一般而言,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创造货币,即它在转移贷款使用权时,通过自身存贷款机制,可增加货币供给和需求量,从而创造货币。
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仅仅在货币存量既定的条件下转移资金,不增加货币供应总量,它改变的是存量结构,影响的是货币周转率,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