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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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教发[1993]第1号【失效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等25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3.02.17【实施日期】1993.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卫教发[1993]第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医学院校,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本部直属医院:现将《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试行。

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临床医学人才、提高我国临床医疗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

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医院的医疗条件有着较大的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在培训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成由医学院校、医学会、有关医院等参加的专门机构,负责《试行办法》的贯彻落实。

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如培训基地认可标准、各学科培训细则、考核方法和记分方式等。

培训基地的认可数量,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2、本办法从1993年毕业的住院医师开始实施。

1993年以前毕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为保证培训质量,没有经过试点的省(市),可先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市)级综合医院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3、已经进行试点的省(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没有认可培训基地的要进行评定认可。

对县级和县级以上非培训基地医院和非本科学历的住院医师要另行制定培训要求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培训制度,逐步使临床住院医师都能得到规范化培训。

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总则为加强XX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97号)、《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XX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443号)和《XX医院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其目的是评价XX医院培训对象是否达到国家卫健委颁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以及XX医院培训规定的要求。

培训考核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社会人学员、其他单位委托培养学员、XX医院委托培养学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科定向生、助理全科医师学员和民族地区送培学员。

职责分工毕业后培训部规范化培训科负责制定XX医院培训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各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并管理监督和评价此项工作开展的情况。

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负责组建考核队伍,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协助完成结业考核。

各专业的基地主任和负责规培管理工作的基地副主任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过程考核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轮转考核、年度考核三部分。

日常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要求,安排住院医师的轮转计划。

其中社会人学员、委托培养学员培训时间为36个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训时间为33个月,助理全科医师学员培训时间为24个月。

专业学位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请缩短培训时间须向专业基地提交研究生轮转证明,并由考核小组予以认定。

国家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本专业国家《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细则(试行)》的要求,省级基地按照XX省当年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的要求,安排专科医师的培养计划。

精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精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教育处组织: 主治医师查房中住院医师的责任与角色 化验指标的意义等 人文素质及医德修养 医患沟通及纠纷案例解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3.专业讲座 内容:基本理论、临床思维、知识拓展基地组织: 全科医疗临床思维模式 PBL病历教学 典型案例分析
加强师资培训是重中之重
另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培训师资。请美国全科医师Smith对师资进行培训派师资团赴台湾考察派出教师赴以色列、法国进修赴香港观摩全科考核参观上海、浙江、天津等地区的示范社区邀请多伦多大学家庭医学专家2次来我院交流与指导。
全科医学教研室—
是全科医生培训的重要载体
我院全科医学科成立于2005年,目前挂靠在急诊科。全科医学教研室由教育处牵头,由急诊、内外妇儿、神内、皮肤、五官等教研室成员共同组成。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二)日常管理流程与实施5. 其他管理 录取流程 第一阶段专业理论考试报名工作流程 住院医师24小时值班夜餐费办理流程 住院医师津贴发放流程 组建住院医师论坛
1.对培训基地的评估制度化2.定期检查住院医师轮转、在岗情况3.培训过程及教学质量监控4.信息反馈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我们的共识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实施与管理
一、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
四、定期督察、质控和反馈机制
二、完善的 规章制度
三、规范的组织管理流程与实施
一、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组 长:院长 副组长:主管教育副院长 教育处处长 组 员:资深专家、教育处专职管理人员、 医务部、财务处、人事处、后勤中心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专科医师的培养质量和专业素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专科常见疾病和部分疑难病症诊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已在各级医疗机构就业的医师,进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毕教委)全面负责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和协调工作,并对培训进行监督评估。

各医学院校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医学院校毕教委)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毕教委),负责落实本单位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市毕教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并委托上海市医师协会负责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医学院校协助市毕教委管理协调本校各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负责论证设置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起草制定各科培训细则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毕教委审定后发布。

上海市医师协会成立各培训学科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七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应当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

市毕教委应从严遴选培训基地。

培训基地所在学科应当为本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市毕教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培训基地进行评估认定,定期抽查督导,并实行动态管理。

相关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另行制定。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部属、部管医院: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卫生部中医药局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附件1: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特对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规定如下:一、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口腔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四)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1、中医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蒙医专业;4、藏医专业;5、维医专业;6、傣医专业;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育处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育处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2017)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校二十多年来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践基础,积极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特制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则,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共性提出要求。

各专科根据本专科特点分别制定培训细则。

一、培训目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素养、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科常见多发疾病和部分疑难疾病诊疗工作的初年主治医师,能够参与多系统复杂疾病的诊疗工作并有独立见解,能指导下级医师。

(一)职业素养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弘扬人道主义的职业精神,恪守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隐私和自主权,尊重生命,平等仁爱,患者至上,真诚守信,精进审慎,廉洁公正。

(二)专业能力在提高综合诊疗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科及相关专科的临床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本专科最新的理论进展,了解本专科及相关学科最新诊疗手段的应用;具备疾病预防观念和整体临床思维、解决临床实践问题、以及自主学习和提高的能力;能够运用循证医学的基本方法,做出尽可能符合患者最大利益的诊疗决策。

(三)人际沟通与团队合作能力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运用语言和非语言方式与患者、家属、同行和公众等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善于协调和利用卫生系统资源,提供合理的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教学与科研能够承担见习/实习医师和住院医师的临床带教工作,具备临床病例分析总结和临床研究能力,具备论文撰写能力,能够熟练查阅本专业外文文献资料。

(五)基于临床实践的学习和提高具备探讨和评价患者诊断、治疗和预后的能力,能够科学评价、学习和运用基于循证医学的证据,在不断自我评价和终身学习中提高临床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

我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探索

我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探索

我国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探索2016年,卫计委正式发布专科医师培训相关指导文件,我国专科医师培训开始走上正规化道路,但目前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关配套措施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难以完全施行等问题,因此积极完善制度规章、细化相关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加强对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监管对我国专科医师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标签: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完善措施2016年1月,国家卫计委、教育部、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一些专科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初步为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提前打下基础,并在2020年形成相对完善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一套管理体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一起构成完整的毕业后教育制度。

2017年,卫计委正式公示了全国首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其中包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医院、解放军医院和各大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包含神经外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和心血管病学等重点科室。

1.医师培训相关概念1.1专科医师。

专科医师是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某专科医师资格注册的临床医师。

一般分为两类即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

1.2专科医师培训。

专科医师培训是医学院校毕业生通过个人申请,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择优录取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统一的专业性规范化培训,提升医学生医学素质修养,提高医学生临床实践技能水平。

培训对象为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培证书,将要从事相关临床工作的医师、拥有中级或以上医学专业技术水平自愿参加专科医师培训的医师以及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专科医师培训内容主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临床技能培训、外语以及公共基础课程的学习,考核方式分为日常科室考核、阶段考核以及培训基地组织的统一考核。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的认定有严格的标准,而专科医师的培训也一定要在国家认定的培训基地中,而且具有严格的时间和规范要求。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发〔20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教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中国中医科学院,教育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改革完善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突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特色,促进中医专硕研究生培养与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进一步提高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我们组织对《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地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办法)等,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抓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和培训标准的贯彻落实。

附件:1.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2.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3.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2023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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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完善我国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科医师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经过认可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

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达到某一临床专科(包括普通专科和亚专科)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成为能独立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医疗工作的专科医师(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

专科医师培训过程分普通专科培训和亚专科培训两个阶段。

第三条培训对象: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1.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人员。

2.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要求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经过普通专科培训合格后,或经过考核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培训要求:一、普通专科培训阶段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热爱临床医学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2.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能独立从事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具备必要的临床思维能力。

3.掌握循证医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阅读和分析专业性期刊的能力,可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文献综述或病例报道。

二、亚专科培训阶段在达到普通专科医师培训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技能,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能独立承担本亚专科某些疑难病症诊断与治疗、危重病人抢救工作。

2.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掌握基本的临床科研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3.掌握一门专业外语,可熟练阅读本亚专科的学术论文和相关文献,具有一定外语交流能力。

第五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全行业属地管理。

卫生部和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

委员会是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研究、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七条卫生部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生部委员会”)在卫生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部分卫生厅(局)、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卫生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科教司。

第八条卫生部委员会的职责:一、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全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议。

二、负责普通专科和亚专科专业设置;组织制、修订各专科培训标准和培训基地认可标准,负责与培训相关的文件调研与论证工作,对各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批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对各级培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四、协调有关部门,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五、对专科医师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公布相关信息。

第九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卫生部委员会的组成成立省级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员会"),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本省(区、市)专科医师培训政策建议,制订实施计划;二、审批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初审亚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批准;负责普通专科医师培训的考核,颁发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三、指导辖区内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开展,对培训基地、培训过程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四、承担卫生部委员会交付的工作,为卫生部委员会提出政策和管理建议。

第十条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应积极组织申报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本单位各培训基地工作,面向社会承担培训任务。

第三章培训实施第十一条专科医师培养标准由卫生部颁布实施,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各普通专科、亚专科培养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普通专科医师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3年,依据普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方式以参加相关科室轮转的临床医疗实践为主,实行24小时负责制。

完成普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委员会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一般为1-4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审批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方式以参加本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8-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

完成亚专科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由卫生部委员会颁发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技术档案,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专科医师培训工作实行培训基地主任负责制。

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具备条件的医师组成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和指导。

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培训基地第十六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可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标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普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普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审批;亚专科培训基地按照亚专科分类目录设置,由省委员会初审后报卫生部委员会审批。

全科医师培训基地由综合医院相关临床科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组成,由综合医院提出申请,省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省委员会对申请作为培训基地的单位进行评估,并分别将批准的普通专科培训基地和初审通过的亚专科培训基地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审批。

在审批培训基地的同时应对培训规模进行核定。

经评审合格的培训基地名单及其培训规模由省委员会和卫生部委员会分别公布。

第十八条各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或高等学校,应依据获准的培训基地种类及规模,制定招收条件和程序,面向全国公开招收住院医师,并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培训基地应于当年8月前完成住院医师招收工作,各培训基地招收住院医师的有关信息由省委员会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卫生部委员会。

第二十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5年重审公布一次。

拟审批通过的培训基地应进行为期二周的公示,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考试考核第二十一条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评分、学分积累、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二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专业理论、临床能力、临床科研与教学能力、专业外语水平、临床实践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考核类型与组织:一、公共科目考试:对卫生部专科医师培养标准总则中要求的公共科目进行考试,考试科目和组织形式由省委员会确定。

二、轮转考核与年度考核:住院医师在完成培养标准规定的每一科室轮转培训后和完成年度培训后,由培训基地主任组织有关带教医师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内容及考核项目要求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在培训登记手册中记录。

三、阶段考核:1.普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普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依据普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实践技能为主的考试或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备案。

2.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亚专科培训阶段结束后,由省委员会对其完成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名单报卫生部委员会。

卫生部委员会依据亚专科培养标准相关内容,组织以考查临床技能为主的考试考核,对合格者颁发卫生部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参加亚专科培训阶段考核的住院医师应提供《普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亚专科培训阶段登记册和省委员会审核证明。

第二十四条各级委员会、医疗机构及其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培训标准进行考试考核,全面检查培训登记册,对完成培养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对未完成培训内容要求的住院医师,取消其参加考试考核的资格,培训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培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卫生部委员会对各省委员会进行的普通专科阶段考核和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的行为进行纠正。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时间,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个人分担、单位支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

并采取专款专用的专项管理方式。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改革原有财政拨款办法,按所辖区域培训基地接收住院医师的数量核定住院医师的临时编制,并按照临时编制数量提供住院医师的基本工资和相应社会保障经费。

培训基地及其所在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工作条件,提供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奖金和工作补助,以及带教医师相应的补助。

鼓励各社会团体建立专科医师培训奖学金,资助优秀的住院医师完成培训。

鼓励企业、保险公司、个人等以多种形式提供资金或其他条件,共同促进专科医师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改革传统的医学毕业生就业制度。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人事和教育部门,将住院医师作为医院的流动层进行动态、属地化管理。

住院医师与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培养协议,住院医师档案放入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工龄连续计算,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保险和法定节假日休假制度等待遇。

采取积极措施,拓宽培训合格的普通专科医师和亚专科医师就业的渠道,引导其合理流动。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属卫生部。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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