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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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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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发﹝2002﹞127号
【发文日期】2002-10-24
【实施时间】2002-10-24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辽政办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外贸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化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积极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稳住外贸主体和产业链供应链,加快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稳增长。

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一)优化国际市场布局。

抢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机遇,以推动东北亚深度合作为重点,加大对日韩开放合作力度,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巩固欧盟、美国市场,积极拓展中亚和中东欧等新兴市场。

发挥AEO(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帮助企业在境外享受通关便利措施。

整理和发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技术标准,筹建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东北亚地区),帮助企业了解国外合规要求,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

强化与各国驻辽领事机构的交流合作,搭建贸易合作有效平台。

引导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拓国际市场。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辽财农〔2018〕359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359号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更好地支持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评分表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利用中央财政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支持辽宁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其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用补助。

第三条政策性担保业务是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强农惠农政策为宗旨,为特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

政策性信贷担保业务应同时符合“双控”(控制业务范围和控制担保额度)标准,如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控制业务范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中央企业带动辽宁产品出口相关支持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发挥中央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带动我省地方产品扩大出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中央企业带动我省产品出口制定如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一)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的出口贸易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由所在市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并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100万元。

(二)各市政府要制定鼓励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出口贸易性子公司的奖励政策,扶持其带动辽宁产品扩大出口。

(三)对各中央企业在辽宁设立子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分别给予荣誉奖。

二、信保政策(四)给予子公司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贷款50%的贴息支持。

(五)给予子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60%的补贴。

(六)对子公司带动辽宁地方产品出口所需投保“限额”给予大力支持。

三、开拓国际市场政策(七)子公司及带动辽宁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

运输机电展品发生的海运费,给予70%的补助。

四、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政策(八)子公司被认定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开办费扶持;被认定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运营费用支持。

资金从商务部下拨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通关政策(九)落实关检“三互”合作协议和区域一体化开放协议,实现信息化联网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作业模式,对子公司给予通关便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7日辽宁省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16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在鼓励外贸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同时,支持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开拓国内市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外贸基本稳定,现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转内销市场准入2020年底前,对因疫情影响转内销的出口产品,允许外贸企业作出相关书面承诺,通过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达到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出口产品。

指导外贸企业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加强对出口转内销产品生产环节的指导和服务。

优化商事登记流程,降低外贸企业生产成本。

全力保障出口转内销货物运输需求。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中铁沈阳局集团、民航东北管理局)二、加快“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产品,实现内外销转型,将“三同”产品适用范围扩大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

建立省内生产销售审批快速通道,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提升辽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支持外贸企业与境外客户协商外贸产品内销知识产权授权,做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布日期】2014.08.20•【字号】辽财流[2014]42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流〔2014〕423号)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要求,为完善我省外经贸促进政策,加强和规范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省财政已下达各市(县)的2014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仍由各市(县)按原办法用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补助,并于2015年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结余及支持项目明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在拨付2015年项目补助时予以抵扣。

2014年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市场开拓项目,仍按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2013年扶持政策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2014年8月20日辽宁省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加强和规范企业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用于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8•【字号】辽政办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8日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辽宁经济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证券法》、《中国保险法》、《中国商业银行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3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本协调合作机制。

第二条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蔓延迅速、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等特点,处理不当,小风险会酿成大风险,区域性风险会酿成系统性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并始终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和永恒的主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维护金融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应从维护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自觉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5.10【实施日期】200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2007年5月10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为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产业发展重点项目。

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重点区域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支持园区内产业发展重点项目。

为做好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以及部分园区基础性产业项目建设的一年期以上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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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辽财流〔2014〕34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

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相关保险公司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4年上半年保费发生情况和预计全年保费补助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

逾期不予受理。

2014年6月16日
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以下简称“信保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专项资金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小微外贸企业保费补助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三部分。

第三条信保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四条信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鼓励我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提高融资能力。

第五条信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对被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跟踪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内容
第六条申请信保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

(二)近5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企业与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相关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信保专项资金对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补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的出口收汇风险。

2.保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对我省企业在补助年度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的保费,按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资助。

3.对大连市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4:6比例分担。

对除大连市以外其它市(含绥中、昌图两个扩权县,下同)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7:3比例分担。

对省级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4对省重点支持的百家企业,每户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其它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二)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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