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检和防护设备生产等技术人员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经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我国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人防防护工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包括建筑、结构、防化、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和内部设备等专业。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设立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考核和考试第六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分为考核和考试。
考核,长期从事防护专业工程相关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予以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两次。
考试合格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科研、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考核:(一)获得过2次及以上全国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二)获得过1次及以上防护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军队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五);(三)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制定过2项及以上防护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博士学历;(二)取得防护工程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防护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指导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试题库,并组织考试。
第三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专业科目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二)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三)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二)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六条考试由本人直接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均举办两次。
特殊情况下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试批次。
第八条通过综合科目考试的,需在自综合科目考试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
三年内没有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需重新参加综合科目考试。
第九条自考试之日起30日内,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条考试合格者,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人防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等。。。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工作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注册申请——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缴费——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制作——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发放。
一、注册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执业注册系统”进行申请(注:2014年4月5日前通过考核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首先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考试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名、密码,按要求完整、真实、无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注册单位信息,且在“专业培训”一栏中必须填写“执业注册+专业+级别”,例如“执业注册建筑一级”;然后在本站首页》“资源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打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初始注册提交: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印);2、申请人一寸标准照片两张(详见注册通知中“标准照片说明”),其中一张粘贴在执业注册申请表上;3、《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考试中心提供);4、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近6个月)的证明;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考试报名所在单位与初始注册单位不符的,需提供考试报名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注册的证明;8、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本人。
提交方式:在截止日期前,以邮政EMS邮寄至考试中心,逾期或其它快递方式不予处理,顺延至下批注册。
邮寄地址:南京市光华路海福巷1号防护工程师考试中心邮编:210007收件人:申海霞联系方式:邮寄时请备注“注册申请”字样二、资料审查考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电话及网上反馈审查结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4.11.22•【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稳定,维护方便,安全可靠。
第四条各级人防部门和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械、结构、电气专业(生产其他专用防护设备产品与其生产品种相关专业)各应有一名以上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能够进行防护设备产品工艺设计,指导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
二、有供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使用的生产设备(焊接平台、机加工设备等)、生产辅助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机加工外协工作量在总机加工量的20%以下。
三、有试生产合格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产品。
四、有健全的生产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制度和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的试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由国家人防办公室确定的技术监督单位检测鉴定,每一项产品应当编制一份检测鉴定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最新)

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的建设监理以及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应当由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五条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非外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二章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为:一、甲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2、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以上);二、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以上);三、丙级: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及6B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监理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批第九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第十条申请甲、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三月、九月集中办理审批事宜。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 281号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等。。。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工作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注册流程:注册申请——资料审查——结果通知——缴费——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制作——执业注册证书、印章发放。
一、注册申请申请人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执业注册系统”进行申请(注:2014年4月5日前通过考核或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首先登录“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应用系统>>考试报名系统”,注册用户名、密码,按要求完整、真实、无误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注册单位信息,且在“专业培训”一栏中必须填写“执业注册+专业+级别”,例如“执业注册建筑一级”;然后在本站首页》“资源下载”栏目下载申请表),填写、打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初始注册提交: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同印);2、申请人一寸标准照片两张(详见注册通知中“标准照片说明”),其中一张粘贴在执业注册申请表上;3、《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考试中心提供);4、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执业注册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近6个月)的证明;6、聘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考试报名所在单位与初始注册单位不符的,需提供考试报名所在单位同意另行注册的证明;8、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原件核验后退回本人。
提交方式:在截止日期前,以邮政EMS邮寄至考试中心,逾期或其它快递方式不予处理,顺延至下批注册。
邮寄地址:南京市光华路海福巷1号防护工程师考试中心邮编:210007收件人:申海霞联系方式:邮寄时请备注“注册申请”字样二、资料审查考试中心在收到材料后20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电话及网上反馈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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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因为人防工程地位比较特殊,需要专业的工程师来进行设计施工,所以我国为了规范人防工程师执业管理,特出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那么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下面我们就跟随小编来具体看看该“暂行规定”都有什么具体条款。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检和防护设备生产等技术人员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经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我国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人防防护工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包括建筑、结构、防化、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和内部设备等专业。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设立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考核和考试第六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分为考核和考试。
考核,长期从事防护专业工程相关工作,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予以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两次。
考试合格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科研、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考核:(一)获得过2次及以上全国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二)获得过1次及以上防护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军队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五);(三)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制定过2项及以上防护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八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博士学历;(二)取得防护工程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三)取得防护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二)取得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十条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试题库,并具体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考核或考试的,可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参加考核或考试。
考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或考试合格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内容为防护工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法规中的相关专业知识等。
▲第三章执业第十三条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审图、监理、咨询、检测、设备制造等资质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通过聘用单位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统一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认定后颁发执业印章。
受聘单位变更的,应通过新聘用单位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重新执业。
第十五条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防护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办理延续执业手续。
第十六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与其专业相一致。
第十七条列入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各专业文件,应由相应等级和专业的人防防护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修改人防防护工程师签字盖章的专业文件,应由该人防防护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人防防护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师修改,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人防防护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条因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设备制造安装等造成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时,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人防防护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人防防护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专业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职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九)协助执业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三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延续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每一执业期为5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
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课程,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统一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二)进入人防防护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防护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不得妨碍人防防护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人防防护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人防防护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执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并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受聘单位变更未办理手续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防防护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的考核、考试、申报执业、继续教育等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考试时间、考试结果、执业人员名单等信息均在中国人民防空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我国为提高人防工程工程师设计、施工水平,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出台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八大章内容,其中对执业考核与考试、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相关考试组织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保证选拨出来的防护工程师具备高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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