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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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审计署关于印发《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审外资发[2005]13号2005年3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署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根据《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审计署外资司(简称外资司)承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将逐步由审计署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中心(简称署外资审计中心)承担。
为明确和规范署外资司、各省级审计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和署外资审计中心各自的职责,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办法:一、外资司是审计署对全国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业务指导、制订审计规范、审计质量监督,负责办理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的授权和委托,负责与国家主管部门沟通并达成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框架协议,负责与国外贷援款机构的官方往来。
二、署外资审计中心是审计署从事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的事业单位。
接受审计署外资司的委托,具体实施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公证审计,独立对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项目公证审计报告,就公证审计事项与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外贷援款机构进行沟通。
三、外资司除每年保留少量与本司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有关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外,从2005年起,将其执行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公证审计业务在3年内逐步移交给署外资审计中心。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债登记管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境外非居民实体之间发生的外债登记管理活动。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三条登记申请条件债务人在计划外债项目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务人的登记申请书;2. 债务人的合法联系明文件;3.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报告;4. 债务人的外汇风险控制措施;5. 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外债登记证。
第三章外债管理第五条外债限额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外债限额管理政策,对债务人的境外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外债登记信息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债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登记的外债信息,并保护外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七条外债资金使用管理债务人在使用境外借款时,应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借款,并将资金用于符合外债登记目的的项目。
第四章外债风险控制第八条外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制定并执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应对外汇市场波动对外债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利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加强对国际利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合理选择外债的利率形式,并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外债统计和报告第十条外债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债统计工作,统计和分析债务人的境外债务情况,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债报告债务人在获得外债登记证后,应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债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外债登记资格;3. 暂停债务人的外汇业务;4. 撤销外债登记证。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外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概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外债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境内居民、机构和外国组织的外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办法共计五章,分别是总则、外债登记、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利率和费用,以及法律责任与附则。
二、总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债的定义、分类和监督管理机构。
外债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及境外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人的居住地和发行地的不同,外债分为境内外债和外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三、外债登记该法规规定了外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程序。
外债的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将其外债事项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登记内容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等。
登记机构须对外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境内居民、机构通过申报外债统计报告的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外债数据,用于外债的统计和分析。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金额的外债行为,则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这一举措旨在控制外债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五、外债利率和费用该办法对外债利率和费用进行了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署外债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原则约定合理的利率和费用水平。
同时,外债利率的调整也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
六、法律责任与附则最后一章主要涉及外债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外债登记或申报外债统计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为我国外债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境内外债登记、统计和审批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要求。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5、国际融资租赁;6、非居民外币存款;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政府安排配套资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或提供贷款担保的,应当同时出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申报纳入国外贷款规划的备选项目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简要情况;(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三)拟申请借用国外贷款的类别或国别;(四)贷款金额及用途;(五)贷款偿还责任。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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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47号2004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项目。
第三条需要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国外赠款和援助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国外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和准备利用国外贷款的地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多省(区)联合项目。
第五条国外贷款是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贷款资金的借入与使用以国家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的信誉为基础,贷款管理以项目效益和债务管理为中心,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
第六条国外贷款机构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及国外投资银行等。
转贷银行是指从事国外贷款转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项目单位是指具体执行和实施贷款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办公室或企业法人。
第二章贷款的管理机构第七条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并在省财政厅设省外贷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
省外贷办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省外贷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外债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外的债务关系,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外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深对该办法的理解与认识。
一、外债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从海外获得的借款或赊购贷款。
外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外债的合理和有序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1. 外债管理主体中国的外债管理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实施外债管理政策,监督和管理外债的申请、审批、登记、结汇等流程。
同时,也负责对外债的风险管理和跟踪。
2. 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规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筹性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外债的合规性与稳定性,防范外债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3. 外债的申请与审批外债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债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外债申请,申请表格需提供详细的信息,如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人需按时缴纳相关的外汇管理费用。
4. 外债的登记与结汇外债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成功获得外债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外债的登记。
登记后,借款人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
同时,借款人在偿还外债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结汇操作,确保外汇的安全流转。
5. 外债风险管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债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借款人需要按规定履行外债风险管理义务,如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资产等。
同时,借款人应当合理控制外债规模,降低外债风险。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与作用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外债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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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1.08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第28号)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
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
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