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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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义外管罚〔2021〕4号)

G*****(义外管罚〔2021〕4号)

G*****(义外管罚〔2021〕4号)
【主题分类】外汇
【发文案号】义外管罚〔202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107240450000 【处罚日期】2021.10.26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义乌市支局
【处罚机关类型】外汇管理局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义乌市支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义乌市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5 14:01:5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义外管罚〔2021〕4号
违法主体名称G*****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护
照等)
O245****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义乌市支局
处罚时间(时限)2021-11-11
违法行为类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私自买卖外汇
处罚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警告,罚款0.26万元
处罚金额(万元)0.26
没收金额(万元)0.00
处罚决定日期2021-10-26
公示截止期2022-10-31
备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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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4.08•【文号】[97]汇管函字第117号•【施行日期】199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关于下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对1992年公布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程序》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下发你局,请你局在外汇查处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及14份表格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确保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已公布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局负责。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检查处理在北京发生的中央单位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负责检查处理其所在地发布的中央单位、省级单位违反外汇管理行为。

外汇检查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外汇检查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外汇检查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及建议外汇管理行政执法作为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在防范市场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意识的强化,外汇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也不断提高。

但受到现有法规、执法人员队伍等因素的制约,在外汇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仍然潜藏着一些风险。

一、外汇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风险(一)在执法依据方面,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要求存在脱节。

近年来,外汇局废止了一大批已不符合当前外汇管理目标和方式的文件,有效规范了外汇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外汇业务不断创新和外汇形势的频繁变化,部分政策法规在前瞻性方面稍有欠缺,导致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滞后于外汇形势。

一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有害行为缺乏明确的界定或规范,导致无法定性处罚。

二是有些法规对于违规行为事实规定明确,但在定性方面与《外汇管理条例》无法准确匹配,导致后续处罚依据不足。

三是有些原有的规则性要求被新的原则性监管要求所取代,但相应的评价体系尚未构建完毕,对相应可疑行为的定性处罚也因此难以统一规范。

(二)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程序、证据等多种风险。

一是在取证程序方面,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于执法证使用、证据清单制作等方面有时存在瑕疵,一旦发生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程序瑕疵很可能使外汇局陷于被动。

二是在证据及效力方面,随着外汇业务形态和途径的发展变化,部分证据难以取得,进而导致对可疑行为难以确认违规,例如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机具等办理购汇业务时,实际办理业务的主体难以确认,影响到对个人分拆购付汇行为的认定。

三是在某些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由于检查人员对证据效力的认识不足,导致缺乏关于违规定性的关键证据、直接证据,所构建起的证据链效力有限,动摇了定性处罚的事实基础。

四是在与被检查对象沟通时,还存在对方进行录音录像等行为的可能,由于现行法律规定此类资料可以用作证据,一旦检查人员在程序方面或是言行方面有不当之处,将造成极大风险。

逃避外汇管制的法律后果(3篇)

逃避外汇管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管制逐渐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企业和个人试图逃避外汇管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跨境资金流动。

逃避外汇管制不仅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还可能给国家和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逃避外汇管制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严重性。

一、逃避外汇管制的定义及表现形式逃避外汇管制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进行跨境资金流动的行为。

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 非法套汇:通过虚构贸易背景、虚构投资等方式,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再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 非法逃汇:将境内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逃避外汇监管。

3. 非法套利:利用汇率差价,进行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谋取非法利益。

4. 非法洗钱:将非法所得资金通过外汇渠道转移至境外,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二、逃避外汇管制的法律后果1. 行政责任逃避外汇管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违法金额的多少,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将非法所得资金予以没收。

(3)暂停或取消外汇业务许可:对违法企业或个人暂停或取消其外汇业务许可。

2. 刑事责任在逃避外汇管制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以下情形,将承担刑事责任:(1)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套汇、非法逃汇行为。

(2)非法洗钱行为。

(3)利用外汇渠道进行恐怖融资、毒品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逃避外汇管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2)骗取出口退税罪:通过虚构贸易背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

(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外汇管理相关证件、印章的。

(4)走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

三、逃避外汇管制的防范措施为有效防范逃避外汇管制行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 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高监管效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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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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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____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名、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外汇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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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1992年3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有关金融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金融法规授权从事现金管理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议银行,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各级人民银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企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金融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的金融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从事现金管理活动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凡适用本办法进行行政复议的复议银行、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复议参加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复议银行依法行使复议职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第二章申请复议范围第六条金融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一)罚款、罚息、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撤销帐户、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二)冻结银行款项等行政强制措施;(三)认为中国人民银行侵犯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外汇管理及处罚规定(3篇)

外汇管理及处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管理,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企业、机构、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国机构。

第三条外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三)市场调节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外汇管理职权。

第五条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外汇管理,提高外汇管理效能,保障外汇市场稳定运行。

第二章外汇收支管理第六条从事外汇收支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外汇收支。

第七条外汇收支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汇收入管理;(二)外汇支出管理;(三)外汇账户管理;(四)外汇汇款管理;(五)外汇贷款管理;(六)其他外汇管理事项。

第八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收支凭证。

第九条外汇收支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名称;(二)交易日期;(三)交易金额;(四)交易币种;(五)交易用途;(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外汇收支凭证;(二)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外汇收支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三)外汇收支凭证的提交,不得迟于外汇收支发生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一条外汇收支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外汇账户管理第十二条企业、机构和个人办理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或者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的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第十三条外汇账户开立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名称;(二)申请人住所;(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四)申请人经营范围;(五)申请人注册资本;(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外汇检查行政执法文书)
(当事人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事实、情节以及证据等情况的说明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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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将视同你(单位)没有不同意见(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逾期不提出申请将放弃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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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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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检查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及处罚标准为维护良好的外汇市场秩序,现将各类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宣传如下:1、逃汇1、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的行为1、1、1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时,未按规定出具有效单证等材料的;1、1、2按照规定应经批准而未获批准、应登记、备案而未登记、备案对外付汇的;1、1、3转移境外的资金性质或金额,与向外汇管理机关或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或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的内容不符的;1、1、4使用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等欺骗手段办理对外支付或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对外付汇批准、登记或备案的;1、1、5对外付汇金额或资金性质与真实交易金额或资金性质不符的;1、1、6违反规定以分拆方式对外付汇的;1、1、7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滞留或存放境外的;1、1、8以其他方式逃汇的。

1、2上述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套汇2、1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的,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2、1、1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的;2、1、2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款项的;2、1、3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2、1、4以其他方式非法套汇的。

2、2上述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规汇入、非法结汇3、1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3、1、1使用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将外汇汇入境内的;3、1、2掩盖外汇资金真实性质汇入境内的;3、1、3以其他方式将不允许调入境内的外汇汇入境内的;3、2非法结汇的行为3、2、1应经批准登记而未取得批准登记将外汇资金结汇的;3、2、2使用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办理结汇的;3、2、3违反规定以分拆方式办理结汇的;3、2、4以其他方式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结汇的。

3、3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行为,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4、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4、1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行为4、1、1携带外汇出入境时,按照规定应经批准而未获批准、应登记而未登记的;4、2、2携带超过规定限额的外币现钞出入境时未按规定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4、2、3以虚假单证或无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单证等欺骗手段将外汇携带出入境的;4、2、4以其他形式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

4、2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5、违反外债管理规定5、1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5、1、1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用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发行债券和办理其他形式对外借款的;5、1、2未按照批准的金额、形式和期限等条件对外借款的;5、1、3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5、1、4未按照批准的担保金额、期限等条件或超出指标额度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5、1、5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擅自办理对外担保履约的;5、1、6办理贸易、非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5、1、7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5、1、8以其他形式违反外债管理规定的。

5、2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使用外汇6、1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非法使用外汇的行为6、1、1违反规定擅自将已申明合法用途的外汇或结汇资金挪作他用的;6、1、2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管理机关已批准用途的外汇或结汇资金挪作他用的;6、1、3以虚构合同、开出发票后作废等形式,擅自改变外汇或结汇资金用途的;6、1、4在国家明确规定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事项及范围之外,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的;6、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未经批准办理外汇境内划转的;6、1、6以其他方式擅自改变外汇、结汇资金用途或非法使用外汇的。

6、2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6、3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7、非法买卖外汇7、1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7、1、1私自在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及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7、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7、1、3通过借外汇以人民币偿还、借人民币以外汇偿还等方式进行本外币之间变相买卖,数额较大的;7、1、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中间人介绍买方和卖方私自进行外汇交易,数额较大的;7、1、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

7、2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擅自经营外汇业务8、1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行为8、1、1未经批准或备案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外汇业务的;8、1、2超批准范围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外汇业务的;8、1、3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外汇业务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换证、备案等手续而继续经营外汇业务的;8、1、4其他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及其他外汇业务的。

8、2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9、金融机构违反收付汇、结售汇、外汇市场管理等行为9、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行为9、1、1未按照规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9、1、2未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的;9、1、3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未按规定登录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可收付汇额度的;9、1、4未按规定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经常项下外汇业务的;9、1、5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的。

9、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行为9、2、1金融机构在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时,为应提供而未提供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的客户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9、2、2其他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9、3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9、3、1为按规定不得结汇或售汇的资金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9、3、2为应经批准而未获批准的资金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的;9、3、3结汇和售汇适用的汇价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9、4、4未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交、并审核、留存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单据的;9、5、5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未按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的,或录入变造、虚假交易信息的;未按规定尽职审核主体身份信息,不能有效制止借用其他主体身份信息办理结售汇业务的;9、5、6未按规定设立结售汇会计科目的;9、5、7未按规定办理外币卡项下的收单、结算、结售汇等业务的;9、5、8办理结汇、售汇业务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9、6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行为9、6、1金融机构未按外汇管理规定准确计算结售汇综合头寸的;9、6、2未按规定实施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9、6、3其他违反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的。

9、7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行为9、7、1擅自进行规定的交易币种、交易工具、交易方式和清算方式以外的外汇交易的;9、7、2违反外汇市场交易规则进行交易的;9、7、3擅自进行银行间场外交易或以欺诈等手段进行外汇交易的;9、7、4未经批准进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进行外汇交易的;9、7、5违反规定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9、7、6其他违反外汇市场管理规定的。

9、8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10、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报送报表、提交单证、外汇账户、外汇登记等行为10、1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行为10、1、1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应当进行申报而不申报的;10、1、2迟报、瞒报、错报、漏报国际收支数据和相关信息的;10、1、3未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渠道等要求进行申报;10、1、4其他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10、2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行为10、2、1按照规定应当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而不报送的;10、2、2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10、2、3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渠道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10、2、4其他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10、3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行为10、3、1未提交或者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有效单证的;10、3、2提交的有效单证存在借用、串用或重复使用的;10、3、3其他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10、4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10、4、1未按规定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的;10、4、2未按规定报备账户开立、关闭及变动等情况的;10、4、3超出规定的收支范围或限额使用外汇账户的;10、4、4出借、借用、串用外汇账户的;10、4、5其他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10、5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10、5、1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应当登记或备案而未登记或备案的;10、5、2外汇登记或备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准确的;10、5、3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内容、形式、方式等进行外汇登记或备案的;10、5、4其他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10、6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行为10、6、1拒绝或阻碍外汇管理机关进入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的;10、6、2拒绝或阻碍外汇管理机关取证或者复制证据材料的;10、6、3其他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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