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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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指南的编制旨在规范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应用,保障建造合同各方的权益,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并促进其和谐的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签订并执行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1. 甲方(承包商)的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2)注册地点(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4)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2. 乙方(业主)的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2)注册地点(3)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姓名(4)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第三章合同条款1. 合同的身份本建造合同为乙方按照招标条件和中标结果,委托甲方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合同。

2. 合同标的(1)建设项目名称(2)建筑面积(3)建设地点(4)工程造价3. 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① 施工时间、施工方法、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② 完成工程的质量和工期;③ 完成工程后交付乙方使用;④ 合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⑤ 施工期间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⑥ 对工人实行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

⑦ 对施工现场实行环保措施。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① 按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支付工程款项;② 给予甲方合理施工条件,如施工区域、场地安排、供电、供水等;③ 合理修改建筑设计图纸;④ 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3)合同履行方式采用分期施工清偿、按阶段验收计价等方式。

(4)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算,工期为______个月/年(乙方和甲方约定)。

(5)违约责任当甲方未按计划完成施工或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应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整改,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整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建造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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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认可:
应用指南应明确合同的认可标准,包括合同具备的主要特征以及确认
收入的时点。

例如,认可标准可能包括确定收入的方法和计算公式,以及
合同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2.成本计量:
应用指南应明确各类成本的计量方法。

例如,指南可以解释如何计量
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何处理由于非合同原因而产生的成本,以及如何
计算工程风险和利润。

3.收入确认:
应用指南应解释收入确认的条件和方法。

例如,指南可以说明收入确
认的时间点,如何计算已完成工作的百分比以及如何处理合同修改等情况。

4.合同变更:
应用指南应指导企业如何处理合同变更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例如,指
南可以说明如何计算新增工作的价格,如何调整已完成工作的收入和费用,以及如何披露合同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披露要求:
应用指南应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相关的信息的要求。

例如,指南可以要求披露合同的概述、收入和费用的分类以及风险和利润
的计算方法等。

6.会计处理的例子:
应用指南可以提供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例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
和应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

这些例子可以包括常见的合同情况,如分期付款、工程担保和索赔等。

综上所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该准则的解释和实施指引,它帮助企业理解并正确应用准则,以确保其会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

应用指南应包括合同认可、成本计量、收入确认、合同变更、披露要求和
会计处理的例子等内容,以帮助企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建造合同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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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应用指南一、引言建造合同是建筑领域中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用于规范建筑工程的实施和监督。

在本文中,我们将提供建造合同的应用指南,以帮助各方理解建造合同的核心要素和常见条款。

二、建造合同概述1. 合同目的建造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提供一个合作框架,确保建筑工程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间和成本完成。

2. 合同形式建造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

然而,为了减少纠纷和法律风险,我们强烈建议采用书面合同,并确保双方都对其内容进行了详细讨论和确认。

3. 建造合同主要条款建造合同的核心要素包括工程范围、工期、报酬、支付方式、风险分担、变更管理、保险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下面将逐一解释这些条款。

三、核心要素解析1. 工程范围工程范围描述了建筑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要求、材料选择等。

确保工程范围的准确描述对于避免后期纠纷至关重要。

2. 工期工期是指建筑工程的预计时间,通常以日期或工作日的形式表示。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期,并约定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3. 报酬报酬是承包商完成工程后可获得的款项,可以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采用固定总价或浮动费用等方式计算。

在合同中明确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是至关重要的。

4.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了业主支付报酬给承包商的具体方式,例如分期支付或根据工程进度支付。

确保支付方式的明确和透明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5. 风险分担风险分担是指在建造合同中明确各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安全风险和设计责任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和责任。

详细描述风险分担的条款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的纠纷。

6. 变更管理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变更是难以避免的。

合同中应包含变更管理的条款,以规范变更的程序、费用和时间。

确保双方在变更处理中的权益平衡是至关重要的。

7. 保险责任建筑工程面临各种风险,因此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保险责任,包括工程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确保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具体明确,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建设工程合同使用指南

建设工程合同使用指南

建设工程合同使用指南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的目的与范围1.1 本合同的目的①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与义务。

② 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工程。

③ 本合同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涵盖所有与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内容。

④ 本合同的签订不代表任何其他法律责任的产生,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

1.2 合同的适用范围① 本合同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修等施工内容。

② 本合同包括所有直接和间接与施工相关的工作任务,如原材料采购、施工人员安排、项目管理等。

③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

④ 本合同的内容及附件一旦签订,视为双方的正式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1.3 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①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和项目计划,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② 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共同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表,并就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进度延误进行沟通协调。

③ 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④ 乙方应采取有效的质量管理措施,确保每一个施工阶段的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①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按照进度进行结算。

② 甲方有权对工程进度、质量等进行监督,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及时响应。

建造合同应用指南

建造合同应用指南

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建造合同》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趋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没有大的变动。

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概念的描述,而且语言更加简单、易懂。

经过对两个准则的对比分析,还存在以下几处差异:1、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2、国际会计准则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国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都得列入期间费用。

3、国际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4、国际会计准则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

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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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之——《建造合同》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开始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具体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准备》中没有规定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造合同减值准备的内容。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趋同,核算的程序、方法都没有大的变动。

我国会计准则取消了一些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关键词概念的描述,而且语言更加简单、易懂。

经过对两个准则的对比分析,还存在以下几处差异:1、两个准则对合同成本的内容及处理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大体相同,但我国会计准则更详细地列举了合同成本的具体核算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2、国际会计准则第18条规定“如果承包商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中选用的处理方法,则一般可以直接归属于合同业务并能分配于特定合同的费用还包括借款费用”,也就是说部分借款利息可以列入合同成本;但我国会计准则第17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财务费用都得列入期间费用。

3、国际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如果对已经包括在合同收入中并已在收益表中确认的金额的可收回性有怀疑时,则不可收回的金额或补偿的可能性已不复存在的金额,应确认为费用,而不是作为合同收入额的调整”,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4、国际会计准则第29条规定“通常,企业也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

随着合同的进展,企业应审议、必要时还要修订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数”,第38条规定“对合同收入或合同成本的估计变更的影响,或合同结果的估计变更的影响,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但我国会计准则对相关内容没有明确。

5、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披露的内容有七项,其中有四项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即: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确定合同完工程度的方法;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与国际会计准则不同的项目是:合同总金额;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的其它有关披露事项,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2.设置“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本科目是“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备抵科目,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办理结算的款项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施工”或“生产成本”科目对冲后结平。

3.设置“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应收和实际已收的进度款,预收的备料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应收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借方,预收的备料款和实际收到的工程进度款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4.设置“营业收入”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设置“营业成本”科目,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设置“合同预计损失”科目。

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

当期确认的合同预计损失,记入本科目的借方,期末,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7.设置“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核算建造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在建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在建合同完工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调整“营业成本”科目。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1、签订建造合同后,收到客户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帐款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相关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生产成本)-工程项目或工程施工-间接费用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期末根据人工分配法或直接费用分配法把“工程施工-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工程项目中。

3、收到客户工程验工计价单借:应收帐款贷:工程结算4、收到客户拨付工程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帐款5、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支出借:营业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贷:营业收入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借:预计合同损失贷: 预计损失准备7、工程竣工结算借:工程结算借或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工程施工-工程项目五、新旧会计科目对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一致,在建造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六、本准则对权益、损益及资产结构等经济事项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自1998年颁布以后,先在上市公司实施,2003年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也陆续按建造合同实施会计核算,这次没有作大的修改,所以不存在追溯调整,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实施后对企业税金、损益等有一定的影响。

1、对营业税的影响按照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当天,《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收入确定的时间有三种: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成时、能得到补偿的费用发生当期;且所确认的收入是指已完工部分预计可以收回的收入,并不一定都取得了收取款项的凭证。

由于税法和准则对收入界定不一致,就会导致按税法要求和准则要求计算出来的应交营业税不相同。

2、对所得税的影响根据(94)财法字第3号文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如果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所得税税法不同的地方主要是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当期确认费用,以及计提建造合同减值准备所得税税法都是不允许的,这样在纳税时就会产生时间上的差异。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相对于以前执行的《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商与发包商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按当期实际发生成本结转为工程结算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按实际成本确认收入和成本、不确认收入只确认成本三种方式确认收益。

由于二者确认损益方法不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后,从长期来看没有什么影响,但会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

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规定预计总成本大于预计总收入时要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且期末要计提建造合同损失,这些相对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来讲都是以后会发生的成本,对比而言会减少短期内的企业损益;另外,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后,主要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支(完工百分比法是按整个建造合同的预计收入、预计成本确认毛利),这样会使建造合同施工期间的利润比较平均,如果工期比较长的话,很难反映施工期间某一时点的真实损益。

主要因为建造合同施工期间各个阶段的毛利率是不相同的、成本投入与完工程度经常不是一种严格的对应关系、复杂的施工对象很难确定合同的完工百分比等因素的制约,会造成合同期间内某一时段的利润不真实,对拥有众多建造合同的大型企业来讲有时会形成很大的差异。

七、建议1、对建造合同期间内实际出现的亏损是否应该有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建造合同核算的主要方法也是目前最好的方法,但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整个合同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来确定毛利的,由于我国的建造合同都是固定单价和纯单价合同(在国外很普遍的总承包合同很少),工程数量的变动相当大,如果该工程后期的毛利率大于前期的毛利率,按完工百分比法的话,工程前期就会有部分亏损没有进入当期损益,如果后期工程数量减少或后期项目变更,后期就会出现潜亏,如果企业有很多项目的话,就会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真实。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只规定了预计总成本大于总收入可以确认为当期损益,签于以上情况,能否规定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大于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的营业成本时,将当期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这样核算就会更好的防止潜亏,减少经营成果失真的现象。

2、与准则同时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第2款的说明中规定,船舶制造企业按照建造合同方法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存货》针对船舶制造企业规定船舶制造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该准则是把船舶当成了存货来核算,我个人认为船舶制造企业不应该把制造的船舶当成存货来核算,因为船舶制造发生的收入和成本无法正确计量,应该按照建造合同核算,期末如果出现借方余额,在财务报告资产项下列示,即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下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第17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入合同成本,如果船舶制造企业把船舶制造按照建造合同方法核算,船舶制造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的话,该条款还要作适当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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