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谈谈如何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确保意识形态领域绝对安全

谈谈如何做好党的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确保意识形
态领域绝对安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主动扎实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属地管理,发挥宗教团体积极作用,坚决防范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大力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进程,扎实推进国旗、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加大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健全宗教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宗教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健全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做好民族地区对口支援帮扶工作,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准确判断民族宗教工作形势,牢牢把握民族宗教工作任务;宗教活动场所要重视应急疏导等安全工作,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要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严格落实三级网络和两级责任制,深入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关于建议为信仰伊斯兰少数民族发放肉食补贴的提案答复

关于建议为信仰伊斯兰少数民族发放肉食补贴的提案答复一、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有关政策。
鄂发【2010】28号文件第八条要求“认真落实清真寺阿訇生活补贴和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清真伙食补贴等照顾政策,并逐步提高其补贴标准”。
按照文件的要求,经广泛查阅中央和省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规定,没有发现统一明确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具体政策规定。
经请示省民宗委,答复也是“中央、省目前没有统一明确的关于发放回民肉食补贴的政策规定,省民宗委正在研究考虑”。
二、我省市州有关发放回民肉食补贴的情况。
经与我省武汉、黄石、石堰、咸宁、黄冈、宜昌等市州联系和调查了解,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长期规定。
只有武汉市2009年给予全市10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每月20元的肉食补贴,黄冈市财政去年拔款6万元,用于在开斋节或春节期间给予回民一次性肉食补贴,年人平约20元左右。
其他市州均没有发放回民肉食补贴。
三、我市部分县市区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处理办法。
近几年来,我市部分县市区民族宗教部门为关心回民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给予了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定期或不定期、数量不等的补贴。
如孝昌、应城、云梦等县市近年每月给予回民10-20元不等的肉食补贴。
四、为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发放清真伙食补贴的建议。
综合我省市州和我市各县市区的实际情况与作法,结合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我们认为关于回民肉食补贴的问题,宜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解决办法比较妥当。
同时,为落实市本级(含孝南区、开发区)回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发放清真伙食补贴政策,近期市财政局与市民宗局根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意见》中相关文件精神,组成专班对相关情况开展进一步的调研,拟在省民宗委文件出台前,参照外地市的做法,两家联合提出切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意见和办法,按规定程序报市长办公会或市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后,再按照市长办公会、市委常委会通过的相关精神予以实施执行。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02

关于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见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近年来我区宗教在领导体制、政策举措、法律法规建设、工作机制、三支队伍建设,管理网络建设等方面逐步完善,推动了宗教工作的发展。
宗教活动基本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宗教人士的思想和队伍建设效果明显,广大领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睦相处,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但同时,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导高度重视。
尤其是非法宗教活动频发、多发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已经对我区的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和现实的威胁。
其中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工作,宣扬鼓吹“圣战”,与我争夺青少年时年,争夺群众,已成为“三股势力”的一贯伎俩。
并且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
直接或间接地催生了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对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治理非法宗教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宗教工作和对非法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予以高度重视,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宗教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工作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通过治理,使非法宗教活动明显下降,社会面管抽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教群众抵制非法宗教活动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要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县、乡要由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挂帅,组成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工作机构,制止处理非法宗教活动。
县、乡党委要增加一名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副书记,每个乡要配备至少1名同级党委委员担任专职统战民宗干事,专事民族宗教工作。
(二)明确职责,实行综合治理。
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
非法宗教活动的成因比较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两类矛盾相互交织,涉及的方面较多,仅靠哪一个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要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和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治理非法宗教活动“一票否决”,把责任落实到县、乡、村,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做到“四知、四清、四掌握”。
形成各级党政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
“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

“两个决定”的主要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
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要求是:(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三)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六个方面的工作环环紧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废。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加强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核心。
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中央到地方,党政军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结合本身业务,认真抓好本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而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
二是党政军各部门和人民团体,都要抓好本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社区宗教整改实施方案

社区宗教整改实施方案一、背景。
社区宗教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外部影响,出现了一些不规范、不合法的宗教活动,甚至出现了一些极端宗教组织的存在,给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隐患。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社区宗教进行整改。
二、整改目标。
1.规范社区宗教活动,建立健全的宗教管理制度。
2.清理整顿不合法、不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
3.加强宗教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的宗教素养和法制观念。
4.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三、整改措施。
1.建立宗教管理机构,完善宗教管理法规,明确宗教活动的范围和规定。
2.加强对社区宗教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宗教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居民的法制观念。
4.加强对宗教人士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5.加强与宗教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整改效果。
1.社区宗教活动得到规范和健康发展,居民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
2.不合法、不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得到清理整顿,社会秩序得到维护。
3.居民的宗教素养和法制观念得到提高,社区和谐稳定。
4.社区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得到改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结语。
社区宗教整改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宗教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宗教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整改效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完善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完善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宗教和民间信仰活动依法管理,推进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我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领域安全、稳定、和谐,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区委统战工作要求,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宗教事务条例》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区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社会治理机制,全面加强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工作。
着力依法管理、着力正面引导、着力夯实基础、着力消除隐患,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宗教和民间信仰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文化繁荣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把握政策,尊重现实、分类指导。
尊重历史和群众信仰需求,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和民间信仰问题,积极探索宗教和民间信仰规律,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促进民间信仰活动和谐有序。
3、以人为本,注重引导,重在教育。
切实加强对宗教和民间信仰的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
注重发挥民间信仰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反对陋习,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高度警惕宗教极端思想,坚决抑制邪教影响。
4、积极防范,规范管理,消除隐患。
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工作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经常性的问题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在萌芽状态。
三、健全机制1、例会机制。
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要召开4次工作例会,每季度各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村社结合网格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
2、报告机制。
各村社、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要定期汇报总结宗教和民间信仰工作情况,街道宗教和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总结工作情况并报送街道党工委、区民宗局。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汉政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信仰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17〕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汉中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民间信仰活动,维护民间信仰信众和活动场所合法权益,引导民间信仰发挥其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汉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祗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除《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五条确定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庙、文物保护单位及宗族祠堂以外,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三条民间信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民间信仰管理工作。
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民间信仰管理,对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民间信仰场所的规划、审批、登记,重要活动的监督管理等;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监督管理日常事务。
公安、国土、建规、住管、文广、文旅、农业和林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开发区(园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旅游区)等管理机构要在属地政府领导下,协助宗教工作部门做好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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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发[2002]3号、苏发[2002]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基层工作,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央确定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根本”,通过进一步推进民宗工作的属地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形成敢于并善于管理的工作队伍和协作配合良好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
1、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党政分管领导,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次。
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综合考核内容。
2、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意听取民族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切实维护民宗界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辖区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民族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配合。
市、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锡委发[2003]21号文件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三)民族宗教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1、充分运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法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市民宗部门对市直寺观教堂工作负总责。
市民宗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直寺观教堂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财务监督检查及基建项目等管理工作。
相关区民宗部门及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辖区内市直寺观教堂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其饮食卫生、环境面貌、防火防盗等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市直场所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各市(县)、区民宗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信教群众、宗教教职人员、活动场所及存在的问题,实行动态管理。
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帮助宗教活动场所解决在改、
扩、迁建中的困难,把握好宗教房产政策。
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宗教活动场所逐步完善房产权属手续。
要指导各有关场所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并对工程招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注重宗教活动场所布点的合理性和规划编制,在坚持总量控制与合理布局相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城市建设,对信众多、场所少的区域,适当增加布点,满足广大信众过宗教生活的需求。
同时,在近几年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对乱建寺庙、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假僧假道乱做佛事道场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综合治理。
4、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改变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与宗教工作需要不相适应的现状。
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注重发挥宗教团体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和对宗教场所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把好人员进出关,不断探索宗教教职人员的激励机制,注重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职人员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5、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新形势下的少数民族工作。
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俗等风俗习惯,严禁出现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情况。
对辖区清真饮食业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扶持。
建立健全辖区少数民族工作动态台帐,加强民族政策的宣传,关心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生活,并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总体规划。
切实做好来锡经商外来穆斯林的服务和教育引导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力量。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宗教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5号)和锡编办[2000]第4号、锡编办[2002]119号等文件精神,配齐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确保工作力量,特别是城区和新区民宗部门的力量,并保证必要的经费。
江阴、宜兴等地民宗部门可实行财务等独立核算。
2、不断完善各项沟通协调机制。
健全人大民宗侨工委、政协民宗委和民宗局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建立民宗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健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机制。
3、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民族宗教工作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基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在健全管理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管理网络的作用,把问题处理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4、建立一支懂政策、会管理的基层管理队伍。
要加强基层党政干部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将民宗知识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的内容。
每年要定期对基层民宗干部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要健全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及时掌握当地民族宗教动向,确保信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