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深圳城市更新(旧改)操作流程完整版

流程
第一阶段: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第一阶段目的与成功标志
流程 准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申请核查土地及建筑物信息 申报主体向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单元内土地及建筑物信息,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函复申报主
流程
前提
第一阶段全:市申城报市更城新市专更项规新划单中元划计定的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未划入单元的且满足条件的自行
拟定更新单元 确定申报主体,由其组织展开申报: 权利主体(如村委会等)/权利主体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个人或企业)/市、区政府相关部
门 改造意愿征集: 单一权利主体同意;2/3面积、数量,多地块的4/5面积; 申报材料准备: 申报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纸/现状权属/建筑物信息/改造意愿书/照片; 审批过程: 区更新办核对资料(5个工作日)——区更新办资格认定、核查、综合判断(20个工作日)—
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 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城市更新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
旧屋村等)
基础投资大
开发周期长
规划有弹性 与前瞻性
各区自治 政策复杂 调整频繁 操作难度大
利益方众多 谈判成本高
信息不对称 不公开 一事一议
成本结构复 杂
按建面计算 土地成本
第三阶段:确定单一实施主体
机构直接实施
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
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单元: 为拆除重建活动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基本单位: 落实目标和责任的基本管理单位 多个项目: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包含一个或多个更新项
深圳城市更新流程

深圳城市更新流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先行示范区,城市更新是其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深圳的城市更新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规划阶段。
城市更新的第一步是制定详细的城市更新规划。
在这个阶段,政府会组织相关的专家和规划师进行城市调研和分析,确定城市更新的范围、目标和重点区域。
同时,还需要进行社会调查和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其次,项目立项阶段。
在这个阶段,政府会与开发商和相关的利益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确定具体的项目内容和实施方案。
这包括确定地块的使用权和土地出让方式、项目的规模、用途和设计要求等。
同时,也需要进行环境评估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然后,拆迁补偿阶段。
城市更新通常涉及到大量的拆迁和迁建工作,因此拆迁补偿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
政府会与被拆迁人员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并尽可能减少对被拆迁人员的影响。
同时,政府还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确保被拆迁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接下来,实施阶段。
在这个阶段,开发商开始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对地块进行施工和建设。
政府会对项目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同时,政府还会协助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验收和运营阶段。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政府会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管。
同时,政府还会促进项目的顺利运营和发展,帮助开发商解决运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此外,政府还会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动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提升整个区域的发展水平和生活品质。
总之,深圳的城市更新流程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开发商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通过规划、立项、拆迁补偿、实施以及验收和运营各个阶段的有序进行,深圳成功实施了大量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城市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深圳市城市更新改造政策解读和工作步骤流程整理_图文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基本概念
2.3 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 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
其中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 相关资金来源等内容;
Part 3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饰、装修许可文件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功能改变后补缴地价怎样计算?
——改变功能后的原有建筑面积地价+增加建筑面积地价.
原有建筑面积 部分补缴地价
销售额
改变后土地使用权剩余 期限的公告基准地价
销售额
原土地用途剩余期限 的公告基准地价销Βιβλιοθήκη 额增加建筑面积 部分补缴地价
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 市场评估地价标准
——由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经费来源多元化.
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 共服务设施和市容环境
申报 区政府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经费 来源
市政府
区政府
权利人
其他相关人
城市更新分类解读
3.2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进行功能改变的条件是什么?
——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解析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政策解读自市政府颁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下称“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和工业区升级改造工作。
广东省政府于2009年8月出台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下称“省三旧改造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广东省三旧改造的相关政策,市政府按其相关规定制定颁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下称“更新办法”),该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从“旧城改造”到“城市更新”更新办法中不再沿用以前的“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旧城改造”等表述,而采用了更具综合性、更注重城市品质和内涵提升的“城市更新”概念。
所谓“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内(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三类更新活动。
更新办法将城市更新的目标明确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挖掘用地潜力、拓展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改变了旧城改造只是简单的拆除重建或穿衣戴帽物质形态改变的观念,更注重城市功能提升和旧城区活化的内涵。
更新办法为不同现状和不同改造需求的区域提供了相应的选择,未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将实行多种形式有机结合,而且尽可能以综合整治为主。
二、两个新概念(一)城市更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更新办法规定“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我市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两部分,将每一年度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和将要实施的拆除重建类及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做出计划安排,强化城市更新的计划管理,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已经完成的2010年年度计划申报工作基础上,市更新办调整了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模式,年度计划不再采用一年一报的形式,而是常态申报的形式。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一、前言为了促进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推进,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主体本协议由以下主体签署:甲方: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乙方:搬迁户(以下简称“乙方”)三、协议内容1. 搬迁补偿标准(1) 住房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2) 生活困难补助金: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由开发公司提供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 搬家费用:开发公司负责支付乙方的搬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公司可以适当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2. 补偿方式(1) 住房补偿:开发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住房补偿,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 生活困难补助金:开发公司将在住房补偿款项支付完毕后,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 搬家费用:开发公司将负责支付乙方的搬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补偿时间(1) 住房补偿:开发公司将在与乙方签署搬迁协议后,尽快启动住房补偿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
(2) 生活困难补助金:开发公司将在住房补偿款项支付完毕后,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3) 搬家费用:开发公司将在与乙方签署搬迁协议后,尽快启动搬家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家费用支付。
4. 协议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深圳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六、附则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七、签署日期甲方: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开发公司乙方:搬迁户签字:日期:年月日。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

地方经济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流程体系简述龙登贵 深圳市天居置业有限公司摘要:深圳市的城市更新走在全国前列,其做法及经验值得其他城市借鉴与学习。
本文在对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关键特征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对其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并简略介绍关键节点的基础逻辑及基本做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更新;拆除重建;流程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8-0475-03一、深圳市城市更新概况(一)深圳市城市更新的基本情况200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2009年国土资源部及广东省试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同年深圳市在全国首创《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12年起每两年定期更新城市更新的“暂行措施”,2015年在罗湖区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改革试点,2016年在“强区放权”的背景下在全市范围内全部铺开罗湖区改革试点的经验,将事权全面下放至区政府,编制并颁布《城市更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统筹、规划及指导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强调“规划引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益优先”的城市更新基本原则。
同时,陆续出台各类操作规程及配套措施,明确和细化办理流程。
一直都是创新不断,改革不止。
截止至今年3月,深圳市已批城市更新计划数量为698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411项,通过规划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21.86k㎡、贡献用地10 k㎡,提供幼儿园243所、中小学120所、社康中心222所、医院3所、公交首末站164所、保障性住房653万㎡、创新产业用房85.13万㎡。
2012年城市更新的存量土地供应首次超过增量土地供应,并逐年提高。
通过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方式配建大量公共配套设施,不仅改善了城市环境、提升物业价值,还实现了土地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关键特征1.土地一二级联动开发,更新改造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改变了经营性用地若改变功能和容积率必须进行招拍挂方式出让,极大调动了原业主及市场主体推进城市更新的积极性;2.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零星未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规划进行空间腾挪置换,并与更新改造项目作为整体一并出让,实现零散用地的空间整合;3.区分城中村、旧屋村、旧工业区等不同类型,制定差异化的地价标准,建立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的更新地价与规划容积率调整的联动机制;4.提出“城市更新单元”概念,确立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度。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

【干货】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操作流程(以含城中村用地项目为例)目前,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基本依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等主要文件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组织实施的,不同项目操作流程会有一些差别,各区也有一些差异,但操作流程的主线基本一致。
一、更新意愿征集与计划申报(一)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符合相关规划及控制性指标;(2)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合法用地比例需达到60%以上(综合整治类项目为50%以上);(3)更新意愿达到相应要求。
对于全深圳市目前的城市更新项目来说,绝大多数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因此,需开展项目计划申报前期准备工作,促使项目满足上述申报条件。
具体思路有:(1)对于规划不符的更新项目,需提前开展规划研究,申请规划调整。
也可将项目先纳入更新计划,待编制更新单元规划时再进行调整。
深圳本地某房地产企业的做法就是进行片区统筹,以提高专项规划阶段的议价筹码;(2)对于合法比例不足的项目,通常使用非农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进行覆盖,或者进一步完善范围内“两规”、登记历史遗留用地等手续(据了解,“两规”已停止业务受理,“新三规”部分片区试点已完成,等下一步实施细则出台后分类进行处理),或从技术上对拆迁范围进行调整,即调整“分母”;(3)对于更新意愿未达到的项目,则根据申报要求对各类别业主分别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对于上述第(2)条,使用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覆盖以满足项目合法用地比例达到60%及以上时,需股份合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公证。
召开股东大会前需与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合作方式,包括指标数量、权利义务和补偿方式等。
根据街道办要求,还需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并按要求到街道集体资产办公室进行备案。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个层面是包括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土地和房屋确权、更新单元规划编制审批、改造实施主体确认和新用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等审批相关工作;另一层面是收购谈判、协议签订及其履行。
区城改办根据现有相关文件规定,将基本操作程序进行了分类归纳,供相关企业和业主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中,最终程序可能会有调整。
第一部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一、计划申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两部分:(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1.各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要求,备齐申报材料,经辖区街道办同意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
2.区城改办根据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核查、整理、汇总,并对全区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拟订《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草案)》后报区政府审议。
3.区城改办根据区政府审议意见, 修改、完善《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确认书的单位,可备齐申报材料向区城改办申请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区城改办审核后,向市规划国土委进行申报。
二、土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改造项目,在编制更新单元规划之前,需完成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确权、登记手续,详细的确权、登记手续还未明确。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编制及申报(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1.由区城改办组织原计划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区城改办委托具备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草案编制完成后,区城改办组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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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流程解析及业务实操要点
目录
一、前期摸底工作
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
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
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
五、拆迁谈判
六、正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与备案
七、被拆迁房屋的回收、拆除与产权证注销
八、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
九、回迁房选房、交房结算、办证
一、前期摸底工作
(一)拆迁人在正式开展拆迁前,应对项目所在区域、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进行调研,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所在区域拆迁人口数、户数;
2.被拆迁房屋数量、类型、现状、权属;
3.权利主体的背景、更新意愿和需求;
4.所在区政府城市相关更新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报、权利主体认定、拆迁合同备案等行政流程;
5.周边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周边项目拆迁补偿对价。
(二)被拆迁房屋、项目用地涉及村集体资产的,拆迁人应尽早与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联系,确认房屋、土地的权属情况、现状,以及村集体资产流转的相关决策流程。
二、初步核查被拆迁房屋及相关权利主体
(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被拆迁人即为产权证书记载的所有人。
如房屋产权为共有的,则被拆迁人为产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全部共有人,共有人享有的被拆迁房屋权益份额以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应按照所在区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权利主体认定政策,由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权利的利害
关系人根据拆迁测绘报告,填报相关产权申报文件,完成申报程序。
经确认无误的前述利害关系人即为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
三、项目拆迁计划的制定、完善与审核
拆迁人根据调查摸底所了解到的信息,以及主管部门的意见,编制、审核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和拆迁进度计划,作为拆迁工作推进和考核的指导性文件。
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
(一)拆迁人应联同专业测绘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坐落位置、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用途等事项进行认定核查,并编制房屋测绘报告,作为被拆迁房屋现状的认定标准。
(二)按照行业惯例,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如被拆迁房屋现状测绘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以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被拆迁房屋现状测绘建筑面积小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以房地产证书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迁房屋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签订拆迁协议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测绘的同时,拆迁人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型与现状,敦促、指导被拆迁人按规定及时准备、提交各类权利申报文件。
相关申报文件应当由拆迁法务进行审核。
五、拆迁谈判
(一)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主体以后,拆迁人应及时与被拆迁人接触,并就拆迁方案进行谈判。
拆迁人应当随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并及时存档。
(二)如被拆迁房屋已经出租或者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产权受限状态的,拆迁人应敦促被拆迁人于房屋交付之日前办妥租约或产权受限状态的解除事宜,并约定被拆迁人无法按期办妥时的违约责任。
六、正式拆迁协议的签订与备案
(一)在签订正式拆迁协议之前,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一同准备好下列材料,作为正式拆迁协议的附件,以及后续工作开展所必备的文件:
1.待拆房屋的现状测绘报告。
2.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注销房地产证书的委托书(有房产证需提交原件,授权期限当规定为“直到相关产权注销流程完成为止”)。
5.《无产权登记记录的土地房屋权利人申报认定核查表》。
6.《放弃房地产权利的声明书》。
7.《房屋产权资料接收清单》。
8.《被拆迁房地产移交确认书》。
(二)拆迁人在接收材料时,应明确告知被拆迁人应对其提供的各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被拆迁人提供的资料不实的违约责任。
(三)拆迁协议的签字,要求完整、清晰并与权利人的身份证一致。
港澳居民(只能提供香港、澳门身份证者),应当在前面括号(括号内加注简体);外国人签字应当与护照所载名字相一致。
(四)拆迁协议签订时,拆迁人应明确告知被拆迁人:(1)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改变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续签或延长已有租赁合同期限,或其他改变被拆迁房屋现状、妨碍拆迁人收房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向拆迁人再主张增加拆迁补偿的权益。
(五)在拆迁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及时做好协议及其配套文件的归集、备案工作。
七、被拆迁房屋的回收、拆除与产权证注销
(一)被拆迁房屋的回收
拆迁人在与权利主体办理被拆迁房屋回收手续时,应重点考察被拆迁房屋结构及各项设施、设备的完整性(被拆迁房屋本身已损坏的除外),并敦促被拆迁人缴清其附随的水费、电费、垃圾清运费及其它一切费用。
(二)被拆迁房屋的拆除
在被拆迁房屋移交、实施主体确认后,拆迁人有权根据现行法律及当地政策的规定,依法取得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被拆迁房屋。
(三)产权证注销
根据《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的规定,拆迁主体在与全部权利主体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完成实施主体确认及房屋拆除完成之后,即可申请产权证注销。
在注销产权证之前,需要准备好以下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权利人无法亲自到场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原件);
4.含项目改造范围图的改造专项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6.与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八、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
(一)拆迁人在拆迁谈判、签订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就确权、拆迁资料的准备,房屋迁出,产权注销等关键性义务设置好付款时间节点,避免“钱已付完,被拆迁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
(二)付款凭证
拆迁人在付款过程中,并不必然要求被拆迁人出具发票,但至少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收据等收款证明,并注意核验拆迁协议、付款流水、收据等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
九、回迁房选房、交房结算、办证
(一)选房安排
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阶段,因项目进度所限,拆迁人与权利主体仅就回迁房的房屋类型、建筑面积、交付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未能确定具体的房号。
为此,在回迁房竣工验收之后,拆迁人还需要安排抽签选房以
确定各被拆迁人所获回迁房的具体房号,并随之让权利主体在《抽签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二)回迁住宅抽签选房
在抽签选房之前,拆迁人应按规定制定好抽签选房办法及抽签选房的具体工作流程。
建议按照“先签协议先抽签”的原则(具体按照签约合同编号先后)确定抽签顺序;在此基础上确定抽签时间,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参加抽签选房,确定回迁住宅的栋房号并签署选房确认书。
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最晚不迟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时),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回迁被拆迁人不按时参与选房的后果。
(三)面积差异处理
因房屋户型所限,拆迁协议所约定的回迁房屋总面积与实际回迁面积必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对此,拆迁人应当事先与被拆迁人约定好面积补差的结算方法,以及被拆迁人未按约定完成结算的违约责任。
(四)回迁房入伙
在办理入伙前,拆迁人应及时与被拆迁人就拆迁款项、面积差异款、产权登记所需要缴纳的税费等各项费用进行结算。
如被拆迁人因此存在欠款的,拆迁人应敦促被拆迁人在入伙前及时付清相关款项。
此后,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发送入伙通知书,要求其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入伙手续,并及时告知逾期到场办理入伙手续的不利后果。
在入伙期限届满前,拆迁人应敦促被拆迁人及时办理收楼手续,并在《收楼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五)回迁房办证
拆迁人如需要为被拆迁人办理回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告知被拆迁人有提供资料、配合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义务。
拆迁人应明确告知被拆迁人违反前述义务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