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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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降低费用、压缩成本,按照省、市局(公司)关于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系统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及省、市局(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属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中心车辆管理岗位设置:综合部、送货部分别设置车辆管理员,综合部车辆管理员担负对公务用车的管理,监督送货车辆的管理,负责中心所有车辆的建档工作,并做到一车一档,资料齐全。

送货部车辆管理员负责对送货车辆的管理。

共同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并对其落实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等情况,按照中心制定的考核标准,每月进行车辆使用及日常维护的考核,并每季度进行一次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五条机动车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灭火器具并定期检查和灌充,保持性能完好。

第六条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第七条机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与所执行任务相符的《机动车派车单》。

公务用车由综合部车辆管理员负责填发。

送货车辆由送货部车辆管理员根据卷烟配送量,合理调配车辆、司机,每天统一填制《派车单》。

车辆管理员对所派车辆安全状况和驾驶员健康状况进行把关,严禁驾驶员、机动车带病上路行驶。

第八条车辆管理员每月对所分管车辆的状况、配备的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每季度共同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九条机动车辆技术标准按《河南省烟草行业机动车辆检查标准》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3篇)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3篇)

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根据《员工手册》“车辆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

川桂公司所有驾驶员及车辆。

第三条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主管部门。

川桂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四条车辆使用与调度:1、公事用车由用车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派车单,经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综合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登记并统一调度。

2、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在完成工作任务返回公司后到车辆管理人员处登记出车时间、里程、油耗等情况。

3、公司所有车辆晚上一律停在公司或集团公司车位,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归位,需事先报告车辆管理人员。

4、车辆大修,需驾驶员提前报告车辆管理员,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

第五条驾驶员的管理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2、驾驶员须自觉接受车辆管理人员的管理。

3、驾驶员须爱护车辆,随时掌握所驾车辆的车况,确保在车况良好的前提下出车,并随时做好车辆卫生。

4、驾驶员上班须在办公室签到,不出车时在公司范围内待命。

第六条其它1、驾驶员若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违章违规现象被处罚,一切责任自负。

2、驾驶员若全年无安全事故和无违章违规现象发生,公司年终发给安全奖____元。

3、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____月____日车辆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绪论1.1 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车辆作为现代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合理、不规范的车辆管理常常导致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车辆管理制度,对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车辆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1.3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车辆注册与登记2.1 车辆注册所有机动车辆在上道之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获取合法的行驶证和车牌号码。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细则为了加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辆。

1.3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1.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职责2.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辆的注册、登记、检验、报废等。

2.2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个体运输业户的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包括对车辆的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进行监督管理。

2.3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5 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3.1 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3.2 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制动、转向、照明、信号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3.3 机动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周期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载货汽车、大型、中型载客汽车每1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3.4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身标志清晰,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破损、变形等现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精心整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落实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并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则。

定。

营。

摩托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整车维修企业和维护小修企业。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订限制市场进入或者有利于封锁、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的行政措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实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定点维修,干预消费者选择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违犯国家规定,以协会名义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收费或向机动车维修企业乱立收费项目。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大众媒体、政府网站等载体,采取开辟专栏、竖立公示牌、使用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将机动车维修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查询。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持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其明确应当执行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等国家、行业标准有关规定。

不得违法附加其他限制性条件或自行降低有关开业条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受理、审查与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规定及文书等,按照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订的《云南省机动车维(经营项目,应当与企业取得的行政许可内容一致。

禁止悬挂、张贴与经营许可不符的的业务宣传牌匾和广告。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按照交通部规定样式制作(标志牌号由许可机关统一编制)。

(二)维修业务工作流程、受理程序及竣工质量保证期、服务质量承诺及客户抱怨受理制度应当张贴公示。

(三)应设置客户投诉(意见)箱,并公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维修质量纠纷、服务质量申诉的投诉电话。

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安全管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从车辆登记与产权管理、行驶证核发与使用、道路通行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与处罚、事故处理与保险理赔、公共服务优化方向以及新能源汽车发展前景及政策引导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车辆登记与产权管理在2021年车辆管理规定中,对车辆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要求,车主在购买车辆后必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包括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明等。

若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若车辆报废或损毁无法修复,车主需前往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了对车辆产权的规范管理。

对于非法改装、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外观等行为,将进行严厉打击。

这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减少非法车辆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行驶证核发与使用在行驶证核发方面,新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上路车辆的资质要求。

车主在上路前需先取得有效的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

行驶证有效期与车辆年检周期一致,车主需按时进行年检,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在使用行驶证上路时,车主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不超速、不闯红灯、不逆行等。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涉酒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道路通行管理在道路通行管理方面,新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道路制定了相应的行驶规范。

在城市道路上,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速度限制,增加了对行人过街设施的优化措施,提高了道路安全性。

在高速公路上,要求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合理使用车道,禁止违规变道和倒车行为。

此外,新规定还强化了对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域的交通管理,优化了交通组织结构。

四、交通违法处理与处罚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了处罚措施和处理程序。

[新]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新]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合理高效地利用车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车辆定专人使用,并负责对车辆清洁和养护。

第三条每日做好加油及出车记录,由汽车班长负责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具“用车申请单”,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批准后由汽车班长负责调度。

第五条如各部门申请用车时间比较集中,则调度顺序按优先等级依次为销售部、技术部、办公用车等。

第六条周六、周日原则上不发货,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调派车辆。

第七条申请办公用车以张贵庄为界,往市区方向不超过张贵庄的原则上不予安排,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车辆原则上不许在外过夜,下午5点之前尽量回厂并存放于指定位置。

如有特殊情况,下午5:30分不能到公司者,必须及时通知汽车班长。

第九条每月26日至下月初,接送上下班员工的车辆不必回公司,但要将车存入存车场,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准私用,如遇员工本人婚嫁、直系亲属丧事可申请用车,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由于司机个人的原因受到交通罚款由当事人承担,公司行为的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每日收车后,司机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汽车班长报告,并立即排除故障以保持车辆良好地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摩托车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与汽车相同。

如因工作需要下班之前未能回公司,使用人要将车辆存放于安全的场所并对车辆的安全负责。

车辆出现问题要及时向汽车班长报告,并立即排除故障。

第十四条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机动车辆任何部位损坏,当事人须立即向汽车班班长讲明原委,由汽车班班长分析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办公室主任审批。

如当事人不及时报告,按车辆损坏程度处罚当事人。

第十五条专供销售部工作人员外出办事使用的摩托车的动用不需经过第四条规定的审批,但适用于本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凡购买车辆的配件都要由汽车班长同意,经行管总监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车库划分为五个卫生责任区,分别由五位司机管理。

2024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车辆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生产、抢险及其它公务用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副总以上的专用车辆由副总本人或专职司机自行管理)。

公司公务车及维修车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与司机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由各车司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人员因公外出(非本市城区)用车,须事前预约申请,综合部经理批准后方可用车,并指派车辆出车;部门维修车辆在正常情况下由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量自行安排,但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公司如有其它工作需要调动部门车辆出车,在不影响正常维修抢险任务情况下,所属部门应服从综合管理部的安排。

第五条公司人员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以用车。

第六条各部门用车应设置《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日车辆的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及部门,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综合管理部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下班后(中午、晚上),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公司院内),钥匙交调度(带班负责管理)。

星期六、日及节假日缴款车照常缴款。

第八条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

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以及不遵守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车用油料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公司标准统一管理控制(详见燃油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综合管理部有义务对油耗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测算,合理调整用油标准,控制管理费用。

第十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监督方可维修。

第十一条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审定,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二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二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井车辆管理,保证机动车运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动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嘉元煤矿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嘉元煤矿场区范围内及井下所有机动车辆。

第四条安检科负责本细则的落实。

第二章机动车入井资格第五条驾驶人员应随时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各掘进队和外委工队的车辆自觉执行本细则,严禁非防爆车入井。

第六条机动车完好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柴油、冷却水及废气处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检查有无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现象。

﹙3﹚检查柴油机机油量、变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车辆是否有缺损件、各部件连接是否可靠。

﹙5﹚检查转向机、手制动、脚制动及离合器的工作情况。

﹙6﹚检查灯光信号、喇叭的工作状况。

﹙7﹚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8﹚检查防爆车发动机的进排气系统和电气防爆系统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检查防爆车的综合保护系统是否工作正常。

﹙10﹚检查各种仪表是否完好。

﹙11﹚检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检查机动车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C证或C 证以上,经安检科入井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驾驶车辆入井。

第八条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及规范操作的检查。

提高驾驶水平及安全知识,严禁驾驶员酒后上岗、疲劳驾驶、带病上岗,确保上岗人员精神状态良好。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矿灯,穿工作衣,严禁穿化纤衣入井,严禁带烟火入井,严禁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条车辆在井下巷道运行时,发生突发故障或撞坏井下设施管线时,驾驶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前应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若车辆存在问题应及时向用车单位汇报维修,严禁驾驶带病车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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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国网白银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公司车辆管理集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省公司和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车辆是指公司系统所有的公务用车和生产服务用车。

第三条本细则对车辆管理的原则、范围、管理职责、配置管理、更新管理、调度管理、安全管理、维修管理、加油管理、保险管理、节假日管理、费用控制、检查考核等内容予以规定。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集体企业和各代管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公司车辆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三)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车辆配置集中采购,管理使用规范合理。

(四)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编制,按照标准申请采购,按省公司核定编制数量配置。

第六条车辆具体范围包括:(一)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是为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活动的车辆;一般公务用车是保障管理人员公务、用于会议接待和机要交换等公务活动的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等。

(二)生产服务用车包括:1.生产管理车辆,指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为满足组织、指挥、协调、检查、应急抢险等管理需求,供有关专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包括小型轿车、越野车、公务舱(面包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2.生产普通车辆,指为保障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等业务正常开展,供工区、中心、项目部等基层单位作业人员使用的乘用车辆和生产装备运输车辆,包括轿货两用车(皮卡)、客货两用车(工程车)、越野车、面包车、货车等。

3.生产特种车辆,指用于开展生产运维、营销服务、基建施工、应急抢修等现场工作使用的非乘用作业车辆,包括高空作业车、带电作业车、吊车、发电车、消防车、检修试验车、电缆测试车、计量检测校验车、应急通讯车等。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监查质量部为公司车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等,执行省公司和公司关于交通安全的决定、指示和要求,履行公司系统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建立并完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内部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负责建立公司车辆管理台账;核算公司公务用车、生产普通用车、生产管理用车配置标准及数量;负责公司公务用车、生产普通用车、生产管理用车购置计划的编制;负责制定车辆分配、使用、维修和报废的计划工作;负责乡镇供电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四)负责集体企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体企业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代管县供电公司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代管县供电公司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驾驶员的考核、聘用驾驶员审查和“准驾证”考核、管理及发放工作。

(七)负责公务用车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服务用车大修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完成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调派管理工作。

(二)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负责安排公司年度车辆购置综合投资计划的上报和下达;负责集体企业车辆购置、报废的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财务资产部负责统筹安排公司年度车辆购置、租赁以及运行资金预算考核管理;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辆资产报废审批上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运维检修部负责生产用车年度“固定资产零星购置计划”的审核及上报;负责生产特种车辆(吊车除外)的制度标准制定、监督考核等专业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驾驶员的技能培训和聘用驾驶员的劳务派遣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六)监察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交通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车辆购置计划及预算执行情况、运维费用的审计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九)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和运行保障工作;负责公司市区生产服务用车日常使用、运行保障和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所辖车辆安全、维修、核算、调派和优质服务工作;配合安全监察质量部做好车辆GPS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车辆信息化平台所辖车辆的数据维护和更新管理;负责统计、汇总、上报交通安全报表;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及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及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所辖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更新车辆管理台账,制定交通安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本单位驾驶员工作行为管理,交通安全的培训、违章行为的考核,督促本单位交通管理人员及驾驶员落实交通安全职责。

(四)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直接责任人;本单位安全员、班组长、带车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班组的交通安全责任人,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五)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以第一安全责任人为核心的交通安全管理分级负责制,按照“用车辆必须管车辆、管车辆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人员、管人员必须管行为、管行为必须管制度、管制度必须管奖惩”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环节,确保交通安全目标的实现。

(六)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遇节假日顺延)统计、汇总、上报本月交通安全报表。

第四章配置管理第十条车辆购置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生产服务用车管理办法》核定的配置标准,禁止超标准、超编制配置车辆。

第十一条车辆购置优先保证生产经营一线车辆使用需求,车辆选型原则上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二条根据省公司车辆配置标准和本单位车辆配置核定编制数量,每年7月底之前上报下年度“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申请单”,申报下年度车辆配备需求计划。

公司公务用车、生产管理用车、生产普通用车及代管县供电公司报安全监察质量部,生产特种用车报运维检修部,集体企业报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

所有车辆购置必须履行审核申报程序,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上报至省公司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为降低车辆运维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经济性,对于大吨位吊车等使用频率较低、运维成本较高的车辆,原则上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五章更新管理第十四条车辆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更新:(一)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5万公里。

(二)因各种原因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经鉴定不具备修复价值。

(三)尾气排放或安全性能检测无法满足地方政府规定要求。

(四)车型淘汰且无配件来源。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对车辆报废更新进行严格审核,车辆达到规定年限或里程、经车况鉴定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车辆报废更新后,旧车应严格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和废旧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其中车辆报废应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各单位车辆报废应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第十八条公司主业公务用车、生产管理用车、生产普通用车报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核,生产特种用车报运维部审核,由财务资产部汇总上报省公司审批,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办理报废。

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车辆报废报发展策划部(资产经营中心),按集体企业车辆报废流程办理报废。

第二十条代管县供电公司车辆报废报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核,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结果上报省公司后勤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车辆报废批复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维护车辆信息化平台数据和ERP数据,始终保持车辆账、物、卡一致。

第二十二条车辆报废后应在25日内将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报废鉴定审批表》复印件报省公司后勤工作部留档,禁止继续使用已批准报废的车辆第六章调度管理第二十三条车辆调度应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调度机制,杜绝车辆配置到岗、配备到人。

第二十四条车辆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车辆使用申请应坚持“谁使用填报谁”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地点、用途使用。

派车单应按格式要求规范填写,用车完毕,驾驶员先签字,用车负责人后签字,不得错序。

派车单一式三份,车辆调度、门卫和用车单位各留一份。

第二十五条车辆调度应本着安全、经济、及时、高效的服务原则,按照“先申请后安排、先紧急后一般”的工作原则合理调派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在本辖区内用车,由本单位指定的调度员派车,超辖区范围的由本单位交通主管领导审批。

超公司业务区域的用车,一律由主管交通领导批准,并在安全监察质量部备案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七条带标识车辆,只能用于应急抢修工作,严禁超业务范围、超辖区范围使用。

第二十八条调派车辆应本着有利工作、节约费用的原则,同方向用车或统一施工现场用车,车辆调度应协调用车部门合乘,两个部门同一项工作用车,应根据人数统筹合理调派车辆,尽量减少用车台数。

第二十九条在申请用车时要说明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任务工作、计划结束时间;如到现场工作要说明出车时间、乘车负责人姓名、乘车人数、到**变电站、**线路、**所、**工作现场、计划结束时间;输电检修班工作,应说明出车时间、用车班组、乘车负责人姓名、乘车人数、到**线路*#杆-*#杆进行**工作、计划结束时间;变电运维班、变电检修班要说明出车时间、用车班组、乘车负责人姓名、用车人数、到**变电站工作、计划结束时间)。

第三十条机关各部门车辆调度具体要求:(一)正常工作时间用车,必须执行网上申请,并经本部门指定负责人审核批准,各部门指定批准人名单报安监部备案,由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

(二)正常工作时间外及周休日临时申请用车,必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电话向综合服务中心车辆调度申请,由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

(三)各部门遇特殊情况需紧急用车,可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向综合服务中心要车,但事后必须向安全监察质量部报备。

(四)国家法定节日(3天及以上)用车,应提前1天向安全监察质量部提出申请,由综合服务中心调派车辆。

第三十一条车辆调度具体要求:按照性质分为四类,由综合服务中心依次进行调派。

(一)第一类急修、抢修、等应急工作用车。

各单位自留的车辆负责执行此类工作,另外由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安排相应的应急值班车辆,具体按照《******生产值班及应急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二)第二类设备维护、检修,营业装接、抄收等生产经营工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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