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软件产品评估及认证

软件产品评估及认证
一、软件产品名称的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名称、企业名称须与软件著作权名称、软件测试报告名称一致。
二、软件产品评估流程
受委托的评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评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评估机构按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评估。
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核发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软件产品评估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三、申报流程图:
图1 软件产品评估流程示意图
四、办理时间:
自初审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在厦门市软件企业服务平台
(/)上公示评估结果。
评估合格的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将颁发加盖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公章式样的证书。
五、费用标准: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在50万以下(不含50万)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从业人员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附件一:评估材料申请表(系统填报)
附件二:软件产品测试委托函
软件产品测试委托函
附件三:软件产品评估申请需提交材料清单及要求
注:国产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5;进口软件产品提供材料1-4、6、7。
纸质提交:材料1/3装订后提交。
(其余项无需纸质,但需核对原件)纸质资料接收地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3号612。
公司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产品符合国家及国际相关标准和规定,通过系统的产品认证管理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满足消费者需求。
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经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全过程。
二、责任主体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执行。
具体包括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以及物流部等。
三、认证流程1. 认证计划:根据产品类别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产品认证计划,明确认证目标和时间节点。
2. 认证准备:收集并熟悉相关的产品认证标准,准备必要的样品和资料,进行内部预审。
3. 申请认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样品和文件。
4. 接受审核:配合认证机构的审核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5. 获得证书:通过认证后领取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对产品进行标识。
6. 后续跟踪:定期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复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标准公司产品认证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如ISO系列标准、CE标志、CCC认证等。
五、记录与报告各部门应保持完整的产品认证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认证资料、审核报告、改进措施及跟踪结果等。
定期编制产品认证管理报告,供管理层审阅。
六、不合格处理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严重不符合项需上报至高级管理层,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七、培训与宣传组织员工进行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认证意识。
同时,加强对外宣传,提升品牌形象。
八、监督与评审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对产品认证过程进行监督和评审,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渝经信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4〕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子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17日)废止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电子工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出售、出租、许可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存储在各种裁体上的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
载体包括纸张、磁带、磁盘、光盘、半导体存储器、集成电路板卡以及其他可存储计算机软件的载体。
本办法不适用于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活动,以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适应我国计算机应用事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日益增长的需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三)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第五条电子工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第六条国家对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电子工业部设立全国软件产品管理中心,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颁发登记号和登记证书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等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软件产品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包括本单位拥有或持有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或者权利人许可其生产软件产品的许可合同及该软件的著作权的有效证明。
(四)软件产品的名称、内容、版本、功能、著作权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文档等的材料、以及软件产品的样品、软件产品的测试结果。
软件产品项目质量管理方案

软件项目质量管理方案软件项目质量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项目质量管理已成为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软件项目的质量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还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软件项目的质量,本文将从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原则、质量管理方法三个方面,阐述软件项目质量管理方案。
二、质量管理目标软件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符合预期要求,同时降低成本和缩短工期。
具体而言,软件项目质量管理应达到以下目标:1.满足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确保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期望和要求。
2.提高产品质量: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具,对软件产品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证,确保软件产品的质量达到预期水平。
3.降低成本:通过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和采用有效的成本控制方法,降低软件项目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缩短工期:通过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和资源分配,缩短软件项目的开发周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质量管理原则为了实现软件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客户为中心:始终关注客户需求,将客户需求作为项目开发的核心,确保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预防胜于治疗: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措施,尽早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避免问题扩大而增加成本和工期。
3.持续改进: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持续改进项目管理流程和方法,提高软件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4.全员参与:应鼓励项目团队成员积极参与质量管理活动,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作用,共同实现软件项目的质量目标。
5.遵循标准流程:应遵循国际公认的软件开发标准和流程,确保项目团队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顺畅进行。
四、质量管理方法为了实现软件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应采取以下方法:1.需求分析和管理:在项目初期对客户需求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确保每个需求都被准确理解和实现。
同时,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不断与客户保持沟通,确保客户需求得到及时反馈和解决。
软件产品设计评审和验证程序

软件产品设计评审和验证程序1.设计评审1.1目标:通过评审确保软件产品设计满足功能需求和质量标准,并具备可维护、可扩展、易用等特性。
1.2评审流程:1.2.1设计文档准备:设计团队准备相应的设计文档,包括需求规格、架构设计、界面设计、数据模型等相关文档。
1.2.2召集评审人员:评审人员来自产品管理、开发团队以及质量保证团队,需具备相关的经验和知识。
1.2.3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持人主持,评审人员就设计文档的各个方面进行讨论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准则、安全性、可用性、可扩展性和性能等方面的评审。
1.2.4评审记录:评审记录应该包括评审意见、发现的问题、建议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改或调整。
1.2.5修改和调整:设计团队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和调整设计文档,并提交给相关人员进行再次评审。
1.3评审内容:1.3.1需求规格评审:评审需求是否清晰、完整、准确,并且是否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
1.3.2架构设计评审:评审软件的整体架构设计是否合理,包括模块划分、接口设计、数据流动等。
1.3.3界面设计评审:评审界面设计是否符合用户体验和界面标准,包括布局、颜色、图标等。
1.3.4数据模型评审:评审数据模型是否合理、规范,并且能够支持软件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2.验证程序2.1目标:通过验证程序,确保软件产品在开发过程中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2验证过程:2.2.1单元测试:开发人员进行单元测试,验证每个模块和功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并进行必要的修复或修改。
2.2.2集成测试:将各个模块和功能集成到一起,进行整体测试,验证模块之间的协作和整体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2.3系统测试:根据需求规格进行系统测试,验证软件产品的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2.4验收测试:与用户或客户一起进行验收测试,确保软件产品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和期望。
2.3验证内容:2.3.1功能验证:验证软件产品的各个功能是否按照需求规格进行开发,并且功能是否正常运行。
双软认证_精品文档

双软认证一. 介绍双软认证(Double Soft Certification)是指中国软件协会(China Software Association)评审组织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种机制。
双软认证是我国软件行业内的一项重要标准,旨在提升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双软认证的背景、认证标准和认证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 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软件在各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软件产品的质量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质量标准和标识,给用户带来了很多困惑和风险。
为了推动软件行业的发展和规范,提升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可信度,中国软件协会于2006年开展了双软认证工作。
双软认证通过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评审,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参考标准,促进了软件产业的良性发展。
三. 认证标准双软认证主要包括双软企业认证和双软产品认证两个方面。
1. 双软企业认证双软企业认证是指对软件企业整体的管理、研发能力和软件产品质量进行评估和认证。
认证的主要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评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是否能够支撑软件研发和服务工作的进行。
- 研发过程和能力:评估企业的软件研发过程是否规范,并且是否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
- 软件质量管理:评估企业的软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具备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质量控制的能力。
- 人才队伍:评估企业的人才梯队和团队协作能力,是否具备优秀的软件研发人才和管理人才。
2. 双软产品认证双软产品认证是指对软件产品的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和认证。
认证的主要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功能完备性:评估软件产品是否具备完善的功能,是否满足用户需求。
- 用户体验:评估软件产品的用户界面设计是否友好,操作是否简便。
- 性能稳定性:评估软件产品在各种工作环境下的性能表现和稳定性。
- 安全性:评估软件产品是否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机制,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
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简介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是针对软件开发和管理流程,以及产品质量的一项认证。
它意在帮助软件企业提高组织内部的管理水平,优化开发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效满足客户需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包括其意义、标准要求、认证流程和优势。
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意义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取得对于软件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它代表了企业在软件开发和管理方面达到了国际认可的水平,并遵循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流程。
具体意义如下:1.提升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各项流程和操作。
通过引入系统化的管理方法,软件企业能够更加高效地组织开发活动和管理团队,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优化软件开发流程: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建立起一套全面的软件开发流程,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等各个环节。
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可以减少错误和缺陷的产生,提高软件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企业在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测试,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和预期。
通过持续改进和风险管理,软件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提供高质量的软件产品。
4.增强企业竞争力: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
拥有该证书能够表明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可信度,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合作伙伴。
标准要求软件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基于一系列的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ISO 9001和ISO/IEC 12207等。
它对软件企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明确定义各项质量管理政策、目标和责任。
体系应包括相关的文档、过程和流程,以确保整个开发过程的有效管理。
2.资源管理:企业应适当配置和管理资源,包括人力、技术设备和软件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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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Software product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method doc 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软件产品认证管理方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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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一般是指“软件产品认证”,那
么《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哪些相关法规呢?下面小泰给
大家介绍关于软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
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
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第二章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
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十条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
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
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及原开发单位提供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所需材料提交,报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
交以下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软件产品样品;
(四)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材料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六)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通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三章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在我国境内制作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循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
(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
(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
(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六条软件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
容检查。
第十七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当在其外包装上标明
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或进口单位)及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九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或在国内
生产制作的国外软件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应在产品上或说明文件中,或者书面形式的其他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包括软件产品载体(如光盘、磁盘芯片等)的生产制作单位不得生产未经登记和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生产本办法第四
条所列的软件产品。
不得生产盗版软件和开发、生产解密软件。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二十二条软件产品的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经营销售
其软件产品。
第二十三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
(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者或生产者)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必备内容。
代理商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
其中应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并且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四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
品经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五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符合本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
如果没有另外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由该软件产品销售
单位提供。
如果没有注明必须额外收取服务费和服务费的数额,则视为有关技术服务的费用包含在软件产品价格之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销售未经登记和备案
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的软件产品,不得销售或免费提供盗版软件产品、解密软件产品。
第二十七条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
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
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经营、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如发现已登记软件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
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软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
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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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其标称或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国家其他法津、法规的,由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4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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