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文)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与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当场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
第八条审批机关与申请人(含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告知承诺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第九条告知承诺文书由审批机关发放和管理。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作为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凭据,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第十条审批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应当依法载明许可或批准的范围、时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请人签订告知承诺文书并获得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即可进行与审批内容相符的活动,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告知承诺文书的要求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并应当在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
经实地检查后发现获得审批的行政相对人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指导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改正。
经指导改正后仍然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告知承诺文书规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该行政相对人应当同时终止其相应的活动。
涉及企业注册登记前置审批的,相关审批机关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行政建议书,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变更所涉及的经营项目或注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对因虚假承诺等原因被撤销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的行政相对人,由原审批机关按照昆明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披露管理的规定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信息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除核发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对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外,审批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以承诺方式获准从事相应活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监管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年)第号一、基本信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政务服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联系方式:二、告知内容行政审批服务局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实施此政务服务的法定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2019年4月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2017年12月修正,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法定条件此政务服务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合格证;2.卫生管理制度齐全,置于相应岗位的墙上,有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3.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有明显的禁烟标志;4.有健全的消毒制度;5.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6.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7.设置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卫生间、消毒间;8.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9.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10.公共场所进行过卫生检测,并持有有效检测报告。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政务服务事项获得审批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原件各1份;5.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份;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审批机关:本单位(或个人)就以下申请事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一、基本信息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单位(或个人)保证在申请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审批程序和规定。
二、合规性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所申请的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涉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 本单位(或个人)将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开展相关活动,确保活动内容和方式符合审批要求。
三、责任承担承诺1. 如因本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导致审批不通过或产生其他后果,本单位(或个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过程中,如遇审批机关提出的问题或要求补充材料,将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应和补充。
四、后续监管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确保活动合法合规。
2. 如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与审批要求不符的情况,本单位(或个人)将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五、其他承诺1.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完成后,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
2. 本单位(或个人)承诺在审批事项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将及时调整活动方案,确保符合最新要求。
本单位(或个人)对以上承诺内容负有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如有违反承诺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致敬礼!承诺单位(或个人):(盖章或签字)日期:[填写日期]。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年〕第一号事项名称: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__ 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_ ------------------联系方式:--- ------- ----告知书本行政审批机关就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二、法定条件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3.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5.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中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2.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1.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向蔡甸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蔡甸区行政审批局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同时在门户网站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蔡甸区行政审批局将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60个工作日内,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中介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1.蔡甸区行政审批局首次证后监督检查发现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____ 年〕第__ 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新设立房地产开辟企业暂定资质审批对应我省事项名称: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新设立申请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2〕55 号) 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本行政审批机关现对沈阳市房地产开辟企业新设立暂定资质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 号)第三十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2. 《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 号) 第八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辟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辟企业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辟项目。
3.《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77 号令)第三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辟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_____ 年〕第_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___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姓名: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 〕55 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 号令)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号)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 〕20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4. 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 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概述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在申请材料中告知其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的制度。
这个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在告知承诺制下,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是依靠申请人的自我承诺,从而加快审批进度,减轻审核工作的繁琐度。
其中,承诺书是告知承诺制的重要部分,下面介绍一下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1. 基本要素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内容要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申请项目的名称、项目类别和申请事项的范围及内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即承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有关法律后果;•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
2. 具体格式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可按照以下模板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企业名/个人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请项目(标题):经办人(人员名字):联系电话:我(企业名/个人名)申请办理上述申请事项,我(企业名/个人名)承诺凡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出现,我(企业名/个人名)愿意承担有关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意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必须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提供;•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应当与申请事项相关,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需要申请人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结语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格式是保证行政审批工作的前提,申请人必须要认真填写,如实承诺,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到大家,谢谢!。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是一种特定的行政管理工具,主要用于对企业和个人在获得行政许可或批准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告知和承诺。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和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改进措施。
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现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对于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都十分重视,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并且各级政府部门也在积极推行这项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以及申请人承诺遵守的方式、时间和具体行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一般都会和行政许可或批准证书一起颁发,申请人在领取证书前必须在书面上签署承诺书。
如此一来,申请人必须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承诺遵守,而政府也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行政审批活动。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张口要办证”、“无证经营”等现象,导致政府发布的告知承诺书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力。
另一方面,有些申请人往往不太重视告知承诺书的签署和承诺,也很难再次追究。
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政府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和管理,从而影响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
三、相关的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加强自身的领导和监管,推进政府服务的改革,建设一个阳光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违反告知承诺书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惩处,给予有力的制裁,增加政策的约束力。
此外,对于违反告知承诺书的事情,政府部门也应当及时追责和处理,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于规范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和申请人的合作,我们有望建设一个更加健康和有序的市场环境,为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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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
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月日前补充提交:
□1.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2.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复印件(新企业无资质的);
□3.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复印件;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企业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且仅限在批准区域内使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
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