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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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公路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案

河南省XX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案(2016年-2020年)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到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和供给侧改革等政策因素的影响,水泥、钢材、沥青等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较为明显,成为当前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之一。

XXX公司根据省厅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拟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具体如下:一、调差范围XXX大桥及连接线工程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标段为:土建1-5标、房建1-2标、路面1标。

二、材料差价调整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13号厅务会议纪要》、《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价差调整。

三、调整方法(一)材差调整的范围(1)主体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主体工程中土建及路面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地材、沥青、燃油等;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本项目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1、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63(水中);2、水泥:代号832-834;3、沥青:代号851、853;4、燃油: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5、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片石代号931;(2)附属工程材料调差范围用于本项目附属工程中房建工程的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地材;临时性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1、钢材:(钢筋)代号111~113;2、水泥:代号832-834;3、地材:碎石代号951~971、生石灰代号891;4、半成品:商品混凝土;5、砂浆不参与调差。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材料价差调整相关规定说到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嘿,那可是一个大家都绕不开的“重头戏”!别看它是一个听起来挺沉甸甸的东西,实际上,它里面藏着不少“门道”。

今天咱们就来说说合同里面一个特别容易让人头疼的话题——材料价差调整。

怎么回事呢?我就用个通俗的比方给大家讲讲。

先说说材料价差调整是啥意思。

简单来说,就是咱们在做工程的时候,买的材料价格有可能会涨,也有可能会降。

正常来说,施工合同里会规定一个固定的材料价格,可是啊,这东西总不可能一成不变。

比如,一开始签合同时钢筋是5000块一吨,结果等到真到施工时,价格已经飙升到6000块一吨了。

那你说,价格涨了,原本施工方可能就要吃亏了。

合同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专门有个条款叫做“材料价差调整”,用来调整合同价格,公平一下。

要知道,这个材料价差调整可是事关重大,关系到的钱可不少!几个百分点的价差,可能就让一个工程的利润缩水了不少。

施工方心里当然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所以合同里就会规定,材料的价格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涨幅,施工方就可以要求调整合同,重新核算价格。

听着好像挺简单的,但实际操作起来,那可真是一门大学问。

你得知道,材料价差调整不是随便提的。

你不能说今天价格涨了个十块八块,就说要调整。

通常,得有个合理的涨幅门槛,比方说,钢材价格上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0%,那就可以谈价差调整。

这时候,大家就得把合同里头的条款翻出来,看看当初是怎么规定的。

就好像吃饭前,你得先看菜单才能点菜,不然服务员可不会随便给你上菜。

然后,材料价差的调整还不是一拍脑袋就能决定的事。

施工方和业主方都得拿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价格变动。

比如,钢材价格上涨了,你得去找出供应商的报价单,或者通过第三方的市场数据来证明,材料确实比原来贵了。

这不是你随便说一句“价格涨了”,就能拿到调整的机会。

这就像你想买个打折的东西,得拿到商家的打折凭证,不然谁也不信你。

这还不算,材料价差调整还有个非常麻烦的地方,那就是调整幅度的问题。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交集团工〔2013〕194号)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工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豫交〔2011〕42号)精神,本着公平、合理、风险共担和规范操作的原则,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拟约定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应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确定参与材料价差调整的材料品种,但材料品种、风险幅度、基准价和调整价取定方法、调整周期等内容,原则上不应超出豫交〔2011〕42号文件相应要求范围。

由于项目特殊性需超出以上范围的,应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上报集团,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 仅对主体工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房建、机电、交安、绿化工程不予调整材料价差。

第四条 材料调整价原则上应采用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发布的当期指导价。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共同调查核实料场、出厂价、运距、运价等,计算工地材料价格,并书面确认作为材料调整价。

确定料场应按就近原则,必须采用运距较远的料场时,应事先由项目— 2 —公司批准,并书面说明。

第五条 对于仅发布出厂价和未发布指导价的材料,项目公司应于每月25日至月底组织进行一次调查、核实、计算和书面确认,每半年将各月确认的材料价格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第六条 材料价差调整应按季度进行。

调整价应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所在季度的材料价格。

需经调查核实计算并书面确认的材料价格,按季度内各月算术平均取定。

材料价差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七条 调差材料数量应按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不计损耗。

计算原则如下:(一)钢材数量按计量数量计算。

(二)水泥混凝土、水泥砌筑砂浆、底基层、基层中的水泥、砂石、生石灰、片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

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以下简称“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以下简称“调差”)方法和程序,确保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工期,合理控制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调差实行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工程材差风险。

第二章调差材料种类及风险划分2.1 调差材料种类及范围2.1.1 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方可实行调差,调差材料种类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柴油(具体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1.2 钢材调差范围:(1)用于地基处理的管桩(包括桩身及台帽,下同)的钢材;(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及隧道工程的光圆、带肋钢筋及钢绞线;2.1.3水泥调差范围:(1)用于路基填料处理的水泥;(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工程的水泥;(3)用于粉喷桩、湿喷桩、高压旋喷桩和管桩工程的水泥;(4)用于路面基层、底基层工程的水泥。

2.1.4碎石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碎石;(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碎石桩、管桩、碎石垫层、换填的碎石;(3)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及底基层工程的碎石。

2.1.5中(粗)砂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中(粗)砂;(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管桩、砂垫层的中(粗)砂。

2.1.6沥青、柴油调差范围: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工程施工的沥青、柴油。

2.2 材差风险划分2.2.1 价差风险幅度:±10%(具体价差风险幅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2.2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价差风险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

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专业资料(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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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调差办法不包括技术复杂大桥(斜拉桥、悬索桥、钢结构桥等),对于技术复杂大桥,建设项目应作为个案处理报厅审批。
1.价差调整原则
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4.材料价格指数与造价权重的确定
厅造价站为我省公路工程材料价格指数发布部门,定期发布材料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按市州发布,跨市州的项目,材料价格指数按各市州路线长度加权平均计算。厅造价站在审查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清单预算)时,确定项目材料造价权重。
5.材料价差调整管理
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按照指导性意见及时准确的做好主要材料价格调整工作。
400章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500章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
600章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2016年 5 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按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依据本文件规定的材料范围、方法和计算公式进行价差调整。
6.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方对施工期价格调整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BOT项目,PPP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等项目按合同条款执行。
——风险幅度,按 梯级比例确定, 时, 取0.3; 时,+6%以下及-6%以上部分 取0.3,+6%以上及-6%以下部分 取0.8;
——除100章外的清单章数;
n——调差材料类别数;
不参与调差的金额是指项目实施期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编制的设计变更新增单价进行计量的金额。
5.1.价差调整频次
按季度进行。
5.2.分期实施的项目按各期分别计算。
5.3.备案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每半年将价差调整数据上报厅基建处及厅造价站备案(上半年材料调差数据于第三季度完成备案,下半年材料调差数据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备案)。
6.其它
6.1.在建交通建设项目继续按[2013]年286号文件执行,计算期限至项目完工时止。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3.材料价格指数调差法计算公式:
——调差金额;
——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与调差的金额);
—— 章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
—— 章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数;
—— 章 材料的造价权重;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
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
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
300章路面工程 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 中粗砂、机制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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