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15)×C×E当B≥1.15C时;A=∑×(B÷C-0.85)×C×E当B≤0.85C时;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通建价【2015】10号

通建价【2015】10号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人工费用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所发布人工指导价的除外。
二、为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将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发布分为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与人工工资指导价两种形式。
现行预算人工工资单价按照《关于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城市轨道交通、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11〕812号)执行。
预算人工工资单价作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测算的依据,根据建筑市场用工成本变化适时调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发布。
人工工资指导价由我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测算,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审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布并作为政策性调整文件。
一般每年发布两次,执行时间分别是3月1日、9月1日。
当建筑市场用工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发布人工工资指导价。
三、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时,人工工资单价必须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南通市当期人工工资指导价标准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
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参考此标准。
四、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考虑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因素,不得限制人工费用的合理调整。
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费调整方法。
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的波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
合理控制材料价格风险对于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提出一些建议,以帮助工程建设从业者有效降低材料价格风险。
一、材料供应商评估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信誉、生产能力、交货时间和售后服务等因素。
建立一个供应商评估体系,对各项指标进行评估,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稳定的供货能力和合理的价格策略。
二、长期合作关系建立与可靠的材料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是降低价格风险的有效途径。
通过长期合作,供应商可以提供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并在突发情况下给予特殊优惠,减少对项目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工程项目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以有效规避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材料价格,双方约定一定时期内价格不变,确保项目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四、及时获取市场信息及时获取建筑材料市场的价格信息对于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建立信息收集渠道,了解市场价格的波动趋势和因素,预测未来价格变化,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购计划,避免因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五、建立库存管理制度优化库存管理是降低价格风险的重要手段。
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根据需求和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合理控制库存水平,避免过多材料积压带来的资金和风险压力。
六、谨慎选择采购方式谨慎选择采购方式是降低材料价格风险的一项关键策略。
可以选择集中采购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来获取更好的价格优势,或者选择分批采购的方式,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采购策略。
七、合理预算和招投标合理预算和招投标是降低价格风险的重要环节。
在预算和招投标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当前市场价格和预测未来价格的变化趋势,制定合理的预算和招标策略,避免因价格波动导致项目成本超支。
八、风险管理意识培养培养项目团队的风险管理意识是降低价格风险的基础。
加强风险教育和培训,提高项目团队对材料价格风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降低项目风险带来的损失。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合同未约定主要建材价格风险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1•【文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2008年03月17日沪建市管〔2008〕12号各有关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10.27•【文号】建标[1991]797号•【施行日期】1991.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建标[1991]7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币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设备、材料价格和人工资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时,要坚持量力而行,综合考虑物价、利率、汇率、劳动工资等变动因素,打足投资不留缺的精神,结合当前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做好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工程造价价差系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它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动态因素。
工程造价价差的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设备、材料价格、人工费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已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工程造价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工程造价价差调整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二、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特别是国家价格法规、政策以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通建价[2015]11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调整工程主要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甬发改投资【2008】399号各有关单位:2007年下半年来,由于受全球原材料、能源等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我市建筑材料价格呈普遍上涨趋势,部分建材尤其是金属材料和石油制品等材料价格更是出现大幅攀升,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业主、承包商能够预测的风险范围和承受能力,有的已影响到当前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活动。
为应对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及市重点工程的正常实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经市政府同意,对调整部分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前的在建工程,因主要建筑材料涨价所产生的价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协商处理:(一)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的工程,对建筑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考虑建筑材料要素价格风险的,其占工程合同造价1%(包括1%)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不分规格及型号)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10%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二)发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其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计补方式,仍按原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三)发承包双方应就主要建筑材料价差的补差问题,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其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四)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计算以合同签订约定的当期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施工工期前80%工期月份材料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信息价)的差额为依据,计取差价;(五)在2007年10月1日已经交工或者发文之日前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价差。
二、本指导意见发文之日以后新发包的工程,应严格按照发承包合同执行。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处理办法的通知发布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08-04-16] 来源:[ 三门峡建设管理委员] 浏览:[256]豫建设标〔2008〕11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份以来,我国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异常,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运行,现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引起工程造价变化较大的材料价格上涨问题提出以下解决办法:一、2007年10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上涨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共担风险的原则协商解决。
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或约定不具体的,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应允许调整。
调整的范围及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没有计取风险系数的,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2、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施工合同价(含标底或拦标价)计取风险系数的,发生价格上涨,其价差金额高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高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发生价格下跌,其价差金额低于所计取的风险系数金额的,低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3、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差价计算以合同签订当期的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材料信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各市综合预算价)的差额为依据,发生的价差另计取差价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4、发承包双方对材料调价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
二、采用固定价合同形式,计取了风险系数,也约定了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幅度,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没有具体约定的,可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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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发稿时间:2015-5-19 15:02:15 阅读次数:78)
通建价[2015]11号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
计算方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明确如下:
一、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由于工程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二、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计价中的材料价格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
1.工程中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
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其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名称等,例如钢筋、型材、商品砼、预拌砂浆、水泥、黄砂、碎石、砌块、混凝土制品、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型材、玻璃、各类管材、沥青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等。
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内,因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计算方法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如下办法进行结算。
1.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a确定方法:
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100%。
当a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a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2.承包人应承担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幅度b应为5%: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建设工程,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
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该材料总用量。
4.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应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
5.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的计算:
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工程基准日当月所采用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础,指导价格涨、跌幅度在b以内(含b)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b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b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②下跌超出b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基准日档期的月份指导价格×(1-b)】×该类主要建筑材料数量。
6.主要建筑材料差价应根据计价定额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
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
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五、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六、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七、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并与通建工[2014]303号文配套执行,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