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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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建设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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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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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6、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 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 【要点说明】
依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 (1+11%)。
(一)15定额调整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2019年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2019年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四川2020定额费用变化(一般计税)

四川2020定额费用变化(一般计税)

云计价i20操作技巧——2020定额费用变化(一般计税)费用变化1.定额专业变化四川2020定额在15定额基础上进行修编,根据2015全国消耗量定额以及2013全国清单计价和计算规范,完善专业设置,结构上大体保持了四川2015定额的设置,局部做了适当的调整,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在“15定额” 基础上,除保留原有专业外,新增三个专业。

共14个专业计附录,定额项目34712个,在“15定额” 基础上新增10741个项目,减少13122个项目。

2.定额基价内容变化定额综合基价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管费、利润。

其中,综合费拆分为企管费和利润,其他基本保持与2015定额一致。

3.人工费3.1 人工费变化2020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进行展示,不再以工种进行细分,基价较2015略有提高;经编制组统计,人工消耗量水平各专业进行了下调3.2 人工费调整川建价发〔2021〕4号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对各市、州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批复,从2021年4月1日起与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材料费“20定额”的材料种类和消耗量与“15定额”基本保持一致,部分项目因其工艺、施工方法的变更,材料消耗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删除了已淘汰的材料,修改了部分材料计量单位。

总体情况基本维持“15定额”的消耗量水平。

现浇构件钢筋损耗、施工搭接和现浇混凝土的损耗等与“15定额”一致,新编定额或补充项目损耗率如下:1) 现浇构件钢筋(包括普通和高强)损耗和施工搭接综合定额损耗量为:Φ10 以内的钢筋综合损耗为7%: Φ 12~16的钢筋综合损耗为6.5% ;Φ 16以上的钢筋综合损耗为5%;在说明中明确如采用机械连接,钢筋的定额耗量调整为3%。

2) 有关混凝土损耗①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现场拌合混凝土的损耗率为1%,商品混凝土的损耗率为0.5%。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川建造价发 (2018)392号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附件
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0%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法

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在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价格指数法
价格指数法是一种常用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按照行业相关指数的变动,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施工合同中会注明针对其中一行业指数进行调整的比例。

当指数变动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比例,计算出实际的调整金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公平公正,可以及时应对物价上涨的情况。

二、市场调查法
市场调查法是指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市场,了解当前工程材料的实际市场行情,从而进行价格调整。

一般来说,调查人员会有针对性地了解目标材料的市场价位,并结合其他因素(如供应能力、批发价格、生产成本等),决定是否需要调整价格。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灵活性较强,可以较为准确地把握市场变动情况,但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

三、定期公示法
定期公示法是一种较为公开透明的价格调整方法。

施工单位可以定期公示工程材料的市场行情,通过公示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公平公正,双方都能够明确知晓价格调整的依据和结果,避免了争议和不确定性。

四、合理成本法
合理成本法是指根据材料的生产成本、加工成本、运输成本等多个因素进行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主要是用于对工程材料进行初步定价,预估合
理的价格水平,从而减少后期价格调整的冲突。

但需要注意,材料的成本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综合考虑。

综上所述,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

无论选择哪种方法,都需要注重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公平性,以确保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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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一般计税法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调整方

一、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1.材料单价=[(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保管费率(%)]。

2.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二、材料单价组成内容调整
含税材料单价各项组成调整方法见下表。

表中:
“两票制”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业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的材料;
“一票制”的材料,指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材料。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等。

其中,材料原价按以下《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进行扣减,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9%进行扣减。

材料分类及适用税率表
注:财税部门规定与本表不一致时,按财税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基本公式(参考)
C△=Cb·T/(1+T);Cv=Cb/(1+T);K=1/(1+T) 式中:
C△——营业税下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Cb——营业税下材料价格;
Cv——扣减进项税额材料价格;
T——材料适用的平均税率;
K——材料扣减系数。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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