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 (1)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天津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

附件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暂行规定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及住建部标定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市场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通用规定(一)执行天津市2012计价依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采用“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适用本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取增值税的建设工程计价,按照原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人防、房屋修缮等工程。
2012计价依据包括2012年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2012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及2014年修订版。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计算,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三)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中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除企业管理.费和税金外,均与原内容一致。
企业管理费包括预算基价原组成内容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市建委造价管理机构适时动态发布适应营改增相关政策(四)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和调整方法。
(五)本规定以外的营改增计算内容及方法,按财政部、国家(财税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营改增后建筑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pptx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除税税率)
除税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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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区各市县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 价格(除税价格)计算
《宁夏工程造价》中各市县建筑工程主 要材料预算价格(除税价格)以各市造 价管理机构测算的除税税率进行计算。
各市县预拌混凝土价格以市场参考价的 形式发布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除税税 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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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圈 DN50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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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的除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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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区建筑、装饰、安装及市政工程 材料预算价格(除税价格)
《宁夏工程造价》中全区建筑、装饰、 安装及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除税价 格):
除税税率:
钢材的除税税率为16.95% 普通干粉砂浆的除税税率为3% 其他材料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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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0
地区
银川市
银川市 291 311 320 340 359 374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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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武市 272 291 301 320 340 354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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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我省及我市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的解读

我省《实施意见》的规定
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 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 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 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 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要素价格信息 调整发布内容为不含税 价格和含税价格。
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建标造【2014】51号文《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调整实施方案》及建办标[2016]4号文《关于做好建筑业营 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调整原则:根据增值税税制要求,采用“价税分离”的原 则,调整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加强税收管理,有利避免偷 税漏税。 2、可避免重复征税。 3、利于固定资产更新。 4、保障抵扣链条完整。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第二部分 增值税下工程造价中的税金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计价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三部分
营改增后现行计价依据的调整
“营改增”后对建设工程计价的调整的必要性: 1、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不同。 2、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金的基础不同。 调整依据: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 案》 建标造【2014】51号文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 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文
我省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 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汇总)营改增建经软件调整办法(新)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经软件调整办法1、建经软件读当月造价信息。
2、人工费不做调整。
3、材料费:(1)砖、瓦、砂、土、石料、石灰、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一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自来水的材料(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价格按0.9709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植物材料(苗木)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3)其余材料价格按0.8547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4)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按0.87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未计价材按0.8547系数调整【未计价材价格编辑】批量调整。
(6)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18%计取。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
4、机械费:(1)机械台班的价格按0.9298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按0.929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企业管理费: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6、规费: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7、利润: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利润率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8、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在计价汇总里直接改】9、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2012年安装工程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按下表调整。
【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DATA”宏变量替换为系统宏变量】10、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调整。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自动计算方式,无法对公式进行编辑,可以先将自动计算之后金额记下,然后取消自动计算按钮,最后对计算公式进行编辑;如自动计算之后金额为“100”,相应调整系数为“0.9684”,在取消自动计算功能之后,可在计算公式中输入“100*0.9684”】11、材料暂估价、结算价、暂列金额、计日工应为不含税价格。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因此,在计算工程造价时,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应在计取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的现场保管费后,在税前扣除。
四、一般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税前工程造价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组成建设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中,除无增值税可抵扣项的人工费、利润、规费外,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计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苏建价〔2016〕15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定额调整的有关内容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调整后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含2016年5月1日)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合同开工日期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本通知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不属于承包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发包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范围之内。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调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0号);(三)《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六)《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二、调整范围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2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市政设施维修养护预算定额》、2013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古建(明清)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4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2015年《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13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三、调整内容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计价依据调整方式如下:(一)一般计税方法在现行计价依据体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增值税征收有关规定,税金计算程序如下:税金=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增值税应纳税额和附加税费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11%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0时,按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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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格”)和不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部分。
含税价格是指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由材料来源地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含税材料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和含税采购保管费。
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税材料供应价、不含税运杂费和不含税采购保管费。
一、材料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
“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
二、除税价格计算公式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除税税率)
除税税率以除税材料供应价和除税材料运杂费为基础综合计算的税率,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材料的除税税率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及金属管材为16.95%,水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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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地材砂为6.58%,地材石为5.69%,粘土砖为3.35%,普通预拌混凝土及水为3%,其他材料为17%。
三、不含税材料供应价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为含税预算价格,不含税材料供应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材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苗木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含税运杂费计算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钢材、水泥、砂石料、粘土砖均按“两票制”计算,运杂费分别为:钢材30元/t,水泥30元/t,砂石料25元/m3,粘土砖25元/千块。
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
其余材料均按一票制考虑。
五、材料运输损耗率
水泥、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工业废渣、煤、饰面砖、卫生洁具、玻璃灯具为1.0%,砖、瓦、桶装沥青、石灰、粘土、砂为3.0%,砌块为1.5%。
六、采购保管费率为2.4%。
七、《宁夏工程造价》中材料除税价格发布:各市县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及市政材料预算价格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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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的除税税率为依据计算。
全区建筑、装饰、安装及市政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的除税税率为依据计算。
八、《宁夏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金属管材、板材及其他金属材料: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16.95%);其他材料: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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