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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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

浙江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但也因此面临着严重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挑战,浙江省提出了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旨在通过降低碳排放和实现碳中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浙江。

一、双碳行动的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提出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

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浙江省在碳减排和碳中和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因此,制定双碳行动实施方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二、双碳行动的目标。

1. 碳达峰目标,力争在2030年前实现碳排放达峰,努力将碳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 碳中和目标,力争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建设碳中和示范区,推动碳减排和碳吸收工作。

3. 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碳减排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双碳行动的重点任务。

1.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降低碳排放强度。

2. 推动绿色交通发展,加快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和智能交通系统,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3.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推动森林覆盖率提升和湿地保护工作,增加碳汇容量。

4. 加强碳排放监管,建立健全碳市场体系,推动碳交易和碳税等政策的实施。

5. 推动科技创新,加大对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的支持力度,提高产业技术水平。

四、双碳行动的保障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双碳行动的政策体系,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双碳行动的认知和支持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3. 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建立碳排放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碳排放情况,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推动全球碳减排事业的共同发展。

五、双碳行动的前景展望。

通过双碳行动实施方案的全面推进,浙江省将逐步实现碳减排和碳中和目标,建设美丽浙江,为全国碳减排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同时,双碳行动也将为浙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和机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局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4日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完善工作体系,确定碳交易纳入企业名单,完成历史数据盘查;3.建立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制定碳交易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案;4.加强相关能力建设,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积极开展宣传引导。

(二)运行完善阶段(2018—2020年):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1.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健全配额分配、管理和履约机制,建立碳排放抵消机制,鼓励自愿减排项目(CCER)开发和交易;2.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适时扩大交易主体,逐步覆盖到我省全部重点排放单位;3.重点排放行业碳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碳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业蓬勃发展,我省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碳汇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浙政办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生态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进一步拓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通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统一政策、属地管理、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社会监督、深化改革、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全省“一个平台、一套准则”统一管理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打造规范高效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二、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包括国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所称的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收取的排污权使用费和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出让排污权取得的收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5•【字号】浙政办发〔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印发实施我省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工作方案,畅通市场主体意见反馈渠道,加强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报送,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

深入推进杭州市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

深化工业产品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全面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和证后监管措施。

落实国家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加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推进获证企业生产过程质量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分产业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100个以上,年度累计服务各类市场主体10000家以上。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浙政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现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 9吨标准煤下降到0 7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2005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

——到2010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3%以上。

——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设区城市达到7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市区达到85%以上。

太湖流域县(市)城市达到80%以上,钱塘江流域县(市)城市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城市达到60%以上。

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以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

——到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08年底前,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

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条例(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双控制度第三章清洁能源第四章绿色生产第五章低碳生活第六章支撑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绿色低碳转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全面转型、协同转型、创新转型、安全转型原则,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的领导,将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绿色低碳转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绿色低碳转型工作,协调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经济、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统计、机关事务、能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低碳转型工作。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

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浙江省双碳战略实施方案是为了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号召,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宜居新浙江而制定的重要举措。

双碳战略旨在通过减排碳排放、增汇碳吸收、提高碳利用效率等手段,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结构调整,推动碳减排、碳汇增长,全面提升碳减排能力,推动碳中和目标实现,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双碳战略实施的总体目标(一)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30年,全省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60%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

(二)碳排放结构调整目标。

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中占比达到25%以上,森林碳汇年净增量保持在5000万吨以上。

(三)碳减排、碳汇增长目标。

到2030年,全省碳减排能力达到1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碳汇增长能力达到5000万吨以上。

二、双碳战略实施的主要任务(一)加快能源革命,推动清洁能源发展。

加大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力度,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升级。

(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制造发展。

加快推进工业节能减排重点领域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

(三)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

加快发展公共交通、鼓励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交通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降低碳排放。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增强碳汇增长能力。

加大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推进天然林保护工程,提高森林碳汇增长能力。

(五)推动碳市场建设,促进碳减排交易。

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动碳市场发展,促进碳减排交易,激励企业减排行为。

三、双碳战略实施的保障措施(一)加强政策法规制度建设。

完善碳市场监管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推动碳税立法,促进碳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二)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加强碳减排关键技术研发,推动低碳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提高碳减排技术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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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7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7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4日
浙江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核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6-2017年):完成基础准备工作,启动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支撑体系,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2.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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