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办法(doc 13页)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申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工作,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第十条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协调配合,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不按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或以其他方式规避药品集中采购的;(二)不按规定与入围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三)擅自采购非入围药品的;(四)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及使用的相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五)不按规定调整药品零售价格;要求企业不按实际采购价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或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六)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七)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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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而规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储存和保管、药品质量控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内部的所有药品,包括本院制剂、进口药品、原料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和消毒剂等。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购药品,并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过期时间等因素,合理控制药品的库存量,并设立专人负责药品供应管理。
2.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药品的使用条件、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进展等信息,加强对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3. 药品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药品库房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符合药品质量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 药品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尤其对进口药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停用或撤回相关药品,并对不良药品进行处置。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并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信息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长期的工作,该工作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非法促销、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二,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三,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医院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以确保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合规性、效率性和透明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医院药品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并要求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要求。
2. 购药流程2.1 申请与批准•医疗科室根据临床需求,提出药品采购申请。
•医院药品采购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并按照采购计划进行批准或拒绝。
•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将进入下一阶段的采购环节。
2.2 供应商选择•采购部门根据实际需求,评估市场上的供应商,并制定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产品质量证明等文件,供采购部门审查。
•采购部门根据供应商的综合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3 报价与议价•采购部门向选定的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要求提供药品价格、质量保证、配送方式等相关信息。
•采购部门根据收到的报价,进行评估和比较,并与供应商进行必要的价格议价。
•在商定最终价格后,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
2.4 采购执行与验收•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采购订单。
•采购部门负责协调采购的执行过程,包括药品的配送、验收等。
•医院财务部门进行采购款项的支付,并进行相应的发票核对。
3. 采购管理要求3.1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采购合同要求明确规定药品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等重要条款,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3.2 供应商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和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服务等进行评估。
•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关系。
•采购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及时处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
3.3 采购数据管理•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采购数据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统计采购数据。
•采购数据应包括采购数量、金额、供应商信息等。
•采购部门应向上级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采购数据报告。
3.4 内部控制与监督•医院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XX省医疗机构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药品采购 (2)第三章合同与价格 (3)第四章药品配送 (4)第五章监督管理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原卫健委等七部委《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28号)和《XX省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管理规定》(鄂卫生计生规〔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医疗机构通过XX省医疗机构网上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和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基药采购平台)上的挂网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XX省卫生健康委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采购第五条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廉洁行医、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基药采购平台,以下统称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以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清单为准)。
实施采购时,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本单位药品采购和配备等资料数据。
第三章合同与价格第七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周期一般不少于1年。
如合同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可签订追加合同。
常用低价药品的合同签订有效期可根据议价周期调整。
基层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按《XX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现将《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六月二日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惩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加强监督与规范管理相结合。
第三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级为主,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第六条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采购用药及履行合同等行为。
第八条价格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价格、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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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
广东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四条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
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
(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有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依法对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
(七)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行为进行监管。
(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公医)资金。
(九)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医疗保障资金支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
(十) 税务部门负责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商、经销商违法违规开票(增值税发票等)、结算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 检察院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员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等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系统的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等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用户利益。
(十四) 人民银行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涉嫌洗钱犯罪行为各方当事人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
第三章医疗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挂网品种目录中选购质优价廉的品种;采购药品必须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系统完成。
(三)按规定组建药品遴选专家库、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
(四)必须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采购时不得另设附加条件。
(五)严格执行挂网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
(六)及时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七)严格按规定金额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回扣”、“折扣”及其它违规费用。
(九)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十)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六条(一)、(二)、(三)、(六)、(七)和(八)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第六条(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违反第六条(五)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生产企业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挂网入围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产品信息变更,须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有关证明,并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必须按规定直接给一级经销商开具发票和结算货款。
(四)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每一挂网品种在全省所有地级市指定经销商,保证对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
(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在挂网前缴清药品挂网报名费用。
(六)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七)举报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折扣”及其它商业贿赂。
(九)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八条(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监督机构有关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报名或挂网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
(二)违反第八条(二)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质量或价格不符合挂网目录品种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挂网资格;提供假劣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已入围挂网品种,没有法定事由,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将由监督机构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三)违反第八条(三)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挂网资格。
(四)违反第八条(四)款规定的,经核实后取消该企业该品种的挂网资格。
(五)违反第八条(五)款规定,逾期30天仍未缴费的,由服务机构报请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取消该企业挂网资格。
(六)违反第八条(六)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
(七)违反第八条(七)、(八)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挂网资格。
第十条生产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所有品种本轮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第五章经营企业第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挂网入围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企业信息变更,须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有关证明,并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
(三)必须与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
(四)必须对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及时响应,并通过网上采购系统进行发货及结算确认。
(五)不论医疗机构采购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配送。
(六)药品的配送要求: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48小时。
(七)一级经销商必须直接从生产商购货和结算货款,由生产商直接对经销商开具发票;属转配送的,二级经销商须直接从一级经销商购货及结算,二级经销商的进项发票须由一级经销商开具。
(八)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药品挂网相关服务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交清)。
(九)举报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折扣”及其它商业贿赂。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督机构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十一条(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并在下一年度不接受该企业的报名。
(二)违反第十一条(二)款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质量或价格不符合挂网目录品种信息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物价部门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提供假劣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一条(三)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四)违反第十一条(七)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实后,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五)违反第十一条(八)款规定,逾期30天仍未缴费的,由服务机构报请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六)违反第十一条(四)、(五)、(六)、(九)和(十)款规定的,由纠风部门会同其它有关监督机构核实后,给予警告、列入“非诚信交易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
第十三条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并取消该企业当年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
第六章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第十四条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实施方案》。
(二)建立并维护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系统,并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三)按实施方案规定,严格组织实施药品网上限价竞价工作。
对企业报名资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四)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情况进行网上监控,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各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五)建立与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对药品阳光采购过程各种数据资料应进行保密。
(六)确保药品限价竞价阳光采购过程数据安全和完整。
数据保存期限3年以上。
(七)未经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挂网数据和信息。
(八)药品阳光采购过程经监督机构确认的数据,必须备份,并交省纠风办、省卫生厅监察室和规划财务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