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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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合规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应当注重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航空运输的公益性和移动性。

第六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效率,便利旅客出行。

第二章机场运营主体第七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可以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其指定的经济组织等,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办理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确保有效、安全、高效地进行运营管理。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航空运输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航空器使用费、航站楼使用费、停车场费等收费标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运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运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运营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保证运营过程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开展航空市场调研,了解航空市场需求,制定航班计划,提供合理、多样化的航班选择。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优化旅客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登机、安检、行李托运等服务,提升旅客体验。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当把保护环境作为重要任务,采取措施减少航空噪音和排放物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积极推动联合运输、互联互通,提供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场站设施的安全监控和维护,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四章监管要求第十七条国家民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场的运营情况,确保机场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是由中国民航局制定的规范民用机场管理的文件,旨在规范民用机场的运营和服务,保障航空运输安全和旅客权益。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设立与审批:规定了民用机场的设立程序和条件,包括审批机构、审批材料和审批程序等。

2. 经营管理:规定了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机场经营主体的责任、机场运营规划、安全管理、货物和邮件的处理等。

3. 航班运行和服务:规定了民用机场对航班运行和旅客服务的要求,包括航班计划、地面服务、旅客安全和航空器保障等。

4. 资产管理:规定了民用机场资产管理的要求,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管理、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

5. 财务管理:规定了民用机场的财务管理要求,包括收入和费用的核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等。

6. 法律责任:规定了民用机场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包括违法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机场管理水平、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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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航空安全和运行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机场的建设、运营、设施设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航空安全、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的统一。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各方责权一致、各负其责。

第五条地方民用机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报经有关局、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除非本规定另有规定,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完善航空运输保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航空市场需求。

第八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九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审批程序进行,确保空域的合理利用。

第十条机场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采取合适的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机场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以提高各项功能的协调性和效率。

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技术标准。

第三章机场运营第十三条机场运营应当按照规划和控制条件进行,确保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机场运营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因素,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五条机场运营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六条机场运营应当做好航班计划和调度工作,合理控制航班起降数量和时间。

第四章机场服务第十七条机场服务应当遵循“安全、高效、便捷、舒适”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机场服务应当充分考虑旅客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机场服务应当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便利的环境和设施给旅客使用。

第二十条机场服务应当积极推行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和质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场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包括国内民用机场和地方民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指提供公共运输服务、保障航空运输秩序和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合规,维护良好的运营秩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注重科技创新,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航空运输业的发展。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的相关部门包括民航局、公安机关、海关、边检、卫生健康部门等。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设立与批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划和要求,经过民航局的批准。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设立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适航性的机场场址和属地条件;(二)具备满足空中交通需求的跑道和停机位;(三)具备满足旅客和货物运输需求的航站楼和货运设施;(四)具备满足航空安全需求的塔台、航行设施和通信设备;(五)具备满足运营和管理需求的办公楼和设施;(六)具备满足维护和保障需求的维修设施和保障设备;(七)具备满足应急救援需求的救援设施和专业队伍。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依据民航局的规定进行审批和核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认可,并建立健全与其配套的安检、边检等制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立和批准工作应当注重绿色环保理念,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章民用机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四条每个民用机场设立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做好以下工作:(一)负责机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二)制定机场的管理制度和规范;(三)组织编制机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组织实施机场的运输服务和航空保障措施;(五)组织协调机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六)保障机场的安全和秩序,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七)完善机场的设备、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质量;(八)开展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九)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十)开展机场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机场形象。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4号)现发布《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蒋祝平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促进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明确机场管理机构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是国务院负责全国民航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发布建设、管理、经营机场的各类规章、决定、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的运行状况和服务质量。

(二)制定全国机场布局规划,编制全国机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三)审定民用机场地理名称和管理机构名称的命名和更名。

(四)参与新机场选址,并提出定址意见。

(五)审定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以及飞行区布局、航站楼工艺流程、安全保卫设施。

(六)对新建、扩建机场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七)参与机场竣工验收。

(八)审批机场安全保卫计划。

(九)审批、颁发、中止、吊销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经营许可证和机场特种设备和特种车辆生产许可证。

(十)会同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机场收费标准。

(十一)审批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飞行使用民用机场的申请。

(十二)审批外国民用航空器经营人使用我国机场的申请。

(十三)统一对外发布、提供机场技术资料。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对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规。

以下是一般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内容:
1. 机场基本情况: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名称、位置、面积、机场分类等基本情况。

2. 运营主体:规定了民用机场的经营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管理机构。

3. 运营范围:规定了民用机场的运营范围,包括航空公司的航班运营、货物运输、旅客服务等。

4. 运营许可:规定了民用机场的运营许可程序和条件,包括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等。

5. 安全保障:规定了民用机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包括安全检查、危险品管理、飞行安全等。

6. 质量监督:规定了民用机场的质量监督要求,包括机场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安全设施的检查等。

7. 环境保护:规定了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音、废气、废水排放等。

8. 强制性要求:规定了民用机场的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罚,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理、经营单位的责任等。

以上是一般的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内容,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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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民用机场是指接纳民航器材和运输旅客、货物的设施,包括机场平台、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为加强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和乘客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机场管理机构1. 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机场运营。

该机构应由专业经营管理人员组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运行规程进行操作。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绩效评估,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机场运营的正常进行。

三、飞行安全管理1. 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飞行安全责任制、飞行安全监管制度等。

严格按照国家民航局的相关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机场应配备专业的飞行安全检查员,定期检查飞行器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四、航空公司管理1. 机场应与航空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航空公司应向机场提供准确的航班信息,确保运行计划的顺利实施。

2. 机场应定期进行航空公司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航班正点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对经营状况不良的航空公司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五、旅客服务管理1. 机场应提供良好的旅客服务设施,包括候机厅、餐饮、商店等。

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提高旅客满意度。

2. 机场应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六、货物运输管理1. 机场应设立专门的货运物流中心,提供货物运输保障服务。

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2. 机场应制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货物运输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及时配送。

七、航站楼管理1. 机场的航站楼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护等。

保障航站楼的正常运营。

2. 机场应制定航站楼巡检制度,定期对各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八、停机坪管理1. 机场的停机坪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航空器停放的秩序、燃油保障设施等。

保障停机坪的正常运营。

2. 机场应制定停机坪管理规定,明确停机坪的使用原则和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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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7月21日民航局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CCAR-162SB-R1)第一条根据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下同)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场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停车场系机场内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附近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放场所。

第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机场规划和保障机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规划设计应遵守公安部、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十月三日制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机场内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必须经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和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机场候机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修建或增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棚)。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否则不予批准施工。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公共建筑已竣工使用而未按标准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或扩建停车场地。

第五条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应当协同基建机场管理部门制定停车场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实施监督。

第六条机场候机楼、宾馆停车场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

由民航机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流量较大的候机楼停车场,要组织人员负责维护秩序,按顺序派车。

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辆,应在停车场的指定位置依次停放。

第八条凡到民用机场承揽客运业务的出租汽车,必须申请民航机场公安部门制发的机场客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在机场运营。

第九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在机场运营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治安、交通法规及机场有关规章制度;(二)必须持有机场客运许可证件,无许可证者不得进入机场运营;(三)车辆应在指定的位置依次停放,依先后秩序接待乘客,严禁任意停放车辆,或私揽业务,强拉乘客;(四)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严禁欺骗、敲诈乘客;(五)严禁出租汽车运载赃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倒卖外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部门应当制止、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属于违反机场治安管理和交通违章的行为由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施行。

表一停车场(库)设计车型外廓尺寸和换算系数----------------------------------|尺寸(m)项|各类车型外廓尺寸(m)|车辆||目|---------------|||车辆类型|总长|总宽|总高|换算系数||-----------|-----|----|----|----|||微型汽车|3.20|1.60|1.80|0.70|||---------|-----|----|----|----|||小型汽车|5.00|2.00|2.20|1.00||机|---------|-----|----|----|----||动|中型汽车|8.70|2.50|4.00|2.00||车|---------|-----|----|----|----|||大型汽车|12.00|2.50|4.00|2.50|||---------|-----|----|----|----|||绞接车|18.00|2.50|4.00|3.50||-----------|-----|----|----|----||自行车|1.93|0.60|1.15||----------------------------------注:(1)三轮摩托车可按微型汽车尺寸计算。

(2)二轮摩托车可按自行车尺寸计算。

(3)车辆换算系数是按面积换算。

表二机动车停车场设计参数--------------------------------------------|车项|垂直通道方向的|平行通道方向的||型目|停车带宽(m)|停车带长(m)||分||||类|--------------|----------------||停车方式|Ⅰ|Ⅱ|Ⅲ|Ⅳ|Ⅴ|Ⅰ|Ⅱ|Ⅲ|Ⅳ|Ⅴ||----------|--|--|--|--|--|--|--|---|---|--||平行式|前进停车|2.6 |2.8 |3.5 |3.5 |3.5 |5.2 |7.0 |12.7 |16.0 |22.0||-----|----|--|--|--|--|--|--|--|---|---|--|||30°|前进停车|3.2 |4.2 |6.4 |8.0 |11.0|5.2 |5.6 |7.0 |7.0 |7.0 |||---|----|--|--|--|--|--|--|--|---|--注:表中Ⅰ类指微型汽车,Ⅱ类指小型汽车,Ⅲ类指中型汽车,Ⅳ类指大型汽车,Ⅴ类指绞接车。

表三车辆纵横向净距--------------------------------------|尺寸(m)车||||辆|微型汽车和|大、中型汽车和||类|小型汽车|铰接车||项目型||||--------------|---------|-----------||车间纵向净距|2.00|4.00||--------------|---------|-----------||车背对停车时车间尾距|1.00|1.00||--------------|---------|-----------||车间横向净距|1.00|1.00||--------------|---------|-----------||车与围墙、护栏及其他构|纵|0.50|0.50|||--|---------|-----------||筑物之间|横|1.00|1.00|--------------------------------------注: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的净距按国家标准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表5.0.6的规定执行。

表四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车辆类型|最小平曲线半径(m)||-------------|--------------||绞接车|13.00||-------------|--------------||小型汽车|13.00||-------------|--------------||中型汽车|10.50||-------------|--------------||小型汽车|7.00||-------------|--------------||微型汽车|7.00|------------------------------表五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坡度(%)通||||道||||形|直线|曲线||车辆类型式||||--------------|--------|--------||绞接车|8|6||--------------|--------|--------||大型汽车|10|8||--------------|--------|--------||中型汽车|12|10||--------------|--------|--------||小型汽车|15|12||--------------|--------|--------||微型汽车|15|12|----------------------------------表六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停车带宽||过道宽度||||(m)|车辆横|(m)|单位停车面积(平方米)||停车方式|---------|向间距|---------|-------------------|||单排|双排|(m)|单排|双排|单排一|单排两|双排一|双排两||||||||侧停车|侧停车|侧停车|侧停车||-----|----|----|----|----|----|----|----|----|----||斜|30°|1.00|1.60|0.50|1.20|2.0|2.20|2.00|2.00|1.80|||---|----|----|----|----|----|----|----|----|----||列|45°|1.40|2.26|0.50|1.20|2.0|1.84|1.70|1.65|1.51|||---|----|----|----|----|----|----|----|----|----||式|60°|1.70|2.77|0.50|1.50|2.6|1.85|1.73|1.67|1.55||-----|----|----|----|----|----|----|----|----|----||垂直式|2.00|3.20|0.60|1.50|2.6|2.10|1.98|1.86|1.74|----------------------------------------------------表七旅馆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停车车位指标旅||||(车位/客房)馆||||类|第一类旅馆|第二类旅馆||城市类型别||||--------------|--------|--------||大城市|0.20|0.08||--------------|--------|--------||中等城市|0.18|0.06|----------------------------------注:第一类以接待外国人、港澳同胞和华侨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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