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地贸易政策与规章制度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

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
在韩国,公司付款方面有一些重要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商业交易。
本文将介绍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以帮助您了解在该国经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首先,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要求企业在与合作伙伴签订合同之前,明确约
定付款条款和条件。
这包括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和金额,以及可能的罚款或违约金规定。
这些合同条款可以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其次,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鼓励使用电子支付工具,如银行转账和在线支
付平台。
这种支付方式安全快捷,减少了现金交易的风险和麻烦。
同时,它也有助于消除不诚信交易的情况,提高了交易的透明度。
另外,韩国还实施了一系列反洗钱和反腐败的政策,以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和商
业贿赂行为。
企业在付款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提交资金来源证明和合法交易证明,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此外,韩国公司还需要遵守税务申报和缴税的相关政策。
企业必须按时提交准
确的税务申报表,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财务记录进行审核,确保企业遵守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韩国公司付款方面的政策旨在建立公平、透明和合法的商业环境。
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交易时,需要明确约定付款条款和条件,使用安全的电子支付工具,并遵守反洗钱、反腐败和税收政策。
这些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准则,以确保商业交易的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不含附则共8章37条。
该法对外商技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外国人技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技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级法包括《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 等。
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措施,称之为 《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
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
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援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在下放权力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士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援。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韩国产业、能源资源、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经贸谈判等。
3.12贸易法规体系《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 “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韩国外贸行业准人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谢 谢 观 赏
一、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 年代初) 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 年代初 • 背景
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 年日本战败后, 年日本战败后 美苏军事占领。 美苏军事占领。1948年大韩民国 年大韩民国 成立, 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 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 制中。 制中。 必要的奢侈品实施数量
保护型
经济开始恢复,强调关税 经济开始恢复, 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年代) 二、重商主义阶段(60-70年代) 重商主义阶段( 年代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出口第一主 1961年,朴正熙政府上 年 义” 台,以出口导向型为特 征的工业化战略, 征的工业化战略,大力 推行重商主义色彩浓厚 出口第一主义” 的“出口第一主义”。 一方面对用于出口的中 间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减 免另一方面, 免另一方面,开始初步 的进口自由化。 的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注重出口导向型, 注重出口导向型,注 1967年韩国加入关 年韩国加入关 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 贸总协定(吸引外资 贸总协定(GATT), 。 ) 加工产业, 加工产业,吸引外资。 的压力下, 在GATT的压力下, 的压力下 世纪60年代开 从20世纪 年代开 世纪 韩国政府对进口的管 始,成功推行以增长 制有所放松, , 制有所放松,进入了 为主的经济政策, 为主的经济政策 70年代后正式走上 年代后正式走上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阶段。 阶段。 发展经济的轨道, 发展经济的轨道,创 造了“汉江奇迹 汉江奇迹”。 造了 汉江奇迹 。
韩国进出口注意事项

韩国进出口注意事项1. 遵守韩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在进出口过程中,必须遵守韩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要求和进口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务必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2. 注册进出口企业:在进行韩国的进出口贸易前,需要注册成为韩国的进出口企业。
注册要求包括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证明等。
3. 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证件: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件,如进出口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这些文件和证件应该符合韩国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核验和备案。
4. 了解关税和进口配额:韩国对一些商品征收关税或规定进口配额。
在进行进口业务时,应了解相关商品的关税税率和进口配额限制,并确保遵守政府的规定。
5. 进行商品检验和标识:为了确保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韩国可能要求进行商品的检验和标识,如符合特定标准的产品认证。
进口商应确保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必要的认证文件。
6. 注意货物的包装和运输:在进行出口业务时,应注意货物的包装和运输。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韩国的运输要求,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
此外,还需要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与可靠的物流供应商合作。
7. 了解贸易制裁和禁运措施:韩国可能对某些国家、地区或个人实施贸易制裁或禁运措施。
在进行进出口业务时,应该了解相关的制裁和禁运政策,并避免与受制裁实体进行贸易往来,以免触犯国际法和韩国法律。
8. 寻求专业咨询和帮助:进出口业务涉及很多复杂的环节和法律要求。
为了确保顺利进行贸易活动,进口商可以寻求专业的贸易咨询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帮助,以获取相关的法律和业务建议。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韩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包括多个方面,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和确保安全性。
以下
是一些常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及其运作:
1. 认证和标准:韩国对进口产品设置了严格的认证和标准要求,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进口商需要符合相关标准并获得相应的认证,如ISO认证、产品符合性认证等。
2. 检验和检疫:韩国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和检疫,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要求。
进口商需在进口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如货物出口前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
3. 技术许可和专利要求:韩国对一些特定领域的产品实行技术许可和专利要求,以保
护国内产业和知识产权。
进口商需取得相关许可或授权才能进口该类产品。
4. 优惠税率:韩国对一些特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征收较低的关税或免征关税,以鼓励其
进口和推动该领域的发展。
进口商需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优惠税率。
5. 限制和禁止进口:韩国对一些领域的进口实施限制或禁止,如军事装备、高性能计
算机等。
进口商需符合相关要求才能进口这些产品。
运作方面,韩国设立了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执行技术性贸易措施,如韩国认证认可院(Korea Accreditation Board, KAB)、韩国国家技术标准院(Korea Agency for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KATS)等。
这些机构负责审核和认证进口商的申请,监督
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确保进口商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同时,韩国还与其他国
家和国际组织合作,共享技术信息和经验,以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效果和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朝鲜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朝鲜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朝鲜对外经济省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管。
3.12贸易法规体系朝鲜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 法律包括《贸易法》、《加工贸易法》、《海关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和《涉外经济仲裁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贸易原贝门朝鲜政府重视国际贸易,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强调坚持以下五个 原则:( 1) 坚持自主原则。
在自主发展 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自主的贸易结构。
坚持市场多元化,防止过度依赖于一个国家。
( 2)坚持社会主义 原则。
国家统一指导和控制贸易行为 ,强调贸易要为维护朝鲜式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朝鲜贸易公司与朝鲜国内机关、企业要按国家贸易计划,收购合同用朝元结算,国内部门之间不允许外汇结算。
(3)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4)坚持信用第一原则。
强调要按 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确保支付能力后再签署进口合同以保障及时支付货款。
(5)保障“实利”原则。
要使贸易为国家谋利益,为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服务。
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和利润。
[贸易方针]金正恩主政以来,朝鲜政府在推动贸易发展中坚持以下四个方针:( 1)多元化方针和多样化原则。
“多元化”方针是要使人民经济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与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贸易。
首先是要将贸易和生产紧密结合,让生产部门和地方企业获得出口权。
同时,要将进出口贸易“一元化”。
避免一拥齐上,竞相进出口,要求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国家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贸易。
坚持市场“多元化”,重点开拓俄罗斯远东地区、东南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市场。
“多样化”原则是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买卖货物,如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委托贸易(委托销售贸易,委托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贸易、中介贸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
做好贸易信息和调研工作,了解国际市场趋势,科学预测国际贸易走势,做好经济成本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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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贸易政策与制度一、进出口管理1.《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对外贸易法》是国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法,它集1967年1月起开始施行的《贸易交易法》、《产业设备出口促进法》及《出口组合法》等为一体,于1986年12月31日重新制定而成的。
制定该法的宗旨在于主动适应急剧变化的对外贸易环境和开放体制,通过提高民间主导的自律性以及有秩序的出口来提高国家的对外信用度。
《对外贸易法》作为管理对外贸易行为的基本法,承认国际性,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条约,但当国际法规或国际协定中出现关于贸易的有关限制规定时,该法将在最小的围执行该限制条款。
因此,《对外贸易法》的原则是遵循根据宪法制定、颁布的有关贸易的条约及一般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的容,以促进自由公正的贸易。
同时,由于贸易行为的限制对象具有多变性,限制方法过于抽象和复杂,因此,《对外贸易法》只规定原则性的容,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细则由总统和产业资源部长官制定的《对外贸易法施行令》及《对外贸易管理规定》进行规。
此外,各种布告、公告、官方解释(An Authoritative Interpretation)、条例和通知则可进行补充。
2001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引入了根据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贸易固有的体系,包含了传统意义上有形货物和电子形态的无形产品(以下称物品)(《对外贸易法》第H条第1款),认证通过数字网络进行的国际交易,适应了对外贸易环境的变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多样化,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贸易中介机构促进贸易的发展。
以后可以实现“无纸化贸易”。
2.《外汇交易法》对进出口的管理《外汇交易法》是规外汇交易以及其他对外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法律。
1961年12月国制定颁布了《外汇管理法》。
1992年 9月,为适应经济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国的外汇管理方法由过去的“列明清单体系”(Positive List System)改革为“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即由过去的“原则禁止,许可例外”方式改变为“原则自由,限制例外”的方式,原则上允许了伴随对外交易的外汇收支行为的自由化,仅对个别需要限制的事项规定必须得到特别的许可和批准。
1999年4月,《外汇管理法》改名为《外汇交易法》,并作了大量的修改。
其主要容是:为保障对外贸易的自由,将对外贸行为的限制容规定在最小的围,并根据有关国际规,规定了在发生紧急事件时,可对外汇交易采取紧急安全措施的重要容,允许国政府在发生金融危机时,可将海外流入的部分短期外汇资金强制存放在国银行等金融机构。
1998年9月16日制定了外汇交易法(法律第5550号),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行外汇交易全面开放的第2阶段外汇自由化,主要容是废除国常住居民的对外支付限度,可以自由进行国长住居民的海外汇款、信托,非长住者的短期汇款、信托等资本交易。
3.《关税法》对贸易的管理《关税法》制定于1967年12月,是指从国外进口和向国外出口的商品。
即通过关税线(Customs Line)的商品加以规的法律。
该法以正确规关税的赋课、征收和进出口商品的通关,从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贡献并确保关税收益为目的。
即《关税法》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关税收益。
另外,为促进出口商品原材料的国产化,简化事后管理程序,1974年12月起,原来的“事前免征关税制度”改变为“关税退还制度”,并制定实施了《关于退还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的特别法》。
4.进出口对象的管理制度(1)意义过去,在国为了从事进出口业务,必须进行贸易业申报。
但从2000年1月起,贸易业申报制度已被废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进口和出口业务。
但拟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业者在进出口该商品前须事先确认该商品的进出口是否受到有关公告的限制,如果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受到限制,必须满足各种条件后方能合法地进行该商品的进口或出口。
(2)关于进出口的公告产业资源部长官对是否允许进出口某种商品等问题,每隔一定时间要公布“进出口公告”和“综合公告”。
产业资源部长官通过“进出口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限制规定;通过“综合公告”公布依据《对外贸易法》以外的其他个别法规对各种商品的进出口要领的规定。
此外,除对个别商品的规定外,还有规定特定情况下进出日要领的“进出口另行公告”。
以及规定限制从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进口商品的“进口多元化公告”。
这里的“贸易逆差严重的国家”系指以进出口通关额为基准,从上个年度末起的5年间的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
综上所述,对进出口的对象即商品的管理是通过管理进出口商品品种的“公告制度”实现的。
它作为直接管理进出口的方法,是规定限制个别商品进出口与否的综合管理体系。
(3)进出口审判过去在进出口商品时,要履行的每个合同,都必须得到外汇银(产业资源部长官委任)的进口或出口许可,但自 1997年 1月起,除去“进出口公告”、“综合公告”和“进口多元化公告”中规定的商品必须得到审批机构的许可才能进口或出口外,其他商品无须审批即可自由进行进出口。
进出D审批权原则上规定属于产业资源部长官,但因上述审批权已委托给各个产品和行业协会的协会长,所以,拟要进出口的商品属于审批对象时,需事先得到各个审批机关长官的许可方可进行进出口贸易。
若进口商品属统一《药事法》、《电器用品安全管理法》等51个个别的“综合公告”所限制的品种,只要满足其相应的个别法案所规定的要求,无需另外的审批即可进行进口。
(4)创汇原材料的进口国为了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于为制造和加工出口创汇的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相对于一般需用进口,给予了各种优惠条件。
即进口的创汇用原材料,即使属于“进出口公告”中限制进口的商品,也可不受数量的限制而进口;”同时,创汇用原材料进口时所需的资金可得到贸易金融(原材料进口资金)的支持,出口换取外汇后,还可得到进口时所缴关税的退税待遇。
进口创汇用原材料的优惠措施当然以创汇为前提,所以,为出口创汇而进口商品的企业在一定时期(直接出口获取外汇的情况下为2年以;出口创汇商品的装船期限为2年以上时,直至装船期限完了为止),将受到“事后管理”程序的监控,以确认是否如实地履行了相应的创汇行为。
(5)事后管理过去,对于每一个进出口贸易的合同,在得到审批机关(外汇银行)的批准后,被许可商品的进出口事实、在进出口有效期间对出口货款的回收、进口货款的支付等货款结算事实都要进行“事后管理”。
但随着“限制清单体系”( Negative List System)的建立,审批对象商品的围大幅度缩小,审批机关只对该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进行“事后管理”即可。
即对出口货款的回收和进口货款的支付的“事后管理”依据《外汇交易法》米进行,进出口审批机关只对许可商品是否合法地履行了进出口通关手续进行确认。
(6)产业灾害救济制度随着WTO体系的建立,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进一步加快,进口自由化比率达到了99%以上。
几乎所有商品的进口开放后,外国商品以不正当的低廉价格倾销到国市场或由于外国商品的进口猛增,使国企业遭受了不少冲击。
为了救济因国外倾销及进口猛增导致的国产业遭受的损失,1987年依据《对外贸易法》,开始启动了“产业灾害救济制度”,即政府接受国业界的申请后进行调查并采取切实措施的制度。
产业灾害救济中请的条件是:1.当由于特定商品的进口数量增加而导致该商品和处于竞争关系的相关商品的国生产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2.因外国人(依据大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包括外国控股或控资超过l/2的国法人)而造成国贸易及流通服务业企业受到严重损失或存在这种忧虑时;3.由于侵犯国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商品的进口,而使相关国产品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生产企业受到损失及存在这种忧虑的时候。
具体的申请方法是:国产业的利害关系者及负责管理该产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向贸易委员会(隶属于产业资源部)提出调查申请后,由贸易委员会进行相关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长官提出诸如限止进口商品的数量及质量、调整有关关税率直至暂时中止进口等救济措施方案的建议,并负责其实施。
二、外汇管理制度1.外汇管理体系国的外汇管理体系采取的是“原则自由、限止例外”(Negative System)方式,即原则上保障外汇交易及伴随外汇交易而发生的支付和领收行为的自由,只规定需要限止的事项,并以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主义为原则的管理体系。
适用围包括在国设立主要事务所的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等在国外发生的关于财产及业务的行为,即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此外,它还规定不仅外汇的支付和领收等行为要通过银行进行,对于外汇交易行为本身的准许可业务也大幅度地委任给外汇银行办理,即实行银行主义原则。
2.外汇的支付和领收(1)一般情况居住者要办理每件不超过5000美元的经常外汇支付交易时,可自由进行支付,无需提交证明该支付行为理由的任何资料。
若是法人,没有年度支付额度的限制。
但个人居住者每次支付超过500美元的时候,只能通过一个指定的外汇银行进行支付,而且每年支付总额不能超过1万美元。
同时,外汇银行长要确认是否在支付或领收时得到了许可或进行了申报。
(2)由国银行总裁许可的情况为了支援企业的经营活动,原则上允许对外交付的全面自由化,但考虑到海外旅行经费等个人对外支付及非法资金流出及流入的可能,下述情况下的对外支付需得到国银行总裁的许可:被许可的交易或行为以外的交易或行为的支付;居住者要支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定的进口的货款时:但在支付为销往国外而购进的纤维类商品的货款;某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间缔结供货合同后,由于该居住者将国生产的商品转销给另外的居住者,另外的居住者需向非居住者支付相关费用时除外;由于为侨胞提供贷款信用担保和保证,作为替代支付,每人替代支付金额超过20万美元时:对于非居住者间的交易,由非居住者提供担保和保证后,其作为抵押对象的国财产变卖得款的支付;对除给予国际机构、国际团体以及外国政府的捐赠款外,每件超过5000美元的其他捐献目的的支付;对以交际费、费、购买彩券及其他类似行为为目的的支付:对超过规定限额和支付期限的海外经费等的支付;同国元存款信托相关的本利金的支付;房地产变卖款的支付及非居住者租借国房地产时对租金和保证金的支付;对外国人居住者的国房地产出售款的支付,不包括拟用由国外携带入境或汇款得到的资金(包括存在对外上的资金)来支付所有的国房地产出售款的情况;对证券变卖款项的支付;同该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之间的债权发生等交易无关的支付;其他有可能破坏国际和平和公共秩序的支付行为,或有修于善良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支付行为。
3.支付与领收的方法(1)一般情况国现行的《外汇交易法》原则上对支付等的方法实行自由化,只对于必须申报的支付等的方法按照类别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