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完整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2、管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完整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小区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五条小区300户及以上的可采用代表大会制,代表以单体楼或单元为单位,每位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业主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及人数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第六条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提议。
召开业主大会的提议有如下情形:(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向全体业主发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的倡议,第七条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按照《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作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制定选票、核实业主情况,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八条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第九条征询意见。
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业主或者委托代理人填写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并签名有效。
第十条回收统计意见。
筹备组通过投票箱、上门或寄挂号信回收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进行综合意见或统计票数,进行表决(可邀请所在街道办见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八)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九)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
第二章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四)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的物业买受人确定。
房屋已经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或者尚未出售的,按建设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现售商品房备案确认。
(七)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支持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例会决议提出指导性意见。
(九)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3、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或不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多数业主意见。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表决)意见单、核实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身份等。
《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附件2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对全体业主负责,主动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小区备案名称”第*届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第四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本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
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本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书面报告本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主任以外的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用印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签字审批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使用印章。
印章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当及时移交印章,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指定印章保管人。
印章应当妥善保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业主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本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全体业主公告。
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以集体讨论的形式召开。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
本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经本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提议人召集。
第八条本业主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日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告知每位业主委员会成员。
苏州《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第一章业主大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名称:O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O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积极配合并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包括下列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S)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五)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A)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二);(S)O如有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本业主大会决定。
本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o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本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讨论并决定以下内容:(一)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的情况;(二)业主委员会拟订的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S)业主委员会制定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五)O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包括但不限于拟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计划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等;(S)O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3篇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所辖区域范围:第二条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
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成员产生及职责第九条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业委会大会议事规则(模板)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大会。
第三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区域名称:**** 。
物业服务区域地址:**** 。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物总面积:25144.44㎡。
物业服务区域四至范围: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物业管理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69.39㎡。
物业经营用房坐落位置:** 。
物业经营用房面积:74.4㎡。
共有住宅业主** 户,商铺**户。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后,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共有和共同管理重大事项。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第六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物业服务区域调整、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精选3篇)

深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章。
本议事规章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其次条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章的制定、修改;(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三)专项修理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业主委员会不当打算的转变和撤销;(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十一)***************************。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实行集体争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详细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准时处理的。
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在下列状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二)因客观缘由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预备工作(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五)核实业主身份;(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___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 作者:
———————————————————————————————— 日期: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十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四)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