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鼓励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推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每三年评选一次,包括下列奖项: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著作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奖(人文社会科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研究报告奖(人文社会科学)。
为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普及奖(人文社会科学)。
所有奖项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学部召集人和教育部有关司局、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负责审定评奖方案、聘请评审委员会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根据申报项目的学科分布等具体情况,从全国范围内遴选在相关研究领域内学术造诣高、学风优良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由奖励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组织第七条普通高等学校均可按要求推荐申报。
申报者资格为: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或向实际工作部门提交研究咨询报告期间,正式人事关系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八条推荐申报成果包括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以及普及类成果(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2015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一览表

蓝草 盛显容 王海洋 毛志雄 贺章波 余莉 李琼 高亚文 叶艳胜 贾向红 李妍辉 袁琳 周传和 杨崇君 杨子红 林松 熊荣伍 李书安 张维功 张亿瑞 李亚 谭晓明
高职院校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研究——以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文化建设为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例 高职院校立德树人工程顶层设计研究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志愿服务在社区居家养老体系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性与整体性研究 高职院校实践育人机制研究 公文处理工作能力视阈下的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路径研究 大学生志愿服务常态化机制实证研究 医学生生死教育有效模式研究——以开设生死教育课程为视角 高职院校干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 第 2 页,共 10 页 湖北师范学院 湖北师范学院 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文理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三峡大学 三峡大学 三峡大学 三峡大学 文华学院 文华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武昌理工学院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 武汉纺织大学 武汉纺织大学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专项任务项目
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2)

温州大学温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评比评比暂行暂行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温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专指温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助教、助研、助管专项基金按学校文件精神和条例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优秀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评比工作的科学化,本细则在严格遵照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评比工作实际,对《办法》进一步细化、明晰和补充。
第四条 我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评比,引导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在思想道德、学习科研、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
第五第五条条 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马克思主义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第六条条 对在遵纪守法、消防安全、考风考纪和学术道德方面有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七第七条条 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参评班级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本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第八第八条条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计入参评人数,并且不能参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第九条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研究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各班级初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马克思主义学院审核结果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网页上公示。
第十第十条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按照班级符合参评条件的基准人数和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规定的评奖原则,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初评结果进行审查。
武汉大学学术论文奖励文件说明

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有关“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的说明《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自然科学)》《校科技【2014】6号》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社科【2014】2号》已印发。
为了贯彻实施新的学术论文奖励政策,现将两个《文件》中“论文奖励”相关内容与实施程序作如下说明。
1.关于奖励的学术论文类别。
学校奖励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类别为:Article、Review及研究性Letter。
2.关于学术论文评价标准。
1)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中国科学院SCI收录期刊分区标准;SSCI收录学术期刊分区:采用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分区标准;2)学术期刊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中影响因子计算;3)高影响力论文(热点论文和高被引论文):按ISI发布的ESI数据库中的Highly Cited Papers & Hot Papers数据计算。
4)单篇论文五年内被引次数:由学校图书馆提供的年度SCIE检索数据;3.关于按新文件奖励学术论文的起始日期。
《文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因为中国科学院当年发布的是前一年的SCIE收录期刊分区标准,所以学校对当年发表的优秀论文也延后一年实施奖励。
2015年,学校将按两个新《文件》标准奖励在2013年期刊发表的论文。
具体为:1)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期刊中发表的论文;2)2015年1月检索的热点论文及高被引论文中,在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学术期刊中发表的论文。
3)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版的SCIE和SSCI期刊中发表的论文中,截至2015年1月累计被引次数≥30次的论文(首次实施奖励后,如果在后续统计年度内累计被引次数到达更高级别档次,可申请补足奖金差额)。
4.关于学术论文的归属及作者标注的规定。
按照国际文献计量学的通行做法,并综合国际与国内标准,《文件》规定,根据论文的归属及作者的贡献,对以不同类别的作者在同样期刊发表论文的奖励额度不同。
武汉大学人文科学试验班

武汉大学人文科学试验班篇一:不一样的专业全国重点高校12大类实验班揭秘不一样的专业全国重点高校12大类实验班揭秘文科试验班类、理科试验班类北京大学:可以说,试(实)验班为北京大学首创。
北京大学于2001年开办了元培计划实验班,2007年9月成立元培学院。
考生填报志愿时只填写“文科试验班类”或“理科试验班类”,也就是说,学生进校时只按文、理分类,不分专业。
低年级主要进行通识教育,在他们对北大的学科状况、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有了解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于第二学期末提出专业选择意向,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最后确定专业,但每个学生修读专业的最后确定还必须考虑相关专业教育资源及学生的综合条件。
元培学院的学生低年级通识教育和基础教育内容主要为:全校公共课;通选课(数学与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哲学与心理学类、历史学类、语言学、文学与艺术类共五个领域);公共基础课(理科:高等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文科:高等数学、人文及社会科学方面的课程)。
高年级宽口径专业教育内容为:学生在有关院系选课进行专业学习,修学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专业基础课和任意选修课。
元培学院实行学分制和更为灵活的弹性学制,其基础是在各个专业教学计划框架内由导师指导学生进行自由选课。
学生完成公共基础课、通选课及相关专业课的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即可毕业,并获得所学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学习年限可在三至六年内灵活掌握。
元培学院已经有计划在未来几年内实现“自主设置专业”,即学生按照自己的专业兴趣选择不同院系的特定课程,经审核通过后即可按照这一量身定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分,获得学位证书。
人文科学试验班清华大学:人文科学试验班学生入学后第一至三个学期,实行不分专业的通识教育,打好专业学习基础。
自第四学期开始,分别开设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学、哲学等专业课程,实施双向选择,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愿望,经过必要的考核,于文史哲三个专业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主修的专业方向,同时选修其他两个专业的相关课程。
武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武大字〔2011〕13号关于印发《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1年第八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武汉大学二○一一年六月一日武汉大学高水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高水平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和发明专利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
为了鼓励我校高水平科技成果的产出,提高我校的声誉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我校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获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二等奖按国家奖励标准1:1配套;学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1:0.5配套;学校为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的,按1:0.3配套。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湖北省奖励标准1:0.8配套;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没有奖金或者其标准低于湖北省标准的,按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补齐;若省部级科技奖颁奖单位奖金标准高于湖北省科技奖配套后的标准,学校不再给予配套奖。
第三条高水平论文论文必须以武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无其它通讯作者单位,论文的确认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具体奖励办法为:1.《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奖励50万元/篇。
《Nature》、《Science》、《Cell》子刊发表论文,且影响因子20以上,奖励10万元/篇;影响因子10-20,奖励5万元/篇。
2.一区和二区SCI论文: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最新版)实行分级奖励,具体标准为:一区杂志奖励1万元/篇,二区杂志(顶级期刊)奖励0.8万元/篇,二区杂志奖励0.5万元/篇。
第四条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的授权发明专利按照0.3万元/件给予奖励。
第五条学校列专项奖励基金用于以上项目的奖励。
未列入本办法的科技奖励、科技论文和知识产权等继续按学校原有奖励办法、渠道执行。
上述奖励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依法纳税。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成果奖励对象:我校在职在册教职员工、全日制学生及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挂职干部或外聘科研人员;其他以“XX学院”为署名单位的个人、联名或集体科研成果作者。
第二条奖励类别包括获奖成果奖励、项目立项与结题奖励、级项目成功申报奖、科研成果奖等。
其中,科研成果奖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译著)、专利、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软件著作权等;获奖成果奖励包括获奖科技成果、获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文艺创作类成果和体育竞技成果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申报资格的其他规定:1.申报的各类科研奖励须以“XX学院”为署名单位,未署名XX学院的不予奖励;2.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或我校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博士后期间以“XX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获得的成果视为第一署名单位;3.本办法所包含的奖励类别的作者(完成人、获得者)因毕业、调离、退休或去世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相关材料申报。
第二章科研奖励标准第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1.发表在《Nature〉〉、《Science〉〉及《Cell〉〉正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合著论文署名含“XX学院”且作者排名第二的按照50%、第三的按照30%、第四作者及之后排名的按照10%给予奖励;发表在《Nature》、《Science》及《Cell》》子刊、《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2.发表在《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社会科学》、《求是》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合著论文署名含“XX学院”且作者排名第二的按照50%、第三的按照30%、第四作者及之后排名的按照10%给予奖励;在《新华文摘》摘编转载学术论文或论点摘编,每篇奖励2万元;在《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摘编转载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3.被SCI、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按照当年最新版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报告为准),一区杂志奖励1。
武汉大学351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351人才计划”实施办法武大人字[2010]4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大学,实现学校“十二五”发展目标,形成人才队伍竞争优势,带动一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学校决定实施“351人才计划”。
第二条 “351人才计划”指在2010年-2015年期间,以“985工程”、“211工程”为平台,遴选资助30名左右学术造诣高深,已取得所在学科国内外公认重要成就的杰出人才——珞珈杰出学者;50名左右引领学科发展方向,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珞珈特聘教授;100名左右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骨干——珞珈青年学者。
第三条 “351人才计划”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351人才计划”的实施,同时成立特别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设立“351人才计划”专项资金,对入选人才在科研经费、个人待遇等方面提供资助。
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五条 “351人才计划”入选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甘于奉献。
(三)身心健康,全职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
第六条 珞珈杰出学者的申请条件:(一)在岗二级教授。
(二)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的能力。
(三)在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11工程”等国家级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评估中起核心带头作用。
(四)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产生了重大社会影响。
第七条 珞珈特聘教授的申请条件:(一)理工医科候选人年龄原则上42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原则上47周岁以下,特别优秀和临床医学等特殊学科的候选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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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规范对各文科单位和教师的科研考核,根据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
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
对各文科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对象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各院、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直属学校的实体文科科研单位。
第六条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考核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来源期刊(论文);
(2)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正式来源期刊;
(4)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 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奖励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来源期刊(论文);
(2)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4)学校按照一级学科确定的奖励期刊。
3.本办法所指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丛书),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图书
出版公司。
二、任务考核
第七条学校依据各文科科研单位的教师结构数据、学科性质、学校科研发展的总体要求等情况下达各文科单位的年度科研任务。
第八条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科研任务考核的指标包括科研经费、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各项指标均折算为绩分,具体折算办法为:
1.科研经费
(1)纵向经费:每10000元记1分;
(2)横向经费:每20000元记1分。
2.学术论文
(1)在学校文科科研考核刊源发表论文,每篇记1分;
(2)在学校文科科研奖励刊源发表论文,每篇记3分;
(3)在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记6分;
(4)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的主题报告,每篇记2分;
(5)纳入《珞珈讲坛》的学术讲座,每篇记1分。
(6)纳入“武汉大学海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前沿追踪计划”的论文,每篇记3分。
3.学术著作
(1)学术著作(专著、主编或译著,不含教材和论文集),每10万字记3分;
(2)由国外出版公司出版的外文学术著作,每10万字记6分;由国内出版社出版的外文学术著作,每10万字记4分。
第九条学术集刊、学术会议、应用成果、获奖成果等不纳入任务考核指标,但在年终进行绩分核算时,可折算绩分,抵充完成科研任务的绩分。
1.学术集刊
主编专题学术集刊,每10万字记1分。
2. 学术会议(须在社科部履行正常申报、备案程序)
(1)在境外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每场记5分;
(2)在境内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每场记3分;
(3)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每场记2分;
3.应用成果(需要有效采纳证明)
(1)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的应用成果,每篇记8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应用成果每篇记15分;
(2)被省级党政部门采纳的应用成果,每篇记5分;被地市级党政部门采纳的应用成果,每篇记3分;
(3)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应用成果,每篇记3分。
4.获奖成果
(1)科研成果获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记40分,论文类一等奖记30分;著作类二等奖记30分,论文类二等奖记20分;著作类三等奖记20分,论文类三等奖记10分;应用成果视同论文类成果记分;
(2)科研成果获中宣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记40分;
(3)科研成果获国家“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奖、中国政府出版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图书)奖正式奖记20分,提名奖记10分;
(4)科研成果获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部级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记30分,论文类一等奖记15分;著作类二等奖记15分,论文类二等奖记10分;著作类三等奖记10分,论文类三等奖记5分;应用成果视同论文类成果记分;
(5)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类一等奖记25分,论文类一等奖记15分;著作类二等奖记15分,论文类二等奖记10分;著作类三等奖记10分,论文类三等奖记5分;应用成果视同论文类成果记分;
(6)科研成果获一级学科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参照湖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记分;
(7)科研成果获校级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记5分,著作类一等奖记4分,论文类一等奖记3分;著作类二等
奖记3分,论文类二等奖记1分;应用成果视同论文类成果记分;
(8)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20分;重点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10分;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5分;
(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招标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20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10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5分;
(10)其它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被鉴定为“优秀”记5分;
5.学校为促进全校人文社会科学发展临时组织的重大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适当记分。
第十条学校每年对各文科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情况进行绩分核算,三年为一个周期考核一次。
各单位完成三年科研任务的总量达到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总量即为完成任务,其中科研经费必须至少完成三年总量的80%。
三、业绩奖励与考核惩罚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业绩进行奖励,科研业绩津贴主要用于奖励当年度:
(1)经学校认定的获奖成果;
(2)在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3)在学校认定的奖励刊源上发表的论文;
(4)纵向科研项目;
(5)个人争取横向科研经费超过10万元者;
(6)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单位;
(7)优秀科研人才、科研团队和科研机构;
(8)优秀科研管理单位和个人;
(9)其他需要奖励的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对各文科科研单位和个人的科研业绩奖励标准,根据对各单位的科研考核和学校当年下达的业绩奖励经费确定。
第十三条未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科研单位按照其完成年度科研任务的比例参与学校对文科单位的科研业绩奖励分配。
第十四条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到期未结项,或申请项目延期结项未批准的本校科研人员,自项目应结项当年起至项目结项完毕,不参加学校科研业绩奖励分配。
第十五条对因到期未结项科研项目数量过多,严重影响学校学术担保声誉的文科科研单位,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减少对相关单位的科研业绩奖励额度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六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违反有关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学术影响的本校科研人员,自该裁定做出当年起,三年内不参加学校科研业绩奖励分配。
第十七条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学校对各文科单位进行三年一次的总考核,并评比表彰文科科研考核先进单位。
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科研任务的单科参与学校三年一次总考核的业绩奖励分配,未完成学校下达科研任务总量的单位,不参与学校三年一次总考核的业绩奖励分配。
四、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各文科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的制定也要贯彻三年一个考核周期的思路,为学校教师营造良好宽松的科研环境。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社会科学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