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2016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课件

2016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除上级要求市级资金配套外,“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
“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
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
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6.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
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7.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
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8.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
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借转补。
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31日)为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提高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大力发展支柱产业,增加全市经济总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继续执行国家、省赋予我市现行的各项鼓励外商投资、加快利用外资的政策规定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合政[1998]150号)。
第二条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兴办上述企业,除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建设交通、能源、港口和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
对于从事交通、能源、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对于从事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纳税后,前5 年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部门予以全部返还属市财政收入部分,后5年减半返还。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工业项目。
对其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比照第二条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上述工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金融部门将本着优先扶持的原则,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支持。
对外商投资我市特别鼓励的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政府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政府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22•【字号】合政办秘〔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市政府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6年度市政府督查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2日2016年度市政府督查工作要点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之年,是加快创新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之年。
市政府督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规范督查行为,优化督查方式,强化督查措施,抓重点、攻难点、解热点,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推动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督查重点1. 全市政府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省“三十条”、市“十条”规定的情况。
2. 中央、省和市重要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情况,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3.《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围绕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市政府确定的134项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分解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健全抓实“年初分解任务、季度督查通报、年底绩效考评”的督查机制。
4. 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督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当好全省“三个排头兵”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29号)和扶持产业发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稳定房地产、促进外贸发展等专项政策组成的“1+4”政策体系落实情况。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合新管〔2016〕105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新管〔2016〕105号机关各部门,各社区,平台公司:《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区管委会2016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2016年12月10日新站高新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1号)和《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合政[201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或调整计划的项目。
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市政路桥、水利、园林、环卫、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管廊、房建和公共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进行投资支出,禁止发生概算外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以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纳入项目支出。
第四条本办法中建设项目应履行项目的投资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和竣工决算审计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监督制等制度。
建设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第二章职能职责第五条区管委会对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统一决策、统筹管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合政办秘〔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2016年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揽,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合政办〔2016〕1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抓手,牢牢把握法治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在全省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1.健全完善领导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
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
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
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秘〔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已经201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8日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6]70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8【实施日期】2016.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2016年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揽,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为主线,以落实《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合政办〔2016〕1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为抓手,牢牢把握法治在保障改革促进发展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在全省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提升依法决策水平,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1.健全完善领导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市、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政策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2016年新引进(含2015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2016年上半年实质性开工或投入运营)的外来投资工业大项目、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和农业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语音技术、公共安全、新能源汽车、住宅产业化、电子信息、重大车辆装备、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节能环保等产业,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一)四大开发区。
1.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二)四城区。
1.投资总额在3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5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三)五县(市)。
1.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3.主导项目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8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
(四)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且实质性开工或正式投入运营的生产性服务业大项目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
(一)生产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特色楼宇、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总部经济、商务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航空航运、服务外包、软件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集聚区等12类项目。
1.特色楼宇大项目是指2011年以后开工建设或转型升级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同业态(限生产性服务业)及关联企业营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当年或上一年度财力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的楼宇项目。
2.现代物流大项目是指由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信息服务、展示交易、运输配送等功能的物流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连锁配送中心等。
3.金融服务大项目是指营运资本或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银行类、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以及实际管理基金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等项目。
4.总部经济大项目是指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在合肥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企业100强(在肥企业除外)、中央企业,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
5.商务服务大项目是指在境外排名前20位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投资促进等专业服务机构,国际组织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等;原国家部委所属的规划、勘察、设计、测绘等省级及以上专业服务机构。
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境内外举办展会规模达20万平方米以上且在肥正式员工达50人以上的大型会展公司。
6.节能环保服务大项目是指由国内外知名节能环保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含合同能源管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设施运营管理、环境监测服务、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服务、节能环保贸易与金融服务等类型的项目。
7.航空航运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具备飞机运营、销售、维修、宣传、培训等业务的航空服务项目,以及依托新桥国际机场新开辟的定期国际货运航班、国内外客运航班;依托合肥港新引进的国际前30强船代、货代公司。
8.服务外包大项目是指由世界500强、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9.软件与信息服务大项目是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智慧城市、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软件服务,数字内容制作、管理、传播、消费服务等项目。
10.电子商务大项目是指由世界500强、全球电子商务100强、中国电子商务前20强企业投资建设,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地结算的电子商务(含跨境电子商务、农村电子商务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等项目。
11.科技服务大项目是指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军民融合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孵化空间等项目。
12.集聚区大项目是指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不含入园企业投资),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产业主体及关联企业的营业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30%(地上建筑面积),以科技研发和孵化器、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现代物流业、金融业、总部基地等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
约定入驻主体及关联企业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金融业集聚区、科技研发和孵化器、现代物流业、总部基地集聚区不少于20家,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集聚区不少于50家。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特色街区、县域城市综合体、教育、健康养老、文体、旅游等6类项目。
1.特色街区大项目是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街长(含内街)100米以上,各类商铺数量不少于50家,正式开业的主业态商铺占总数的50%以上,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商业街,如数码产品、文化动漫、特色餐饮、服饰家居、酒吧休闲、花鸟古玩、民俗风情等特色商业街区。
2.县域城市综合体大项目是指在五县(市)范围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60%;同时具备商业、办公、展览、会议、文化旅游、公共交通,以及由省级及以上知名企业投资运营的特色餐饮、品牌酒店等城市生活中五种及以上功能的综合体项目。
3.教育大项目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内外知名院校或教育服务机构投资建设的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运营投入在5000万元(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以上的教育项目。
4.健康养老大项目是指由国内外知名养老机构、人寿保险机构等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集医疗、保健、康复、养老、文体娱乐以及生活配套为一体,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先进,项目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
单个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养老养生等项目。
5.文体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单体使用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投入运营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场馆和具有三种以上项目功能的体育场馆;在肥长期或定期举办并在国家级媒体播出的大型文艺演出、文化交流、体育赛事等;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以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数字影视、智能语音、创意设计、网络文化等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项目。
6.旅游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不含住宅类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生态旅游景区、休闲旅游度假区、主题公园、特色村镇(小镇)等。
第五条本导则所称的农业大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标准且实质性开工或正式投入运营的现代种业、农业产业化、休闲观光农业项目。
1.现代种业大项目是指由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种子信用AAA 级企业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投资新建,规模在5000亩以上的杂交水稻、杂交油菜、优质棉花等繁种基地。
2.农业产业化大项目是指新引进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和林木花卉业等项目;以及新引进知名农业企业在肥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司总部、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和农事景观设计中心(院)等项目。
3.休闲观光农业大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包括农业活动体验、乡土人文开发、乡村民宿度假、特色农家餐饮等内容的休闲观光农业集中区。
第二章土地分则第六条工业大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标准化厂房。
(二)投资强度、税收。
开发园区范围内新上工业项目用地,亩均固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或亩均税收不得低于30万元。
(三)土地出让价格。
市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25.6万元/亩;肥东县、肥西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2.2万元/亩;长丰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0.6万元/亩;合肥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9.6万元/亩;巢湖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9.6万元/亩;庐江县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6.4万元/亩。
项目用地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市(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由开发园区填写《合肥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国土部门审查,国土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土委会主任、副主任审签后,方可签订《投资协议》。
入园入区协议中的相关规划、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财税约束条款应一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之中。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向市土委会申报用地规模预审的范围,应与向市土委会申请用地计划的范围相一致,即在市政府第165号令规定的市区及合肥巢湖经开区范围基础上,增加肥东县长临河镇,肥西县三河镇、严店乡,庐江县庐城镇、冶父山镇、汤池镇、白山镇、同大镇、盛桥镇、龙桥镇、矾山镇、泥河镇、罗河镇,巢湖市原地级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和柘皋镇、夏阁镇、中垾镇、烔炀镇、黄麓镇、槐林镇、散兵镇、银屏镇、中庙街道。
以上区域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用地规模预核定前,须报经县(市)初审同意。
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和巢湖市的其它区域,以及长丰县域工业用地,按合肥市模式由县(市)进行用地规模预审。
(五)开竣工时限。
自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出让合同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竣工的违约责任条款。
(六)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等要求。
第七条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
(二)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拆成净地,场地平整,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储,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