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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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海关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防控

霍尔果斯海关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防控

霍尔果斯海关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防控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霍尔果斯公路口岸和铁路口岸(以下简称“口岸”)突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管理技术方案》、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技术方案》的通知(国质检卫〔2017〕195号)、WS286-200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霍尔果斯海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霍尔果斯海关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咨询评估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霍尔果斯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为本关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预案,适用于霍尔果斯口岸出入境人员SARS疫情防控。

2 疾病概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是由冠状病毒引起的一种具有明显传染性,可累及多个脏器和系统,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该病具有传染性强、病情进展快、预后较差和危害大的特点。

潜伏期:通常限于两周以内,一般为2天-10天。

传染源:主要为SARS患者。

传播途径:近距离通过飞沫传播,中距离通过气溶胶传播。

人群易感性:人群普遍,但儿童感染率低。

3 管理机构3.1 霍尔果斯海关成立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关长担任组长,主管副关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级海关管辖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工作。

3.2 霍尔果斯海关成立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分管关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负责口岸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3 成员单位:办公室、人事政工科、综合业务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查检一科、查检二科、查检三科、查检四科、财务科、技术科。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公布日期】2003.11.10•【字号】晋防非典办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的通报(晋防非典办发[2003]10号)各市(地)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10月19日至22日,全国防治非典指挥部派出以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为组长的预防非典工作督查组对我省非典预防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督查组对我省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和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和我省的非典预防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同时,十分中肯地指出了我们当前预防非典工作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意见。

一是进一步分清各级各部门各有关方面的职责,加强相关部门联系,强化属地管理的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加强和完善疫情直报网络建设,提高网络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更加广泛的医疗、疾控、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四是进一步规范发热门诊,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发热门诊的作用;五是加强医院和疾控部门的协调,使预防控制工作关口前移。

在全国和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组派出6支非典预防工作督查组赴11个市(地)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检查指导了各地非典预防工作情况,并就检查指导中发现的问题向市(地)政府(行署)进行了反馈,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

从国家及我省的督查情况来看,各市(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非典预防工作,在全国、全省非典预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11个市(地)都迅速召开会议进行了传达贯彻,并普遍加强了组织领导,对非典预防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部署,落实了人员管理和设备物资等方面的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3]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9.23【实施日期】2003.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一、目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市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全体市民朋友们:大家好!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蔓延,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1、请广大市民朋友们时刻保持个人防护意识,养成随身携带口罩、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的卫生习惯。

2、如出现发热、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及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诊疗,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加强人员流动管理1、倡导市民朋友们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如确需前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疫情防控政策,并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返回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2、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的人员,要提前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告,并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

三、强化公共场所防控1、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餐馆、影院、网吧、KTV 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扫码登记、佩戴口罩、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

2、各类公共场所要合理控制人员流量,避免人员聚集。

四、加强社区(村)防控1、社区(村)要加强对来(返)人员的排查登记,做好健康监测和管理服务工作。

2、严格落实小区出入口的管控措施,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扫码登记。

五、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1、原则上不举办大型会议、培训、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

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

2、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减少不必要的聚餐聚会。

六、加强学校疫情防控1、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师生健康监测和管理,做好校园环境清洁消毒。

2、严格落实师生员工离市请假报备制度,加强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师生的排查和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者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00三年五月十二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任务。

第五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清洁环境,提高群众防治意识,发动社会力量群防群控,切断传播途径。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防治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七条卫生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地区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防治经验的交流;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支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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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课件 3各零售药店:“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零售药店是除了医疗机构以外较易出现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场所,为了加强防范与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药店的场所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病在药店的传播,确保药店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防范预案。

一、预防性措施(一)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新鲜。

药店在正式营业后应尽量避免关闭窗门使用空调,在温湿度允许的条件下,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每天至少2—3次开窗通风,每次至少30分钟。

(二)空气、地面和柜台表面消毒每天停止营业后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或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可用0.1%的过氧乙酸或1000MG/L—201X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湿拖,桌椅、柜台、电脑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也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每日不少于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确保营业员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控营业员在饮水、用餐前一定要用流水洗手,不用脏手揉眼睛、清洁鼻孔,直接在柜台前销售西药和中药饮片的营业员应当佩带口罩和手套,药店要建立营业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店长要对每天上班的营业员进行健康及相关内容的检查,及时掌握员工和其家属的外出史和其亲属的来沪探亲情况,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

(四)加强“非典”预防知识宣传在营业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提高职工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营业人员和购药者防病、消毒知识的宣传,尤其要指导和劝告发烧病人去医院进行正规就诊。

二、应急性措施(一)对员工与购药者发现员工或购药者有发烧、咳嗽、肌肉酸痛等症状或自述接触了疑似或确诊病人及从疫区来沪的亲友,应立即进行登记,详细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粤卫[2003]31O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卫[2003]31O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为了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病人和处理疫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国内外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广东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普及宣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开展全民普及防病知识运动、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健身运动。

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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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典型肺炎工作通知
各零售药店:
“非典型肺炎”是本世纪的一种新的疾病,在预防“非典型肺炎”的特殊时期,零售药店是除了医疗机构以外较易出现患者和疑似患者的场所,为了加强防范与控制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药店的场所管理,有效地防止“非”病在药店的传播,确保药店职工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提出如下防范预案。

一、预防性措施
(一)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新鲜。

药店在正式营业后应尽量避免关闭窗门使用空调,在温湿
度允许的条下,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每天至少2—3次开窗通风,每次至少30分钟。

(二)空气、地面和柜台表面消毒
每天停止营业后用过氧乙酸熏蒸、戊二醛喷雾或紫外线灯
进行空气消毒;店堂及生活区、办公区的地面可用0.1%的过氧
乙酸或1000 G/L—2000G /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湿拖,桌椅、
柜台、电脑及其他设施设备等也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每日不少于2次,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确保营业员个人卫生和健康监控
营业员在饮水、用餐前一定要用流水洗手,不用脏手揉眼
睛、清洁鼻孔,直接在柜台前销售西药和中药饮片的营业员应当佩带口罩和手套,药店要建立营业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店长要对每天上班的营业员进行健康及相关内容的检查,及时掌
握员工和其家属的外出史和其亲属的来沪探亲情况,发现可疑病症及早采取措施,杜绝带病上岗。

(四)加强“非典”预防知识宣传
在营业员中普及对该病的预防知识,提高职工个人卫生和疾病防护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营业人员和购药者防病、消毒知识的宣传,尤其要指导和劝告发烧病人去医院进行正规就诊。

二、应急性措施
(一)对员工与购药者
发现员工或购药者有发烧、咳嗽、肌肉酸痛等症状或自述接触了疑似或确诊病人及从疫区来沪的亲友,应立即进行登记, 详细记录住址和联系电话,并劝其到医院就诊。

症状严重的,药店可以直接电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99799),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门接收病人。

(二)对店堂、设施设备及药品、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者本药店员工或购药者被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人,店堂、设施设备及药品应按照区疾病控制中心有关预案处置。

药店应积极配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现场调查人员,追查其他密切接触者的名单,调查其外岀史以及与其他人员的接触史,必要时进行追踪、随访或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采取医学观察,解除隔离观察的时间要服从有关部门的规定。

(三)对社区居民
对周围的群众作好正面的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恐慌。

在停业期间,药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顾客销售店内商品(含药品)。

(四)其他有效控制传播扩散的手段和急救手段
各零售药店,我们的国家正面临着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严峻
时期,各行各业都从不同的角度接受着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考验,希望各药店在抗击“非典”的前线,严格执行党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规定,与全国人民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夺取抗击非典战役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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