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应单列为行政处罚当事人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文

个体户名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户的命名,便于管理和识别,保障个体户及其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注册的个体户。
第三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明确、规范,在同行业中具有辨识度。
第五条个体户的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第六条个体户的名称不得与现有个体户或已注册的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相冲突。
第七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个体户经营者的姓名作为核心部分,但不得冒用他人姓名。
第八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描述性词语,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词语。
第九条个体户的名称可以使用行业特征和经营内容作为辅助词语,但不得含有欺诈性的内容。
第十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用中文或中文拼音书写,不得使用国家未批准的外文名称。
第二章名称的申请与注册第十一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与注册,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表、个体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
第十三条个体户的名称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予以驳回或注销。
第十四条个体户的名称申请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经过审核后方可注册。
第十五条个体户的名称注册成功后,应当颁发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明示。
第十六条个体户的名称在注册后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更改注册信息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名称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个体户的名称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确认,确保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体户名称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个体户违反本规定,存在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问题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注册证明等措施,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个体工商户事故处罚一事不再罚

个体工商户概念《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形式,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但在行政处罚时,如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现有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经济形式。
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对外以业主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虽然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设立银行账户,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表明个体工商户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
但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组织,而应按自然人(公民)对待,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 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 主体判定错误2.1 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

《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处罚决定最具体的表现形式,是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规范化制作,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是否成立,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是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行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
该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为核心内容,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违法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客观表述。
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常见错误,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基层执法文书制作的稽查,浅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见错误,探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书写质量。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编号书写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但涉案《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编号,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不执行处罚决定。
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如食、妆、医、消、公、职等)+执法性质(如罚、告等)+[年份]+序号,如“新卫食罚〔2007〕017号”。
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7—005。
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混乱,如出现同一文号的几份不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个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有一个文号。
不同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同,不应重复。
2.主体判定错误2.1执法主体判定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卫生监督职权的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此文书。
个体工商户事故处罚一事不再罚

个体工商户概念《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经济形式,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
但在行政处罚时,如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现有的《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经济形式。
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对外以业主个人全部的财产承担责任,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
虽然有人认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可以刻公章,设立银行账户,有注册商标等权利,表明个体工商户具有组织体的属性,应当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其他组织。
但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其他组织,而应按自然人(公民)对待,有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I《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由于《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公民”一章中,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主体是业主个人或家庭,其登记的字号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应作为自然人(公民)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 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此解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在行政诉讼时,是以业主为当事人。
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

对个体⼯商户的处罚中被处罚主体的认定问题⼀、个体⼯商户⾏政处罚不规范引发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政处罚是典型的⾏政诉讼案件,研究相对成熟,但正如上述案例,对个体⼯商户的处罚中,因错列、漏列⾏政处罚相对⼈⽽导致此类⾏政处罚案件中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却常常成为困扰⾏政审判⼈员的具体问题。
⾏政机关的⾏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明、列全⾏政处罚相对⼈,⽽实际处罚违法⾏为并⽆不当,法院要如何取舍?由于个体⼯商户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起字号,有字号的应当登记,没有字号的只登记经营者(业主)姓名。
因为个体⼯商户有字号和经营者(业主)的区分,才导致了⾏政机关对其⾏政处罚中的不规范和不统⼀,⽽这正是诱发此类案件中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主因。
对没有字号的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只能列经营者的姓名,故将经营者(业主)列为⾏政处罚相对⼈和⾏政诉讼的原告没有问题。
但有争议且实践中极易出现问题的正是对有字号的个体⼯商户的处罚。
本⽂仅针对有字号的个体⼯商户⾏政处罚的⾏政诉讼问题进⾏研究。
⼆、对个体⼯商户的⾏政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相对⼈的情形我国《⾏政处罚法》和《⾏政诉讼法》以及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诉法解释)对个体⼯商户为处罚相对⼈时处罚决定书如何列写并⽆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五种情形:1、单列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为处罚相对⼈。
如处罚某某商店(字号)。
2、单列经营者(业主)姓名为处罚相对⼈。
如处罚某某⼈(业主姓名)。
3、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个体⼯商户字号名称,随后标明经营者(业主)姓名。
如处罚某某商店(负责⼈:某某⼈)4、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明在处罚决定书上,但先列写经营者(业主)姓名,随后标明其系个体⼯商户字号的负责⼈。
如处罚某某⼈(系某某字号的负责⼈)。
5、将个体⼯商户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者(业主)姓名均列为处罚相对⼈。
个体工商名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和使用,保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经营特色和地域特点。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开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公众识别。
(三)诚信原则:个体工商户应当诚实守信,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名称。
(四)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名称构成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字号:字号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核心,应当具有独特性,便于识别。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三)地名: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应当明确表明个体工商户的属性。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少于两个汉字。
(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准确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三)地名应当与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相符合。
(四)组织形式应当使用“个体工商户”、“店”、“部”、“行”等字样。
第三章名称登记第八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实行预先核准制度。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三)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收到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有效期为六个月。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命名和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营的商业或服务性经营单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自愿申请登记为工商户并单独承担责任。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的命名原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名称的命名原则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名称应当保护公民的姓名权、商号权等合法权益,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工商企业名称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名称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三)名称应当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侮辱、歧视、淫秽等不良信息;(四)名称应当明确、具有识别度,便于公众识别和商业交往;(五)名称应当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相符,不能产生混淆。
第六条对于涉及法定职业资格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应当包含其相应的职业资格标识,确保合法从业。
第三章名称的登记管理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名称预审。
预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名称是否符合命名原则做出评估,并给予符合条件的名称预审意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预审意见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根据预审意见进行名称的选择。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应当携带名称预审意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核准或者不予核准。
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个体工商户名称和工商注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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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对于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应单列为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问题整理如下:
字号名称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而言,是与企业名称相区别的一种抽象概念,具体指个体工商户为其生产经营的厂、店等确定和使用的名称。
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字号名称;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才拥有专用权。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立是明确责任主体的关键,而《行政处罚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调整范畴,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个体工商业主与其字号名称之间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不能取代个体工商业主姓名,个体工商户只能以自然人(公民)的身份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使用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并在诉讼文书注明其系某字号的户主,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综合所上,上海注册公司认为对于个体工商户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个体工商户实际业主为当事人,以明确责任主体,而字号名称不应单独作为行政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