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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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3.10.09•【字号】•【施行日期】199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1993年10月9日)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通告如下:一、凡贵阳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执照》;2.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已完成项目建设投资的20%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3.预售计划和对象符合规定;4.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商品房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以微利价提供给政府的住宅房已预留出(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折合住宅房计算);5.已落实预售款收取和使用的监督方案。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预售商品房,须事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核准、登记,经核准领取《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实施预售。

预售的房产在两城区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核准、登记;预售的房产在花溪、乌当、白云区的,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

三、经核准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实施预售时,应将《贵阳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制作预售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与房产购买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持合同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未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房产的核准、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阅。

五、凡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另行出售或者出租、抵押。

房产购买人需要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必须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5•【字号】九府厅字[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九府厅字〔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

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

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

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

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2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近期,省厅在核查整治有关开发项目违建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商品房预售许可不规范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防范化解市场风险的重要意义。

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秦岭北麓违建问题的教训,落实监管责任主体,强化督导检查,要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行政审批制度,提升市场监管手段,不断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预售许可前,要严格资料审查,核实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对发现疑义或有关证照不一致的情况,应详细核实,对前置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

要严格实施现场勘查环节,查看开发项目施工情况,检查项目房屋楼盘表信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关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用途体量完全一致。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的通告(本通告已经2009年9月7日贵阳市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以来,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商品房开发经营行为较为规范。

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中,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并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产管理秩序、影响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发放VIP卡、进行预购登记、收取认购金、收取购房人的存款凭证、要求以购房人的名义在银行存入资金并签订房源预留协议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商品房预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流动广告、户外广告)登载、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应提供该销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登载及宣传。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要求,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及我市实际,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土地或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村发展留用地性质土地的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

三、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基础工程全部完成为准)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商品房预售应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三)项目立项文件;(四)土地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八)初步设计会审文件;(九)分幢分层平面图(光盘形式)、房屋清单及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说明;(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十一)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已抵押的需提供);(十二)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十四)中介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及书面代理合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十五)经人防主管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汽车库的需提供);(十六)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

问题楼盘禁止销售通告的格式及范文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减少存量遏制增量,决定在全区范围深入开展商品房违规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积极化解问题楼盘的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整治内容(一)已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预(销)售商品房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二)“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三)商品房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实行一房一价、一套一标,收取标价以外的未标明费用的,由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依法查处。(四)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以房屋销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或采用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的,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五)因违规销售造成停工停建、手续不齐、抵押查封等问题楼盘,挪用销售资金不接受监管或不积极盘活资产筹措资金推进问题化解,或不配合项目化解方案推进项目进度解决问题的,由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依法查处。三、整治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存量违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防范和遏制增量问题的发生,填写《房地产项目违规销售问题排查表》,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办事处要会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治行动的牵头、配合单位要对照项目台账和问题清单,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并对暂未发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存量违规问题的查处,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违规情节轻微,且通过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可依法依规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违规问题,要现场调查取证,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自查自纠过程中隐瞒、回避违规问题,通过办事处排查、职能部门抽查、群众举报投诉等途径被发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新发生的商品房违规销售问题实行“零容忍”,依法依规对违规企业采取停断网签端口、约谈企业负责人、资质降级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无证销售行为要依照《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行顶格处罚,没收企业违法所得,并通过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惩戒,限制违规企业参与土地竞买、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直至逐出我区房地产市场。整治工作中,要统合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力量,建立条块结合、责任明晰的商品房违规销售“一事件”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基层办事处发现为主、职能部门“双随机”监管和群众举报投诉为辅的多渠道发现——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执法部门严格依法惩处的完整闭环。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群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信“内购”“团购”“低价促销”等说辞而购买“五证”不全房屋,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如市民群众在生活中遇到本通告中所列整治内容事项,可将相关线索与证据提交相关部门。特此通告。。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潍建预管字[2011]2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县市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潍政发〔2011〕16号)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一)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严格审查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达总投资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2、严格把握开发项目形象进度。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为:多层(6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2层以上;小高层(7层至11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3层以上;高层(12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结构层数四分之一。

3、明确项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预售方案已经提交当地预售管理部门备案。

4、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二)明确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政府控制房需在政府解控后单独办理预售许可证。

(三)规范预售许可变更。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设计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1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1日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范围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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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文
****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所有购房款,均应按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

《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审手续的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取得预售房款,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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