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是为了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保障。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制定,是体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育方针和卫生政策的需要,是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科学管理和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学校体育场地设施。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基础,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需要,合理规划和建设体育场地设施,确保场地设施的完备和安全。
二、学校体育器材设备。
学校体育器材设备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必备工具。
学校应当配备适量、适用的体育器材设备,保证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需要。
三、学校体育教学。
学校体育教学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重要环节。
学校应当组织专业的体育教师进行体育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体育兴趣和体育能力,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身心健康水平。
四、学校体育卫生管理。
学校体育卫生管理是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体育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希望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认识和落实,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育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切实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全面发展。
《中小学体育场地配备标准》——普通初级中学各类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标准

《中小学体育场地配备标准》
普通初级中学各类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标准
表3-1单位:平方米
(三)校园规划设计中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教学、图书及实验用房应设在校园静区,并有良好的建筑朝向,音乐用房的设置不得干扰正常教学活动”
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
(二)体育用地增加:18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18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6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各种规模的学校其田径场均应设置
100米直跑道。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1、体育活动室中,30个班以下调整为必配,18个班的面积为450㎡,24个班的为608㎡。
2
1
2中选1-3、。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运动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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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运动卫生条
件试行基本标准》
该文件是在2008年由国家教育部印发的。
该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发展和落实。
标准详细规定了中小学及幼儿园运动卫生条件的基本要求,内容包括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学生体育用品和药物、学生体质测试以及体育器材消毒等方面。
该标准对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强身健体和全面素质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具体来说,该标准要求学校体育场地和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定期维修和检测,以确保安全性和卫生性。
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必须穿着合适的运动服装和鞋子,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用品。
学生参加竞赛时,必须经过体质测试,并在经过教师或医生的认真检查后方可服用药物。
此外,学校还需建立健全的体育器材管理和消毒制度,确保器材无菌、无毒、无害,可以有效预防各种传染病的传播。
总之,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运动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规定了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各方面的要求,在保障学生的健康与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请认真填写《中小学校医疗服务监督执法检查表》一、二、三,于11月11日交教育局服务窗口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
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6月9日发布)规定中小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基本标准:(一)卫生(保健)室设置1.卫生室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2.保健室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学校卫生机构,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
3.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二)卫生(保健)室人员配备要求1.寄宿制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2.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三)卫生保健室设施与设备1.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提交学校基本信息》填表说明
《提交学校基本信息》填表说明填表说明:1. 达标标准请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2. 体育馆等场地标准请参照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中小学体育设施技术规程》(JGT/T280-2012)。
3. 体育课开足数(每周):是指按照国家要求开足开齐体育课的学校数。
4. 大课间体育活动数:是指每天统一安排全校性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学校数。
5. 体育教师缺额百分比:是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工作量计算办法,短缺的体育教师人数占国家规定教师总人数的比例,达标人数可以参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要求。
6. 体育教师参训人数:是指体育教师参加区级(含区级)以上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人数。
7. 体育场地经费支出:是指学校每年在体育场地建设、修缮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8. 体育专用器材经费支出:是指学校用于购置并按财会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体育专用器材支出及大件器材补充、添置的费用。
9. 体育工作经费:是指学校组织定期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质测试、比赛、教师培训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学校体育的费用。
10. 体育专项督导覆盖率:是指地方教育督导中对学校体育工作督导的学校数量占地方学校数量的比例。
11. 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包含在相应办学层次统计数据中。
《提交学校自评表》附加说明填表说明:1. 第6题:按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安排体育与健康课时;2. 第19题:体育教师数量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测算;3. 第22题:体育教师组织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每周计2课时,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含统计、整理、上报),每班每学年计8课时。
4. 第25题: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达标情况,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测算;5. 第30题:上级教育部门拨付公用经费中,安排用于开展学校体育活动、比赛以及易耗体育器材购置费用数额和比例;6. 第32题:保留各年级《国家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登记卡》原件备查;7. 第34题:以各学段毕业年级学生测试结果为例。
标准化解读普教科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读普教科一、评估内容学校教室、运动场地及室外运动设施、音体美教育教学装备及卫生设施配备等指标。
1.学校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
说明:高中≤60个班,义务教育学校≤36个班。
)2、【A1-B3普通教室】评估要点:1.普通教室设置、使用面积、设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采光照明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规定。
说明:现行普通教室使用面积标准:中学67㎡/间,小学61 ㎡/间。
室内设置:应包括课桌椅、黑板、讲台、多媒体终端设备、网络接口等,后墙宜设置展示板,有条件的宜设储物柜。
课桌椅: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规格符合《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标准。
每间教室至少配备2种不同高低型号课桌椅。
黑板: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教室采光:应为左采光,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
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普通教室数量能满足需要,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
2、【A1-B4学科专用教室】说明:各学科专用教室包括:音乐、美术教室、舞蹈室、器乐排练室等。
艺术类教学用房:音乐室:黑板(五线谱示教板或五线谱黑板)、钢琴、节拍器、多媒体设备、音响系统、教师座椅、学生座椅;必要时合唱台、器具柜、音响系统。
器乐排练室:乐器、座椅、谱架、指挥台、器具柜;需要时可设指挥台。
舞蹈室:钢琴、节拍器、音响系统、把杆、照身镜、宜采用暖性地面(木地板或地板革等),不得使用吊灯、吊扇。
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完整资料).doc
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九日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
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
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
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基本标准(一)任职资格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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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艺[2008]5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财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重要举措,列入当地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之中,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条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
各地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教育部。
二○○八年六月九日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1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
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各地应当按照本《标准》对中小学校进行核查,尚未达到本《标准》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其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各地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进行建设和配备。
少数因特殊地理环境和特殊困难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部分要求的地区,应制定与之相应的办法,确保学校体育场地的需要。
各地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高于本《标准》的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标准。
一、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基本标准(一)任职资格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且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48个学时。
(二)配备比例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
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农村200名学生以上的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体育教师。
二、中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配备基本标准(一)体育场地1.小学运动场地类别小学2≤18班24班30班以上田径场(块)2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400米(环形)1块篮球场(块)2 2 3排球场(块)1 2 2器械体操+游戏区200平方米300平方米300平方米2.九年制学校运动场地类别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以上田径场(块)2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400米(环形)1块篮球场(块)2 3 3排球场(块)1 2 3器械体操+游戏区200平方米300平方米350平方米3.初级中学运动场地类别初级中学≤18班24班30班以上田径场(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400米(环形)1块篮球场(块)2 2 3排球场(块)1 2 2器械体操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200平方米4.完全中学运动场地类别完全中学≤18班24班30班36班以上田径场(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400米(环形)1块篮球场(块)2 2 3 3排球场(块)1 2 2 3器械体操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35.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运动场地类别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18班24班30班36班以上田径场(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300米(环形)1块400米(环形)1块篮球场(块)2 2 3 3排球场(块)1 2 2 3器械体操区100平方米150平方米200平方米200平方米注:1.300米以上的环形田径场应包括100米的直跑道,200米的环形田径场应至少包括60米直跑道。
2.田径场内应设置1~2个沙坑(长5~6米、宽2.75~4米,助跑道长25~45米)。
3.器械体操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集中或分散配备。
4.因受地理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的山区学校,可因地制宜建设相应的体育活动场地。
(二)体育器材1.小学体育器材(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序号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数量备注1接力棒支6-82小栏架或钻圈架付8-103发令枪支14标志杆(筒)根45秒表块26跳高架付17跳高横竿根2★8山羊或跳箱台19助跳板块1410小沙包只20★11垒球只20★12实心球只20★13投掷靶只114皮尺卷115小体操垫块20★16低单杠付117爬竿或爬绳付118毽子只40★19短跳绳根40★20长跳绳根8★21小篮球只20★22小篮球架付123小足球或软式排球只20★24小足球门或排球架付125乒乓球台张126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或羽毛球拍付20★27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付228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只20★29录音机台130肺活量测试仪台1(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序号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数量备注1接力棒支82小栏架(或钻圈架)付103发令枪支154标志杆(筒)根8 5秒表块36跳高架付17跳高横竿根2★8山羊台19跳箱付110助跳板块211小沙包只20★12垒球只20★13实心球只20★14投掷靶只215皮尺卷116大体操垫块6 17小体操垫块20★18低单杠付219高单杠付120肋木间121平梯架122爬竿或爬绳付1 23毽子只40★24短跳绳根40★25长跳绳根8★26小篮球只20★27小篮球架付228小足球只20★29小足球门付1630软式排球只20★31排球架付232乒乓球台张233乒乓球拍或板羽球或羽毛球拍付20★34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付235乒乓球或板羽球或羽毛球只20★36录音机台137肺活量测试仪台2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2.中学体育器材(含九年制学校、初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1)12个班(含12个班)以下序号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数量备注1接力棒支82跨栏架付103发令枪支14标志杆(筒)根8 5秒表块26跳高架付17跳高横竿根2★8山羊或跳箱台1 9助跳板块110垒球个24★11实心球个24★12铅球个813皮尺卷114小体操垫块24★715低单杠付116高单杠付217高双杠付118剑(刀)柄24★19棍根24★20短跳绳根48★21长跳绳根12★22拔河绳根123篮球只24★24篮球架付225足球或软式排球只24★26足球门或排球架付127排球架付228乒乓球台张129乒乓球拍或羽毛球拍付24★30乒乓球或羽毛球只24★31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付132录音机台133肺活量测试仪台2(2)13个班(含13个班)以上序号器材名称单位配备数量备注1接力棒支122跨栏架付103发令枪支14标志杆(筒)根85秒表块386跳高架付17跳高横竿根2★8山羊台19跳箱付110助跳板块211垒球个24★12实心球个24★13铅球个1214皮尺卷115大体操垫块8 16小体操垫块24★17低单杠付218高单杠付219低双杠付220高双杠付221肋木间222平梯架123剑(刀)柄24★24棍根24★25短跳绳根48★26长跳绳根12★27拔河绳根128篮球只24★29篮球架付330足球只24★31足球门付1932软式排球只24★33排球架付334乒乓球台张235乒乓球拍或羽毛球拍付24★36乒乓球或羽毛球只24★37乒乓球或羽毛球网架付138录音机台139肺活量测试仪台2注: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
各中小学校都应根据学校班级的规模设置体育器材室一间。
三、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一)教室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0.6米的横行走道。
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10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五)教室照明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灯管宜垂于黑板布置。
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3.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六)教室微小气候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四、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一)学生宿舍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
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
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二)学校集体食堂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
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