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债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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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

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_企业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行为的事屡有发生,这也是我们与企业接触交往时常常担心的。

那么,企业“破产”逃债的形式及应对措施是什么?为此,下面律伴网小编将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现有的借破产之名进行逃债的情形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

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

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针对“假破产真逃债”现象可以采取的措施依据上文介绍的我国破产逃债的情形,考虑到我国基本国情,充分结合我国现状和可实施度,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解决措施: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减少行政干预在正确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的作用的同时,应尽量减少行政力量对企业的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破产工作的影响。

企业破产是市场行为,而不能是政府行为,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依法办事,创造推行与破产制度相适宜的法制环境,从大局出发,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外地与本地、发展与稳定等方面的关系,要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也逐渐增强,但其中不乏一些企业追求短期的利益,而忽略经营风险和实际负债。

这些企业在运营中逃避支付债务,给供应商、顾客和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本文将分析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一、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1.拖欠货款或债务不还企业常常通过拖欠货款或债务来逃废债务,迫使供应商或债权人或投资者调动自己的资金去维持运营,同时还可以延迟还债,挤占暴利。

经常出现这种情况的企业通常会带有欺诈成分,他们会刻意隐瞒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态,为菜鸟供应商和无防备的债权人带来损失。

2.恶意破产恶意破产指企业明确或潜在地打算破产以躲避债务,以及谋求合法免除债务的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较低地评估自己的价值和财务状况,转移业务资产,将人手减至最低限度,以便维持破产申请。

这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它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债务没收、拘留甚至刑事起诉。

3.舞弊企业逃废债务的另一种形式是舞弊,它是通过虚构业务、收取高额薪酬等途径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恶化,以逃避债务或向投资者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

此外,企业还可能在财务会计和审计方面操控、欺诈。

例如,虚报营业收入、虚构发票,调整会计准则并漏报关键信息。

4.转移资产企业在逃废债务时,可能会将资产转移或出售,或将其转移到关联公司,这样可以减少债务负担并缩小公司的规模。

这种行为通常会导致供应商、供应商和投资者的损失,并对整个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二、对策1.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拖欠货款或欠债,有关方应提高警惕,以免受到损失。

因为这种情况往往意味着企业可能出现财务困难、经营风险或其他难以预测的风险。

_SUPPLY_SHIPMENTS: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风险管理。

(1)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客观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

(2)缩短账期,降低信用额度,限制预付商品的数额并持续对账户进行审计和监控,以提高透明度和专业性。

(3)建立法律有效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和清偿机制,强制执行追欠货款与债务回收。

课纲 企业逃废债行为识别

课纲 企业逃废债行为识别

企业逃废债行为识别、案例与应对一、逃废银行债务方式与案例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9、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

10、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1、为债务人向银行提供担保,但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担保义务二、打击企业逃废债面临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欠缺,认定惩戒难。

(1)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

(2)缺少完备有效的惩戒机制。

2、银企信息不对称,取证举证难。

(1)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2)资产排查阻碍多(3)难以具体量化(4)难以调查取证3、司法诉讼环节多,处置执行难。

(1)审理进程缓慢(2)资产处置价格偏低(3)执行难度较大4、观念认识错位,政策落实难(1)基层地方政府打击逃废债态度消极(2)帮扶政策成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护身符”5、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深层次原因。

三、银行如何应对逃废债1、联合银行业抵制企业逃废债,采取针对性制裁措施(1)杜绝多头开户,不开新户,依法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2)附条件(或停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3)停止办理新增贷款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业务;(4)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的法人及管理人员实行信贷制裁(5)“特殊企业”、“特殊区域”风险管理政策2、运用法律武器,与司法部门合作,打击逃废债(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积极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来保全银行债权。

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与分析

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及对策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企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企业制度的创新,解放发展了生产力,对国民经济的增长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

但是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漠视债权人利益,擅自转让债务,甚至故意“悬空”债务等种种逃废债务现象,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造成严重的商业信用危机,使经济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了改制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在这里对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问题作一浅析探讨。

一、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表现形式(一)“脱壳经营,轻装突围”。

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以企业主要资产另行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名、一无所有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待债权人发觉时,原企业实际上已不复存在。

(二)“名为破产,实为换牌”。

破产时企业整体协议转让,安置费与资产相抵,接受单位无偿接收后,重新换牌生产,规避了原有债务。

(三)“分产不分债”。

企业借改制之机分立为几个企业法人,但只分资产及债权不分债务,致使原企业的债务无人承担。

(四)“资产转移,空挂债务”。

企业改制分产转让时,直接拍卖企业,不管债务承担,或任意分割资产,未经债权人同意违法转移债务,或只将银行和本地债务随资产转移,将外地债务挂空。

这些逃债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债权人一时难以发现,使得债权人对被改制企业改制前所欠债务的追索变得困难重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也非常困难。

二、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的原因分析(一)立法的滞后。

由于经济行为的超前性和立法的滞后性的矛盾,企业改制缺少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造成监管真空。

(二)改制行为的不规范。

主管部门片面加大企业改革的速度和力度,在改制具体操作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形下,匆匆推出改制措施,急于求成,以致工作过粗,存在严重漏洞,客观上为被改制企业逃废债务开了方便之门。

主要表现为: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

财务审计仅限于账面审计,核查不严,与往来单位进行账面核对不细,甚至与少数往来单位漏核漏审部分资产和债权债务。

债务人的常见逃债手段有哪些

债务人的常见逃债手段有哪些

债务⼈的常见逃债⼿段有哪些债务⼈⽋债之后不肯偿还的情况也不少发⽣,⼀旦债务⼈不肯偿还债务,对于债权⼈来说损失会⽐较⼤。

⾯对债务⼈逃债的⼿段债权⼈要能够清楚,才能够制定后续的追债策略。

那么,债务⼈的常见逃债⼿段有哪些?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债务⼈的常见逃债⼿段有哪些债务⼈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1、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更换,新负责⼈不明前情,推卸不管;2、债务⼈将资⾦汇⼊所⽴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3、债务⼈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于抵债;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5、企业不清算就擅⾃关闭;6、虚拟注册资⾦,虚拟投资主体。

清偿债务怎么防范法律风险债务⼈⽆论是负债还是违约都将产⽣清偿问题,为了防⽌企业在处理债务清偿问题时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提⽰:1、权利⼈⼀⽅拒绝接受债务⼈⼀⽅履⾏,债务⼈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已履⾏。

2、提存的财产发⽣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的孳息归债权⼈⼀⽅。

4、债务⼈有多个债权⼈时,应当优先清偿有的债权。

5、各个债权⼈均⽆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债务⼈如果是企业法⼈,财产不⾜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可以申请其破产。

7、债务⼈对同⼀⼈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2)⼏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例抵充。

8、债务⼈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当财产不⾜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利息、主债务顺序进⾏清偿。

债务⼈有哪些常见逃债⼿段发现债务⼈在逃债的时候,债权⼈就要加紧追债了,不然任由其发展下去的话,这笔债务可能永远都收不回来了。

企业逃债废债实例分析报告

企业逃债废债实例分析报告

企业逃债废债实例分析报告引言企业逃债和废债是一种不良的财务行为,会对企业的声誉和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分析特定的企业逃债和废债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这种行为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发生。

案例背景某ABC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家电产品。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经营不善,该企业陷入了财务困境。

在寻求财务帮助的同时,该企业还采取了逃债和废债的手段来应对当前的债务问题。

逃债行为分析1.虚构交易该企业通过与供应商合谋,虚构交易并造成虚假的应收账款。

通过这种手段,企业可以将负债转化为应收账款,从而减少负债的规模,并给外部投资者造成虚假的财务表现。

2.违约行为为了逃避债务的偿还,该企业故意违约,并使用各种手段来拖延和规避法律责任。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还会导致企业声誉的下降,进而可能导致供应商和客户的流失。

废债行为分析1.投资失败该企业在过去的经营中做出了一系列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了大量的废债。

这些投资包括错误的市场判断、投资于非核心业务和无效的资本支出等,使企业陷入了巨额债务。

2.资金浪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资金,没有合理利用资源,导致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

资金的浪费主要体现在低效的生产流程、高额的管理费用和无效的市场推广等方面。

后果及启示该企业采取逃债和废债的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可能能够缓解财务困境,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肯定会造成重大影响。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的声誉受损,还会使企业失去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信任,使未来融资和发展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企业必须正视财务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策略,加强内部控制,防止财务灵活性过大导致的欺诈行为。

其次,企业还应加强投资决策的谨慎性和科学性,避免过度依赖债务融资。

最后,企业应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做好市场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减少不必要的废债行为。

结论企业逃债和废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企业的发展和长远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一)先期逃废债行为先期逃废债行为是指银企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即发生或存在的逃废债行为。

其形成主要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所导致:1.企业法人资格不真实, 利用有限责任形式掩盖无限责任的承担, 借此逃避债务。

主要表现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不真实, 一种情况是个体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名义经营或虚设投资者和股东开办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 一旦银行进行债务追偿, 企业则以只承担有限责任为由对抗债权人。

另外一种情况是不同的法人单位, 几块牌子一套人马, 公司和股东、关联企业之间账务不清、财产混同, 公司财产可以随意从一公司转至另一公司, 从而逃避清偿债务的责任。

对上述逃废债行为, 笔者认为银行应积极主张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在诉讼中要积极准备充足证据, 一是要证明挂靠企业和其他名义股东不出资、不经营、不分红;二是证明企业出资人注册资本不到位、低于最低注册资金额度出资, 或是出资人抽逃出资。

通过以上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有限责任人的法人资格, 确认其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追加其开办者、投资者、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

2.贷款行为发生时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表, 恶意促成贷款手续的瑕疵, 制造担保无效或财产变现困难的障碍。

这种类型比较常见的行为有:一是企业在贷款时出具虚假财务报表, 恶意制造企业资信良好的表象以达到评级授信、增加贷款的目的;二是在评估抵押财产时, 虚估假评, 或指使、买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市场信息误导银行认定评估价;三是关联企业互保。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无效。

由于企业不真实反映与担保企业的关系, 是否有人股行为银行不易界定, 导致保证无效。

对于此类逃废债行为, 笔者认为银行人员的主观因素可以左右风险的产生和防范, 如果信贷人员能够依法完善信贷手续, 并对风险后果能有充分的预期认识, 是可以避免风险的。

同时, 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报告应由银行指定部门出具, 银行与有关金融中介部门应订立相关合作协议, 要警示对方出具虚假报告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

企业逃债的手段有哪些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逃债的手段有哪些企业逃债的手段:一、改制逃债。

改制逃债是指企业在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回避债务或妨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行为,改制逃债以企业改革为藉口,常常有政府背景作为支持,包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进行。

1、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以优良资产组建不承担债务的股份制企业,由资产既少又劣的原企业承担债务,或者企业整体股份制改造时,新股东否认债务并在出资协议里擅自处置债务。

2、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设立“无债企业”,只接收财产、不承担债务,只调整资产结构、不理顺债务关系。

3、企业进行承包租赁后,业主与承包、租赁人只处置财产的占有和利润的分割,而不安排企业债务的承担。

企业改制无论名目如何,其结果不外乎企业主体变化(或增或减)、财产占有变化、股权情况变化三种,因改革而出现的新企业主体或财产占有人与原企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也只有三种:主体继承、财产承受和权利受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要能证明存在这三种关系中的任何一种,改制后的企业就要承担原债务,而不论其改制文件或协议里有无特别约定。

合法的改制可能给债权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只在于:(1)债务人的财产在因改制而被分割前,全部受制于债权效力之下,分割后则变成特定的财产针对特定份额的债权。

(2)改制企业自行确定的债务承担人如果履行能力较强的,法院出于推动企业改制的目的,往往倾向于认可这种确定。

所以,从总体上,企业改制是逃避不了债务的,造成改制逃债现象的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债权人未充分行使债权。

二、破产逃债。

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表现为: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与关注点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与关注点1.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虚假交易"虚假交易是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最为常见的形式之一。

企业会通过虚构交易、虚构货物等手段来减少自己的资产和利润,进而减轻银行的追债压力。

虚假交易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贸易领域、房地产领域等。

在贸易领域,虚假交易通常是指企业与外部供应商或客户之间的虚假合作。

企业会虚构合同、虚假开票等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资金流动,甚至使用“以货抵债”等套路来转移银行的贷款资金。

在房地产领域,虚假交易通常指的是企业虚构房产销售、虚构拥有者等方式来获得银行的贷款资金。

针对虚假交易,银行需要通过规范化、精细化的审核流程来防控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同时,政府的监管也应对虚假交易数据进行深入的调查,杜绝虚假交易行为。

2.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诈骗"诈骗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另一大形式。

企业通过虚构合作伙伴、虚构资金使用等手段,诈骗银行的贷款资金。

这种形式的逃废债务需要企业在银行营业厅进行交易时伪造资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实现。

银行需要通过加强高风险业务审核流程、严格风险防控等方式规范企业贷款申请环节,防范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政府也应加强对这种诈骗形式的行为的监督力度,提高企业的诈骗成本,促进企业贷款申请的真实、合规。

3.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主要形式——资产注销"资产注销指的是企业通过变卖、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来减轻银行的追债压力,是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常见形式之一。

企业会将部分或全部的债务资产资产注销,进而减轻银行的追债压力。

这种形式的逃废债务存在着一定的法规漏洞,企业可以通过虚假附条件的转让方式来实现财产的转移,比较难被银行查到。

针对资产注销形式的逃废债务,银行需要通过完善的财产调查手段、进一步加强合同审核、审计评估等业务管控手段来把控企业行为。

政府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财务的调查,规定企业在转移财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减少资产注销行为的出现。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doc

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及对策-一、企业逃废债务表现形式1、被告或被执行人“玩失踪”(即下落不明)逃废债务。

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是企业逃废债务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占到40%左右。

企业开办人或经营者在纠纷没有发生前就出走,留下一张空壳,法院发传票、发公告,也无人来应诉。

由于被告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法院也无法对其实际财产进行审查,无法掌握其资金流向。

虽然法院作出缺席裁判,但却找不到义务人来清偿债务,案件只有中止执行。

2、企业开办人不完全出资或虚报或抽逃注册资金逃废债务。

企业在成立时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远远小于注册资金,一旦经营中发生债务纠纷,便无力偿还。

虚假出资另一种情况是名为合资经营,实为挂靠经营,并无任何实际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完全为一方操纵,发生纠纷后,挂靠方往往卷资逃走,留下被挂靠方,法院对其一问三不知。

企业注册成立后抽逃资金情况也很常见,一般企业开办的资金都是借来办注册手续用的,用完即走,企业成为“皮包公司”,空壳经营,倒买倒卖,有的甚至到处诈骗,债权人起诉后,往往什么都追不回来。

3、通过企业破产、重组、出售等手段逃废债务。

破产是企业合法地逃废债务的有效方法,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再多债权也只能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能分多少是多少。

如工商行某支行统计表明涉及该行贷款通过破产逃废债务的有5户企业,逃废债务5940万元。

在我院审理的多件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偿还率都比较低,所逃废的债务总额达60-70%。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有的通过重组、出售来逃废债务。

把优良资产分立出来,另行成立新的企业,或把优良资产故意出售给第三方,留下“烂摊子”由旧企业来应付债权人,达到逃债目的。

这种“金蝉脱壳”的形式,给债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

以企业分立的形式逃废债务占的比例也较大,且往往损害的是金融机构的利益。

4、假合作真租赁造成执行障碍逃废债务。

目前,广东沿海农村大量的集体土地建成厂房,村集体以厂房为出资与台商、港商等外商合作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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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逃债有哪些表现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国内国际日益加剧的激烈市场竞争的严峻形势,为顺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纷纷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走出了成功的一步。

但同时,由于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尚不健全、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尚未完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受局部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进行不规范甚至是违规改制,借改制之名,行逃废债之实。

一些企业大肆逃、废债务,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信贷风险,而且严重干扰了投融资领域的正常运行。

不仅给银行业,同时也给我们此类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以委托发放贷款作为重要业务的国有投资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在此,我们就企业逃废债这一社会性问题作一简单分析: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
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表明,截至2000年末,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企业32140户,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

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性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企业的30.63%,逃废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

在我们公司,企业以种种形式逃废债务的现象也屡禁不止。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本是尽人皆知、无需赘言的道理,但有些企业却总是心存侥幸、胆大妄为,为谋取一方、一己的私利,想方设法地逃避、废弃
债务。

所谓"逃废债",其实在法律上没有此说,但它确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

当然不是所有的欠债不还都是逃废债,它强调债务人的主观故意。

就是说,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或想方设法以各种借口推脱、故意制造和利用各种可乘之机否认、拮除债务的行为即是逃废债。

虽然这种现象以往就有,但随着近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逃废债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及时有效地加以防范和制止,势必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企业逃废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废债。

就是通常所谓的“大船搁浅,小船逃生”。

在原企业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改制时,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债务保留在原企业,原企业并不破产关闭或注销,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来应付债务。

或者说在改制时,由企业集团公司将债务留下,却设法将有效资产转移给子公司,集团公司仅变为一个管理机构,不再直接从事经营,而以前所有的债务都由集团公司来承担。

(二)利用承包、租赁和转让方式逃废债。

有些企业将全部资产租赁给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单位或个人,原企业骨干人员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去上班。

新企业向原企业交租赁费,低廉的租赁费可能已使用或连职工基本生活费都不足,更别说偿还欠款了,除非出现企业破产情况,否则法院也无法实际执行已租赁的资产。

如果承包、租赁给个人,会造成企业短期行为严重,拼资产、拼设备、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内迅速获利。

作为贷款物资保证的企业资产不断减少,而我们对信贷资金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

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
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

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

结果新公司有资无债,原企业有债无资,只剩一块牌子,一个法定代表人承担债务。

等到我们索债时,对于所欠贷款,原企业已是虽有草屋若干,实无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价出卖资产的方式逃废债。

企业在有关部门和个别金融性机构的配合下,先成立一个新公司,看似与原企业无任何关系,由部门或金融性机构给新公司一笔款项启动,新公司则另行选址建厂,同时以低价购买老企业的设备和有效动产,货款转而归还该部门或金融性机构,原企业仅留厂房可以出租,租金作为职工作安置费,而且还可将安置费投资入股新企业。

这样一来,新老企业、职工个人和有关部门、个别金融性机构“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债权部门。

这种做法也就是所谓的"金蝉脱壳"。

(五)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逃废债。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

一种是在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

另外一种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将一个企业分离为两个企业,再由其中的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实施“兼并”,以此来甩掉贷款包袱。

(六)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废债。

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逃废债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或将原厂的机器设备,按一定条件比如按分流人员多少带入新企业,或由外单位借用部分资产,组成新的合作体,将原单位债务抛在一边。

使原企业资不抵债程度更加严重,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七)利用不规范破产逃废债。

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

破产不停产,不执行“关门走人,资产变现”的政策,原班人马、原有资产,一边搞破产,一边换块厂牌再生产,破产案件却无限期拖下去。

另外,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审批制,企业从申请破产到进入破产程序将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此期间,经营者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将企业的有效资产转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资产的变现和评估也由于相关部门内部操作,在扣除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等后,对债权的清偿已几乎只能“画饼充饥”。

(八)利用拍卖方式逃废债。

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九)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逃废债。

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贷款客户法人主体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实上的“黑户”,即使明知其所谓赖帐,按目前各种规定,债权方也没有从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贷款。

有些企业就钻这个空子,故意不参加年检,在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下来之前,将有效资产处置一空,然后关门走人,形成“三无企业”,即无资产、无人员、无场所,债权部门追贷无门。

(十)利用主动设计“被诉讼保全”逃废债。

企业在经营困难或者了解到债权部门要对其采取法律手段时,就策划由其能控制的关联企业或其它关系较好的债权人与其串通,自编自导自演一出诉讼把戏,原被告双方与法院协调配合,将企业的全部资产查封,致使其它法院无法重复查封,而企业仍会暗中继续使用该资产正常生产经营。

通过打官司,使欠债企业的有效财产得以先行“合法”转移,使其它债权部门债权落空,面对此种“周瑜打黄盖”现象的时候,债权部门也只能“望厂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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