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孟努:本院受理原告姚广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方艳、许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3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当事人-个人】付方艳许大刚滕悦【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郑中华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李梓豫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郑中华李梓豫【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付方艳【被告】许大刚;滕悦【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上诉人付方艳提交录音,证明被上诉人滕悦对诉争借款是知情的。
被上诉人滕悦提交2012年1月11日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2012年1月11日协议离婚。
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诉争借款用于偿还房屋抵押贷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上诉人滕悦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被上诉人许大刚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意见;上诉人及被上诉人许大刚均对被上诉人滕悦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滕悦均对被上诉人许大刚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被上诉人滕悦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二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孔晴烨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晴烨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8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蒋晓燕周喆姚敏【审理法官】蒋晓燕周喆姚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晴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孔晴烨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孔晴烨【当事人-公司】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童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束学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骏束学安李琳【代理律所】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孔晴烨【被告】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本案中,孔晴烨未申请进行相关的医疗损害鉴定,即未就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关于时光整形外科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法律事实及孔晴烨不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依法认定医院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诊疗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正确,原审判决对此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对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予以维持。
孟祥华判决书

孟祥华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1【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19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审理法官】佘敦华王政文刘松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飞;孟祥华【当事人】钟飞孟祥华【当事人-个人】钟飞孟祥华【代理律师/律所】张珏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珏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珏【代理律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飞【被告】孟祥华【本院观点】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孟祥华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虽然主张系在石头镇信用社取款,但不足以证实向钟飞履行了现金交付200000元的义务,孟祥华对现金交付200000元的真实性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就本案所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孟祥华实际出借给钟飞的借款金额,孟祥华有无实际履行案涉款项的交付义务?钟飞对向孟祥华出具两张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否认收到借款1025000元,认可孟祥华转给谭劲松的58万元系履行2014年9月11日向孟祥华出具的借条,对其中的现金200000元不予认可。
孟祥华主张曾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800000元,包含部分利息在内借款102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孟祥华向钟飞现金交付200000元,虽然主张系在石头镇信用社取款,但不足以证实向钟飞履行了现金交付200000元的义务,孟祥华对现金交付200000元的真实性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案涉借款应认定为本金580000元。
郑孟华、刘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孟华、刘康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浙05民终5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晶黄丽琴沈筱婕【审理法官】徐晶黄丽琴沈筱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孟华;刘康【当事人】郑孟华刘康【当事人-个人】郑孟华刘康【代理律师/律所】王洁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洁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洁刘泉生【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孟华【被告】刘康【本院观点】证据1,因该广告位租赁协议上无人签字盖章,无法进行核实,故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
证据1,因余某在2019年9月27日之前就已经退出微信群,余某并没有看到过郑孟华发在群里的合同,故刘康在2019年9月28日与余某通话谈论郑孟华发到群里的合同时,余某并不清楚是哪份合同,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刘康一方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郑孟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康的名誉权;二、郑孟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人证言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一、郑孟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刘康的名誉权;二、郑孟华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郑孟华在二审中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4日的公告载明“根据九月十二日社区协调会意见、本届离任审计和换届选举同时进行。
刘建标、周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标、周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8【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审理法官】朱卓慧李庆春莫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标;周遥【当事人】刘建标周遥【当事人-个人】刘建标周遥【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标【被告】周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28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新证据合法性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28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诉人认为其是向张伟雄借款,而不是向被上诉人借款,当时签的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处是空白的,也没有写归还日期和利息。
而一审法院向张伟雄作询问笔录中,张伟雄认为出借人是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向张伟雄借钱,张伟雄就介绍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认识,被上诉人就借了两笔钱给上诉人,张伟雄也承认当时借条上出借人处是空白的。
上诉人陈述当时确实收到了两笔借款,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也是上诉人本人签名。
从上述情况来看,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空白借条上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其清楚、理解借条的内容,同时也表明放弃核实债权人的身份信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的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空白借条的相关内容被明确后,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认为其是向张伟雄借款,即使本案实际是张伟雄出借款项,而现借条原件在被上诉人手上,借条上出借人填写的是被上诉人,则视为张伟雄将借条内容概况性转让给被上诉人。
夭志刚、周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夭志刚、周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0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林春姚丹刘涛【审理法官】邓林春姚丹刘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夭志刚;周念;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夭志刚周念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夭志刚周念【当事人-公司】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夭志刚;周念;云南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龙宇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形。
其一,夭志刚、周念在办理接房手续时已向龙宇公司支付了契税、维修基金及相应的物管费,并且龙宇公司向夭志刚、周念出具的《收据》中也载明收取了“不动产登记费",龙宇公司二审中认可该费用的性质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收取的费用,故《收据》可证实双方就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办理了交接手续,夭志刚、周念据此向龙宇公司支付了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特别授权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补充查明,案涉项目于2020年5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2020年6月5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龙宇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夭志刚、周念与龙宇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毕文洁、刘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文洁、刘凤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8【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1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章亮邓林春金馨【审理法官】杨章亮邓林春金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文洁(毕文继);刘凤梅【当事人】毕文洁(毕文继)刘凤梅【当事人-个人】刘凤梅【当事人-公司】毕文洁(毕文继)【代理律师/律所】吴璇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黄杰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璇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黄杰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璇黄杰【代理律所】云南元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毕文洁(毕文继)【被告】刘凤梅【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毕文洁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刘凤梅提交的《借条》上有上诉人毕文洁的签字,借条中明确借款为现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毕文洁是否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刘凤梅提交的《借条》上有上诉人毕文洁的签字,借条中明确借款为现金。
本案双方当事人都确认借款发生在被上诉人经营的小卖店中,被上诉人亦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小卖店的资金状况。
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毕文洁应向被上诉人刘凤梅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毕文洁主张其不是实际借款人,仅是该借款的担保人,但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举证证明且与本案在案证据相悖,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一审认定利息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姚阜临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姚阜临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皖12行终2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审理法官】代巍耿牛牛韩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当事人】孟杰临泉县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孟杰【当事人-公司】临泉县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杰【被告】临泉县公安局【本院观点】该调取证据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违法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调取证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上诉人临泉县公安局接警后,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孟杰人身权、财产权的情形。
故孟杰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临泉县公安局已对孟杰赔偿申请作出临公行赔不受字(2020)02号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该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赔偿申请的处理结果,孟杰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撤销该决定,已没有诉的必要性。
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2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宿广宇;孟飞【当事人】宿广宇孟飞【当事人-个人】宿广宇孟飞【代理律师/律所】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广文【代理律所】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宿广宇【被告】孟飞【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2 01:09:34宿广宇、孟飞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3民终266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广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文,山东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飞。
审理经过上诉人宿广宇因与被上诉人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宿广宇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做出的(2020)鲁1311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清案件事实,将案件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涉及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确认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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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孟努:本院受理原告姚广华你离婚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举证风险通知书。
原告姚广华要求与你离婚。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 O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 O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上午9时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仲宫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如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15年07月01人民法院报G17版
(本公告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下载,下载时间:201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