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2001年度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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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批复-银办函[200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批复-银办函[200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1.01.17
施行日期2001.01.17
文号银办函[2001]29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批复
(银办函[2001]29号2001年1月17日)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取消委托贷款期限限制的请示》(建总报[2000]11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贷款通则》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中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鉴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并考虑到目前办理委托贷款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同意你行取消对委托贷款期限的限制。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

特此批复。

——结束——。

利好|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不需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利好|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不需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

利好|银行应收未收利息不需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口径一致导读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通知》明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依据《通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文件原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统借统贷利息支付的税务处理2010-11-01 14:47 来源:肖太寿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关于统借统贷发生的利息到底在税务处理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限制。

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桂财综[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票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10〕39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的管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现行的财政票据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我区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版财政票据分为两大类,共37种。

(一)第一大类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共有10种,其中:1.“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为机打电脑票,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的存根。

适用于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分为机打电脑票和手写票,同为一式三联。

机打电脑票,第一联,收据联;第二联,记账凭证联;第三联,存根联。

手写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记账凭证联。

两种票适用于在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尚未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或已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但仍采取集中汇缴缴库方式的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定额收据”。

为定额票,一式两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桂政发[1987]8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987年9月28日桂政发〔1987〕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有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财产、土地使用、投资额等纳税的纳税人),除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委托购销、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协议副本,分别报送给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所属跨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在市、县范围内跨区、乡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发放对象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对实行入市查验的纳税人如何管理,由市、县税务机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总体要求,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工作作为保障民生幸福的具体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含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调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重点建立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着力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2012-10-30 17:18:28| 分类:3、流转税|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宋中华一、相关定义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

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

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

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

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

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

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四、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核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

金融企业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年限确定,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财政、税务机关不得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年限和比例。

桂价费字[2001]2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字[2001]250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最近,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示,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为此,现将该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精神,取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一)。

同时,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桂预外财综字[1999]066号文规定执行到2000年底的“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费”和“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从2001年元月1日起停止执行。

对清理取消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各地、市、县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的规范和重点,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逐项清理,由地、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降低土地部门的征地管理费,建设部门的房屋折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签证费收费标准(见附件2)。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请各地、市人民政府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8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一:取消以下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原批准收费文号建设部门(一)房屋租赁鉴证管理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二)房屋赠与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三)房屋典当、抵押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四)房屋买卖鉴证费桂价房字[1997]078号(五)房屋交换鉴证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六)房屋继承、分折鉴证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土地部门(七)征地不可预见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劳动部门(八)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桂价费字[1995]034号卫生防疫部门(九)工程卫生学综合评价费桂价费字[1993]169号附件二:降低标准后的收费项目、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原收费标准降低后收费标准原批准收费文号(一)征地管理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1 全包方式(1)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3% 2.1%(2)耕地1000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4% 2.8%2 半包方式(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2% 1.4%(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 2.5% 1.8%3 单包方式(1) 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 1.5% 1%(2) 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2% 1.4%(二)房屋拆迁管理费拆迁补偿安置费0.3%-0.6% 0.2%-0.4% 桂价费字[1997]447号(三)工程质量监督费桂价费字[1993]066号1 南宁、桂林、柳州建安工作量 2.5‰ 1.8‰2 其他地级市建安工作量3‰ 2.1‰3 县城、乡镇建安工作量 3.5‰ 2.5‰(四)劳动合同鉴证费元/份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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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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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2001年度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审批手续的通知
【标 签】营业额审批手续,未收利息冲减计税,银行贷款应收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1﹞159号
【发文日期】2001-10-25
【实施时间】2001-10-2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要求和自治区地税局的布置,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对金融单位2000年以前已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汇总,并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问题的紧急通知》(桂地税传25号)要求,对拟在2001年度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相应营业税款作了延期申报处理。

为继续做好今年的冲减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主管地税机关通知已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填报《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书》及其《申请表》(详见附件1、2),报主管地税机关。

二、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填制《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行文(附《汇总表》)逐级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三、各地、市地税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在11月25日前按上述要求报自治区地税局。

四、本年度没有税款可冲减的纳税人,今年可冲减数在下一年度办理冲减计税营业额时一并考虑解决。

五、明年冲减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1: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书(略)
2: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申请表(略) 3:2001年银行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计税营业额汇总表(略)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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