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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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务筹划案例

建筑税务筹划案例

建筑税务筹划案例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

然而,在建筑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税务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建筑企业需要实施税务筹划。

本文将介绍一个建筑税务筹划案例,帮助建筑企业更好地理解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实现方法。

案例背景某建筑企业在某市区投资兴建一个公寓项目,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1.2亿元人民币,预计建设周期为两年。

项目工程分为地基、主体结构、装修三个阶段,预计分别耗时半年、一年、半年。

该企业在建设过程中需要面对的税务问题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税务筹划方案为了降低税务成本,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税务筹划方案:1. 增值税筹划该企业可以通过拆分工程合同的方式来降低增值税负担。

具体的做法是将工程分成三个阶段,分别签订三个合同。

这样,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会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即3%。

如果一次性签订合同,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增加了税务成本。

2. 企业所得税筹划该企业可以通过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计划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具体的做法是将一定比例的股权分配给核心员工,作为他们的绩效奖励。

这样,企业的利润分配将更加合理,可以避免过高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3. 个人所得税筹划该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员工工资结构来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具体的做法是将一部分工资转化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收益,这样可以避免员工因高额工资而承担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结论通过上述税务筹划方案,该建筑企业可以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当然,税务筹划需要建筑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以达到最佳的税务效益。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稽查案例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非常复杂,既然该企业在成本归集方面做了不少手脚,会不会在计算方法上也作文章呢?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不辞辛苦,对该企业的成本结算进行了重新核实,发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热力站已经于2006年完工,其成本全部记入都市花园一期项目。
(5)不配比结转成本热力站成本全入一期
3.业务招待费分析
*
该企业2004、2005年列支业务招待费255万元。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规定,预售阶段不允许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该问题也需要在查账阶段,取证核实。
(二)稽查实施
*
调账遇阻
2007年7月18日,xx市国税局稽查局开始对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企业接到检查通知后,于次日声称所有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于2007年5月财务室失火中烧毁无法提供,并出具了当时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企业自述材料,检查人员对其财务人员就此事件做了讯问笔录。
检查调整情况1Leabharlann 隐瞒收入1佣金发现
1000
1000
2违章建筑
400
3隐瞒首付
570
合计
2970
1000
1570
400
2
多列成本
材料价款
873.78
1087.5
建安费
1200
250.05
拆迁协议
400.56
300.55
不配比结转成本
500
利息摊入成本
-582.34
合计
4030.10
查补税款计算
3
调整后预售收入
纳税申报情况
*
(一)案头分析准备
项目/年度
2004

建筑税务筹划案例

建筑税务筹划案例

建筑税务筹划案例
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筑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了许多建筑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此,我们选取了一家建筑企业为例,来探讨一下建筑税务筹划的具体实现方法。

该企业是一家中型建筑企业,主要从事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领域的工程建设。

在税务筹划方面,该企业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1. 合理利用固定资产折旧
该企业采用了加速折旧的方式来降低税负。

具体而言,该企业以2倍速折旧计提折旧费用。

通过这种方式,该企业可以在前期迅速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以达到减少利润的目的,从而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合理运用增值税政策
该企业主要采取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方式来避免增值税的重
复征税。

在具体实施中,该企业通过完善自己的会计制度,避免了增值税的不合理征收。

同时,该企业还利用了增值税预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提前申报和享受税收优惠来减轻自身的税负。

3. 善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企业通过合理开展商业活动和积极主动申报,获得了一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具体实施中,该企业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1)利用技术创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利用政府采购等政策,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合理开展商业活动,获得合法的利润分配,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总之,合理采取建筑税务筹划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利润。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实施筹划措施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筹划行为的合法合规。

素材八:建筑材料税务筹划案例

素材八:建筑材料税务筹划案例

建筑材料税务筹划案例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为国家各项固定资产和工程建材提供原材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建筑产品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三大门类,广泛用于建筑、军工、环保、高新技术产品和人民生活等领域。随着建筑技术的提升、节能环境意识的增强,工业以及民用建筑材料类型不断丰富和复杂,建材行业的发展叶子啊不断发生变化。

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消费国。主要建材产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石材和墙体材料等产量多年居世界第一位。

同时,建材产品质量不断涌现,建材产品不断升级换代。我国建材工“稳中有进”,产量持续增长,营收增速加快,投资理性保压,结构平稳调整,质量效益改善。

案例回顾: 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及制品。去年销售总收入1100万元,采购成本750万元,人工成本100万元,烧碱行业的增值税13%,附加税10%,企业所得税25%,该公司的纳税如下: 增值税:45.5万元 附加税:4.55万元 企业所得税:61.36万元 老板到手收入:138.69万元

通过税务筹划,我们可以节税高达38万元 增值税:45.5万元 附加税:4.55万元 企业所得税:61.36万元 增值税返税:17.29万元 企业所得税返税:20.99万元 老板到手收入:176.87万元 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合理的所得税合理避税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合法合规范围内,减少企业的开支,从而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在残酷环境中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活力和生存能力。

因此,所得税合理避税对于企业来说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税务筹划案例:业务分拆可合法节税、公司分立享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案例:业务分拆可合法节税、公司分立享税收优惠

税务筹划案例(三、四):业务分拆可合法节税、公司分立享税收优惠,公司结构调整,税负截然不同!税务筹划案例三:业务分拆可合法节税、公司分立享税收优惠业务分拆可合法节税、公司分立享税收优惠!同样的经济实质,不同的处理方式,能让你体验到节税筹划对企业的天壤之别!【看看这个案例该如何做好税收筹划】某建筑安装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承包建筑、安装和各种建筑装饰劳务,2011 年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00 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和装饰劳务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45 万,30 万,25 万。

企业有职工人数100 人,资产总额为3000 万,则2011 年度,该建筑安装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为多少?应如何税收筹划?1、税收筹划前的分析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该建筑安装公司2011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为200万元X 25%=50万元。

2、税收筹划方案把建筑安装公司进行分立,设立甲、乙和丙三个独立的公司,其中甲对乙和丙实行100%控股,三者分别经营建筑、安装和装饰业务。

其中甲、乙和丙三个子公司的年职工人数分别50人,30人,20人。

资产总额都各自为1000 万元。

3、税收筹划后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

根据筹划方案,乙和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20%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

基于此,甲、乙和丙2011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45 X 25%=36.25万元,30万X 20%=6万元,25万X 20%=5万元,总的税负为36.25万元+ 6万元+ 5 万元= 47.25 万元,比筹划前节省50万元- 47.25 万元=2.75 万元。

工程项目税务筹划案例分享

工程项目税务筹划案例分享

工程项目税务筹划案例分享
近年来,工程项目税务筹划成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利润。

下面将分享一个工程项目税务筹划的案例。

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该公司有一项大型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税务筹划。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税收政策,该公司采取了以下筹划措施:
1.选择适当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政策,企业可以选择以总收入总支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一般税负制或以营业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简易办法。

由于该项目的进项较大,支出较多,选择一般税负制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2.合理利用生产设备折旧。

根据税务政策,企业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予以扣除。

该公司针对该项目,合理地计提了生产设备的折旧费用,从而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降低了纳税额。

3.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一些特定的工程项目,企业可以享受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该公司积极利用了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大大降低了纳税负担,提高了利润。

通过以上的税务筹划,该公司在工程项目中有效地降低了税负,提高了利润。

同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规避税务风险,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总结来说,工程项目税务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结合税收政策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措施,以降低税负、提高利润。

在实施过程中,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规避税务风险,是有效的筹划手段。

希望这个案例对大家有所启发。

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项纳税评估案例

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项纳税评估案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建筑业、房地产业专项纳税评估案例【标 签】建筑业,专项纳税评估【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一、确定对象2005年5月份,我们分局根据区局布置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通过对辖区中的建筑行业纳税户的建筑项目跟踪管理和税收缴纳情况,两者进行信息比对,从中发现数据中的异常。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辖区内几家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之一。

其主营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和建筑工程施工等。

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

二、评估分析我们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票购领数、项目管理系统、2004年和2005年1-5月纳税人申报资料。

并对此进行调查、分析,发现该企业在纳税问题上存在以下疑点:(一)、通过建筑业项目登记,我们发现该企业在2004年1月开工的某工程,于2004年10月8日进行工程决算,决算书总价6172528.8元(其中600000元分包给其他单位),企业将6000000元作营业收入,企业当期申报数为6000000元,存在少交营业税的疑点。

(二)、企业税源数据库中自有房产原值5892305.23元,土地使用面积8530平方米,企业2004年申报缴纳房产税41005.22元,土地使用税4001元,存在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疑点。

(三)、企业为建筑企业,其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其核定率为建筑安装合同为收入的100%,税率为万分之三。

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2004年1—12月,企业的收入额为12213061.99元,计算应纳印花税为3663.92元,同期企业入库印花税为3152.46元,企业有少缴印花税的嫌疑。

三、询问查实针对以上的三点疑问,我们对企业发出了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对我们发现的纳税疑问解释说明。

通过与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谈话得知,对涉及工程决算的收入,因为当时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人事变动,企业2004年10月是新会计作纳税申报,因为以前会计按照6000000元已经计入营业收入,故企业的新会计就按6000000元作为当期的收入申报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

工程项目管理税务处理案例

工程项目管理税务处理案例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项目管理行业逐渐壮大,工程项目管理税务处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税务处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税务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介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个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为10亿元人民币。

项目位于我国某二线城市,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项目预计于2020年6月开工,2022年6月竣工。

开发商委托某工程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工程管理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为开发商提供优质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三、税务处理问题1. 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管理公司对增值税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认定不清。

工程管理公司对自身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存在疑问,担心因纳税义务人认定不清导致税收风险。

(2)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当。

工程管理公司对增值税税率的选择存在困惑,担心税率过高或过低导致税收负担过重或过轻。

(3)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

工程管理公司在进项税额抵扣过程中,存在进项税额计算不准确、抵扣凭证不规范等问题。

2. 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另一重要税种。

在案例中,工程管理公司面临以下问题:(1)收入确认不规范。

工程管理公司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收入确认不准确等问题。

(2)成本费用列支不规范。

工程管理公司在成本费用列支过程中,存在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成本费用虚列等问题。

(3)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不足。

工程管理公司对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足,未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务处理解决方案1. 增值税处理(1)明确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工程管理公司应咨询税务部门,明确自身是否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以便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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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
【标 签】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某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
四方区某建筑公司2002年在即墨承包一个200多万元建筑工程项目,到2003年底工程基本完工,工程尚未进行清算,工程款已支付365980元,其营业税已在当地由总包方—市政某公司扣缴在当地缴纳,但该企业对此项目没有告知税收管理员,会计也未对此项目收入做帐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未能体现该收入,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直到市政某公司因涉税问题被查帐时,才发现该建筑公司偷逃税款问题。

但此时该建筑公司电话联系不上,实地查找企业经营地也查找不到。

经做纳税申报公告板锁定查找到该单位法人,进行纳税约谈,其法人开始对此事坚决否定,在税务人员略做提示后并出示有关代扣凭据后,该法人又称想起此项目,但表示该项目是下属一挂靠工程队以该公司名义承揽此工程,其实际经营情况自己对此不知情,偷欠税款情况与公司无关。

二、案例简要分析: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但本案中该建筑公司下属工程队是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签订合同,公司法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工程队且不是独立核算,因此承建此项目属于公司行为,对此项目涉税问题公司应负全责。

该建筑公司对此项目建筑营业收入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错误的,其经营所得,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逃税款的行为。

此种现象的主要违法点在于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掌握不清,纳税意识不强,企业会计核算混乱,造成申报时少报收入,偷逃税款。

在实际操作中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企业讲解宣传税收政策,及时做好漏缴税款及滞纳金入库工作。

三、案例模型
1、违法现象: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其经营所得没有列为企业收入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逃避纳税义务,偷漏企业所得税。

2、执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上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

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帐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刑事责任。

3、案例处理:
(1)、依据青地税发[2001]3号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该建筑企业2002年、2003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10%.
(2)、补缴2002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125980元
125980×10%×18%=2267.64元
(3)、补缴2003年企业所得税:年建筑收入24万元
240000×10%×18%=4320元
(4)、征收税款滞纳金。

2002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从2003.03.01—2004.08.31)合计550天,应缴纳滞纳金: 2267.64×0.05%×550=623.60元
2003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天数(2004.04.16—2004.08.31)合计184天,应缴纳滞纳金:4320×0.05%×184=397.44元
(5)、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企业行为为偷税行为,处不缴税款50%罚款。

(2267.64 4320)×50%=3293.82元。

(6)、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4、(1)以后工作的借鉴:税务人员要加强检查对建筑企业检查力度,特别是对在外区有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做好台帐记录,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漏税的企业要严格进行税务检查,加大处罚力度,采取相应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触犯刑法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2)工作中注意履行法定程序。

在调查结束后进行处罚进,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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