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1号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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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11-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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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11-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篇:160411-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实施办法(发改基础〔2015〕28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工作,依据《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组织验收或委托国家铁路局组织验收的政府投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国家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条件、验收程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运营单位意见。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国家验收配合工作,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出验收工作安排建议,做好现场验收安排。

第五条通过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部门制发《国家验收证书》。

第二章验收范围、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的工程范围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范围。

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国家验收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2.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3.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申请国家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确定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2.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初期运营满5年应申报国家验收),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3.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4.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5.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6.竣工决算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经项目管理部门内审,无遗留问题;7.档案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三章验收准备第九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做好国家验收准备工作,使建设项目尽快达到国家验收条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建设项目达到国家验收条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家验收,同时提供下列情况报告一式十份。

铁道部2007-18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7-183号关于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有家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 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 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 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 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 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负责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委员 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 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 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10.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
11.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
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
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检、专家检查、政府验收 的方式。
第十一条 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 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

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83号)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第一篇: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1共有14条。

0.1 制订本标准的意义:统一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实现建设一流客运专线的目标(1.0.1)。

0.2 本标准适用范围: 1.本暂行标准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时速200~350km/h的标准轨距客运专线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2.无碴轨道铁路的路基工程尚应执行客运专线铁路无碴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1.0.2)。

3.对本暂行标准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1.0.2)。

0.3 质量要求: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主体工程质量实现零缺陷,满足设计寿命期限内正常运营的需要,(1.0.3);同时还应符合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14)。

0.4 总则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分工负责(1.0.4)。

0.5客运专线铁路工程施工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和工艺,保证工程质量(1.0.6)。

0.6 对检测手段和检测人人员的要求:客运专线铁路工程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检验检测手段,质量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质量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格。

(1.0.8)0.7 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测报告、检查验收记录和其它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必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并且严格履行责任人签字确认制度。

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的归档整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其中,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应长期保存;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永久保存,施工单位应长期保存;其他资料按相关规定保存(1.0.9)。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84]铁鉴字第180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8【实施日期】1984.0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办法(1984年1月8日(84)铁鉴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检验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最后程序。

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的作用。

第1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增固定资产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用其它款源进行的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质量要求全部建成竣工或分期分段竣工的工程,具备投产和安全使用条件的,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交接,移交竣工文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验收交接工作均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2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国家和部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建设文件,设计时采用的规程、规范(维修规则不作为验收依据),以及铁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第3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及权限计分:按照工程性质及投资额,划分为四级。

以上项目的现场初验工作,由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主持,并成立现场初验工作组,建设单位任组长,接管、施工、设计单位任副组长,无建设单位的由接管单位任组长。

工厂、大专院校、文教卫生、科研机构等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部各主管业务局负责组织验收,其验收交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权限划分办理全部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迁建的其它大中型项目,为了配合运营、生产使用的需要,必须提前分期、分批、分部分投入生产的,验交时比照增建二线及旧线改造项目办法办理。

验收工作(包括初验)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方政府(县以上)、建设银行、军区及环保等部门参加。

第4条竣工验收工作的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或铁道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规定的验收交接时间和范围,安排验收交接工作,与此同时,铁道部应明确各项目负责验收的单位。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主要内容验收程序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第二部分竣工验收;验收依据: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一部分施工实施中验收●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客货共线铁路标准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他线路为120 km/h。

•包含内容:•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高速铁路验标•适用于时速200~350 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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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 它是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 # $ + $ * *! 交接检验 !: ( 3 ; 2 3 _ Y Z 2 3 7 Y C [ 2 \ 3 1\ L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共同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 # $ + $ * #! 主控项目 !; \ , 2 3 ( 3 [ 2 [ Y , 工程中的对安全 # 卫生 # 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 Y 3 Y Z ( J 2 [ Y , # $ + $ * .! 一般项目 !1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 # $ + $ * "! 抽样检验 !7 ( , J 2 3 2 3 7 Y C [ 2 \ 3 L 1 L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 ! 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 # 构配件 # 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 ! 按检验 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 # $ + $ * %! 抽样方案 !7 ( , J 2 3 C : Y , Y L 17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 # $ + $ * /! 计数检验 !C \ X 3 [ 2 3 2 3 7 Y C [ 2 \ 3 1 L 在抽样的样本中 ! 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 性 或 计 算 每 一 个 体 中 的 缺 陷 数 目 的 检 查 方 法" X ( 3 [ 2 [ ( [ 2 _ Y 2 3 7 Y C [ 2 \ 3 # $ + $ * 4! 计量检验 !b L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 ! 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 # $ + $ * !! 返工 ! Z Y d \ Z 0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 # 重新施工等措施 " # $ + $ * )! 返修 ! Z Y : ( ^ 2 J 2 [ ( [ 2 \ 3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 # $ + $ # +! 施工缝 !C \ 3 7 [ Z X C [ 2 \ 3e \ 2 3 [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 ! 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 # 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 形成的接缝 " # $ + $ # *!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 !; X Z ( ^ 2 J 2 [ ] C \ 3 C Z Y [ Y7 [ Z X C [ X Z Y c\ 在预定作用和预期的维护与使用条件下 ! 结构及其部件能在预定的期限内维持其所 需的最低性能要求的能力 " # $ + $ # #! 设计使用年限 !; Y 7 2 3 Y ;7 Y Z _ 2 C Y J 2 ] Y 1 设计人员用以作为结构 耐 久 性 设 计 依 据 并 具 有 足 够 安 全 度 或 保 证 率 的 目 标 使 用 年 并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 " 限 " 设计使用年限应由业主或用户与设计人员共同确定 ! # $ + $ # .! 结构使用年限 !7 Y Z _ 2 C Y J 2 ] Y\ ] 7 [ Z X C [ X Z Y 结构建造完成后 ! 在预定的使用与维护条件 下 ! 结构所有性能$ 如 安 全 性# 适 用 性% 均 能满足原定要求的实际使用年限 " ! # $ + $ # "! 胶凝材料 !C Y , Y 3 [ 2 [ 2 \ X 7, ( [ Y Z 2 ( J \ Z^ 2 3 ; Y Z 用于配制混凝土的水泥与粉煤灰 # 磨细矿渣粉和硅灰等活性矿物掺和料的总称 " # $ + $ # %! 水胶比 !d ( [ Y Z [ \^ 2 3 ; Y Z Z ( [ 2 \ 混凝土配制时的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之比 " # $ + $ # /! 碱活性骨料 !( J 0 ( J 2 3 YZ Y ( C [ 2 \ 3( Z Y ( [ Y 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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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7〕183号关于印发《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现发布《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请各单位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范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商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 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合格;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5. 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6. 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7. 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8. 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初步验收一年后;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1. 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2. 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4. 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内容: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7. 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8. 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9.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10.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是否符合界址,手续是否齐全;11. 检查运营投产准备情况,运营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已经落实;12.落实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第十条客运专线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自验、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第十一条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在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指导下进行。

客运专线公司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成立由客运专线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接管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如果有)负责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在子系统(专业)基本完工前,由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商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建专家组,对验收全过程进行咨询,对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意见,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实施建议。

专家组由专家和铁道部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工程管理中心(客专办)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领导分别任专家组正副组长。

专家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第十三条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

铁道部在客运专线动态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负责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委员会由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其他投资方、客运专线公司人员,专家组正副组长,以及勘察设计、咨询(如果有)单位人员组成,在专家组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四条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在铁道部提出国家验收申请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成立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静态验收第十五条静态验收是指由客运专线公司组织接管使用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参建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

子系统(专业)验收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和设备安装工作并自检合格后,由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组按照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铁路客运专线子系统可分为基础工程、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运营调度、客运服务等,运营调度和客运服务子系统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是在客运专线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对项目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静态子系统(专业)验收程序:(一)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子系统(专业)验收,并报送《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子系统(专业)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子系统(专业)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综合系统验收程序:(一)子系统(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客运专线公司申请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客运专线公司经检查确认达到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工作组对综合系统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经专家组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

(四)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五)综合系统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上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客运专线公司应在完成子系统(专业)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后编写《静态验收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子系统(专业)验收以及综合系统验收过程、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专家组审查意见、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

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及时将《静态验收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第十九条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动态验收第二十条动态验收是在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合格并经铁道部确认后,由客运专线公司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组织下进行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客运专线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由铁道部确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动态验收程序:(一)客运专线公司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经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客专技术部审查后报铁道部批准。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客运专线公司应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客运专线公司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

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竣工验收工作组就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送专家组审查,按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

(五)专家组对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对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

(六)动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和专家组在《动态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过程中,铁路客运专线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客运专线公司,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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