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比较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8年10月9日,上海发布最新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 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标志着上海自贸试验区跨 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建立。实施办法旨在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和程序化,构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匹配的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跨境服务贸易事中事 后监管体系,共15条内容。负面清单从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出发,本着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的原则,以 国际化、透明度、开放度为标准。
我国对外资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在这份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制订的目录 中,列出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负 面清单是给不开放的行业和受限制的商业活动列一个清单,明确告诉对方哪些领域和行业是限制或禁止外商活动 的。那么,只要未列入名单的就是法无禁止皆可为。
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利用正面清单来确定覆盖的领域,而负面清单则用来圈定在这些开放 领域清单上,有关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的限制,这种做法也被当下不少国家采用,从而有效利用正面和负面 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模式
准入 背景
内容 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 单 ” ) , 以 外 商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总 体 方 案 》 、 《 外 商 投 资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 2 0 11 年 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 商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的 与 国 民 待 遇 等 不 符 的 准 入 措 施 。 负 面 清 单 按 照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及 代 码 》 ( 2 0 11 年 版 ) 分 类 编制,包括18个行业门类。S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国际组织2个行业门类不适用负面清单。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单 ”准入 的谈判深感费时费力 , WT O多哈 回合时即 国外 设 立并 且 在 菲登 记经 营 的企 业 ,才 被认 为 是菲 提 出强 烈 反 对 发展 中 国家 “ 搭 便 车 ”。⑨ 包 括 美 欧 内资企 业 ,其他 则被认 定是外 资 。
在 内的 O E C D国家成 为 “ 负面 清单 ”的最 有 力推行 者 ,
④ T h o m a s P o l l a n 在U N C T A D的基础 上整理分类为 投资控制模式 , “ 正面清单” 模式 , 区域性最惠国待遇模式 , 互惠国民待遇模式 , “ 负面清单” 模式 , 完全开放模式。
参见 T h o m a s P o I l a n . L e g a l F r a m e wo r k f o r t h e A d mi s s i o n o f F D I , E l e v e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u b l i s h i n g . 2 0 0 6
2 0 1 5  ̄I 第3 期I 1 2
海 外 投 资 与 出 口信 贷
OVERS EA SI N VE S1 E NT& E XP 0F rCREDl 1 _ s
专 题
但是 , “ 正 面 清单 ”的开 放 始 终 留权 于 东道 国 菲法律 设 立 的公开 发行 的或 有投 票权 的 6 0 % 的股 权 手 中 ,很 难 做 到完 全 的对称 。 发达 国家对 “ 正 面清 由菲 公 民所 有 或持 有 的 ,或 由菲 公 民完 全所 有 的在
和 签署这些协定时 ,必须承诺按 “ 负面清单”改革 协定相互提供完全的准入 i五是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 国内外资法制。于是包括亚洲、拉美、中东等地的 待 遇综 合模 式 ,依 据 国 民待 遇 或最 惠 国待 遇 中更优
RCEP_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比较研究

RCEP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比较研究李军※摘要:RCEP是中国首次以投资负面清单模式参加的大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中国外资负面清单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中国今后外资负面清单的设计提供了丰富经验和模板。
RCEP各成员国负面清单措施共性的表现是各成员国皆为基本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留了更多权利,差异的表现是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了保护的特别产业以及特别措施,从而平衡了外资市场开放程度。
中国外资负面清单始具雏形,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宜借鉴RCEP下各成员国投资负面清单,在现有清单模式和内容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完善。
特别是注意国际协定投资负面清单和国内外资负面清单的统一、衔接和协调,使清单包含服务业等全部行业,尽量保留各成员国采取的共性措施,慎重选择开放和限制的行业,在国内清单中增加和明确“全部行业”措施和“任何措施”。
关键词:RCEP;外资;投资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中图分类号]F744;F8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479(2023)04-023-15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Negative Investment Lists of the RCEP Member StatesLi JunAbstract:The RCEP Agreement is the first large-scale regional free trade agreement in which China partici⁃pates in the mode of negative list of foreign investment.It is a mileston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gative list sys⁃tem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and provides rich experience and a template for the design of a negative list in the future.The common performance of negative list measures of RCEP member states is that each member state reserves more rights for basic national interests and public interests while the difference is that each member state chooses special industries and special measures to protect according to its national conditions,balancing the de⁃gree of opening up of the foreign capital market.The negative list of investrnent in China has begun to take shape,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shortcomings.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negative list of the RCEP members and make im⁃prove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existing list mode and content.In particular,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unity,con⁃nec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negative list by containing all industries in the list such as the service industry,retaining the common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member states as much as possible,selecting the industries carefully that are open and restricted,and adding and specifying the"all industries"measures and "any measures"in the domestic list.Keywords:RCEP;foreign investment;negative list of investment;non-conforming measures历经8年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RCEP)终于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并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比较与发展趋势在世界经济中,由于各经济体的特点和发展的需求不同,产业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各异,在涉及到不同产业和不同产品的市场开放时,都需要认真权衡开放市场给产业带来的承受力和受影响产业升级的可能性,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考量。
目前发达国家之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中,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比较分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际经验及趋势,对我国推进负面清单制度将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一、美日欧等发达国家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及做法(一)美国负面清单管理美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沿用时间较长,经验相对丰富。
美国与日本1953年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第7条规定,缔约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的国民或企业国民待遇,以在其境内从事商贸、工业、金融和其他商业活动,但公用事业、造船、空运、水运、银行等行业除外,这些行业例外即为早期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负面清单。
列表形式的负面清单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外缔结的第一代双边投资协定,这些协定以附件的形式把例外行业列举出来,成为协定的一部分。
1994年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设计了行业负面清单和现存不符措施清单的具体编制方法,在表述形式上包括的要素有:部门(不符措施所涉及的部门)、产业分类编码(采用不符措施相关的产业分类编码)、保留类型(不符措施所保留的协定义务)、政府级别(维持不符措施的政府部门级别)、法律依据(采用不符措施所依据的法律)。
NAFTA对当下各类投资协定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此后,美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结合国际投资法领域出现的一些新动向,对1994年范本进行了2004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和补充,但基本原则没有变。
美国把这个范本运用到了所有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也运用到了诸如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等区域投资协定谈判中(双边投资协定基本相当于TPP当中涉及投资章节的内容),通过双边投资条约和自由贸易协定这两种方式,达到促进投资自由化和强化投资保护的目的。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完整)2019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分析 -2 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
逐项比较分析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保持了2018年版的体例结构,进一步缩减了负面清单长度.其中,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压减比例16.7%;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压减比例17.8%。
总体而言,自贸区负面清单比全国版少3项管制措施,有2项准入门槛较低,但自贸区负面清单有13项措施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准入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比较
-2。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借鉴及启示作者:马久云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7年第07期摘要:201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发布,推进了我国部分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
然而,受制于负面清单实施较晚、地区发展不协调等因素,我国现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仍不健全。
相较而言,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发展较为完善,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了对外贸易与投资的发展。
由此,文章分析了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相应完善对策。
关键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外经验;主要问题;启示负面清单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对国家经济至关重要的特定产业或幼稚产业,而列举出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即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清单。
在这个清单之外,如果没有法律的相关禁止规定,便可以自由开展双边贸易与投资项目。
作为投资条约的附件形式,负面清单主要可分为国际谈判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类。
近年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因其前瞻性、高透明度以及可复制和推广等优势,正逐渐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
据未来网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全球已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如美国、日本、墨西哥和欧盟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践时间较短,且大多为自贸区实践,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致使当前各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仍不统一。
由此,借鉴先进的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经验,推进海外投资谈判快速接轨国际,已成为我国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的重要举措。
一、国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分析(一)负面清单中的不符措施明确、透明度高大多数国家的负面清单,均为“不符措施列表”与“行业列表”的叠加,既包含现存不符措施,还包括将要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或活动等。
而不同国家会根据本国国情,在负面清单中具体且明确地列出不符措施与相关保留行业,以此反映不同协定间的差异化质量水平。
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兼论CMS案和LGE案

危急情况之习惯国际法与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兼论CM S 案和LG &E 案王 楠*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仅给金融体系造成重创,亦给实体经济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当一国遭受经济危机,其政府必然会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尽管这些措施有助于稳定经济,但却可能损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甚至成为令东道国被诉至国际仲裁庭的理由。
以阿根廷为例,至2008年7月,该国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 CSI D)共被诉44起,其中39起都是针对其政府为了应对本世纪初爆发的经济危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1!在一些争端中,阿根廷援引国际习惯法中的危急情况和相关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称B I T )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Non-precluded M easures Prov ision)作为抗辩,提出经济危机属于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因此政府采取与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称B I T )不符并令投资者受损的措施不具有不法性;而B I T 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免除了阿根廷在经济危机期间的条约义务。
然而在已决的案件中,仲裁庭对该抗辩的认识却大相径庭。
下文将在简要分析危急情况之国际习惯法和投资协定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基础上,探讨C M S 和LG&E 两案仲裁庭在该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习惯国际法中的∀危急情况例外#2001年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以下称∃草案%)规定了排除国家行为不法性的七种例外包括:同意、自卫、反措施、不可抗力、危难、危急情况和遵守强行法。
其中∃草案%第25条对危急情况例外作出了如下规定:(1)一国不得援引危急情况作为理由解除不遵守该国某项国际义务的行为的不法性,除非:&该行为是该国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项严重迫切危险的惟一办法;而且∋该行为并不严重损害作为所负义务对象的一国或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利益。
(2)一国不得在以下情况下援引危急情况作为解除其行为不法性的理由:&有关国际义务排除援引(112(* 1!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法学博士。
试论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的现实意义第2页-论文.doc

(二)现实意义结合以上两个角度理解负面清单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发现,负面清单制度背后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意义:1.从政治上而言,负面清单限制了政府权力,体现了民主政府的价值追求。
西方关于政府管理手段的经典说法在于“管的少的政府才是管得好的政府”,这表明,自由经济倡导“小”政府,主张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西方国家实行完全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包括试图建立高度自由化的投资準入制度,可以使有限的资本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下进入最具潜力的领域,从而获得最大利益,并最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民主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作用仅在于信息指导与公共服务,政府之手也仅在市场失灵时提供救济。
负面清单制度给予了市场主体清单以外领域的充分自由,而清单本身成为政府权力的边界。
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推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同时,实质上也是在传播民主政治、法治政府的理念。
一国接受并采纳负面清单制度即意味着其在政治上认同民主政治,追求法治政府。
2.从经济上而言,负面清单体现了经济开放与经济安全并重,市场经济需要有序开发的导向。
市场经济通过竞争来维持其良性运行,萨缪尔森指出,“竞争制度是一架精巧的机器,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发生无意识的协调作用。
”在全球经济环境下,经济开放意味着给予内外资平等竞争的机会,这是形成有效市场竞争的前提,一旦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内外资可共同推动一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然而,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完全开放经济往往造成对内资的实质不公平。
另外,某些经济领域关系着国计民生问题。
因此,一国的经济开放必然要有例外。
负面清单正是以开放为原则,同时以列明对外资的限制来兼顾经济安全。
在负面清单制度下,市场机制可以在清单以外领域获得充分的发挥。
因此,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一国已然具有全球眼光的市场经济观念,意欲在全球竞争中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从法律上而言,负面清单是开放性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权的“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公权的“法无授权即禁止”,均表明只有“法”才能构成权利或权力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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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多边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模式比较作者:项安安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国际投资协定中选择不同的清单管理模式会对东道国投资政策灵活性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介绍了《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内容,通过对比《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与NAFTA、TPP负面清单内容的分析,提出我国负面清单措施对接国际投资规则的建议。
关键词:负面清单;不符措施;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图分类号:D9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048-03作者简介:项安安(1980-),女,浙江宁波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研究生,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讲师,研究领域: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一、引言十几年来,国际投资协定已远远超出GATS的投资标准,负面清单模式的国际投资协定被认为有助于促进缔约国投资政策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从而吸引更多外资的流入。
我国目前正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积极实施负面清单试点计划,从2018年开始将正式实施统一的全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同时在国际立法上,我国第一个同意采用负面清单模式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也已在2016年底于华盛顿进行了第31轮磋商,交换了第3份负面清单;2017年3月,结束第17轮谈判的《区域全面伙伴关系协定》(RCEP)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由于成员较多,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各国已提交的负面清单和要价之间差距甚大,比如作为TPP成员国的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主张以TPP模式推进谈判,而印度对国内制造业开放程度较低,老挝、柬埔寨和缅甸等欠发达国家主张给予特殊和差别对待。
①因此,有必要深入考察现有多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负面清单的内容设置,从而对接国际投资规则,积极推进以我国为主导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二、《东盟全面投资协定》(ACIA)负面清单相关规定2012年生效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也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模式。
在ACIA的第5条关于国民待遇的定义和美国2012BIT第3条前两款的措辞完全一致。
第9条(保留)第一款规定:“第5条(国民待遇)、第8条(高管和董事会)不适用于:(一)任何现有不符措施是由(1)中央层级政府维持的,列入第二部分的措施;(2)一个地方政府维持的,列入第二部分的;(3)当地政府维持的;(二)任何延续或更新上述不符措施。
”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当在协定签署后的6个月内将各自的负面清单提交东盟秘书处并经东盟投资部门委员会认可。
第三款规定:任何负面清单的修订或更新必须符合第10条的相关规定。
第10条规定了缔约国在提交负面清单12个月内,可以修改清单措施,但修改不溯及已存在的投资和投资者。
12个月后,须与其他缔约国协商一致后,方可对负面清单内的措施进行增加、修改或撤回,但效果也不溯及已存在的投资或投资者。
而且缔约国必须遵守一般性的互惠标准,修改后的措施对于投资者和投资的待遇不能低于修改前的待遇,比如缔约国可以在其他开放部门提供一个补偿性调整条款。
②ACIA负面清单(ACIA Schedule)包含了10个成员国的负面清单。
每个保留措施由部门或子部门、产业分类、保留的条约义务、政府层级、措施的描述、措施的来源③组成。
前言的第四条指出每个缔约国对于新产生的和现有的部门、子部门、产业、产品或活动保留制定将来的不符措施的权利。
因此,ACIA负面清单只有一类,就是现有不符措施的负面清单。
三、ACIA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东盟10个成员国共列出了164项不符措施。
从不符措施数量看,柬埔寨和老挝最少,泰国和越南数量最多。
从不符措施涉及的部门看,柬埔寨和新加坡最少,其余国家涉及的部门都是制造业、农业、渔业、林业、采矿以及上述产业的相关服务,部分国家由于制造业实力较强,在制造业领域的不符措施较多。
笔者对各成员国涉及所有部门的相关措施的具体内容进行整理如下:柬埔寨共保留了7项不符措施,其中三项适用所有部门:外国投资者在土地所有权、交易、租赁、使用不享有国民待遇,只有柬埔寨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51%以上股权为柬埔寨国籍所有)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雇佣员工、晋升高管柬埔寨国民优先,外国员工的雇佣人数不得超过柬埔寨员工总数的10%;证券投资不适用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
老挝共保留了8项不符措施,其中两项适用于所有部门国民待遇保留:外国投资者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但可以租赁土地;获得投资许可的条件;三种投资形式(合资、全资、合作)。
文莱共保留了15项不符措施,其中7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公司注册登记制度、两名董事中的其中一名或者三名以上董事会中的至少2名应当居住在文莱这两项措施在所有部门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会义务;皇室法令、政府的财产或国有公司、商业活动的许可证要求、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土地交易和使用这五项在所有部门保留国民待遇。
印度尼西亚共保留了22项不符措施,其中15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营业许可受到相关监管;投资必须按照印度尼西亚公司法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必须指定当地零售代理商出售其产品给印尼消费者;100%外资公司在经营一定期限后,必须将部分股份卖给本地投资者;④国有企业私有化;涉及国家食品安全;证券投资;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省级政府依据个案分析发放投资实施许可证。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印尼公司法规定公司特定职务必须由本国人担任;给予中小型企业的特殊优惠;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协定生效前设立的企业和项目,获得许可的附加条件将继续实施。
马来西亚共保留了18项不符措施,其中11项不符措施涉及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证券投资;国有信托机构的收购和所有权;许可证颁发的数量限制或不予许可;立法机构。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公司内至少两名以上董事主要居住或者仅居住在马来西亚;政府或政府相关实体资产或利益的转让;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本地人和本土地位公司特有的优惠;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
缅甸共有11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两项适用所有部门国民待遇保留: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⑤外资公司,无论是全资、合资或是分支结构、代表处都须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
与其他成员国不同,缅甸特别强调制造业,仅该领域的保留措施就有4项,涉及饮料、酒、烟、烘焙食品、纸板、药品、石油产品、报纸出版、媒体记录等多项子部门。
菲律宾共有19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4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证券投资和菲律宾央行贷款;合作社不允许外资进入;⑥出口要求;影响国家遗产和土著文化社区权利的措施。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菲律宾宪法或法律规定其公民或授权实体才有的特权、财产或经营;外资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不享有国民待遇,这些企业的运营需服从注册和资格要求;涉及国家利益领域的投资;涉及中小型国内市场的企业;间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菲律宾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授予许可证;私有化项目和撤资要求;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
新加坡共有13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9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向非居民金融机构发行新加坡货币贷款或债券;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限制;⑦涉及土地和土地使用的活动。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任命当地经理;行使政府职权的私人部门服务;政府所有的资产;涉及武器、炸药部门;新加坡技术工程公司中涉及政府控制利益的。
其中制造业中有3条不符措施,分别涉及特殊行业,如烟、酒、烟花、口香糖、火柴等制造,以及光盘制造、报纸印刷出版。
泰国共有25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0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购买、租赁土地限制;外国人不允许有自己的住房除了公寓且不得超过公寓49%所有权;涉及中小企业措施;间接投资;外汇兑换;为本国人保留的特殊职业。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外国人营业须获得商业发展部许可证;涉及全部或部分为国家、政府所有的企业资产转让或处置;符合国家发展的其他投资条件。
越南共有26项不符措施保留,其中10项适用于所有部门。
以下措施涉及所有部门不享有国民待遇:协定生效前颁发的投资许可;特定企业享有的活动;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自然资源和财产。
以下措施保留国民待遇和高管及董事义务:外籍员工的数量、时间和职位的相关限制;间接投资;外国人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设立、并购、运营中的许可证颁发、法定形式、参股、组织、管理、投资期限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或处置;政府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设置并监管投资条件;涉及中小企业措施;涉及食品安全的措施。
其中制造业中有6条不符措施,分别涉及众多子部门。
四、对接国际高标准投资规则的建议对比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的NAFTA、TPP和ACIA,对我国目前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提出下列几方面的建议,以应对RCEP谈判:第一,需要对我国现存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明确披露负面清单中不符措施的所属行业、行业分类、法律法规依据、具体限制内容和取消时间等,逐步将所列限制措施的信息范围细致化,增强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严谨性和实用性。
这样做,也有助于排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政府任意执法的顾虑。
⑧当然在暂时无法完全符合要求时,可以要求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以简单归纳为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
在TPP越南的负面清单中,有许多不符措施的“措施”写着“行政措施”(Administrative measures)。
笔者以为,可以效仿,当然下面的措施描述要清楚表明具体保留的行为。
第二,由于第二类负面清单的表述要求十分简单、宽泛,给予东道国较大的自主权,因此我们应充分利用第二类负面清单保护我国的现有的核心产业和新兴产业。
我国目前列入负面清单的产业部门都是已经出现的行业类别。
由于第一类负面清单采用“棘轮原则”,也就是说将来该措施只能逐步减少限制无法再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因此我国应该将可能需要进一步保护的核心产业列入到第二类负面清单。
明确保留对本国尚未出现的新业态和新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可以通过枚举法和兜底法两种方法对未来负面清单予以规定。
如果能按照ACIA,直接允许缔约国保留制定将来的不符措施的权利,那是再理想不过,如果协商不成,那尽量将更多的核心产业和新兴产业列入负面清单中,并通过兜底条款保留对尚未出现的产业制定不符措施的权利。
TPP不符措施附件2“说明”中也规定,允许缔约方的附表保持现存的具体部门、子部门或活动,或采用新的或更多限制的不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