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2号令)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一直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信用卡问题频频暴露,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办法。

一、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管理1.1 产品设计•各商业银行设计信用卡产品时应合理设置信用额度、费率和积分奖励等,确保产品透明、合规。

•不得违规挂钩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变相提高客户负担。

1.2 审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审批程序,确保客户资信状况真实可靠。

•不得出于不当竞争目的,放宽审批标准,或者盲目扩大信用卡发卡规模。

二、风险管理2.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若要合理制定应对措施,积极防范和控制信用卡逾期、恶意刷卡等风险行为。

2.2 不当营销管理•商业银行不得采用误导性宣传推销手段,不得将不良资产转嫁给客户。

•严禁发售过度借款产品,不得变相引导客户透支信用额度。

三、信息披露与服务质量3.1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卡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客户知情权。

•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虚假宣传。

3.2 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应提供优质的信用卡服务,确保客户权益。

•客户投诉应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四、监督管理机制4.1 监督部门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信用卡市场调查和监测,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4.2 行业协会监督•信用卡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化,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结语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消费者和金融市场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至关重要。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推动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监会2010年2号令_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2010年2号令_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5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正>第五章收单业务管理第七十二条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
2.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基础框架形成——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杜娟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带来春的消息 [J], 崔艳红
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 [J],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5.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J], 张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3
二、定义和分类
(一)信用卡的定义:
《办法》第7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 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 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二)信用卡业务分类 (1)发卡业务(《办法》第9条) (2)收单业务(《办法》第12条) (三)信用卡的分类(《办法》第15条) 1、个人卡 2、单位卡 (1)商务差旅卡 (2)商务采购卡
24
(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1、 商业银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擅 自开办信用卡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 关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商业银行立即停止开 办的信用卡业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第107条)
25
(二)违规行为的监管及处罚条款 2、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信用卡业 务的,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商业银行限期改正。商业银行逾期未 改正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 《银监法》第37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第108条)
4
三、业务准入规定
※ 《办法》第3章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总行与银 监会之间信用卡业务市场准入、退出行政许可 事项办理的具体要求。 ※ 市场准入: (1)审批制 (2)报告制 ※ 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 ※ 涉及基层派出机构的主要条款:29条、30条
5
四、主要监管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办法》第4、5、6章是关于信用卡发卡业 务管理、收单业务管理和业务风险管理的 具体规定。 .
15
(七)催收管理方面
1、监管要求: (1)发卡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 业务风险。(第66条) (2)当信用卡出现逾期还款时,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 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第67条) (3)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对催收过程应进行录音, 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第68条) (4)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 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第69条) (5)允许商业银行针对特定情况与持卡人平等协商,共同设计个性化 还款协议,并对个性化还款协议的催收行为和后续处理予以规范。 (第70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

银监会发文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近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做出明确规范,以充分保障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迅猛发展,目前信用卡总量已达到2.1亿张,全年信用卡交易量达5.1万亿元,其中消费金额2.7万亿元,对拉动内需、促进消费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少数商业银行出现了信用卡业务违规操作甚至“乱营销、乱发卡、乱签商户”的现象,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从管控风险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进行规范,涵盖了受理信用卡申请、持卡交易、信用卡收单直至信用卡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以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特约商户、各类信用卡业务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准入方面,《办法》对中资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办发卡或收单业务、设立信用卡中心等专营机构、市场退出等事项实施审批制;对新增信用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功能、增设受理渠道、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等其他业务实施报告制。

针对信用卡业务退出机制缺失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提请审批、提前公告、有效处臵问题、避免突然中止服务等措施,充分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

——在规范营销行为方面,《办法》从营销材料、人员管理、面谈面签、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资料保存备查5个方面明确了监管要求,对单一采用发卡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片面介绍业务信息、隐瞒重要信息、未经客户授权进行交叉销售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禁止对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发卡(附属卡除外),并从初始额度、调整额度、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充分告知、用卡教育等方面加强对年轻消费者和学生信用卡持卡人的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具体条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商户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

收单业务包括商户资质审核、商户培训、受理终端安装维护管理、获取交易授权、处理交易信息、交易监测、资金垫付、资金结算、争议处理和增值服务等业务环节。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收单银行,是指依据合同为特约商户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或为信用卡收单业务提供结算服务,并承担收单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收单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收单银行或收单业务的结算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单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按照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其中,单位卡按照用途分为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

商务差旅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差旅费用报销还款关系,为其工作人员提供日常商务支出和财务报销服务的信用卡。

商务采购卡,是指商业银行与政府部门、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建立采购支出报销还款关系,为其提供办公用品、办公事项等采购支出相关服务的信用卡。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第三章业务准入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二)信誉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和案件防控体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恶性案件;(三)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从业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具备有信用卡业务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至少1名,具备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四)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相关设施和必备的信息技术资源;(五)已在境内建立符合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要求的业务系统,具有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六)开办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应当具有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资格和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外汇业务资格(或外汇业务范围);(七)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最近3年个人存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个人存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良好,银行卡业务运行情况良好,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的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在境内建有发卡业务主机、信用卡业务申请管理系统、信用评估管理系统、信用卡账户管理系统、信用卡交易授权系统、信用卡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信用卡客户服务中心系统、催收业务管理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总体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收单业务除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二)具备开办收单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最近3年企业贷款业务规模和业务结构稳定,企业贷款业务客户规模和客户结构较为稳定,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良好;(三)具备办理收单业务的专业系统支持,在境内建有收单业务主机、特约商户申请管理系统、特约商户信用评估管理系统、商户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账务管理系统、收单交易监测和伪冒交易预警系统、交易授权系统等专业化运营基础设施,相关设施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能够保障客户资料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符合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业务竞争能力,能够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业务成本计量、业务规模监测和基本盈亏平衡测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监管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发卡或收单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的信用卡业务运营模式、各环节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流程设计、业务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并根据沟通情况,对有关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可以在一个申请报告中同时申请不同种类的信用卡业务,但在申请中应当注明所申请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由内部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独立的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审定情况、各业务环节信息资料的保护措施设置情况、持续监测记录和追踪预警异常业务行为(含入侵事故或系统漏洞)的流程设计、外挂系统或外部接入系统的安全措施设置、评估期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筹建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开业申请由其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其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拟设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送分行级专营机构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七条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未批准的信用卡业务类型,商业银行在达到相关要求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新增信用卡业务产品种类、增加信用卡业务功能、增设信用卡受理渠道等,或接受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和收单业务服务机构开办相关业务,应当参照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开办业务之前一个月,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向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已实现业务数据集中处理的商业银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可以授权其分支机构开办部分或全部信用卡业务。

获得授权的分支机构开办相关信用卡业务,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持中国银监会批准文件、总行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