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漳政综[20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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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漳政综〔200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取得了一批优秀科研成果,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激励和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科学水平,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根据《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经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党员美育论》等3项成果为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授予《试析新党章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表述》等10项成果为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授予《法律基础》等34项成果为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并按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分别发给证书、奖金,以资鼓励。
希望获奖作者及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为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漳州市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名单一等奖(排名不分先后)作者姓名成果题目成果形式作者单位欧阳秉乾《党员美育论》专著中共芗城区委宣传部戴延寿改革开放以来漳州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论文漳州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祖国颂《叙事的诗学》专著漳州师范学院人事处二等奖(排名不分先后)作者姓名成果题目成果形式作者单位郑海洋试析新党章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表述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李友明关于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思考论文漳州市社科联刘永祥现代型诉讼对民事证据理论的冲击与反思论文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法律部施炎坤关于党的农村思想工作的心理学研究论文中共漳州市委讲师团郑镛、陆松锡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论文漳州师范学院陈惠红漳州规模工业财税贡献不足问题的思考论文漳州市企业调查队陈清仙林其屏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与预测论文中共漳州市委讲师团福建省社科院吴其生《漳窑》专著漳州市博物馆王春庭《醉里挑灯看剑----辛弃疾传》专著漳州师范学院中文系陈立群东山岛冬古沉船遗址初探论文东山县博物馆三等奖(排名不分先后)作者姓名成果题目成果形式作者单位季铁军《法律基础》教材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庄建平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视角谈司法改革论文课题组(课题主管:林亚平执笔:王正刚)关于城市工会机构改革的分析与研究论文漳州市总工会姚志荣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价值与适用问题研究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杨桂英福建省小学《思想品德》(第3册第1-7课,第4册第8-15课)教材漳州市教师进修学校卢国能市场化与我国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黄瑞土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制约因素及对策思考论文中共漳州市委讲师团何小青构建农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论文蓝潮永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构想论文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何东平论以德治国法治思维的内涵论文漳州师范学院政法系林微浅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权论文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志明建立健全乡镇干部流动机制论文中共龙海市委刘聪杰发展观的历史形态比较和启示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课题组成员:林熙熙郭枝吴嵩山漳州市粮食市场走向成熟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调研报告漳州市粮食局谢东侯为东围绕“龙头”甘当“配角”形成特色共同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良性互动发展对漳州市主动融入厦门湾经济区的启示论文漳州市政协平和县人民政府赖济文李耀华漳州县域经济的突破与发展调研报告漳州市统计局漳州市企业调查队王崇文当前镇村经济困难的原因及解决思路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侯为东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论文平和县人民政府李经帮制造业在工业化进程中的位置论文漳州市统计局陈朱文沈汉溪王自实谈中美纺织品贸易争端及其解决措施论文漳州师范学院课题组主研人员:蔡水明谢雨森赵宝伟林水土赖翰忠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发展民营体育经济调研报告漳州市体育局漳州市经济研究中心蔡志伟探讨林业企业总线和金字塔管理模式论文漳州市林业局何池略论颜思齐的开台事功及其历史意义论文中共漳州市委党校曾天德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心理与行为系列研究系列论文漳州师范学院教育科学与技术系中共漳州市委党史研究室《八十春秋党旗红》编著中共漳州市委党史研究室李小平漳州籍现代著名作家杨骚研究系列论文漳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杨李娜台湾的大学多元入学考试论文漳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处陈煜斓终结与启始----80年代歌词创作的历史审视论文漳州师范学院中文系张嘉星漳州话的称数法论文漳州师范学院邱文生从意识逻辑角度看翻译中的语境构建论文漳州师范学院外语系李晓宁文化诗学视野下的文学研究论文漳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李建辉当前我国高等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问题论纲论文漳州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曾晓东中考语文命题研究系列论文漳州市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汤毓贤“明朝遗老”张士良研究--兼谈“万姓集团”与天地会起源论文云霄县博物馆——结束——。
2014年漳州市芗城区招聘事业单位体检结果公

2014年漳州市芗城区招聘事业单位体检结果公示
1、请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考生速将档案寄到芗城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联系电话:2025448,联系人:吴主任;
2、请有关招聘单位到芗城区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漳州市芗城区公开招聘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表》,按照要求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送交芗城区公务员局。
3、在职报考者应于考核(7月31日)前将所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或教育部门)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已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提交区公务员局,逾期取消考核资格。
4、应届毕业生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原件未核验的,请于8月1日前提交区公务员局验证,否则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
2014年芗城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结果
公示。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漳政办〔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6日印发的《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漳政办〔2016〕308号)同时废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4日漳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安委统一领导。
市食安办受市食安委委托,会同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开展对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的考核。
南平市直政府机关2012年度考核奖励情况公示

南平市直政府机关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人事厅《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求,对南平市直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012年度考核优秀对象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22日至4月28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与南平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科联系。
联系电话:8835103
、下属事业单位
南平市公安局
49延平公安分局
南平市地方海事局54
府机关2012年度考核奖励情况公示
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闽委组通[2008]12号)要事业单位2012年度考核优秀对象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3年4月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科联系。
联系电话:8835103。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闽人社文〔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4〕3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金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人事(教育、人力资源)部门:为落实《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实施“技能福建”行动和“职业技能提升工程”为民办实事项目,现就开展2024年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2024年,全省计划遴选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80个(其中依托企业建设的不少于40%),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面向企业、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
二、遴选范围(一)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企事业单位为主建设。
工作室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密切结合,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骨干企事业单位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需满足已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条件。
已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申报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已是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不再重复申报。
依托同一家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原则上不超过两家,但不同工种且特别优秀的可申报。
(三)各设区市在推荐和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过程中要注意所在设区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设置的合理性和各工种分布均衡性。
推荐上报的生产制造类工作室比例应不低于推荐总数的40%。
三、申报名额福州、厦门、泉州各不超过13个,其余设区市各不超过9个;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大企业(集团)、央属在闽单位各不超过4个。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6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6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闽人社文[2017]13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授予2016年度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福建省技术能
手”荣誉称号的决定
(闽人社文〔2017〕13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及有关央属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引导广大劳动者学习钻研技术技能,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根据《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14〕11号)的规定,授予在2016年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黄俊成等26位同志“福建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希望获得“福建省技术能手”称号的同志立足岗位,开拓进取,再接再厉,再创佳
绩。
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
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某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某某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审理法官】陈鹏腾张爱玲邱旭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文珍【当事人】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文珍【当事人-个人】陈文珍【当事人-公司】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郭晓燕、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建平、庄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郭晓燕、张顺代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建平、庄彬郭晓燕、张顺代【代理律所】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晋江宝力服装有限公司;陈文珍【被告】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院观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漳政综〔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漳政综〔2021〕79号为贯彻落实中央、我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市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辖以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1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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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月新陈妙红王炜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宏【当事人-公司】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跃辉林秋玲江凯雄熊彩霞【代理律所】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宏;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的员工陈长江于2019年3月6日晕倒在其所工作的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地上,被发现之后马上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于2019年3月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3:34:09陈宏、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闽06行终11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宏。
委托代理人林跃辉,福建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汇福路某某行政服务中心某某。
负责人方松树,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锦江大道某某万达广场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其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彩霞,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宏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台投区社管局)、原审第三人漳州文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文保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3行初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9年1月12日,陈长江与漳州文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保安,工作地点为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
2019年3月6日,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吴建生在巡查时发现陈长江晕倒在保安室地上,遂电话通知漳州文保公司吴钰涵,王志鹏受吴钰涵所托到达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陈长江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
陈长江的儿子陈宏接到通知后赶到漳州市医院急诊科,并与之对话,次日凌晨陈长江因病情危急被送入ICU,ICU医生告知陈宏,陈长江有高血压,陈宏当即确认陈长江有高血压。
2019年5月17日,陈宏在接受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调查时,说明了陈长江已有较长时间服用高血压药的情况。
2019年3月13日,陈长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3月27日,漳州文保公司就陈长江受伤事故性质向台投区社管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台投区社管局经调查确认陈长江被发现晕倒在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地上,后被送入漳州市医院抢救,后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作出《关于陈长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长江的事故性质不属于工伤。
陈宏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本案陈长江已死亡,且生前已离婚,陈宏为其儿子,依法可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工伤认定职权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台投区社管局具有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陈宏主张陈长江是因椅子腿损坏摔倒在地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但从陈宏、台投区社管局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无法证明陈长江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因此,陈长江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本案中,漳州文保公司向台投区社管局提出的申请是视同工伤,陈宏也签名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陈长江于2019年3月6日被送至漳州市医院抢救,2019年3月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陈长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不属于应当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本案台投区社管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漳台社劳认字[2019]156号《关于陈长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陈宏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宏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未客观认定上诉人的父亲陈长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意外摔倒在地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等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提供的陈长江入院时的右脸颧骨淤青痕迹的照片,证实陈长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意外从椅子上摔伤,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等事实,上诉人同时提供的病历材料也可以印证陈长江意外摔倒在地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等事实。
原审判决在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排除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未据此客观认定陈长江意外摔倒在地促使其心血管破裂并晕厥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等事实,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被上诉人未根据上述事实,未认定陈长江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明显违法,原审法院未依法予以撤销,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3、退一步讲,即使陈长江是在排除意外受伤,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但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不应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实依据。
对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能机械理解,应结合实际情况权衡道德和价值取向合理认定。
首先,陈长江入院时已经处于深度昏迷状态,虽被实施了抢救行为,但是该抢救措施并没有对其病情有任何向好的帮助,没有改变使陈长江脱离生命危险的状态,该状态发生在48小时内。
其次,上诉人基于亲情及道义,坚持对陈长江进行抢救,符合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在危难情况下对亲人的不离不弃和最后坚守,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基本内容,若因此而承担不利的严重后果,将影响家庭、社会的道德建设及社会价值的正当取向,不利于弘扬人心向善、家庭慈爱的风尚和公序良俗的形成。
第三,上诉人作为陈长江家属,其行为符合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
被上诉人片面根据陈长江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认定不是工伤,明显悖理违法。
为此,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台投区社管局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的漳台社劳认字[2019]156号《关于陈长江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1、陈长江系因突发疾病,在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符合应当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
用人单位漳州文保公司提出的申请是视同工伤,上诉人陈宏也签名确认情况属实;漳州市医院的入院记录载明,缘于入院前一天无明显诱因突发胸痛,该病史陈述者为陈长江本人,属于可靠陈述,陈长江生前患有既往高血压病史10余年,平素无规律服用降压药,陈宏也向被上诉人明确过陈长江生前患有高血压。
根据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被上诉人的调查可以证实,陈长江属于突发疾病,非上诉人所主张的椅子腿损坏引起的事故,且上诉人主张椅子腿损坏引起事故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2、上诉人的第三点主张与现行有效的法律不符,而且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陈长江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不符合法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
根据漳州市医院病历本记载:“陈长江3月6日入院,3月7日家属拒绝治疗,留患者于急诊后离开,已报总值班室,报110再联系患者家属。
”根据漳州市医院死亡记录的记载:“2019年3月13日,抢救成功,但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再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联系不到家属。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漳州文保公司述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本案死者陈长江是因自身疾病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陈宏在接受调查时,也说明了陈长江长期服用高血压药的情况,说明陈长江是因突发高血压病导致晕厥,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人的身体有疾病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病,只是有的发生在工作期间,有的发生在工作时间外,不能说因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就认定为工伤。
2、本案陈长江死亡的事故性质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名称及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均记载于一审判决书,并已随案移送本院。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确认原审认证意见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的员工陈长江于2019年3月6日晕倒在其所工作的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安室地上,被发现之后马上送至漳州市医院急诊科抢救,于2019年3月13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