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6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送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处置,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第五条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特性、用途、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安全可靠。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许可证件,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手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单位进行整改,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监管。
第二章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报告和备案。
第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防范事故扩大,保障生产、储存和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使用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九条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售登记和备案。
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建立健全运输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输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包装、标识、分类和运输,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销售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物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货物安全信息。
第四章处置和废弃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和废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废弃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设施和技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处置和废弃,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处置和废弃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监管机制,定期进行监测,及时对问题进行整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文档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的原则,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风险防控,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动危险化学品的可替代和减量化。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性。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控制和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水平。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有效,并做好保存以备核查使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条例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附件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附件三:危险化学品标签样本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设备标准三、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等特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化学品物质。
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等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废弃物的处置等活动,以及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四条分类原则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性质采用颜色和形状等方式进行分类标识。
第五条标识要求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清晰、醒目、可靠。
第六条罐车、罐船及集装箱的标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罐船及集装箱应在外部使用清晰可见的标识,在内部应设置醒目的标记。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八条储存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制定储存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使用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使用安全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销售第十条运输单位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设备。
第十一条销售单位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应核验购买者的资质,提供必要的安全操作指导。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的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十四条废弃物的分类和储存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和储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废弃物的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定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活动,以及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生命第一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2.防范为主原则,预防事故的发生;3.综合治理原则,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全方位控制;4.全员参与原则,形成全社会的安全管理合力;5.风险管控原则,依据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结果进行合理减排、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安全管理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应急预案和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储存和使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有专门的储存设施和防护措施;2.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加强监控和检测;3.储存和使用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操作规程;4.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采取防火、防爆、防毒等必要措施;5.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要建立台账,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库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条风险评估和控制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危险化学品:指对人身健康、财产及环境具有危害性的物质。
第二条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专职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经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及时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及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等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九条【法律名词及注释】运输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的单位。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车辆和容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运输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四章使用、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法律名词及注释】使用单位:指在工业、农业、科研及其他生产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十四条【法律名词及注释】储存单位:指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的单位。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储存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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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或者具有健康、环境危害,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前款规定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与登记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安全标签、包装及安全技术说明书实施符合性检验。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臵的监督管理,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及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的审批、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和储存,下同)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申报人员的资质认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危害的危险度评估,并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文件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发放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文件,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监管机构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臵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复、更换;(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或者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原材料和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等。
(五)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门店的布局定点和建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由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
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加油站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持安全生产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储存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批准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道路、水路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地铁风亭及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我市存在周边安全距离不足问题的现有加油站,在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其周边安全距离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核定。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臵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未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出厂销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公告,修订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中的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以及使用量、使用方式等,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定期的专家检查制度,确保发现隐患和整治隐患。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在车间、仓库等场所设臵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使用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达到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选择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装臵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以要求被检查企业对其生产、储存装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臵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有关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以及容易出现泄漏的管道、闸、阀门、法兰、弯头等重要部位设臵相应的通讯、报警装臵,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设臵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核准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